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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简评朝鲜新义州基本法:一纸空文 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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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评朝鲜新义州基本法:一纸空文 漏洞百出   
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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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简评朝鲜新义州基本法:一纸空文 漏洞百出 (339 reads)      时间: 2002-10-12 周六, 下午7:2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简评朝鲜新义州基本法:一纸空文 漏洞百出



蟋 蟀



朝鲜自从上个月公布了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来,在西方媒介上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中国大陆官方媒介也没有多少报道,倒是在海外中文媒介、尤其是转销韩国媒介的中文网上媒体上炒的火热,说是朝鲜将在新义州实行一国两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轻者说是朝鲜学习中国香港特区运作,重者说朝鲜这一招对中国大陆政治改革提出了挑战。为此,本蟀对照相关法律文件仔细研究了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以法治原则予以分析如下。



本蟀撰写拙文时参考依据了下述法律文件:



(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02年9月12日);

(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98年修订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订本)。



其中,《新义州基本法》因为没有找到英文文本,是根据草庵居士2002年10月7日在《经济人俱乐部》网站发表的文本,就此向草庵居士致谢。《朝鲜宪法》是根据美国国会图书馆网上的英文文本由本蟀翻译引用,是不正式的译文,仅供参考。上述法律文件的相关网页连接附于本文后。



首先,关于依据法治观点分析新义州基本法,要做一个解释。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1999年第7版的定义,法治(Rule of Law)指的是“法律至上”的原则(“Supremacy of Law”)。这同《现代汉语词典》(2001年版)的定义(“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不同。法律界学术界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个中文定义没有体现国家权力民主化这个概念。关于法治的概念,本蟀同意这样的解释:法治这个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内法律至上,任何个人、政党、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构)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事。因此,本蟀在分析《新义州基本法》时,依据的是《朝鲜宪法》。根据法治原则,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该国的根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否则即为违宪。当然,在朝鲜这种专制独裁的国家谈法治,有些讽刺的味道,但是法治、即法律至上的概念作为分析方法还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国家。换言之,即便对于朝鲜这样的国家,用其自己的宪法还是可以证明出朝鲜自己的其他法律或国家政府行为不符合宪法,就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版)而认定中国在1966年发起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违宪非法的。



下面分两个大部分详细分析《新义州基本法》:第一部分谈谈《新义州基本法》违宪,第二部分谈谈《新义州基本法》本身的法律规定错误问题。



一、《新义州基本法》违宪



这里首要的问题是,根据朝鲜自己的法律,朝鲜立法机关制定颁发《新义州基本法》有没有立法依据?大家知道,香港特区的成立以及《香港基本法》在《中国宪法》里有明确合法的立法依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通读长达一百六十六条的《朝鲜宪法》,其中没有任何一条允许朝鲜最高人民会议有权通过任何法律设立与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行政特区。因此,根据法治原则,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新义州基本法》是违宪行为,根本无效。



假设朝鲜立法机关以及朝鲜领导人真的想通过《新义州基本法》来在新义州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下文将对这一假设进行批判),这种设想是完全违反《朝鲜宪法》的现有规定的。新闻媒介和网上帖子都把新义州特区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区比较,但是他们有没有想想,根据《朝鲜宪法》,新义州有权象香港特区那样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全面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吗?试看:



(1) 新义州特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吗?不能。《朝鲜宪法》第一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八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做了一切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以劳动人民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新义州当然包括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概念里面。



(2) 新义州特区可以自主进行其立法、行政、司法、经济活动、实行三权分立吗?不能。《朝鲜宪法》第十一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注意,这里说的是“一切活动”,当然包括新义州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活动。



(3) 新义州特区可以由私人控制生产资料吗?不能。《朝鲜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只由国家和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的范围不受限制。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和重要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想引进外资及私人资本在新义州兴建铁路、港口?醒醒吧。或许,唯一允许与国家和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的规定有例外的,是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并鼓励在经济特区创办各种企业。”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允许私人控制生产资料。



(4) 新义州特区私人可以拥有西方观念下的私人财产吗?不能。《朝鲜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所有是属于公民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占有。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构成。由宅旁园地和居民经营的副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也属于个人所有。国家保护个人所有,并依照法律保障及其继承权。”哈哈,“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占有”,大概是自留地里的花生、自家鸡下的蛋、要么就是自行车、收音机(没有短波),以后经济发展了撑死了大不了是手机、桑塔纳轿车。私人想拥有股票、股权、写字楼或者厂房?别做梦了。



