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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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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   
ZT曹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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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 (422 reads)      时间: 2002-8-10 周六, 上午1:0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



曹长青



自多维报道中国人贺绍强夫妇和美国人贝克夫妇争夺小贺梅的官司以来,读者从中英文媒体(英文均为旧闻)看到的基本上都是贺家对这个案子的解释和说法(据英文报道,贝克夫妇及律师均不接受采访)。毫无疑问,对于任何官司的评判,必须听两方说辞,才可能做出比较合理的判断。所以,严格地说,就目前人们从媒体上得到的资讯,很难对此案做出比较公平的舆论裁决。



目前我看到的对贺梅案的报道,主要有7篇:



中文5篇:多维社对贺绍强、罗秦、控告贺性攻击的齐晓军的分别采访4篇,《侨报》对此案的报道。



英文2篇:孟菲斯市《司法商报》(Commercial Appeal)2001年7月23日发表的该报女记者唐宁(Shirley Downing)写的报道“还贺先生清白:假指控的受害者”(Clear Mr. He's name: victim of a false charge);今年1月24日《今日美国报》(USA Today)记者罗勃特.戴维(Robert Davis)写的报道“移民夫妇想要回女儿”(Immigrant Couple Wants Daughter Back)。



贺家夫妇在这7篇文章中所表达的主要内容是:贺妻罗秦遭到齐晓军丈夫打伤,当晚大出血送医院,医疗费一万多,再加上贺绍强被齐诬告性攻击而官司缠身,法律费用巨大;因而在他们的第一个孩子贺梅出世后,没有体力精力和经济能力抚养这个婴儿,所以才被迫送一对白人夫妇贝克照看,但现在贝克不还孩子,以富欺穷。



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只听一面之词,人们自然容易同情说话的那一边;但遗憾的是,从贺家对中英文媒体的一面说辞中,我读出的却是越来越多对贺家的疑问,尤其是把7篇报道放在一起阅读,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对夫妇对多维社的说法有明显的隐瞒事实、误导华人读者之嫌。这种误导起码表现在下面五点:



疑问之一:罗秦没有体力精力带孩子?



贺家把孩子送人寄养的第一个理由是罗秦被打当晚大出血送医院,因而没有体力精力来带这个孩子。



贺家的这个说法是令人质疑的:按贺绍强对多维社的说法,罗秦怀贺梅7个月时,在购物时遭到齐夫殴打,“齐晓军的丈夫被逮捕,并被控‘加重情节的攻击罪’,交由陪审团裁决。”但贺绍强在这里明显隐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齐晓军接受多维采访时说,她丈夫的案子已被“撤销”。上述英文《司法商报》的报道也证实这个说法,该报道说,“这个案子后来被撤销”(The charges were later dismissed)。我们设想,如果齐夫当众殴打了大月孕妇,并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美国法庭会撤销这个案子吗?它不合基本逻辑和常识。唯一的解释是,齐夫并没有给罗秦造成这样的后果,或者不存在殴打罗秦的事实,否则法庭不可能饶了“当众殴打孕妇者”。在美国,被捕、被起诉并不能说明实质性问题,关键是案子有没有被法院接受审理,结论是什么。



贺家为什么放弃对齐晓军丈夫的刑事追究?按理说起码得要求对方赔偿医疗和身体损失费吧,怎么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另外,罗秦从所谓“被打”到分娩,中间隔了2个多月。贺家夫妇的说辞中也没有提到这期间罗秦都在医院,或身体状况怎样不好。



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孟菲斯市“黄净等6名华人”在给多维社的支持贺绍强夫妇的呼吁信中说,小贺梅出生后,她的父母“带著自己的女儿去参加各样的社交活动,并骄傲地把自己的孩子展示给朋友看。”从《今日美国报》的报道得知,贺梅是1999年1月28日出生,同年2月23日交给贝克家照看。在婴儿出生26天之内,贺家夫妇带著还没有满月的婴儿“参加各样的社交活动”,至少说明他们不像宣称的那样处境艰难,尤其是罗秦的体力、精力和精神头儿好像都没有什么大问题。而且罗秦对多维社说,生贺梅之后第31天就去餐馆打工了,由此也可看出罗秦的体力根本不存在无法带婴儿的问题。



疑问之二:贺家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贺梅?



