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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7章、制度性破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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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7章、制度性破坏案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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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29
经验值: 5282
标题:
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7章、制度性破坏案例
(585 reads)
时间:
2002-7-01 周一, 下午5:08
作者: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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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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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毁灭》--中国生态崩溃紧急报告
郑义
第十七章 制度性破坏案例
在上一章,我们已经对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制度性破坏”作了简略的概述。本章试
图以个案的形式,反复论证公有制、特别是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两权分离”的“
公有私营”制是造成中国环境灾难的祸首。
云南哄抢红豆杉案
1995年春天的一段时间内,每天清晨,在通往云南省志奔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乡间
公路上,都有数十辆拖拉机组成的车队浩浩荡荡地开进山里。盗伐者们的目标,是
一种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树种“红豆杉”。奇怪的是,他们要的不是木材,仅仅是剥
取树皮和枝叶。大大小小的山沟里,躺满了被剥光树皮的裸树,溪河里浸出的红色
树汁仿佛是鲜血……成百上千持刀提斧的山民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盗伐狂潮,无人能
够阻挡。
●“林业局闻讯後紧急行动,进山制止,被手持刀斧的盗伐人群围攻殴打,一个个
鼻青脸肿,撵出山林。停放在山路上的汽车被石头砸得东一凹,西一洞,不成样子
。 根据云南省政府和国家林业部关於加强管理保护红豆杉的通知精神而印制的《保
护红豆杉树种严禁砍伐破坏的紧急通告》,张贴到乡村街头巷尾,一夜之间竟被全
部撕毁,只留下碎片在风中飘舞。 森林派出所三名干警进山制止。盗伐的男人们躲
入密林,女人们则不顾廉耻,脱光衣裤护住成堆的树皮,耍赖刁缠。森林公安的支
援队伍,在一片刀光斧影之下被迫退出。”(1)
——“红豆杉”到底是什麽树?为何能引起如此之群体性颠狂?
红豆杉贵为提炼紫杉醇的原料,而紫杉醇则是世界上目前最昂贵的治癌药物。国际
市场价格每公斤800~1 100万美元,比黄金高出数百倍。志奔山位於怒江与澜沧江
峡谷之间,海拔4 100米,终年积雪。这里物种丰富,散生著当地人称为紫金木的红
豆杉。1994年初,澳大利亚植物学家以考察这里独特的二十余种杜鹃花为由,进入
了这片原始森林,采集了红豆杉枝叶标本。不久,澳大利亚科研机构发表了惊人的
消息:云南志奔山红豆杉的紫杉醇含量高达千分之一,高出迄今已发现红豆杉树种
的紫杉醇含量一倍多!在世界红豆杉资源大量减少之时,这条消息引起了海内外专
家们的惊喜。随之而来的则是红豆杉的浩劫。
海外的资讯反馈回来,有人与外商勾结起来,高价收购红豆杉的皮、根、枝、叶。
当地贫苦的山民们,没想到在他们看来并无惊人之处的“紫金木”,其枝叶树皮竟
有人论斤收购。“假如我们背下山来,你们又不要,不给我们钱,怎麽办?”老实
的山民们常被外来者欺骗。
●““啪!”一 钱摔在山民们面前:“这是一万元,先交给你们。你们背来多少
,我就要多少,以後都是先给钱,後提货,这样你们可以放心了吧?”从未见过那
麽多钱的人群中,引起了阵阵骚动,干。一位还算冷静的村民这时开口道:“可是
,紫金木都长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不让砍的,砍了要抓人的。” “你们怕什麽,
这树是他们种的吗?他们浇过一次水?施过一次肥?你们祖祖辈辈都可以砍,为什
麽现在不让砍?再说了,你们全村几百人几千人都去砍,他们总不能都抓去吧,就
算抓去,他们还管你饭吃呢,怕什麽?””
