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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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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词   
RE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79

经验值: 533


文章标题: 陈词 (242 reads)      时间: 2002-10-11 周五, 上午3:06

作者:RE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我表示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并声明将无条件服从陪审团的最后决定。感谢各位的时间和对于这次事件的关注。



由于斑竹14 县正是登出了他的陈情,我将在第一贴中略述一下对于他观点的回应。但是主要的回应还是在后面几次的陈词中出现。



5日我在全版上了个跟贴,跟在陆地的在寒山小径的新贴后面。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8086.asp?Stat=2&PageIdx=1&oD=2

记得是第二个跟贴,跟在然然的贴上面。我上次下网前,点击数为1。大约两个小时后,我再次查看时,贴被从全版删去。



我的贴是直接从全版上的贴,内容由于只是随想随打的短贴,不能完全记忆,下面的只是记忆中的贴。如果有些不确,我愿自己承担后果。



题目

好骂别人流氓的流氓又出来大耍了?

内容

近来听说流氓换了许多马甲,写了许多信件,幕后工作做的好,成了真正的流氓头子。(后一句据我现在记忆为。这么耍就很搞笑了。)



这么简单的一个贴,就在短短的几小时内,被斑竹从“全版”删去。根据历次对于坛规的解释,我不认为我的贴违反了任意的一项以前达成的理解。斑竹14对于他的删贴理由是这么说的:

“该帖违反了以下几项坛规: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

2、揭网人其他隐私;

(10、涉及其他论坛争议的帖子。原先是包含这个理由的,但是在斑竹的最新陈词中,被忽略。说是为了会违反坛轨,但是他又在陈词中大量引用芦笛在别的论坛的原话,并且那个话题从未在本坛中出现过。)



属于酌情删除的内容。本来,跟帖已经在全版,确实可删可不删。但考虑到被跟帖没有攻击网友的内容,RE网友这个跟帖,属于主动挑衅。本人认为,对于这种不管网友上帖内容如何,见着“网敌”就骂的行为,宜从严处理,所以就将其彻底删除了。” 本段与斑竹新的陈词中的理由相同,我没有引用陈词中的原文。



斑竹作为坛轨的制定者和解释者,我只是要求斑竹在执法中能够公正对待所有上贴者。不管这是一个新手,还是给论坛做出“很大贡献”的写手。因为执法权一直是在斑竹手中,而规则本身在许多方面还有模糊的地方。所以后来各位斑竹和管理人士都对规则做出过解释,现在的理解也是根据这些解释本身,而不仅是规则。而且坛方一再表示过他们是尽量公正的,即使略有疏忽,也是会改正的。那么根据这种惯例,也就是说,如果别人能够这么讨论,使用这样的伎俩,我就也能用,这是按照惯例法的通常做法。而且因为根据规则,斑竹可以临时起意,任意删贴。所以我讨论的重点不是到底斑竹是否有权删掉我的贴子,而是斑竹在执法中是否贯彻了一视同仁的观念,并保持一贯的作风。如果斑竹不能保持这种行事方式,其实只要说明,我是不会提出告诉的。所以现在关键在于是否斑竹保持了这种工作方式。斑竹14 是否在他的行为中保持了这种他希望能搞保证的平衡。



先就第二条展开。斑竹14 在对看好戏的解释中是这样注释的:本坛原则上反对网友间相互猜测和指控马甲,认为这是对网友“其他隐私”的侵犯,帖子属于酌情删除的内容。对于隐私的解释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隐私”,只看当事人本人是否愿意公开,与究竟有多少人知道这个信息无关,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他论坛扒人真身,然后跑到本坛来大肆议论。我们这个坛规与其说是保护当事人的“秘密”,不如说是希望能在本坛建立良好的风气,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一手遮天”,正如我们没有能力制止网友在其他论坛辱人父母一样,但在本坛,我们将动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护上帖者的个人隐私权。“其他隐私”指网人与真身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比如使用过的笔名,是否斑竹,在其他论坛担任过什么职务等等。斑竹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5/28/2002 07:33 [Click:76]





芦笛的贴中常常会有这样例子。不用远寻,就以芦笛的贴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5540.asp?od=3 芦笛 什么是网上流氓? 9/22/2002 17:57 [Click:215] 为例。这个贴是在斑竹解释以后上的,也是直接上在全版的。我们可以看到,芦笛所使用的,所描述的,和斑竹在他解释删贴理由,与我的使用的是多么的相同。但是斑竹视而不见,造成了我对于规定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以为这才是新的斑竹精神。以前曾经发生过斑竹14删我在正版的上一次的申请陪审团贴。也不过是一句删错了。也就是说,斑竹删贴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这我是深有体会了。而我一直试图在证明的是斑竹对待不同网众贴没有采取不同的标准。不知道斑竹14 是否看过我举的这个贴。如果看过,就更能说明问题。



芦笛“这方面RE先生表现又如何呢?你能否站出来拍拍胸脯对天发誓,说那个前段时间频繁骚扰论坛的“看不上”不是你本人的又一化名?而且,<说道>上那个侮辱引小路的笔名“淫小鹿”也和你毫无相干?”

我的说法“近来听说流氓换了许多马甲,写了许多信件,幕后工作做的好,成了真正的流氓头子。”



我认为芦在于揭露隐私。他不仅试图引出我的其他笔名,还要涉及别的坛子中的纠纷。而我在这样的逼迫下,只好承认我的另外笔名,看不上。而在我的贴中,只是说听说,换马甲,书信方面只可能是推测,因为我不是FBI,不可能截获任何信件,其它就更是推测,流氓的入会仪式我没参加过,也没接到过邀请。这可以是诬陷,诬蔑,栽脏,但是不为规矩所限。斑竹14 亲口说过,本坛不禁诬蔑,诽谤。换马甲只是种行为,现在解释成为拥有许多笔名。根据斑竹14 引用的最新证据,陆地使用过许多笔名,而且是自己承认的。我转述他的话,不因该是揭露隐私。“我一度在说道上用过“黄河老祖”的笔名,但立刻就说明了那是我的别名)。 我在使用“芦笛”的名字前曾用“韵谷”的笔名和马悲鸣论战”



待续



作者:RE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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