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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被告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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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被告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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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被告陈词 (252 reads)      时间: 2002-10-11 周五, 上午12:2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淮夷法官、各位陪审员:



以下是本人关于这次删帖纠纷的陈述:



一、报名参加陪审团的几位网友,都是本坛的常客。其中有几位曾经和我的非斑竹笔名有过一些交流,有的没有,但我一直都是各位的热心读者,对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我和各位关于坛规尤其是酌情删帖尺度上的理解肯定会有一些不尽相同之处,但我相信,这九位网友之中的任何一位,都会秉公办事。因此,我宣布放弃“提出一个抗议人员”的权利,由原告和淮夷法官一起挑选出正式陪审员。



二、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对于陪审团关于此次删帖纠纷的任何裁决,只要是属于由坛方和网友方面共同认可的规则权限范围之内的,我都会无条件尊重和服从。



三、按照规则,“双方的申述帖每帖限五千字,如贴内有链接,则链接内的全部字数都计入。”我的陈述中不可避免会引用一些别的网友的相关语句,有的帖子本身就很长,而我只需要从中引用只言片语,如果给出链接,我担心会使得最后的总字数超过五千字。因此,虽然对于本陈述中其他网友的每个加了引号的句子,我都能给出链接,但因为字数所限,只好一概略去出处。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对某个具体的引用有疑问,欢迎提出来,我再给出链接。



四、事情经过



2002年10月5日晚上,我进入论坛全版,看到了原告在芦笛网友《乐声,可以追觅的丧失了的自我──写给罗雀门》一帖之后的跟帖《好骂别人流氓的流氓又出来大耍了?》。原帖已被删除,我也找不到了,但根据原告事后叙述,与我的印象相符,因此使用这个版本,内容如下:



“近来听说流氓换了许多马甲,写了许多信件,幕后工作做的好,成了真正的流氓头子……(被告注:据原告事后说,后面还有一句,但内容不记得了。我也不记得了,因此用省略号代替)”



我将这个跟帖删除了。由此导致原告向陪审团投诉,并有了现在这场官司。



五、坛方操作于坛规上的依据



我在回答原告投诉的帖子后面的跟帖中,指出了被删帖违反的三项坛规。其中所引用的第三条坛规,如果细加讨论,本身就违反本坛坛规,因此我决定在本次正式答辩中将其取消,只列两条。反正只要其中任何一条成立,我的删帖决定就是坛规范围内的正常执法行为,不必列出三条。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

2、揭网人其他隐私;



按照坛规,被删帖属于酌情删除的内容。跟帖已经在全版,确实可删可不删。但考虑到被跟帖没有攻击网友的内容,原告这个跟帖,属于主动挑衅。本人认为,对于这种不管网友上帖内容如何,见着某位网友就骂的行为,宜从严处理,否则容易出现“冤冤相报何时了”的现象,严重破坏理性讨论的论坛环境,所以就将其彻底删除了。



六、按照陪审团规则的要求,我以上的陈述已经足够。被删帖是否违反了坛规,自然是由陪审员裁决。但既然原告在第一次陈述中关于第二条作了一些展开,我也就此多说几句。



我裁决被删帖违反坛规酌删帖第二条,是依据以下理由:



1、被删帖虽然没有指名,但这个帖是跟在芦笛的主帖后面的,考虑到他们两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多次针对对方的言论(法官和陪审员如果感兴趣,可以到他们各自的文集里去了解),我认为原告所说“换了许多马甲”的指控是针对芦笛的。这一认定事后也为原告间接确认:他在《未必未必,只要你是你,我倒对你没什么恶感》中说:“不过想提醒一下,应该把芦笛的名字去掉,因为事有牵扯。”



2、原告在陈述中引用了斑竹对“隐私”和“其他隐私”的解释: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其他隐私”是指网人与真身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比如使用过的笔名,是否斑竹,在其他论坛担任过什么职务等等。



从这两段不难看出,芦笛是否“换了许多马甲”,属于“使用过的笔名”一类“个人的事”,其中的关键,是看他是否愿意公开承认自己“换了许多马甲”。



3、那么,芦笛是否愿意公开“换了许多马甲”的事呢?请看他自己怎么说的。



上周四(10月3日),芦笛在其他论坛上了一帖,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本老爷子上网2年半,从未化名玩过谁谁。天下有口皆碑。(我一度在说道上用过“黄河老祖”的笔名,但立刻就说明了那是我的别名)。 我在使用“芦笛”的名字前曾用“韵谷”的笔名和马悲鸣论战,如果我不说韵谷其实就是我,天下决不会有人知道这件事,但我还是坦率地承认了。”



这段话是否属实,我不知道,也与本案无关。但在这一段中,芦笛明确否认了“换了许多马甲”的指控。这说明,就算我们退一万步,假设他真的“换了许多马甲”,他也不愿意公开这一点。