(5) 新义州特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或者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不能。《朝鲜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6) 新义州特区可以引进西方文化(比如开办美国好莱坞电影节)吗?不能。《朝鲜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是啊,在一个连收音机接收频道都给焊死的专制国家,哪有可能进行文化渗透呢?还是死了心吧。



(7) 新义州特区可以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吗?不能。《朝鲜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奋斗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



(Cool 新义州特区可以引进西方劳工雇佣制度吗?不能。《朝鲜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国家使从不为失业而担心的我国劳动人民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的为社会、集体和自身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豪迈劳动。”既然幸福的朝鲜人民“从不为失业而担心”,那么怎么能允许外资企业老板解雇工人呢?



如此诸类,不一而举。



根据法治原则,如果想在新义州成立特区、实行与朝鲜其他地方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应当首先修改《朝鲜宪法》,允许朝鲜设立这样的特区,从而使得《新义州基本法》拥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各位可以回顾,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中也一度出现政策先行、立法落后的情况,但是都予以及时从立法上予以规范,例如私营经济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之后,《中国宪法》才于1988年4月12日由七届人大修改,明文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朝鲜颁布《新义州基本法》之前或之后,本蟀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已经修改或即将《朝鲜宪法》的报道。目前的《新义州基本法》完全是朝鲜领导人金正日个人的意愿,是人治的产物。《新义州基本法》第59条声称,“本法律反映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是区管理的基本手段。”这正是立法意淫的典型案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朝鲜最高立法会议在制定《新义州基本法》期间征求了新义州居民的真实意愿,怎么就可以恬不知耻地说该法律代表了新义州居民的意愿和利益?该法代表了那些即将被强制迁出新义州的几十万朝鲜公民的意愿和利益吗?



《新义州基本法》很可能是朝鲜领导人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作出的权宜之计。为了这种政治目的,朝鲜领导人不惜无视自己制定的宪法,匆匆炮制出没有立法依据的法律。退一万步来说,不管金正日的出发点多好、效果会多么成功,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新义州基本法》是一部践踏《朝鲜宪法》的恶法。这颗毒树上结的果子能吃吗?一部违反宪法的法律有多少合法性?一部没有宪法保护的法律有多稳定性?今天有金正日赞成这个特区,明儿他就可能改变主意。或者10年20年以后他去世了,朝鲜左派仍然可以废除这个法律。什么50年不变,笑话。 由此不难看出,只要《朝鲜宪法》不修改,《新义州基本法》就是一纸空文。



二、《新义州基本法》本身法律条文的问题



即便抛开其违宪的问题,从其本身内在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新义州基本法》也是漏洞百出。



1、 没有明确允许实行资本主义



据报道,新义州特首(或前特首?)杨斌先生2002年9月25日向美国CNN记者宣称,新义州特区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等等,各路媒体也就见了风就是雨,鼓噪出新义州特区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说法。本蟀不知道杨先生是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也不知道那些记者有没有核实杨先生的说法。纵观《新义州基本法》全文,没有一个条款明确允许在新义州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事实上,106条的《新义州基本法》里,别说“资本主义”这个词都没有出现过,就连“实行与共和国社会制度不同的制度”这样间接的说法都没有。



香港特区的情况如何?《香港基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相比之下,《新义州基本法》第2条只是规定,“国家授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哪里可以看出允许新义州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第64条规定,“立法会议权限如下;(1)制定、修改、补充和废除法律和法规(等)”,哪里规定可以引进西方法律?如果把第64条规定解释为可以在新义州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那么第64条规定同时也可以被解释为可以在新义州特区实行伊斯兰教制度、法西斯制度、斯大林专制制度、或者三去车仑工力制度,如此解释,岂不是太荒谬了吗?



2、 没有保证法律制度50年不变



网友大概要笑本蟀露怯了:《新义州基本法》第3条规定,“国家维持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50年不变。”这是白纸黑字写着的,怎么会错呢?可是,如果各位继续读下去,各位的笑脸大概就会变成哭丧脸。第11条规定,“国家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等情况下,有权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宣布紧急状态。届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那么,如何解释这一条:什么是“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呢?根据《新义州基本法》附件第4条,该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新义州特首杨斌2002年9月25日回应记者提问时说,包括基本法的解释权都归新义州地方政府,这是他痴人说梦)。哪个国家机构可以宣布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呢?《朝鲜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5)款规定,国防委员会有权宣布战争状况并且实行总动员。谁是朝鲜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嗯,你猜对了,是朝鲜劳动党总书记、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伟大的金正日领导者,那位凭空想出成立新义州特区的亲爱领袖金正日同志。



这条规定的确厉害,是有意这样写的,决不是什么笔误或者规定不严谨。如果说“新义州特区发生武装叛乱就可以宣布实行全国性法律”,虽然也过分了一些,但是多少还能说得过去。可是按照上面的例子,在千里之外的某个地方发生战争或武装叛乱,关新义州特区什么事情?为什么非要取缔特区法律、代之以全国性法律?



