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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网友陪审团的性质和投诉审理范围--兼回应狼协、淮夷、随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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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谈网友陪审团的性质和投诉审理范围--兼回应狼协、淮夷、随便先生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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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谈网友陪审团的性质和投诉审理范围--兼回应狼协、淮夷、随便先生
(258 reads)
时间:
2002-9-17 周二, 上午11:3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陪审团的建立应当被视为版主与网友之间的一个项目合作。这项合作的提起是双方都有此需要,而且这种需要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如果版主的价值追求仅仅是“老板的权力”,这项合作当然无从发生。但问题就出在奸坛版主在有了老板的权力后并不满足,他还想在此之外去追求那“公平、公正”的管理。于是,这就给了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对论坛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极为敏感的网友一个机会,一个与管理者就管理的公平与公正形成某种共识、达成某种良性机制的
可能性
,于是“奸坛网友陪审团”这个颇为新颖的GAME就发生了。而至于版主对公平、公正管理的追求是属于基本价值或谋略手段或名声时髦,抑或以上各点均沾点边,我们则暂且不去管它。
既然是项目合作,那就说明合作双方都在一定意义上有着对合作对象的某种依赖性,就说明在此合作项目范围内,谁也离不开谁。如果老板欲在自己的领地里为所欲为,在法律限度内,他完全有这个自主权。但如果老板要想通过公正、公平的管理来拉抬自己的生意,那么,这“公平、公正”与否,就不是仅靠自己的体认和宣称就算得了数的。如此一来,“奸坛网友陪审团”项目就与任何项目合作一样,它一开始就应当是以相应的合作协议为基础为前提的。这其中,相应的磋商、讨论、谈判、妥协,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看,我认为狼协先生提出的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4139.asp?od=1
>“陪审团只讨论网友与斑竹的删贴纠纷,移贴不在陪审团讨论的范围内。” 应是作为坛方对淮夷先生代表网友方提出的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1637.asp
>《网友陪审团目前的暂定规则》 中有关“网友陪审团用于裁决网友和坛方之间的纠纷”这一草案的修正案。对此,广大网友均可畅所欲言进行讨论,或提出其它修正案。
有鉴于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4465.asp?od=1
>淮夷先生对此项讨论实际作了类似“弃权”的表态,那么我也在此表明
我对狼协先生此项修正案的意见:不同意。
理由是:
第一、就我的理解,陪审团的发生是基于坛方与网友对论坛管理公正性的共同追求。这一基点便决定了陪审团审理权限的范围:凡涉及管理公正性的纠纷。
第二、移帖中有无公正性问题?我认为至少不能说没有。
第三,移帖可以被视为一种强制性隔离,从这种意义上讲,移帖可被视为一种准删帖。
第四,网友与版主之间发生的管理公正性方面的纠纷,以移帖纠纷占大头。
第五,正是在移帖中,选择性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故我倾向于仍维持淮夷先生的草案,具体文字可修订为:“网友陪审团用于裁决网友和坛方之间就论坛管理之公正性而发生的纠纷。”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2817.asp
>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组织条例总则部分(讨论稿)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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