因此,原告关于芦笛“换了许多马甲”的指控就构成了对芦笛“其他隐私”的侵犯,换言之,违反了坛规第二条。虽然原告使用了“近来听说”这样的说法,但仍然不能改变该帖违规的事实,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种说法,巧妙地扒人真身,比如“近来听说某某网友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等”。



综上所述,被删帖确实违反了坛规第二条。本人作为当值斑竹,将其删除,属于坛规允许范围内的正常执法,并无错误。



七、原告提到论坛中还有类似违规帖子,没有被及时删除,以此作为自己的帖也不该被删的理由。本人认为,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拿足球打个比方:1986年世界杯赛中,阿根廷球员马拉多纳在和英格兰队的比赛中,用手打进一球。当值裁判误判进球有效,导致阿根廷队最终淘汰了英格兰队。



现在让我们假设,若干年以后英格兰队和阿根廷队再次相遇,英格兰某球员也用手打进一球,不幸这次被裁判看见了,宣布进球无效。这位英格兰球员声称:“既然上次马拉多纳的手球判有效,我这次的手球也该判有效。”



各位陪审员,你们觉得这个逻辑通吗?



在我看来,当然不通。不论以前有多少次误判,每一场新开始的比赛,裁判员还是只能依据比赛规则,而不是以前误判的例子来判罚。



回到本案来,由于本坛是由业余网友义务担任斑竹,尤其是我本人上网时间有限,首先是不可能通读所有帖子,即使读了,也未必会读得很细,漏删的帖是肯定会有的。关于这点,包括我本人在内的若干斑竹,从来就是坦然承认的。我们当然希望能够把删帖工作做得恰到好处,既不漏删,也不误删,但限于条件,我们做不到,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被删帖是否违反了坛规,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确实违反了,不光违反了第二条,更违反了第一条。坛规第一条规定,“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都属可删之列,不知是否有陪审员认为,称本坛网友为“流氓”、“流氓头子”不算人身攻击?如果有,请明确表示。



同样,别的网友是否以同样语言攻击原告,是属于那些帖是否该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以这样的理由来作为某帖不该删除的理由,那么斑竹只有当确认论坛上数以万计的帖子中,都没有类似的违规语言的情况下,才能删除某个违规帖,这从操作上明显不可行。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人犯了罪,如果被绳之以法,被告也断然不能以社会上还有类似犯罪分子,正在逍遥法外为理由,要求免于服刑。



八、原告提到斑竹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这和被删帖是否违规是两回事。既然他提到了,我也就简单说两句。我删帖的时候,向来是两边一起删。对于网友间的相互对骂,往往是从肇事帖开始删。比如原告和芦笛的相互攻击,基本都是要移一起移,要删一起删。试举一例:原告在正版为全版的争论帖做广告,被我根据坛规第五条予以删除。原告不服,找出各种理由和我争论,坚持不该删他的广告帖。可等到芦笛在全版上了一帖,也到正版去做广告的时候,原告却又使用双重标准,要求斑竹删帖。我既然删了原告的广告帖,当然不能选择性执法,所以毫不犹豫把芦笛的广告帖也给删了。同样,原告一面和我争论,坚持要把自己的打架帖留正版,对我将其移到全版表示抗议,同时却又上帖要求斑竹将芦笛已经被移到全版的帖彻底删除。我这里并不是说原告故意在某帖是否该删的问题上使用双重标准,而是说因为我们之间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才会导致双方对于什么才是“公平删帖”的理解有些分歧。



前一段时间,本人因私事离网。等我回来以后,发现因为那段时间的当值斑竹执法相对较为宽松,导致政治论坛充斥了网友间的相互攻击,火药味十足,而且全是意气之争,与观点切磋基本没啥关系。另外还有大量关于删帖纠纷的争论,正经的观点讨论帖反倒给挤走了。我才决定按照坛规,从严执法,曾经一次移了十几个主帖(其中包括原告和芦笛的若干帖子)到全版,并从此开始了整治坛风的努力。原告因为删帖尺度突然收紧,正好删到他的打架帖,为此感到不公,我觉得可以理解,甚至有些同情和抱歉,但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讨论环境,无论陪审团此次如何裁决,我都不打算再次放松删帖尺度,希望各位谅解。作为我个人来说,对原告没有成见,更没有存心和他过不去。事实上,原告在本坛开设个人文集,就是我向其他斑竹建议的。我在使用非斑竹笔名的时候,和原告曾经有过友好的交流,但作为斑竹,我只能依坛规办事。在我休假回来这一个月里,我曾经移动和删除过十几位网友的帖,还封过几个笔名,这中间有好几位和我的交情都不错,但朋友是朋友,工作是工作,在此顺便说声无奈和抱歉。



九、综上所述,被删帖确实违反了两项坛规。本人删除原告的那个帖子,属于坛规允许范围内的正常执法。原告提出的该帖不该删除的理由,本人认为不能成立。至于其他帖是否该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漏删的违规帖在所难免,欢迎网友监督投诉。



谢谢大家。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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