把上述条文连起来看,用白话说穿了,就是新义州特区法律50年不变是假,随时可以变是真。只要金二世什么时候不高兴了(比如又一艘间谍船被击沉、上网时速度太慢、或者发贴被人骂了个狗血喷头),他可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命令38线以北的朝鲜人民军向38线以南打两枪(反正从1950年6月25日以来朝鲜对韩国军事挑衅从来没有停过),然后再以朝鲜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宣布朝鲜发生战争,然后在新义州特区实行全国性法律,当然包括《朝鲜宪法》等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禁止资本主义制度的各项法律。然后,就是在新义州特区打土豪分田地、土地改革、三反五反、镇反、反右、公私合营、四清、文化大革命,恢复新义州红彤彤的主体社会面貌。



《香港基本法》第18条(4)款也有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是理由比较合理,而且适用范围较窄(“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对于英国以及国际社会有道义责任,不得滥用该条规定来改变香港的一国两制。相比之下,朝鲜这个被西方认为是流氓国家的专制国家,有何可信度而言?



从法律条文撰写方面来说,《新义州基本法》第3条关于新义州特区法律制度50年不变的规定也是莫名其妙的。这里所说的“法律制度”指的是什么?众所周知,该法律生效时,所谓的新的法律(西方法律?)还没有通过实施,在新义州有效实施的法律,还是《朝鲜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如果说50年不变的话,那就是说新义州现行的社会主义主体法律制度50年不变。岂不是笑话?



3、没有保障立法独立



上文说了,杨(前)特首说将在特区实行西方法律制度。如果这样的话,就要由特区立法会议来制度法律。也就是说,立法会议员应当支持制定引进西方法律的特区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外国人都可以当议员”的说法。仔细分析一下有关条文,就会发现,新义州现状以及《新义州基本法》根本没有从法律上确保立法会有独立立法权。



首先,让我们看看新义州特区立法会议的15位议员将是怎么选举出来的。根据第61条,“立法会议员,由居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选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这条看来是很公正的。太公正了,与《朝鲜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几乎一字不差,而过去50多年来朝鲜就是根据这样看来公正的条款选举了劳动党内定的候选人担任立法机构成员和领导。这种貌似公正的条款有什么用?至于新义州特区立法会议议员的选举,我们看看谁是新义州选民,也就是新义州居民?据报道,目前新义州有朝鲜居民60万人,其中有20万名朝鲜军人及家属。如果现在就实行选举,这些主体思想下哺育成长、劳动党控制的朝鲜居民会选谁?选个西方外国人来推行资本主义制度?看看《朝鲜宪法》是怎么说的吧: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必须坚定捍卫人民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统一和团结。”当然,宪法算什么,只要亲爱领袖一声令下,新义州居民会热泪盈眶地选出亲爱领袖要选出的任何人。当然,领袖也可以一声令下把这议员撤掉的。



不错,《新义州基本法》第62条规定,“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居民权的外国人也有资格当选为立法会议员。”所以假设你手持中国护照或者美国护照明儿在新义州找到个破房子住下来,就成了新义州特区居民、就可以竞选当议员?且慢。还是再看看如何才能获得新义州居民权。第42条规定,“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居住者;(2)作为共和国公民,根据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求,在区内机关或企业就业者;(3)作为外国人,从事合法职业,在区内居住7年以上者。(4)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所推荐者。”如果想当独立议员,暂且忘掉第(4)项被推荐者,看看第(3)项要求的居住7年以上。考虑到特区立法会议议员每五年选一次,这也就是说一个没有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所推荐的外国人要想竞选当独立议员,最起码要等10年。这10年中,特区的法律都该颁发的颁发了,该修改的修改了,如果再加上限制修改的法律条款,等你这位外国议员到任后,已经是没有什么作为了。



退一百步,即便你如意以偿,当上了议员,你就能保证特区立法会议独立运作?且慢。特区立法会议一共15个人,只需要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特区法律(第72条)。也就是说,即便金正日开恩允许七个外国人作为花瓶摆设一样当独立议员,只要他控制八个议员,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通过任何法律。