贺家把孩子送人寄养的第二个理由是,由于罗秦住院的一万二千美元的医疗费用,和应付被齐晓军指控的性攻击罪,“为打官司几乎倾家荡产”,所以当时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这个孩子。这种说法更有诸多令人生疑之处:



其一,罗秦对多维社说,他丈夫“13岁考上当地师范学院”(13岁?),毕业后一直在中学和大学任教(中间读了一个硕士),30岁时赴美。从13岁到30岁,这17年中去掉上学时间,贺绍强在中国工作了11年,怎么也会有些积蓄吧。在过去十多年里,中国的钱已经颇有点份量了。



其二,即使贺绍强来美时身无分文,那么他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那两年是否有奖学金和打工收入?他转到孟菲斯大学后,据《司法商报》的报道,不仅有“全额奖学金,还有一份在图书馆电脑室的半工收入”;这比许多留学生的状况都好。而且至罗秦生孩子时,他已获得这样的收入两年多。中国留学生的日子中国人最清楚,以最初来美的节俭,多数留学生都能从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中攒下些积蓄,不少人把一年的奖学金拧成两年化。无数自费打工的学生也把孩子带大了。贺家真穷到带不起婴儿的地步吗?



众所周知,只要母亲有吃的,就能养活婴儿,一年内孩子主要靠母亲奶水;而且只要母亲有地方住,就有婴儿睡觉的地方。我在美国十多年来还是第一次听说有中国留学生把婴儿送给别人监护。就算他们真的养不起,要把贺梅送人,如果真爱孩子,起码也应该哺育孩子渡过最初、最脆弱阶段,起码等孩子满月以后。而贺梅出生的第26天就已经到了贝克夫妇家,这之前经历了一个她的父母找教会,教会再找收养机构,收养机构再找到贝克夫妇的过程。这说明小贺梅一生下来她的父母马上就急于把她送走。



其三,贺家说,罗秦遭打后“住医院急救病房,其医疗费用高达一万二千美元。”但留心的读者可能已注意到了,无论是中英文报道,还是黄净等6人呼吁信,都没有提到贺家是否支付了这个账单。有账单和付了账单完全是两码事!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对无法支付医疗费的穷人,急诊室的费用是可以全免的。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穷人大病、小病都去看急诊,国家每年拿出几百亿美元支付这笔费用。而且美国对孕妇尤其关照,我不知道田纳西州的政策,起码在纽约和加州,女人只要证明怀孕,无论是否有合法身份(!),她和肚里孩子的医疗保险国家就给包了(当然指穷人),而且新生儿可以免费得到各种婴儿食品。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墨西哥女人跑到美国来生孩子,否则她们怎么支付得起美国的医疗费用呢?这在美国毫不是新闻,电视台上经常讨论到底该不该用美国纳税人的钱支付这笔费用。美国各州政策大同小异,田纳西州对孕妇、婴儿一定会有相应的政策。



其四,贺绍强对多维社说,“为打官司几乎倾家荡产”;所以养不起小贺梅了。但孟菲斯《司法商报》的报道说,为贺绍强涉嫌“性攻击案”辩护的律师A C Wharton Jr.基本是不收费的;该报道还说,当年为贺家监护权案辩护的律师Stephen Sauer是孟菲斯“青少年法庭”提供的,也没说收费。纽约《侨报》最近采访罗秦的报道说,现在“贺梅监护权案由当地一位律师戴维斯.西格(Davis Siegel)免费在帮贺氏夫妇做。”



