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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世界日报: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大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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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大要
【世界日报记者杨是农温哥华报导】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难民局昨 (21) 日公布
了 294 页的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理由及裁决简要,以下为裁决简要 (原文为英
文 ):
赖昌星、曾明娜与他们的三名子女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请求加拿大给予公约
难民庇护。赖昌星 (以下简称「赖先生」 )声称对中国政府怀有理由充足的恐惧,
因为他拒绝参与政府诬告一名中央政府官员的计画。赖先生与曾明娜 (以下简称
「曾女士」 )声称,因为赖先生拒绝与政府合作,他们反而被诬告犯了多种罪行,
而且因为中国司法制度乃由中央政府控制,他们将得不到公平审判。他们还声称,
如果被遣返,他们将被处决或遭受严刑等残酷对待。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则声
称,因为他们与赖先生和曾女士的关系,他们怀有遭迫害的恐惧。这些子女亦恐惧
遭到因与赖先生和曾女士一同走私而遭处决人士的家人报复。
另一方面,加拿大移民暨公民部长 (以下简称「部长」 )声称赖先生和曾女士是
主持中国最大走私活动的普通罪犯。部长请求将赖先生和曾女士排除在依「联合国
难民身分公约」 1 款 F(b) 项提供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因为他们被指称在加拿
大境外犯下走私、诈欺、逃税及贿赂等罪行。部长并请求不予认定三名子女为公约
难民。
公约难民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可采信,并有重大理由
认为赖先生犯有走私及贿赂罪。本局并认定该等罪行,鉴于其在中国及加拿大可能
的惩处,属「重大」罪行,其目的属「非政治」。据此,他被排除在以 1 款 F
(b) 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本局认定,有重大理由认为曾女士犯有走私罪。本局亦以与赖先生相同的理由将
曾女士排除。
本局依权衡可能性大小之原则,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会面临死刑惩处,因为中
国将信守其不处死当事人之外交照会。至于他们将遭受相当于迫害的虐待之可能
性,只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不存在充足的证据可证明会有罪不当罚的后果。本局
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与公约难民定义并无关系,他们充其量不过是逃犯而已。
本局认定,其子女遭受迫害的可能,亦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与公约难民定义并
无关系。
赖先生和曾女士均被排除在以 1 款 F(b) 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赖昌星、曾明娜、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均被认定不在公约难民定义之内。
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理由及裁决简要英文原文及法文译文,刊载于加拿大移民
暨难民局网站网页www.irb.gc.ca/crdd/lai/index.stm。
《中国事务》http://www.chinaaffairs.org转载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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