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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劳动”的定义和资本家投资活动的意义――与南峡先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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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劳动”的定义和资本家投资活动的意义――与南峡先生交流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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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关于“劳动”的定义和资本家投资活动的意义――与南峡先生交流 (657 reads)      时间: 2002-10-28 周一, 上午11:1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先谈谈“劳动”的定义



如果我们承认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这里我们所说的劳动,就不是指那种人们为实现自身价值而能随心所欲地与自然、社会交往的体力/智力之新陈代谢活动;而是指社会分工还以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主宰着人类,每个人还不得不奴役般地服从分工这样一种人类发展之特定阶段中的作为商品价值源泉的劳动。



因此,有鉴于:



1、劳动是人类体力、智力的付出,但并非人类体力、智力的一切付出都是劳动:譬如婴儿的啼哭也是体力的付出;打麻将赌博也是智力的付出,但不能说它们是“劳动”。



2、劳动是人类的创造性体力或(和)智力的付出,但不是任何创造性的体力或(和)智力付出都是“劳动”:譬如装神弄鬼、祈祷神灵,也是人类创造性体力或(和)智力的付出,但不能说它们是“劳动”。



3、作为商品价值之源泉的“劳动”,是人类实现社会财富增殖的创造性体力或(和)智力付出。



于是,便可试着得出劳动――“狭义劳动”――的定义了:



劳动是人类在变革自然/社会过程中且体现于社会财富增殖中的创造性体力/智力的付出。





二、谈谈南峡先生的命题:资本家的投资活动在商品价值增值中的作用



如果上述定义基本成立,那么我以为,关于资本家的投资活动在商品价值增值中的作用可作这样的分解:



1、其属于“管理”部分,应算是劳动,参与价值增值;



2、其属风险部分,则系“赌博”,参与价值的转移并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通过等价交换获取“剩余价值”。



以上意见,未必妥贴,仅供参考。





**********************



附件一:南峡先生三帖:



(一)就劳动的概念想请教各位



什么是劳动?映入脑中的似乎首先是王若水先生文章中做桌子的工人干活的形象。我觉得有必要对其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样才能弄清其内涵。我对劳动的理解是,被雇佣者的劳动,包括体力的和脑力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当然是劳动。但是,雇佣者是否也参与了劳动?



过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一人(或家族)兼拥,现在大型企业、经济实体往往是二者分开的,CEO对代表全体股东的董事会负责。我这里假设的是雇佣者没有从事任何与被雇佣者一样的劳动,否则就是自身雇佣,那么他的与被雇佣者一样的劳动,当然应当被视作为雇佣者的劳动。譬如我买了雇佣我的公司的股票,我既是股东,又是被雇佣者(尽管雇佣我的决定不取决于我自己)。我这里要问的不是这个。我要问的是,雇佣者(撇开其与被雇佣者一样的劳动)的一些行为,譬如投入资金、听取CEO的回报并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根据CEO的业绩来决定续聘或罢免CEO,等等,能否视为劳动?为什么?



不知道马克思年代对劳动概念的界定,和当今现代经济学对劳动的界定有没有大的差异?



这些和高先生与教授们的辩论不是同一论题,但是有密切联系。对劳动的理解清晰了,对价值及其作用的理解才能清晰。这对当今发达和初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的分析会有所帮助。希望能听到高先生、经济学网络“泰斗”小左先生(几十门经济学课程修下来,教科书摞起来要比我的人还高吧?)、樊工教授和函数教授的观点。先谢了。



(二)我对劳动和价值的理解



我没有找到依据来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论据,所以就接受了劳动价值论。



如果商品的价值,在扣除资本转移的那部分后,只是由被雇佣者的劳动创造的,那么雇佣者的所获就完全是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因而雇佣者的任何活动都不被认为是劳动。



相反,如果我们承认雇佣者的那些分析、决策和“管理”CEO的行为也是对于商品生产不可缺或的劳动,那么,我们就承认了雇佣者也创造了商品的部分价值,也就是说,



商品价值=资本所转化的价值+被雇佣者劳动产生的价值+雇佣者劳动产生的价值



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雇佣者的“剥削”就是合理的和必然的,所以在某些特点时期当然也是合理的和必然的(高寒曾举过的刘少奇的资本家“剥削有功论”例子)。但是,雇佣者的劳动所获(劳动价格),跟被雇佣者的(劳动价格)相比,不对称,原因在于雇佣者通过CEO掌握着管理权,有权决定自己该拿多少。