贺家所谓“几乎倾家荡产”、近乎赤贫的说法到底有多少是真实的?贺家到底实际支付了多少医疗费、律师费、开庭费等等?在这里钱是小事,贺家夫妇是否诚实是大事儿,因为这关系到人们对小贺梅到底应该给谁监护的判断。



从上面这几点可以看出,贺家夫妇所谓没有体力精力和经济能力抚养贺梅,是很难令人置信的,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他们夫妇想占个便宜;孩子让别人养,我什么时候想要就拿回来。



疑问之三:贝克夫妇从开始就心存不良?



最初看到贺家对多维社的说法时,还相当同情贺家,觉得不管怎么说,贝克家不是“收养”贺梅,而是经当地教会机构委托,临时带看贺梅90天,到时候怎么可以不把孩子还给人家呢?



但看了孟菲斯《司法商报》的报道才知道,90天之内,贺家不仅可以取回孩子,而且到了90天(教会机构最高权限只能管90天),贝克夫妇通过原安排此事的教会机构把贺梅(英文名Anna)交还了贺绍强夫妇(After 90 days, Mid-South returned Anna to her parents)!但是这时贺家夫妇还是不想抚养贺梅。所以10天之后,跟贝克夫妇签署了一个无限期转让孩子监护权的正式法律文件。



贺家夫妇不断强调,说好可随时取回孩子的;好像这就是两家私下达成的协议。但看到英文报道很惊讶,《司法商报》写得明明白白,孩子监护权的文件,并不是两家私下签的,而是在孟菲斯市的“青少年法庭”办理的(signed the documents in Juvenile Court),是在有法官、律师、证人的情况下,履行的正式法律手续。



从该英文报道来看,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在里面。而且罗秦7日对多维社表示,在第一次把孩子送给贝克夫妇监护90天的时候也是去法院签署了正式文件,是她签的,法院还给她配了翻译。罗秦还对《侨报》说,“在那三个月里,他们和贝克夫妇处得很好,经常在一起吃饭。”贺家夫妇在孩子未满月和100天的时候两次主动放弃,今天全部去怪罪别人,实在很难服人。



疑问之四:贝克律师霸道欺人?



罗秦对《侨报》说,贝克的律师“想了很多不太讲理的招,比如让贺绍强作DNA亲子鉴定”,还“通过法院提出要求让贺氏夫妇交出他们的结婚证……”以此渲染对方律师“霸道”。



但人所共知,天下的律师都是以打赢官司为目的,因而找对方的弱点,以采取进攻性措施,谈不上什么“霸道”;而且律师无权直接要求对方做什么,只能向法庭提出,由法官衡量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做出裁决。为什么法庭同意了贝克律师的请求,要求贺绍强去做DNA试验和交出结婚证明?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贺家夫妇拿不出国内结婚证书,导致法庭怀疑贺绍强和罗秦当时没有正式结婚。



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和移民局对公证过的中国结婚证书都是承认的,但黄净等人的呼吁信说,因法庭“不承认贺罗两人在中国登记的婚姻,最终迫使他们在美国又登记了一次结婚。”这多少有点奇怪。我们设想,如果贺绍强和罗秦当时是正式夫妻,在有结婚证书的情况下,贝克律师提出并经法庭同意要求贺绍强做DNA化验来证明他是贺梅的生父,这不等于是公开怀疑罗秦有可能是和别的男人的婚外性关系而生出贺梅吗?如果没有足够理由,法庭会做出这种要求吗?



罗秦对多维社记者说,她和贺绍强在国内时就认识多年,并在国内结的婚,后以“陪读身份到美国”。而《今日美国报》的报道说,贺绍强和罗秦在美国结的婚。那么这两种说法哪个是真的呢?



