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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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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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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432 reads)      时间: 2002-10-12 周六, 上午6:2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选择性执法,是指既定法律贯彻中的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它与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区别在于:前者无法从立法处找到依据,而后者则可从法律条文中获得支持。



如果说,“刑不上大夫”具有鲜明的人治社会特征,那么“选择性执法”则是法制社会中的人治社会残余。它在一个系统中的活跃度,甚至可以作为该系统离人治社会有多远、其法制社会成熟度有多高的一个指标。



法制社会中的选择性执法,对法律的准则性、权威性、道义性和神圣性,都构成严重的挑战。它是执法者自己在轻薄法律,是执法者自己在践踏法律。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



即使是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成熟度较高的国度,对选择性执法的指控也时有所闻。这种“选择性”包括肤色、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等,等等。但在美国。“选择性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毕竟属一种很严重过失、一个欲力求洗脱的污点乃至罪过。对选择性执法者,一旦被认定,其制裁,轻者可以被炒鱿鱼,重者则有刑/民官司侍候。更重要的是,“选择性执法”,即歧视性/优惠性执法,已被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视为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种可耻的、不名誉的操守犯规。



对选择性执法的判定,当然需有一定的统计学上的量的支持,并在个案与个案的比较中求得认定。若是刑事指控,则一定得有对犯罪之“六合要素”――时间、地点、前因、后果,主体、客体――之一的“主体动机”的研判。



对选择性执法的避免,需要从立法、释法、执法、司法、乃至政治伦理、行政伦理、社会伦理等诸方面同时着手,对此,我们中国人还有着一大段长路程要走。





http://chinaway.org >中国民运刊物:《中国之路》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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