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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方可否对本人草拟的陪审团“总则”第一、第二、以及第十一条表明意见:同意、反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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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坛方可否对本人草拟的陪审团“总则”第一、第二、以及第十一条表明意见:同意、反对或修订?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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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坛方可否对本人草拟的陪审团“总则”第一、第二、以及第十一条表明意见:同意、反对或修订?
(262 reads)
时间:
2002-9-19 周四, 下午7:4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为何特别强调于此?这是因为,总则是纲,具体规则是目;前者是基础设计,后者是工艺流程。
同样的具体规则,隶属于不同的总则,意义会迥异。
当然,我曾草拟的总则条文中的一些条目,经坛方的修订,也可以纳入具体规则。但总则草案中的第一、第二条,则决定着该陪审团的基本性质和存在意义,也希望坛方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另,关于陪审团“审理范围”即“总则”第三条的争议,我保留自己的意见,但服从淮夷、随便先生的妥协意见;也充分理解坛方狼协和非文人先生的看法。
**********
附:坛方表态中涉及和未涉及“总则”处:
一、总则
(一)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系本坛网友与本坛坛方,基于各自利益而对论坛管理之公正性的共同需要,基于对互联网中文论坛管理之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共同体认,以及基于坛方之有意引入制约机制和网友之有意尝试自我管理之两造意愿的契合,而借助于本坛所进行的一项在BBS虚拟世界颇具开拓性的项目合作。
未表态。
(二)网友陪审团(以下简称审方)承认、尊重、且不干涉论坛坛主(以下简称坛方)之本坛所有权;坛方则承认、尊重且不干涉审方之勿涉本坛所有权的运作独立性。
未表态。
(三)网友陪审团之职能为仲裁网友和坛方之间就论坛管理而发生的争议。
已表态,修订为:仅限“删贴申诉”
(四)网友陪审团之仲裁实行二审终审制。
已表态:“可以暂时不必。但是建议每月现任陪审团理事(淮夷、随便、高寒等)、曾任陪审团的网友及坛方根据实践结果商讨改进陪审团条款。”
(五)审方的裁决对坛方具有道义约束力。坛方基于对本合作之需要与承诺,应当尊重和执行审方之裁决,尤其是对坛方之否定性裁决。
已表态,修订为:“坛方答辩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情经过;--坛方操作于坛规上的依据;--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六)网友对审方之一审裁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坛方对审方之一审裁决不服,有权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一经提起,一审裁决即失执行效力。
已表态:同(四)
(七)审方有义务在上诉或抗诉提起后另组二审仲裁庭;二审仲裁庭的组成实行一审仲裁庭全员回避。
已表态:同(四)
(八)审方之二审裁决为终审裁决。网友和坛方对二审裁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申诉之提起不影响原裁决之执行效力。
已表态:同(四)
(九)坛方有义务对审方之裁决公告在相关主版无条件提供版面,并不得删帖、移帖。
已表态,修订为:“坛方提供一个页面,此页面非陪审团成员可以进入阅读,但不可以发言。”
(十)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已表态:赞同。
(十一)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未表态。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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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态的那些是因为不涉及具体操作。但基本同意
--
狼协
- (0 Byte) 2002-9-20 周五, 上午6:09
(11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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