一个全国最大的盗伐珍稀树种的狂潮被煽起,并延续两年之久。
1996年春,云龙县成立联合专案组,在一个月之内,收缴了红豆杉树皮80余吨,没
收了一批行贿取得的贩运证件,抓获了五名首要份子,卡住了红豆杉外流的口子,
终於平息了这场骚乱。然而,在这次历时两年多的盗伐狂潮中,9.2万株珍稀的红豆
杉被毁掉,被剥下的树皮有1 300多吨(其中1 000多吨已闯关进入国际市场),经
济损失在10~13亿美元之间,对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
我想,那位在全国多家报刊上连续揭露红豆杉盗伐大案的张晋明先生是应该受到人
们感谢的。他不仅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事件本身,还对一些相关问题作了思考。比如
,“我国已有大约200种植物灭绝,有10%~15%的物种受到威胁,高於世界平均水平
”;比如,红豆杉案“涉及人员2 050人,而法院判刑的仅4人,且最长的刑期为一
年零六个月,最短的五个月”。在他的详细报导中还透露出一些很有意味的细节,
纵然他的思考尚欠深入,但给我们进一步思考留下了线索:
据报导,在云龙县党政当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之後,不过一个月便制止了这场骚乱,
证明地方当局并非失去了控制局势的能力。人们不禁要追问:在此之前长达两年的
时间里,云龙县当局在干什麽?
——可与云龙县相媲美的还有一个德钦县:据报载,云南德钦县竟公然决定砍伐10
0多平方公里宝贵的原始森林,不顾栖息其中的世界级濒危动物滇金丝猴死活,不顾
加剧长江源头和澜沧江源头水土流失,甚至也不顾全国的抗议。理由是:“我们工
资都发不出来了,谁想阻止谁给我们钱!”由於媒体和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引起
了海内外广泛关注,中央政府只好拿出1 000多万财政补贴以平息事端。联系到云龙
德钦两县同属滇西北地区,同属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贫困县(云龙县每年财政收入
仅1 400多万元,而支出需3 000多万元,缺口1 600余万),并两事发生於同时(皆
95年前後),使人不得不产生下列疑问:云龙县当局动作迟缓是否也有经济利益上
的考虑?
云南省已与美国合资建立了全世界第二大的提纯紫杉醇的现代化生产线,云龙县已
培育了16万株红豆杉幼苗。照理说山民们发财有望,但奇怪的事发生了:在连锯末
都有人高价购买当作高级礼品的“红豆杉热”高潮中,谁也不愿掏钱买树苗。
——这显然与林、地的所有权相关。如果地随林权,地权私有或使用权长期(五十
到一百年)不变,并有法律保证而获得农民信任,事情应当是另一番景像。
报导中不法商人一语中的:“这树是他们种的吗?他们浇过一次水?施过一次肥?
你们祖祖辈辈都可以砍,为什麽现在不让砍?”——由此可引出两个问题:第一,
当地农民由自然赋予和历史形成的对森林的实际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否可以因建
立自然保护区而无偿中止?对於无主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所适用的准则都是“先
来先得”的自然法。山民们祖辈以山林为生,一纸法令就收归国有,既违反公正原
则也缺乏法理基础。如此,盗伐事件诚然表现为恶性的生态资源破坏,但在一定程
度上却也带有讨回社会公正的性质。第二,把政府和农民分为“他们”和“我们”
,符合数十年来农民深受剥夺的事实与感受。红豆杉案并非特例,类似的哄抢盗伐
事件遍及全国,年均数万宗并愈演愈烈。如同全国屡见不鲜的哄抢国家物资、盗窃
铁路工厂矿山设备、占领国有金矿强行开采、捣毁城市公用设施一样,盗伐林木是
一种事出有因的社会报复事件。大约自中共建政十来年之後,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种
深刻的道德—心理变化:盗窃公物无负罪感,甚至理直气壮,社会大众亦不对之进
行道德谴责。由此观之,地方当局对参与者的“重罪轻判”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如果上述分析大致不错,如果农民哄抢盗伐和地方政府犹豫迟缓皆情有可原,那麽
,问题又出在何处?看来,原因还是在产权之不明确、不合理。
湖北神农架保护区破产案(略)
沙头村及广东省诸占地案
1998年4月初,广东省博罗县圆洲镇沙头村爆发了一场激烈的警民冲突。
事情起因於强行征地:七年前,圆洲镇镇政府出资兴建制砖厂,向沙头村强行徵用
了数百亩土地,用作挖泥制砖。实行承包制以来,广大乡村兴起建房风,造成耕地
锐减;而建房用砖需求量剧增,砖厂遍地开花,又使耕地进一步流失。取土烧砖不
