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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芦娘子”这一称呼的说明。兼作为向陪审团的陈述(假如能组个陪审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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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芦娘子”这一称呼的说明。兼作为向陪审团的陈述(假如能组个陪审团的话)
伯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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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芦娘子”这一称呼的说明。兼作为向陪审团的陈述(假如能组个陪审团的话)
(186 reads)
时间:
2002-9-17 周二, 上午9:2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芦娘子”这一称呼的说明。兼作为向陪审团的陈述(假如能组个陪审团的话)
俺的小评,“评芦笛,芦娘子的‘感恩情怀’”被移全版事,本欲问斑竹组陪审团,却被告知移帖不在陪审团权限范围。俺从来是个良民,又是个法盲。俺一直把斑竹当成俺在国内工作时的领导看待。既然他说不行,俺就算了。直到高寒先生指出是斑竹移的帖,正是他是俺打官司的对象。俺才恍然大悟。也怪俺不懂法,不懂“西方现代文明常识”,怎么去与虎谋皮?这才想起上次被警察开了张撞红灯的罚单,后来是找法官而不是找警察裁决的。
俺本想再申请组个陪审团。但仔细一想“移帖不在陪审团权限范围”是老狼给划的一条线。这让俺想起了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以俺在国内的经验,这种原则可是违犯不得的。所以俺就死了心。也许俺那帖确实有严重问题吧?中国以前很多人到死都还不明白自己犯了啥错误,也许就因为对自己的问题总是认识不清吧?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但刚才读了淮夷大哥的跟帖,俺又开始犯嘀咕。淮夷是俺尊敬的有水平,说话办事公正平和的人。他认为俺那帖没大问题,俺就有了信心,也来反思反思。
所以俺认真学习了本坛法律,俺认为那小评没违反其中任何一条。
先解释一下淮夷的疑问。他猜可能是“芦娘子”的称呼不够尊敬。可是“芦娘子”是芦笛那篇文章里的一个重要人物,并非俺生创。她是“中国人没有感恩情怀”的发现者。如改称另一名字,则有篡改之嫌。也许该改为尊称“芦笛夫人”?但我还是没把握。记得芦笛有篇文章里提到,他儿子评他为“第一流的情人”,所以我不敢确定这位“芦娘子”一定就是芦笛的夫人。所以只好仍沿用芦笛在文章中对她的称呼。
其他几条俺也检查了一下。俺早就说过,俺是文明人,脏字是不会用的,而且也尽量避免贬称。如练习打字的结果一般都是垃圾吧?但俺还是很客气地称其为输出。俺明明白白说明了是评芦笛的文章中的一个论点,客观中立,并没含沙射影,也没“从他的论点引申出他的动机与人品”。
唯一可能的是斑竹或许看见“恶毒”了吧?但俺曾建议老狼把不许写恶毒文章写进本坛法律,而他不肯,说俺的担心多余。还说恶毒文章只要不是跟帖,在本坛是允许的。而俺那帖子并不是跟帖。何况俺自认为俺完全是一片好心,跟恶毒毫不沾边。俺不过指出芦笛论点的谬误而已。就象医生发现了一个人的病症。如这病人却因此而怪罪医生恶毒,那他完全是要跟自己的身体过不去。
这是俺写的最长的文章,本来俺是不习惯写这么长的。但好象芦笛认为文章越长,手越高。俺是芦迷,芦笛刚刚又上了BBC的几版,就象古人的金榜题名,羡煞俺了。所以俺决心向芦笛学习,写长文章,可写可不写的,写!
。。。。。。。。。。。
写到这里,还不够长,但实在没写的了,争取下次努力,有点进步吧。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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