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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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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民主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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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内民主党人的心声
(88 reads)
时间:
2002-6-24 周一, 上午12:1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王荣清】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已有30多位中国民主党人以“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的罪名遭受政治迫害,或判刑、或劳教。这都是当初我们合
法组党时所不曾预料的。但鉴于中国封建势力自古以来就有以“莫须
有”的“谋反”罪名打击异己之传统,我们又是有所准备的。正所谓
“受命之日忘其家,临阵之时不顾身”,在特殊情况下没有自我牺牲
精神,就无法为真理而奋斗。
虽然当权者会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但我们也有进行申辩、以正视听
的权利。正因为对强加于我们同志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
服,所以我要撰文,用我粗浅的法律知识,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看看哪位法律权威能以理服我,给予
指教。我洗耳恭听。
根据法理,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
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姑且不论中国刑法确定犯罪的有些条款是否违
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及有关公民权利的规
定,针对刑事司法审判的标准而言,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也无法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素。
区分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行为没
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在民主党案所有“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的判例中,没有一个判例举出因为成立了民主党,现
行国家政权受到了危害的具体事实,所以我们民主党员“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仅仅因为行使了宪法确认(政府有
义务保护、而无权剥夺)的公民言论、结社权利,公民对政府与法律
的监督权,当权者就据此定了我们很多同志的“罪”。可以说,宪法
的权威性,已被某些滥用职权、玩弄刑法的污吏们破坏殆尽。
说到这里,我并没有忘记有人告诉我:“认识对于构成犯罪的危害
性,不仅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侵害,还包括对刑法所保
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威胁。就民主党案而言,我们也承认到目前为止
国家政权并没有因民主党而遭实际侵害的事实。但如果没有中国民主
党,人们担心一旦无可替代的共产党垮了,因出现政治权力真空而使
国家、社会遭遇巨大动荡而长期不能稳定。这种担心,使得很多反对
共产党领导的人,因对国家安全、人民福祉的责任而不敢反对共产党
了。但有了中国民主党,尤其是中国民主党足够强大,人们对共产党
的生死存亡就无所担心,从而使国家政权的实质(共产党的领导)受
到了威胁。民主党案就是这种威胁,即政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言
的。”
听此一席话,也许有人会说:既然“莫须有”(实际上是没有)的侵
害事实不能定民主党人的罪,但所谓“威胁”、即“莫须会”的危害
性却可定民主党人的罪。看来民主党要翻案是不可能了。但我却认
为:导致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复杂而非单一的。定罪必须针对导致危害
结果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及其所体现的危害行为。正如中华民国
在大陆的失败、蒋介石先生所总结的那样:“我们不是被共产党打败
的,是被国民党自己党内同志所打败。”中国民主党不谋求本党对其
他任何人及组织的专政,谋求的是国家真正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
如果哪个政党被人民唾弃、哪个政权被历史所抛弃,不从自身反省,
一味地拿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与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刀,
能得逞一时,岂能得逞一世?
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
没有后者”的关系。举个例子,如果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行,希望乙
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
能确定甲不构成犯罪——“谋杀罪”。因为,甲的劝说行为不是乙死
亡的直接和主要的责任条件。要对乙死亡承担责任的是引发火车倾覆
的行为,如火车驾驶、调度的违规操作或火车、路轨的制造质量和维
修保养、甚至是对火车或路轨的蓄意破坏。政权被颠覆犹如导致乙死
亡的火车倾覆,乙死亡和火车倾覆不能对甲的劝说行为定罪。
同样政权的颠覆也不能对公民行使其言论、结社权利定罪。因为政权
真正被颠覆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即其本身的反动、腐败与没落。
◆可以表现为这个政权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如陈胜、吴
广、项羽、刘邦所推翻的暴秦统治;如被辛亥革命所推翻的丧权辱
国之满清皇朝;又如被人民所抛弃的前苏联、东欧的共产专制。
◆也可以表现为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进步、人民的利益,但
各级政府和其它国家机关与军队的贪赃枉法、腐败堕落,如1949年
前的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的失败。
如果一个政权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用得着担心人民的言论自由会
对其实现颠覆?在美国、日本、欧洲各民主国家,人们天天批评政府
这里做得不对、那里做得不好,甚至示威游行,但其国家不是照样稳
定而发达。如果一个政党不是在做见不得人的肮脏勾当,用得着象封
建皇帝那样“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特权和私
利,真的得到绝大多数人民衷心拥护,用得着害怕其它政党的和平、
合法竞争?
但中国现政权极力封锁和限制新闻传播,害怕人民知情。执政党把和
平公民的组党活动视作洪水猛兽,到底为了什么?还要一如既往乎?
中国古代列国纷争之时,要进攻一个国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国家
“可伐与不可伐”。什么是“可伐”呢?就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墨守
成规、荒淫无度、政治腐败、民怨四起。最近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统
治的垮台、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被伐”与灭亡就是咎由自取的最好
例证。
当今中国,如果一定要追究谁是“颠覆政权”的真正“罪人”,我想
该首推那些背叛前辈革命初衷、剥夺人民基本权利、甚至敢盗用国家
机器屠杀手无寸铁的人民的人,是那些享有特权挥霍民脂民膏、贪赃
枉法的人。任这些“罪人”继续嚣张,民心尽失,我想用几千万人流
血牺牲换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会断送在他们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那么什么是“颠覆政府罪”?
在《大旗在飘扬》中,王有才先生说得好:“从法律意义上讲,用暴
力推翻一个依法选举产生的合法政府叫‘颠覆政府罪’;或者用暴力
阻碍民众合法选举的权利,用强奸民意的方式制造伪政府,破坏现代
国家主权在民的立法原则,也可叫‘颠覆政府罪’。我们以‘和平、
理性、公开、合法’的行动准则,追求主权在民立法原则的真实之贯
彻,怎能叫‘颠覆政府罪’呢?”
可惜,王有才、徐文立、秦永敏、毛庆祥、吴义龙、朱虞夫、徐光、
刘贤斌等我们中国民主党的数十位优秀骨干如今仍身陷牢狱。我感叹
法治没有民主为基础、没有德治相辅,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所幸江
泽民主席提出了“三个代表”,提出了“以德治国”。中国民主党浙
江筹委会的同志们在学习讨论江泽民主席的“以德治国”时,一致认
为“德治”的灵魂在于仁爱和诚信。就诚信而言,也是法治的本质特
征。目前,中国大陆正在轰轰烈烈地提倡“诚信”。民以吏为师,如
果政治上不诚信,当权者不作诚信的表率而继续弄虚作假、言行不
一,则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诚信”之建立也将无从谈起。所以,一旦
“法治”和“德治”真的付诸实际行动而不是仅仅挂在嘴上哄骗人
民,我们相信那些被枉判了的同志们就要平反释放了,拭目以待吧!
(2001年12月25日)
──────────
〔附录〕宪法依据及我的理解说明
宪法第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
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5条第2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
说明:法律是行使立法权的产物。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是对整个生产
过程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环节。
宪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
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http://asai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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