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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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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寒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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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275 reads)
时间:
2002-10-12 周六, 上午8:5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先生,各位网友:
我仔细读了双方陈情之后,了解到原告网友RE所要告的是以下两点:
"认为他无理删贴。区别对待。"(RE:陈情3)。
那么,我理解作为陪审员,我所要投票决定的是:
1。被告版主14是否“无理删贴”;
2。被告版主14是否“区别对待”。
对上述第一条,被告陈词予以否认,提出删贴理由是原告RE网友违法了以下两条坛规: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
2、揭网人其他隐私;
对上述第二条,被告提出的否定理由是:
1、被删帖虽然没有指名,但这个帖是跟在芦笛的主帖后面的,考虑到他们两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多次针对对方的言论(法官和陪审员如果感兴趣,可以到他们各自的文集里去了解),我认为原告所说“换了许多马甲”的指控是针对芦笛的。这一认定事后也为原告间接确认:他在《未必未必,只要你是你,我倒对你没什么恶感》中说:“不过想提醒一下,应该把芦笛的名字去掉,因为事有牵扯。”(斑竹14: 被告陈词)
我没有继续引用其他两条理由,是因为以下原因:
1。被告承认被删帖没有指名,而被告“认为” 原告的“ 指控是针对芦笛的”。“认为”不是“事实”,而是被告的“假设”(Speculation), 以我在本州最高法院担任正式陪审团的经验,Speculation无论多接近“事实”都不能被当成“事实”来考虑,因此,被告此条理由不成立。
2。被告基于“考虑到他们两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多次针对对方的言论。。。” 而做出的判断,仍然是“假设”:被告“假设”由于 原告与第三方曾有“最近一段时间的多次针对对方的言论”,因此原告所用的涉嫌“揭隐私”的词句就是针对第三方的。同样,假设无论再接近事实也不能被当成事实,因此,被告此条理由也不成立。
因此,被告在此之下的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以上原因,我对被告提出的第二条删帖理由,“揭网人其他隐私”不予考虑。
由此,我要决定的是原告此帖是否使用了“任何攻击性 语言”。
在双方陈词中,被告和原告都承认原帖使用了“流氓”这个词。根据“普通智力”(ordinary intelligence) 的判断,“流氓”一词在中文中 是为普通大众所承认的“攻击性 语言”。由于坛规中对“攻击性 语言”所加的限定词“任何”,因此我认为坛规中所禁止使用的“攻击性 语言”中包括了“流氓”一词。据此,我判决原告被删帖中使用“流氓”一词属违法坛规行为。由于坛规中规定,版主(被告)有权
删除违法坛规的上帖,因此,我判决 原告对被告的第一条指控, 即“无理删贴”不成立。
原告的第二条“区别对待”在实行起来无法操作,因为:
1。第三方并未在被删帖下跟帖,因此没有可供删除之帖,我无法判断被告是否“区别对待”;
2。原告所指控的被告不公正的种种“事实”(我假设是“事实”)均不在此次冲突的范围之内。如果要判断被告是否“区别对待”,则我必须脱离本次冲突本身,到与本次冲突无关的帖中去取证,这违背了“就事论事”的原则。
跟据以上所述,我投票支持被告。
谢谢。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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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女士且慢,你的裁决理由是自相矛盾的,请看:
--
古迷
- (150 Byte) 2002-10-12 周六, 上午11:45
(123 reads)
多谢时间和解释
--
RE
- (38 Byte) 2002-10-12 周六, 上午10:09
(12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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