雇佣和被雇佣的双方,究竟该在商品利润中分获多少,并不存在一个可以明确定量的关系,但这并不否定二者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只是这个关系难以量化确定而已。如果我们用物质的质量和重量来打个比方,我们发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类似于物质的质量和重量的关系。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中围绕价值的波动,类似于物质的重量围绕质量的波动,因为重量决定于物质所处的重力场。在一定的条件下,重量可以是零,但你不能说质量也为零了或者物质根本没有质量(除非物质消失了,如发生了核反应转化成了能量);类似地,价格为零的特例也不说明商品的价值就消失了(除非使用价值消失了)。



诚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这是老问题了,因为类比推理是或然的)。这里用质量-重量的关系来类比价值-价格的关系,只是一种类似而已。价值尚无法或可能根本无法量化,而质量可以通过寻找一个参照物来量化,如现在通行的是跟C12来比较,从而确定物质的质量。但类比毕竟提供了一条沟通理解的捷径,而且也正是因为类比的或然性,才使得不同事物在思维上得以联系起来,否则,人类的思维将何其僵化?而这是类比的必然性之所在。



现在回到劳动和价值的话题上来。其实我提出关于劳动的概念这个问题的用意,是要试图引出如果雇佣者是参与了劳动的,那么根据劳动价值论,雇佣者就没有“剥削”被雇佣者。



但残酷的阶级斗争如何理解?



这是因为,雇佣者获取的利益比例大大超过了其应获得的那一份,这样被雇佣者的所获必然偏低,造成了分配的不公平。那么这个利益分配比例究竟应该是多少?这就跟商品的价值一样,是无法定量的。这才使得有权决定分配的雇佣者有机可趁,在决定分配比例时,当然天平是朝自己一方倾斜的。至于“羊吃人”现象涉及违法乱纪、政治迫害,超出了本讨论的范围,就不赘述了。



我们看到,雇佣者少劳多获,依仗的是拥有资本因而拥有对企业的一切决策权。对这个权力如果不加制约,就无法实现合理的分配,就无法保障被雇佣者的利益,就会导致阶级剥削和为了维持这种剥削的阶级压迫,导致阶级斗争的尖锐化。人们虽然没有办法,象确定质量一样来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但可以通过调节价格和相对地模糊雇佣与被雇佣者身份来缓和矛盾。给雇佣者增长工资、改善待遇、提供带薪休假属于价格调节;出售股票给被雇佣者属于模糊阶级阵线的举措。最终双方都能心甘情愿地(取决于生活需求、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接受的分配比例,是一种合理的分配比例。超出这个合理分配比例,就是剥削。这跟政治上的权力如果不加制约,就会导致腐败一样。什么是腐败?腐败就是依靠权力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发展上和劳资关系上获得成功,就是因为(注意这是必要条件,这里不涉及其他条件如科技进步、社会稳定)没有否定雇佣者的劳动,但又相对制约了雇佣者的权力,实现了民主的经济制度(自由工会对资本的抗衡是一个实例),从而实现了较为合理的分配,皆大欢喜。这个制约的实现,是通过民主制度实现的。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实现,网上的论述已经很多了。



政治上要制约的是职务带来的权力,经济上要限制的是资本带来的权力。前者靠民主的制度,后者也要靠民主的制度来保障(政治和经济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反映,这里分而论之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而这种通过民主制度的制约,跟完全否定雇佣者的劳动因而要通过暴力的阶级斗争来限制、甚至完全取缔剥削,是完全不一样的。用民主制度为武器争取政治和经济的权利,本身也应属于阶级斗争的范畴。所以,我们要承认雇佣者的劳动,承认雇佣者也创造了商品的价值。消灭剥削要依靠制度上的制约,而不是依靠暴力革命消灭资本主义经济。



这些是我想要引出的结论。



再次说明,以上的讨论,是以承认雇佣者参与了劳动,以及接受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的。如果不承认雇佣者的劳动,那么无论用什么美丽善意的借口,都无法使我相信资本家剥削有功。同样,如果承认雇佣者的劳动,并且接受劳动价值论,那么无论用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也都不能使我信服必须消灭资本主义。



此外,被雇佣者的劳动和雇佣者的劳动的差异在于,前者是作为商品在生产开始时就出售给雇佣者的,而后者的买卖双方都是雇佣者同一人而已(self-employee),但双方的劳动对商品的生产都是不可缺或的。



希望听到更多人的观点。



(三)对劳动及价值的再讨论--回复高寒先生



谢谢高寒先生的回应。先说明一下,我的雇佣者的概念,即是指资本家,即拥有资本因而对商品的生产过程拥有决定权的一方。但跟传统的资本家的概念又有所区别。传统的观点是,资本家不参与劳动,我的看法是,资本家“可能”参与了劳动。这个“可能”即是我前面的帖子所提出来向大家请教的,也是希望得到论证的。