退一千步说,即便特区立法会议在你的大力呼吁参与下立法会议通过了某项法律,就可以在特区实施了吗?又错了。你还有两道关要过。第一,特首有权把立法会议通过的法律退回立法会议重新审议(第80条)。第二,朝鲜最高人民会议也有权推翻特区立法会议通过的法律。《新义州基本法》第74条规定,“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须一个月内报最高立法机关备案。最高立法机关对于上报的决议,有权备案或发回,要求修改。不通过备案程序,被发回的决议立即失去法律效力。”用白话来说,就是如果金正日同志不喜欢你丫挺的通过的什么法规,他可以叫特首打回去,也有权让特区立法会议修改。不修改?对不起,这个法规没有什么用。你说什么?第2条规定特区行使立法权?是啊,你行使,我批准呀。至于第6条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各委员会、省和中央机关,不干预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工作,”没有错呀,这儿说的是内阁什么的,可没有说最高立法机关不能干预呀!其实,干预还是看得起你,要是惹了亲爱领袖生气,宣布个战争状况,特区连个罚随地吐痰的权力都没有!



《香港基本法》的类似规定比《新义州基本法》的规定要合理严谨的多。比如说人大对香港特区的法律的退回权,《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也就是说,只有香港立法机关对有关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管理的事物立法不当时,全国人大才会将其驳回。《新义州基本法》第74条规定范围太广,最高立法机关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而任意驳回新义州特区通过的任何法法律,有什么立法独立可言?



4、没有保障司法独立



据报道,杨特首曾经宣称新义州特区将任命西方人担任特区法院院长,以此实行司法独立云云。殊不知,保障司法独立没有那么简单。根据英美法的司法独立做法,司法独立至少要从两个方面予以保障:一是法院行使独立司法,不受任何政党、个人、国家机构干涉。二是法官任期的保证,除非因为特别合法原因并经过公正程序,不得随意撤换。《新义州基本法》对第一个条件有了保障(第93条规定,审判只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对第二个条件却没有任何保障。



让我们来看看《新义州基本法》是如何任免新义州法院的法官的吧。《新义州基本法》第64条第(5)款规定,新义州立法会议根据长官提名,任免区法院院长;该条第(6)款规定,新义州立法会议根据区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法院法官、基层法院院长和法官。这里的决定性人物是新义州特区长官,即金二世的义子。用白话来说,就是这样一个情况:如果金正日不满新义州特区法院审理的某个案子,他可以根据《新义州基本法》撤销任何一位法官、包括特区法院院长,直到找到可以作出他满意的判决的法官为止。这种情况在中国大陆的法院系统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想必各位比本蟀还要了解。具体做法:如果涉及下级法院法官,便由特首出面向特区法院院长要求更换法官;由于特区法院院长是特首提名,他肯定会照办。否则,特首会向立法会议提出撤换特区法院院长,而由于上文说了特区立法会议是由金正日控制的,特首的提案无疑会被通过。然后特首再任命另外一位俯首听耳的傀儡法院院长,一切就都会按照金正日的意愿行事。如果每个法官每天战战兢兢地保护着乌纱帽,还有谁敢仗义执言秉公判案?



相比之下,《香港基本法》对撤销法官有严格限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根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区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其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请注意,这里的关键是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也就是说,其他法官有决定性发言权。只有在其他法官根据特定情况认为某法官必须免职的情况下,方可免职。



5、没有保障行政独立



人们通常认为,《香港基本法》的最大缺陷之一,就是没有规定特区首长从一开始就通过真正民主的普遍直接选举,尽管有所谓的选举委员会选举,特首实质上来说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从而使得特首至少看起来是中央政府的傀儡。当然,公平而言,香港和国际社会都认为,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并没有干涉特区的工作,但是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本身就是人们怀疑一国两制的理由。



在这个方面,《新义州基本法》甚至比《香港基本法》还不如。首先,没有任何普遍选举特首的程序。特首由最高立法机关任免(第77条),并对最高立法机关负责(第76条)。特首不对新义州居民负责,因为他不是由居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新义州基本法》第78条的规定更是荒谬的出奇:“长官要宣誓忠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这就是说,新义州特首是一仆事两主。姑且不从逻辑和实践上说这是否可能,就从《新义州基本法》条文上说,也是可笑的。新义州特首是朝鲜最高立法机关任命,当然要效忠朝鲜(金正日);特首既不是新义州特区居民普选而出,也不是由特区什么机构任命,凭什么要他效忠特区?至少在这方面,《香港基本法》还是合乎逻辑和常理。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等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因为无论怎么说,香港特首至少名义上还是香港人民选出来的。