另外,有关小贺梅监护权的法律文件,据《今日美国报》的报道,贺绍强说,90天期限之后,罗秦一个人签了无限期转让贺梅监护权的法律文件。对女儿监护权这么重大的法律文件,为什么自“13岁”就进师范学院读英文,然后一路教英文、念英文硕士,来美国后又一直在念学位的贺绍强不签?而让“一点英文也不会”的罗秦去签?这实在太不合常理了。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拥有的,这种文件应该是合法夫妻共同签署才对。贺绍强没签,只有一个可能的解释:他无法证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所以没有资格。因此才有了后来法院让他做DNA化验的事情。



如果贺绍强具有法律资格签署有关女儿监护权的文件,但他两次都没签,而只让不懂英文的妻子签,这不更说明贺家夫妇对小贺梅的归属并不在乎么?



贺家夫妇还对《今日美国报》的记者表示,贝克律师向移民局举报贺夫妇非法打工,为此罗秦丢了工作。但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么移民局应该首先去找她丈夫打工的餐馆,才更合逻辑。但为什么贺绍强至今仍能在那家餐馆继续工作呢?



罗秦指控贝克律师“霸道”,还因为她被法庭要求去“做心理检查”。但为什么贝克律师和法官会怀疑罗秦的精神状态?据《今日美国报》的那篇报道,贺夫妇换了好几次律师。有时他们夫妇表现得非常糟糕(the Hes have become downright nasty),罗秦曾对一位帮助她的律师尖叫,骂那位女律师是“魔鬼”(the devil)。该报道还说,“不止一次,贺家夫妇在走访一些律师楼时,结果人家不得不威胁说要叫警察把他们赶走。”连帮助贺家夫妇的律师们都这样感觉和反应,那么他们是否要反省一下自己的问题?从以上这些情形来看,仅凭指责贝克的律师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疑问之五:齐晓军“诬告”性攻击?



贺家夫妇在接受中文媒体采访时,渲染至今没要回孩子,是因为富有的贝克请了好律师,以富压穷。但《司法商报》那篇报道说,这个监护权案之所以打了3年、中间换了3位起诉人(prosecutors),开了几次庭,但都没决定把贺梅交回贺家夫妇,主要原因是贺绍强的“性攻击案”尚没有审理结果。可想而知,在贺的刑事案没结之前,法官不大可能把孩子监护权交给涉嫌“性攻击”的父亲。所以,孩子没有被还回来,第一,是法庭判的,第二,责任主要在贺绍强自己。



罗秦向多维社描述的她丈夫的刑事案和英文报道有出入,令人生疑之处也颇多,例如以下几点:



其一,罗秦用的是“性骚扰”,即sex harassment,但英文报道引述法庭说法都用的“性攻击”(sexual assault),这是两个程度非常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且《侨报》在报道此案时用的是“被控暴力强奸刑事案”。贺家夫妇在这点上当然避重就轻,不说实情。



其二,罗秦说,“事发地点是图书馆”;但英文《司法商报》则根据对贺的采访报道说,贺在图书馆工作,下班后和齐晓军一起穿越校园,去了离贺的住处不远的一栋学校大楼(Patterson Hall),“虽然有一些人在楼里,但他们进入的那个教室是空的。”图书馆和另一栋楼房的空教室是两个非常不同的地点,那么谁在说谎?



其三,无论对中文还是英文媒体,贺家夫妇都表示齐晓军是诬告,因贺不肯借给她500块钱。但这个说法不知几个人能相信,有哪个女人会因为借不到几百块钱就不顾自己名誉地告人家“性攻击”呢?这是不是有点不合常理?