仅破坏了土壤耕作层,还形成深坑,使土地疮痍满目,无法复垦。因此,建房与建
砖厂成了中国耕地流失的两大重要因素。镇政府的砖厂造成沙头村人均耕地面积急
剧减少,农民顿失生计。加之征地款长期未付,致使民怨沸腾。从1997年开始,该
村农民先後四次大规模地赴省城广州请愿,要求省政府及省人大出面干涉,均无结
果。更令村民愤怒的是,最近一次公布的管理区财政报告中显示,每名村民竟然还
负债2 000元。(4)98年3月底,村民将出入砖厂的道路堵塞,追讨征地款项。官方
限令七日内将砖厂解封,并於4月1日派军警进村抓人。其时,据官方的限期尚余三
日。清晨四时三十分,当村民们还在睡梦中,约四、五百全副武装的武警、公安先
用车辆封锁了沙头村的道路,然後在官员的带领下悄悄地进村抓村民代表。被惊醒
的村民,有的驾拖拉机堵塞道路,阻止军警把被捕的村民代表带走,有的敲锣打鼓
,召集全村人围堵军警。一场大规模冲突之後,军警终於控制了局面,抓走了10名
村民代表。冲突中,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在内的50人被打伤,多人被拖进树林毒
打,然後扔进水渠,险被淹死。遭到殴打的300多人决心到广州向省人大请愿。一部
分被军警沿途拦截,另200人成功抵达广州,见到省府信访办公室官员。
八天後(4月9日),村民梁金洛伤重不治。死讯传来,群情汹涌。上千村民用石块
砸破干部家门窗,并 尸到镇政府抗议。政府方面无人露面,愤怒的村民撞开大门
,陈尸政府大院。死者妻儿和失明老父抚尸痛哭,场面悲愤。政府令数十名公安到
场镇压,但众寡悬殊,只能躲在办公室内,未敢造次。在村民压力下,警方释放了
五名村民代表,并同意请法医验尸。(5)
解剖这一案例,可以了解所有权模糊化在耕地锐减过程中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沙头村的土地名义上属於国家和全体村民,但具有实际意义的土地控制权却掌握在
镇政府官员手中。这透露出公有制在实际操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真正含义:公有就是
国有,国有就等於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官员所有。所以圆洲
镇官员可以强占沙头村土地,并长期不付征地款。如果产权关系明确,圆洲镇官员
就形同盗匪,是非一目了然。更具普遍性的还是建设征地而不是官员直接占地,这
同样是各级官员大发其财的好机会。土地在没有转换为货币之前,官员们无法将其
装进自己荷包,最多是以苛捐杂税盘剥农民。土地卖得越多,化公为私的机会就越
多。据记者了解到的一份内部通报,广东省番禺市农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百分之
百与土地相关,并往往演变成严重的示威骚乱: ●“番禺农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
往往与农村土地开发、转让、工程发包有密切关系。番禺经济发达,行政村或农业
管理区因招商引资和自身发展需要,土地的有偿转让、承包以及基建工程发包等活
动十分活跃,给手中握有实权的村干部创造了以权谋私的机会和条件,他们趁土地
开发、转让、工程发包之机,索取和收受承包人、转让仲介人或受让人的贿赂,中
饱私囊。番禺市近年来发生的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百分之百均与此有关。”(
6)
从全国范围看,这种因征地而发生的骚乱事件虽不罕见,但并不是最一般的情况。
在更多的卖地交易中,官民之间通常是合作或合谋关系。不变卖土地,官员仅拥有
管理权,倘若下台或调离,管理权“作废”。不变卖土地,农民仅拥有使用权,并
非完整的产权,且此使用权与苛捐杂税和政策多变相联系。对於双方来说,把由官
位带来的土地管理权和利益有限、保险系数较低的土地使用权变卖为货币所有权,
显然更为有利。这就像一个行将就木的老贵族统领下的大家族,其家庭成员及大小
管家直至用人,都存在相互勾结私分家产的倾向。在以上沙头村征地事件中,如果
镇官员考虑到利益独占可能引发社会冲突而造成不利後果,保持一定的克制,分一
部分利益给村民,则後来的故事都不会发生。但广东省可能有自己特殊的省情,官
员之贪婪之肆无忌惮已至敲骨吸髓的地步。在这种瓜分国家土地抢掠民脂民膏的集
体疯狂中,他们连一根骨头都不愿吐。
……
可可西里红金台之战(略)
岳西、安迪尔河与全国毁林风潮
另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例子是岳西盗伐案。(略) ……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观之,“两权分离”必然造成灾难。这应该成为生态经济学的一