由金正日钦定的这样一个特首,能保证特区行政独立吗?如果特区利益和朝鲜国家利益有冲突,如果特区政策与朝鲜中央政府(金正日)政策有不一致,新义州特首会效忠特区、维护特区利益吗?当心乌纱帽吧。最近由于中国逮捕软禁现特区杨斌先生而传闻朝鲜方面同意撤销杨特首的报道,如果属实,将是对特区行政独立的一个响亮的耳光。



6、没有给予居民额外自由与权利



《新义州基本法》第43条至49条规定了新义州居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其内容与《朝鲜宪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九条基本一致。例如,《新义州基本法》第43条规定,居民不因性别、国籍、民族、种族、语言、财产、知识程度、政见和信仰而受到歧视;同样,《朝鲜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公民,只要年满17岁,不论性别、种族、职业、居留时间、财产、教育、政党、政见和信仰如何,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义州基本法》第45条和《朝鲜宪法》第六十七条都规定,居民(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罢工和结社自由;《新义州基本法》第47条和《朝鲜宪法》第七十九条都规定,居民(公民)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权与通讯秘依法得到保障,无法律根据,不能扣留和拘捕居民或搜查人身及住宅。如果任何人相信《朝鲜宪法》上冠冕堂皇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朝鲜的确得到了充分保护,那么他就可以相信《新义州基本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可以得到同样保护。



更为可怕的是,根据《新义州基本法》附件第2条规定,朝鲜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也在新义州特区实行(“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徽、国旗、国歌、首都、领海、领空、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既然在这个独裁专制的主体国家里任何不顺眼的行为都可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定罪,新义州居民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国家其他地方的居民还有什么不同?当然,有人会问:香港将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叛国、颠覆罪立法,这不也同样会影响香港的民主、人权和自由?本蟀认为,这种担心是有一定理由的,但是最起码在立法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香港现有的法治会提供较大的公正保障。新义州则是完全直接实施主体国家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



7、没有允许独立文化政策



《新义州基本法》第36条规定,“禁止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文艺活动。”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定期刊物、邮政和广播网进行危害居民良好社会意识和区社会秩序的活动。”那么,什么文艺活动属于“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什么活动属于“危害居民良好社会意识和区社会秩序”?宣传西方民主自由算不算危害居民愚忠伟大领袖亲爱领袖主体思想的良好社会意识?这一切,当然是由最高立法会议(金正日)解释。有这根大棒在头上挥舞着,还有什么文艺自由而言?还有什么出版自由而言?



又如,《新义州基本法》第37条规定,“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区预算特别保护区内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需要保护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对象,由共和国有关机关另行指定。”



“革命史迹地”?如果还有人认为新义州可以实行一国两制,醒醒吧。本蟀不知道新义州到底有哪些革命史迹地,大不了是什么伟大领袖亲爱领袖到此一游的纪念之类吧。如果朝鲜人还有良心,应该还有当初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的纪念碑什么的。问题是,“革命史迹地”有很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改朝换代后,往往就不复存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共产主义制度崩溃之后,许多革命史迹地被撤消,以前共产党领导人的塑像都扔到了垃圾堆。如果朝鲜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对朝鲜以前的共产主义专制统治实行反思,那么独裁者金氏父子的视察地就是耻辱,这样的革命史迹地应当予以撤销。又例如,如果实行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新义州用韩国和联合国的正统历史观来反思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就会认为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是对朝鲜的侵略,那么新义州作为志愿军入朝参战的桥头堡,其中纪念志愿军的革命史迹地是为侵略军树碑立传,是应当属于被摧毁之列的。哪能让特区自己花钱保护这些革命史迹地?



综上所述,本蟀的结论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纸空文、漏洞百出。如果外国企业打算根据这项法律去新义州投资,他们需要对相关风险作出慎重的考虑,并且一定要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全面具体的法律意见书。



附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见下列网页连接

http://www1.vankeweekly.com/asp/bbs2/showAnnounce.asp?id=383660



附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见下列网页连接

http://www.korea-np.co.jp/pk/061st_issue/98091708.htm



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见下列网页连接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8368/8370/20020604/744300.html



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见下列网页连接

http://www.dffy.com/law/xianf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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