其四,罗秦对多维社说,贺绍强是应齐晓军的要求,去“帮助她学习生理卫生课程。”真难以想像会有滑稽到如此地步的说辞。“生理卫生课”是初中小女生的课程,而当时齐晓军是个37岁的已婚女性,她怎么可能需要一个比她小好几岁(也不是学生物、生理专业)的男人给她上生理卫生课?不知有多少读者看了这个说法会笑出声来。也许这可以成为男人抵赖性侵犯的经典:“我只是给她上了一堂生理卫生课嘛。”



其五,罗秦还对多维社说,“校方未经调查,于次日取消了给予贺绍强的全额奖学金。”不仅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而且“次日”即取消奖学金在技术上也很难做到。如果孟菲斯大学如此草率、不负责任,如果贺绍强完全是无辜的,不仅他的名誉等受到如此损害,而且遭到了不应有的经济惩罚(《今日美国报》说他因此被取消学籍),他就那么接受了学校的十分不合理的做法,而不去告校方?



而据多维社证实的互联网上署名齐晓军丈夫的短文,“校方举行了有教授和学生组成陪审团的听证会,此听证会即相当于小型法庭。陪审团确认其有罪之后,贺先生被学校开除。”英文报道上没提到孟菲斯大学的这个听证会,但从常识来判断,学校不大可能(也不敢)像罗秦说的“未经调查,于次日”就惩罚贺绍强。



其六,罗秦说,“该性骚扰案警方拒绝受理”,三项理由之一是“没有相关医疗报告”。但英文《司法商报》的报道说,齐晓军夫妇报警察时说贺要强奸齐。齐描述当时的情形是:贺绍强在那个没有其他人的教室里,抓她的乳房,两人在教室里撕扯,旁边的桌椅都被撞倒。该报道还说:孟菲斯大学负责学生纪律的院长助理凯瑟琳.斯托里博士(Dr. Kathryn Story)查看了齐晓军大腿的青紫淤伤,相信这位女生的投诉,认为贺绍强被学校吊销学籍是有道理的。



我虽然提出了上述对这些对贺家夫妇说法的疑问,并不等于我就认为贝克夫妇没有可质疑之处,只是由于贝克夫妇及律师一直不接受媒体采访,所以无法了解他们的解释。但无论如何,只有法院才有最全面、详细的双方说辞;双方律师取证和法庭档案,最后都是可以从法庭调出查阅的,所以如果任何一方对媒体不诚实的话,无论对打赢官司,还是对赢得舆论支持都只有害处。



到底哪一个家庭环境更能使贺梅身心健康地成长呢?那么我们看看贺家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环境:贺梅被送走的第二年,贺夫妇又有了第2个孩子(马上要2岁了),现在罗秦已怀孕9个月,马上要生第3个孩子。如果要回贺梅,这个五口之家,全靠贺绍强一个人(非法)打工维持,而且贺家夫妇没有在美合法身份(学生签证已失效),目前几个官司待审,今后何去何从都还是未知数。而且以贺绍强丢了学籍,丢了工作,又官司缠身(这在中国留学生中是非常少见的),说明他连对自己的责任都负不好,谁敢保证他能负好这三个孩子的责任呢?而罗秦则被贝克的律师要求“看心理医生”,跟帮她打官司的律师吵闹,惹得人家要叫警察,最近还在“青少年法庭”上被逮捕,关押两天,可见她闹到什么程度。而且她还对《侨报》记者说什么“我不要我的生命,也要把我的孩子要回来”这种神经质的话,吓不吓人呢?如果你真认为孩子比你的生命还重要,怎么孩子没满月就送人了呢?而且100天的时候再次放弃呢?如果法庭最后把孩子判给了贝克夫妇,那么罗秦是不是要去跟贝家拼命呢?神经质的人是很令人恐惧的,所以读到那些神经质的言行,简直让人为她身边和肚里的孩子都担忧。



贺家夫妇期望赢得舆论支持的方式是极力强调他们是弱者,但人们不应该忘记,在这个官司中,孩子才是弱者,真正最无辜的弱者。两家大人的感情固然要考虑,但小贺梅的命运,她到底在哪里才能更健康地成长,不仅是法官考虑的根本点,也是读者大众真正关心的。



20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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