我前面帖子的讨论中有一个隐含的前提。这个前提是,资本家(雇佣者)的所有劳动,都是不能通过别人代劳的,也就是说,他的劳动,必然是资本家的劳动。如果把劳动者定义为被雇佣者,那么,资本家的劳动,就成为而且一定成为“自身雇佣”的劳动。要注意的是,原贴中已经说明,这里所说的资本家的劳动,是撇开了所有与其他被雇佣者一样的劳动。过去的企业,以及现在部分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而为一的;现在的大多数企业,则是分开的。

现在举个例子。资本家可以是一个拥有某公司若干股票的网友。为了方便起见,假设该股东拥有一份股票,而年底股票分红为每股1圆。如果炒股的行为(投资)不被视作劳动,那么,这1圆红利完完全全是剥削。但是,我的看法是,生产过程缺少了投资是无米之炊,无源之水,是不成其为生产过程的。因此,投资行为应当也是商品生产劳动的不可缺或的一部分。



如果再假设这1圆分红是我前面帖子中提到的“合理分配”的收入,即多于1圆即形成了剥削,少于1圆则被雇佣者在食利。



或许会有人问,炒股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股东仍然分红,这时候股东不是没有参与任何劳动了吗?对此的回答是,这时候炒股的具体行为(投资劳动)确实是通过雇佣代理人来完成的,但委托的过程,不也是一种劳动吗?而这种劳动,应该是再也无法由被雇佣者代劳的了。当然,雇佣了人就得付工资,所以,股东本来可得的1圆红利,就可能只是0.8圆了。



总之,资本家的投资和雇佣他人的活动过程是“资本家的劳动”,也应当视作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或的劳动。设想一下,如果资本家的所有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被雇佣者来实现的话,那么,资本家又如何跟生产过程相联系?



现在再来讨论商品价值与劳动的关系。诚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一般社会劳动,但这个一般社会劳动,来源于工人的和资本家的所有劳动的凝聚。如果对“资本家的劳动”这个说法不易接受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资本家的“投资雇佣行为”。问题的关键是,“投资雇佣行为”是否能象工人的劳动一样创造了新的价值?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不错,资本本身只是转移了价值,是不创造新的价值的。但资本的运作,这个行为是创造新的价值的。“投资雇佣行为”和工人的劳动的共性在于,二者都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或的,那么,



商品的价值=资本所转化的价值+被雇佣者劳动产生的价值+雇佣者劳动(或投资雇佣行为)产生的价值



就应当成立。



进一步看,如果承认了“资本家的劳动”,那么,资本家获得的超过应得部分的利益(虽然这个应得很难量化确定),就不是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而是依赖资本权力的政治剥削。我们要限制的正是这种权力剥削(我前面一贴将之类比为政治腐败)。如果“投资雇佣行为”是劳动而且是资本家特有的劳动这个大前提成立的话,我的全部讨论已经否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



确实是这样,如果这个大前提成立,那么,我原贴的分析就站得住脚,可以认为是“有所突破”了。如果不成立,那么,我们也经过一次思考,澄清了一些概念。



期待大家的批判。



******************



附件二:高寒答南峡: 您的整个论证很有新意,甚至有所突破,但若更严谨一些则似应考虑“雇佣者”的定义的问题。



您的整个论证很有新意,甚至有所突破,但若更严谨一些则似应考虑“雇佣者”的定义的问题。因为作为商品价值中所凝聚的劳动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社会劳动,或曰劳动的抽象。所以,从商品价值的意义上看,区分“雇佣者的劳动”与“被雇佣者的劳动”,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从纯粹理论上说,在雇佣制度下,当资本家劳动时,他就是劳动者、被雇佣者,尽管他是被自己(作为资本家的自己)所雇佣、尽管他或许只是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劳动者;反过来,当工人食利时,他也就是资本家,哪怕只是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资本家。资本家之为资本家,就在于他通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主交易、各自获利”的公平市场交易,换来了可以使投资增值的雇佣劳动力;雇佣劳动者之为雇佣劳动者,就在于他只有在与资本相结合、以实现其增值资本的使用价值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里,我觉得,至少应当在理论上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不劳而获”与社会学、道义意义上的“剥削”、“不劳而获”区别开来,尽管二者必定有关联。







http://chinaway.org >中国民运刊物:《中国之路》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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