条基本定律。其最为经典的一例是安迪尔河毁林案:新疆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沿,
安迪尔河以西有一条80公里长的胡杨林带,行政区划时将它划入河东的且末县。因
历史上这条林带属於河西的民丰县,於是此举引起了民丰县的抗议。有趣的是,上
级领导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所有权归且末,使用权归民丰。结果,当两县官员
正在为权利划分激烈争执之时,民众群起把这条宝贵的胡杨林带砍光。策勒县和洛
浦县也发生过类似的争执,其结果是把一条25公里长,7、8公里宽的胡杨林带毁光
。
把视线扩大到全国范围,事情就更为明晰。半世纪以来中国发生的三次森林大破坏
,前两次(大跃进、文革)主要原因是最高当局的行政命令,而第三次给我们留下
的教训应该是“两权分离”。1979年春,中国公布了《森林法》,内容之一是,划
出一部分比较分散而不便管理的林地给农民作“自留山”。其本意是希望用经济利
益来调动农民护林营林之积极性,但出人意料的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了砍伐林
木的风潮。这次砍树风潮犹如银行挤兑,带有极大传染性。只要有一户先砍,便全
村跟进,数日之内,竟可席卷全乡全县。在唯恐得而复失的恐惧之中,农民们全家
老少一齐出动,不分昼夜地疯砍狂伐。手软的伐大留小,心狠的则把成片的山林“
剃光头”,甚至连果树、油茶树、漆树统统砍光。其势迅猛如暴风骤雨,无可阻挡
。中国森林又一次遭到浩劫。
我们很容易误认为心理因素(信任危机)在起比较重要的作用,因类似的分“自留
山”政策,政治家们曾多次使用:发生危机时分下去,但情况稍有好转,土地山林
便又收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血汗创造的财富,瞬间化为“共产”。短短一代人之
间多次失信於民,於是农民疑心重重,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大砍其树,在政府改变
政策之前抢占眼前利益。但深入分析,恐怕主要还是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相分离所
致。倘若地随林权,土地所有权也在农民手中,并有法律保障,情况必有所不同。
1973年,最高法院对《森林法》做了新解释:私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属於违法;
加之自留山已大体砍光,毁林风潮稍息。但是,随著官吏腐败程度之加剧和国家行
政控制力之削弱,几年之後,毁林之风再起:
1985年,大规模的群众性哄抢盗伐浪潮席卷南方九省(区)。一年之内,森林资源
损失1.6亿立方米,使能够提供商品材的县由近300个减少到172个;
1986年,全国林业公安机关受理森林案件6万7千多起,其中哄抢盗伐案件有5万多起
;
1987年,受理森林案件7万4千6百起,其中哄抢盗伐案件有5万多起;
1988年,根据辽宁、浙江、湖南等七省统计,森林案件比上年增加20%以上,经济损
失也比上年上升30%以上,特大毁林案件呈急剧上升趋势。 ——一个值得特别注意
的现象是:在这些哄抢盗伐案件中,煽动者和带头者大多是党政官员。哄抢盗伐之
风极盛的四川省,副省长刘昌杰曾代表省政府向各级官员提出紧急警告:
●“从以往发生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看,在重大案件的背後大都有干部的支援,
其中有乡长、区长、县长和书记,甚至有更高一层的领导干部。乱砍滥伐歪风之所
以屡禁不止,与这些人有直接关系。”(17)林业部门的官员也与盗伐者沆瀣一气
,甚而高价出售木材出境许可证等文件,分享暴利。
在各级各部门地方官员的支援纵容下,盗伐哄抢之风横扫国中。
由此观之,岳西盗伐案不是孤立的。
岳西与全国盗伐案,除了时间与现象上的一致,还存在著一种制度性的共同性:产
权模糊。
让我们尝试分析三种产权制度与森林资源的关系:
第一种、完全的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同一”):地随林权并全部属於农
民私人占有,产权关系明确,农民倾向於护林而不是毁林,因为营林的投资回报率
明显高於种粮(且山地不宜种粮),因为成林的利润率明显地高於中、幼龄林。事
实证明,这种制度下森林资源一般会得到切实养护并呈良性增长趋势。(例如,一
项关於德国森林的调查发现:每公顷森林年均盈利,私有森林、集体(城镇所有)
森林与国有森林之比例为21:18:1。私有与国有,其效益竟相差21倍。)
第二种、完全的公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同一”):林权地权和经营权全部
