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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词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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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被告陈词之二
斑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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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告陈词之二
(251 reads)
时间:
2002-10-11 周五, 上午3:4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淮夷法官、各位陪审员:
刚刚看了淮夷法官的解释,才知道我在本次诉讼中,只有几个小时的发言时间了,上一篇陈词虽然对我的删帖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仍然有一些可以补充之处,因此赶紧再发一帖。
在这个帖中,我打算简单说明一下为什么按照坛规酌删帖第一条,我觉得有必要将原告的那个跟帖彻底删除。
按照这条坛规,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都在可删之列。原则上,对于本坛网友的任何负面描述都可以落入这个范围。当然,考虑到论坛交流的特殊性,要彻底禁止这类描述,其实不太现实。这里所说的不太现实,并非指无法操作。本坛必删帖第一条规定“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家人”都在必删之列,实行将近一年来,基本没有遇到什么争议。因为要求网友在争论时,不要把对手的家人扯进来,是不难做到的。但如果以同样的要求施行到网友本人身上,就会排除掉绝大部分网友之间的讨论。除了相互吹捧或相当客气的交流外,其他任何争论都有落入单向或双向攻击的可能。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将这一条作为酌情删除的内容,由斑竹具体掌握。
我本人在应用这一条规则的时候,除了看帖子的用语是否包括下流的赃话外,还比较注意交流的内容。如果是观点之争,双方在讲了大量的道理之后,顺便使用两句贬低对手的词语,我一般不是太干涉,即使有点人身攻击的内容,只要不是很过分,也顶多就是移到全版,其中原因一是不想把婴儿和脏水一起倒掉,二也是尊重网友劳动、不希望作者完全白写的意思。
换言之,对于同样程度的人身攻击语言,本人删帖的力度,大致与双方交锋的观点之争含量成反比。观点之争越多,越有可能被留下;纯粹打架味道越浓,越有可能被删。
拿这个标准来衡量原告的被删帖,我认为这是一张应该从严处理的帖子。各位陪审员不妨比较一下主帖和跟帖的标题,一个是《乐声,可以追觅的丧失了的自我──写给罗雀门》,一个是《好骂别人流氓的流氓又出来大耍了?》,二者实在是天差地别。一个富有诗意的标题下面,跟了一句大煞风景的辱骂,不删后者,实在说不过去。原告本人就是诗人,陪审员里面也有好几位喜欢写诗,请各位不妨扪心自问,当您和网友之间进行这种温馨的交流的时候,如果有人也这么跟一帖,您作何感想?如果斑竹坐视这种存心挑起战争的帖子不管,网战势必永无休止,而且全是毫无知识交流和观点切磋的纯粹辱骂,与“理性交流”的论坛宗旨完全背道而驰。
原告这样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光是在过去的一个月里,比如芦笛分别和刘国凯、茉莉两位网友进行友好交流的时候,本来与他毫无关系,他都是在下面跟帖辱骂,从而导致越来越激烈的网战。我这里并不是把他和芦笛交恶的责任全都归咎于他,而是实在反感这种无休止的缠斗。作为斑竹,我自然希望本坛所有网友之间都能友好相处。我也知道,这是个无法实现的理想境界。那么退一步说,至少可以各练各的摊,相忘于江湖,只和自己意气相投的网友交谈。如果连这也做不到,而是一定要见面就开骂,斑竹只好出手干涉了,其中的主要手段,就是相对严厉的删帖。
总之,不管原告与芦笛之间的纠纷是非曲直如何,《乐声,可以追觅的丧失了的自我──写给罗雀门》都没有理由和《好骂别人流氓的流氓又出来大耍了?》排列在一起,把这个跟帖删除,我在过去、现在和以后都不会觉得是个错误。
谢谢各位。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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