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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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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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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88 reads)      时间: 2002-6-24 周一, 上午12:1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已有30多位中国民主党人以“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的罪名遭受政治迫害,或判刑、或劳教。这都是当初我们合

法组党时所不曾预料的。但鉴于中国封建势力自古以来就有以“莫须

有”的“谋反”罪名打击异己之传统,我们又是有所准备的。正所谓

“受命之日忘其家,临阵之时不顾身”,在特殊情况下没有自我牺牲

精神,就无法为真理而奋斗。



虽然当权者会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但我们也有进行申辩、以正视听

的权利。正因为对强加于我们同志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

服,所以我要撰文,用我粗浅的法律知识,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看看哪位法律权威能以理服我,给予

指教。我洗耳恭听。



根据法理,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

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姑且不论中国刑法确定犯罪的有些条款是否违

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及有关公民权利的规

定,针对刑事司法审判的标准而言,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也无法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素。



区分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行为没

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在民主党案所有“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的判例中,没有一个判例举出因为成立了民主党,现

行国家政权受到了危害的具体事实,所以我们民主党员“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仅仅因为行使了宪法确认(政府有

义务保护、而无权剥夺)的公民言论、结社权利,公民对政府与法律

的监督权,当权者就据此定了我们很多同志的“罪”。可以说,宪法

的权威性,已被某些滥用职权、玩弄刑法的污吏们破坏殆尽。



说到这里,我并没有忘记有人告诉我:“认识对于构成犯罪的危害

性,不仅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侵害,还包括对刑法所保

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威胁。就民主党案而言,我们也承认到目前为止

国家政权并没有因民主党而遭实际侵害的事实。但如果没有中国民主

党,人们担心一旦无可替代的共产党垮了,因出现政治权力真空而使

国家、社会遭遇巨大动荡而长期不能稳定。这种担心,使得很多反对

共产党领导的人,因对国家安全、人民福祉的责任而不敢反对共产党

了。但有了中国民主党,尤其是中国民主党足够强大,人们对共产党

的生死存亡就无所担心,从而使国家政权的实质(共产党的领导)受

到了威胁。民主党案就是这种威胁,即政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言

的。”



听此一席话,也许有人会说:既然“莫须有”(实际上是没有)的侵

害事实不能定民主党人的罪,但所谓“威胁”、即“莫须会”的危害

性却可定民主党人的罪。看来民主党要翻案是不可能了。但我却认

为:导致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复杂而非单一的。定罪必须针对导致危害

结果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及其所体现的危害行为。正如中华民国

在大陆的失败、蒋介石先生所总结的那样:“我们不是被共产党打败

的,是被国民党自己党内同志所打败。”中国民主党不谋求本党对其

他任何人及组织的专政,谋求的是国家真正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

如果哪个政党被人民唾弃、哪个政权被历史所抛弃,不从自身反省,

一味地拿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与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刀,

能得逞一时,岂能得逞一世?



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

没有后者”的关系。举个例子,如果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行,希望乙

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

能确定甲不构成犯罪——“谋杀罪”。因为,甲的劝说行为不是乙死

亡的直接和主要的责任条件。要对乙死亡承担责任的是引发火车倾覆

的行为,如火车驾驶、调度的违规操作或火车、路轨的制造质量和维

修保养、甚至是对火车或路轨的蓄意破坏。政权被颠覆犹如导致乙死

亡的火车倾覆,乙死亡和火车倾覆不能对甲的劝说行为定罪。



同样政权的颠覆也不能对公民行使其言论、结社权利定罪。因为政权

真正被颠覆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即其本身的反动、腐败与没落。



◆可以表现为这个政权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如陈胜、吴

 广、项羽、刘邦所推翻的暴秦统治;如被辛亥革命所推翻的丧权辱

 国之满清皇朝;又如被人民所抛弃的前苏联、东欧的共产专制。

◆也可以表现为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进步、人民的利益,但

 各级政府和其它国家机关与军队的贪赃枉法、腐败堕落,如1949年

 前的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的失败。



如果一个政权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用得着担心人民的言论自由会

对其实现颠覆?在美国、日本、欧洲各民主国家,人们天天批评政府

这里做得不对、那里做得不好,甚至示威游行,但其国家不是照样稳

定而发达。如果一个政党不是在做见不得人的肮脏勾当,用得着象封

建皇帝那样“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特权和私

利,真的得到绝大多数人民衷心拥护,用得着害怕其它政党的和平、

合法竞争?



但中国现政权极力封锁和限制新闻传播,害怕人民知情。执政党把和

平公民的组党活动视作洪水猛兽,到底为了什么?还要一如既往乎?

中国古代列国纷争之时,要进攻一个国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国家

“可伐与不可伐”。什么是“可伐”呢?就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墨守

成规、荒淫无度、政治腐败、民怨四起。最近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统

治的垮台、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被伐”与灭亡就是咎由自取的最好

例证。



当今中国,如果一定要追究谁是“颠覆政权”的真正“罪人”,我想

该首推那些背叛前辈革命初衷、剥夺人民基本权利、甚至敢盗用国家

机器屠杀手无寸铁的人民的人,是那些享有特权挥霍民脂民膏、贪赃

枉法的人。任这些“罪人”继续嚣张,民心尽失,我想用几千万人流

血牺牲换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会断送在他们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那么什么是“颠覆政府罪”?

在《大旗在飘扬》中,王有才先生说得好:“从法律意义上讲,用暴

力推翻一个依法选举产生的合法政府叫‘颠覆政府罪’;或者用暴力

阻碍民众合法选举的权利,用强奸民意的方式制造伪政府,破坏现代

国家主权在民的立法原则,也可叫‘颠覆政府罪’。我们以‘和平、

理性、公开、合法’的行动准则,追求主权在民立法原则的真实之贯

彻,怎能叫‘颠覆政府罪’呢?”



可惜,王有才、徐文立、秦永敏、毛庆祥、吴义龙、朱虞夫、徐光、

刘贤斌等我们中国民主党的数十位优秀骨干如今仍身陷牢狱。我感叹

法治没有民主为基础、没有德治相辅,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所幸江

泽民主席提出了“三个代表”,提出了“以德治国”。中国民主党浙

江筹委会的同志们在学习讨论江泽民主席的“以德治国”时,一致认

为“德治”的灵魂在于仁爱和诚信。就诚信而言,也是法治的本质特

征。目前,中国大陆正在轰轰烈烈地提倡“诚信”。民以吏为师,如

果政治上不诚信,当权者不作诚信的表率而继续弄虚作假、言行不

一,则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诚信”之建立也将无从谈起。所以,一旦

“法治”和“德治”真的付诸实际行动而不是仅仅挂在嘴上哄骗人

民,我们相信那些被枉判了的同志们就要平反释放了,拭目以待吧!

(2001年12月25日)



──────────



〔附录〕宪法依据及我的理解说明



宪法第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

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5条第2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



说明:法律是行使立法权的产物。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是对整个生产

过程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环节。



宪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

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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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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