属於国家或集体占有,产权关系明确,农民仅仅作为劳动力存在,没有护林的积极
性,但同时也没有毁林的积极性;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盗伐是纯粹的盗窃行为。事
实证明,在没有错误的计划和行政命令干预下,森林资源虽不会迅速增长,但也不
会遭受大规模破坏。
第三种、中国独有的“公有私营”制(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地权属於
国家或集体,林权也属於国家、集体或属於私人所有,经营权属於私人所有,产权
关系模糊。在这种使用“他人”资源为自己谋利益的制度下,农民自然会倾向於破
坏性经营;再加上对这种人类经验中前所未有的奇特经济制度缺乏信心,短期行为
更势所难免。事实证明,农民的积极性会有所提高,但在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和缺乏
信心的交相作用下,这种积极性往往出人意料地指向破坏性经营——群体性的大规
模的盗伐。在这种私人拥有部分产权(在严格的意义上,经营权也是产权的一部分
)的情况下,“盗”伐并非纯粹的“盗窃”行为而渗入了“经营”之色彩,罪与非
罪界限模糊。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上文仅涉及到生产者的利益分析,官吏的情况又如何呢
?
在完全的私有制下,由於明确的产权、及私有制所派生的较完善的市场、法治等因
素之约束,侵占私有财产的可能性较少,并会遭到财产所有者的顽强抵制。在完全
的公有制下,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人胆敢公然化公为私,仅有部分经营管理
权的官吏,只能靠政绩谋求个人利益。在“两权分离”的“公有私营”制下,模糊
的产权和缺乏私有制基础因而相当虚假的市场、法治等因素,造成了范围极大的“
灰色地带”。在这种情形下,官吏的自然倾向是出售或出租手中的经营管理权,换
取私有财产。虽然官吏手中仅掌控著部分的经营管理权,但某些权力至为关键,如
买卖土地(使用权)、伐木、采矿的审批权等。官吏掌握的这“一点”权力,其作
用之大,竟可以把农民获得的土地、森林经营使用权甚至林权化为乌有。因此,第
一,在农民获得的部分经营使用权被官吏掌握的部分经营管理权贬值、抵消的情况
下,第二、在农民并没有获得全部产权而不把森林土地视为己有的情况下,第三、
在官民双方都不把土地森林等财产视为己有的情况下,必然产生下列两种现象:或
农民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采取掠夺性经营;或官民双方相互出让自己拥有的那部分
权利,合并为较完全的经营使用权,再通过种种方式最终化为完全私有的货币。如
农民榨取地力造成耕地“内减”,如官民合作侵占耕地大建私房、大圈“开发区”
、大肆盗伐林木、哄抢矿山等等,皆可作如是观。虽然这种合作并不平等,一般是
民众占小头,而官吏占大头。但这种不公平似乎并不在交易过程本身,因为官吏出
让的权力最为关键。如此说来,这种不平等委实源於最初的制度设计。
如果以上分析大体成立,那麽,至少是从保护资源的角度而论:
较好的仍然是人类千百年以来传统的私有制,因为每一块土地、森林、矿山都有它
利益相关的守护者--主人;
——较坏的是公有制,因为在与公有制伴生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错误干预下,
往往造成极大的生态和资源破坏。但是,在完全的公有制下,虽缺乏劳动创造的动
力,同时也缺乏掠夺破坏的动力;
—最坏的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独创的“公有私营”制,因为它既使资源失去了主人
,又给掠夺性经营赋予了普遍的内在的驱动力。(18)
香花岭与矿山资源的毁灭(略)
长青树与人造花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风起云涌的时代,人们指责私有制是破坏生态环境的罪魁祸首,
“公害是‘私害’,是私有制之害”。马克思有言在先:“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
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
是自私自利的权利。”(24)这是对自由的误解。虽然私有制—市场经济所赋予的
个人自由在逻辑上并没有排除破坏性使用的自由,但一般来说,神经正常者不会自
我破坏,而且,你也不能破坏自家的草坪而影响整个社区的观瞻并引起附近房地产
价格下降,你更不能把污水排放到邻居的院内,甚至也不能大量排放在自家院内而
污染共用的地下水源……——这种自由并不是被某些通俗宣传所歪曲的那种无边的
、损人利己的自由,而是一种篱笆墙内的自由,一种被他人利益所约束的自由。
当社会主义终於走向世界性崩溃,特别是当实行公有制国家的超级生态环境灾难终
於公诸於世之後,这种不实之辞已消声匿迹。在不带偏见的眼睛前,相反的事例大
量被发现。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是,去亲眼看看:到北美、到西欧,到日本,到
那些自由的国土上,去看看那些美丽的森林、河流,去呼吸那些洁净的空气,去喝
一口自然状态下的清水。
——我并非认为民主国家已不存在生态环境破坏,而只是说此破坏非彼破坏,实在
无法相提并论。所谓评价,总是相对的:情况是在继续恶化,还是开始好转?相同
的生产总量下,哪种制度耗费的资源更多,造成的污染更大?哪种制度会生长出新
的“免疫”机制,而哪种制度却束手无策坐以待毙?我也不是说私有化是万能药方
,包治百病,只是说它无疑是一剂主药。
私有制相对於公有制特别是两权分离的“公有私营”制之优越性,首先不是逻辑推
演的结果,而是众多确切的实证。自然,这一判断同时也符合逻辑,在这两章的讨
论中我已经多少论及。然而,我尚未谈及的一个最简单、最根本的逻辑是:
自由经济之基石--私有制是从人类文明中自然生长出来的长青之树,而公有制则是
个别妄想狂制度设计的结果,是是人造花朵。自然生长之物具有生命,就像一株大
树,它会应季节变化而发芽、开花、结果、落叶,它会招引鸟类栖息而防止虫害,
它会在被外力粗暴摧毁後顽强地抽出新枝。人为设计制造之物没有生命,正如“生
物圈二号”需要输氧来维持,公有制则需要柏林墙、古拉格、周期整肃运动来维持
。并且,它的运行成本过於高昂:上亿人民的非自然死亡以及生态环境与资源的超
级破坏。
那麽,私有制是否尚有不完美之处?
第一、需要一个先於讨论的说明:至少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一般私有制是人类关於
财产的典章制度之源头和基础,它是宪法、自然法、习惯法等一切法律的法上之法
,它是万法之源,它是“两点之间以一条直线为最短”式的公理。——简而言之,
我们与它的关系,正如我们与我们生命起点(出生)的关系:我们是被决定者而不
是决定者。(25)
第二、具体私有制并非某种完全定型之物,而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尚未完成的运动过
程。在下一章,我们将会看到它对环境污染这一新挑战所作出的成功调整。
第三、私有制首先不是一个观念或制度,而首先是一个原初的生命条件。就像每一
颗树、每一头鹿、每一只兔都有属於自己私有的领地一样,每一个人也必须有属於
自己私有的领地。它是人类从自己的原始祖先那里继承而来的生命本能,它是我们
人性的重要构成。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被剥夺了本属於他的土地、森林、河流
、矿藏等财产之後还能自由而尊严地生存。
关於这最後一点,马克思的表述是: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也是人的一部分
,“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26)
美国宪法的杰出阐释者汉密尔顿早就指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
的生活有控制权,等於对其意志有控制权。”(27)
人类自由的伟大守护者,当代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保障个人
自由的最重要的制度,是文明社会的根本基础。在他之前,人类就已经明晰:对於
幸福的最根本的保证,最简捷的表述仅仅需要三个单词:“生命、自由和财产”。
对此,毛泽东早在夺取政权之前就有极为深刻的洞悉:
“有财产就有个性,有自由,有独立,有人格,没有财产就没有这一切。”(28)
嗣後中国大地上所发生的诸多苦难,正是出於他对私有产权有著如此透彻的理解。
最後,让我们再贴近生态环境的主题。青年马克思认为,土地森林矿山等劳动对象
是人的自然的身体,国家是人的社会的身体,都是人的本质的构成部分。遗憾的是
,“成熟的”马克思用公有制剥夺了人的自然的身体,又用无产阶级专政剥夺了人
的社会的身体,最终使人不成其为人。逻辑还应当继续推演:既然自然界也是人的
本质的一部分,既然人已经不成其为人,那麽,自然界也就不成其为自然界。
这就是当代遍及中国和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超级生态环境破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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