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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草庵居士是否涉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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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草庵居士是否涉嫌抄袭?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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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草庵居士是否涉嫌抄袭? (596 reads)      时间: 2005-7-25 周一, 上午6:44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草庵居士是否涉嫌抄袭?


芦笛


看了楼下网友就此问题的辩论,我想就己所知说一下。


一、抄袭与综述


南京老右的说法不对。综述确实是转述引用他人发现、主张和学说的文字,但这儿有关键的一条:必须列出参考文献书目,一一注明引用来源,否则就是抄袭剽窃。被举报的草文多是大段原文抄袭,连自己的整理都没有(一般综述文章在引用他人观点或发现时常改为由自己扼要转述,一般不大段抄袭原文),更未给明出处,甚至把别人的发现窃为己有,如楼下阿皮蛋的揭发:

【最可笑的是一字不差的抄袭别人整段文章, 还无耻地把别人文中"根据拉迪的估计,政府在1992年支付52亿人民币的政府公债利息..." 改为 "根据本人的初步估计,中共政府在1992年支付52亿人民币的政府公债利息..."】

如果这不是抄袭剽窃行为,那世上就没有这种事了。世上哪有这种综述文章?不信随便问问科学家、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去。不管哪个行当,综述文章全是一样的写法。


二、斑竹03有无权力作出“抄袭”的判断?


我个人认为当然有。但那必须是私下的判断而非形诸公告的正式判断。我写过篇《妻子的新衣》,有人用自己的名义转贴到《万维天下》去,上了导读。有人举报,那儿的斑竹就立刻将该文拿下了导读并删除了该帖,这就是斑竹“无言的判断”。

作为公众论坛的管理人员,判断并拒绝将抄袭文章选入导读乃是应该的。须知抄袭和一般撒谎欺骗性质还不同。例如草庵居士诈称《洛杉矶时报》曾经发表过他的英文文章《who care china》,这当然是撒谎,但性质远没有抄袭恶劣。抄袭属于剽窃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很容易引起官非。所以,我个人认为为了避免连累网站,斑竹有权作此审查,以免类似文章进入导读或甚至被选入月刊,否则会累及整个网站。

但因为网站不过是个民间企业,并无公权力进行调查,所以,为了避免判断错误,不宜公开宣告某文为抄袭,也不宜删除疑为抄袭之作,因为网站已经宣布在论坛上贴者文责自负,网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抄袭者引来官司,就不会连累到网站头上,但选入导读或甚至月刊就不同了。

更何况坛规并未禁止网友部分抄袭(例如草庵的“综述文章”)或撒谎,只禁止全文抄袭(亦即转贴),所以根据帖子涉嫌部分抄袭就删帖是错误的。

我觉得斑竹也不宜以公告性质警告涉嫌抄袭的网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拒绝将该文提上导读,但不宜主动宣布理由,只是在作者主动质询时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我个人觉得斑竹03处理有误,但那根本不能构成草庵为此触犯中美两国法律、公开造谣诬蔑诽谤威胁本网站的理由。对这种犯罪行为,每个守法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制止,这就是老芦在退休后还出来写文字迎头痛击的原因。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不及时制止,则网上流氓必然群起效尤,本网站势必成为犯罪行为的牺牲品。

据鞍子解释,我弄错了草庵给狼协信件的意思,这也可能,因为我就匆匆扫了那么一眼,没有细看。据说,他认为网站没有公权力判定和宣布他的文字是抄袭,因此这么作损害了他的利益,云云。

倘若这就是草先生的意思,则他以此威胁网站要采取诉讼行动就是搞笑了。建议他以后先去雇个最廉价的律师再来威胁他人,免得动不动就露出法盲底子来。

哪怕是白痴也能想到,如果我给某杂志投稿,人家编辑来信说:“芦先生,某处已经刊登过类似文章,大作有抄袭之嫌,故贵稿敝刊不能刊用,很抱歉。”难道这就是我去打官司的依据?表搞笑了!请问03的那个公告,在本质上究竟与编辑的退稿信有何区别?

总而言之,我认为斑竹03处理不当,但属于工作失误,毫不构成法律上的offense。草庵小题大作,未免过于滑稽。当然,他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抄袭并非什么光彩勾当。


四、实子说的不对


实子在楼下说,斑竹03应该实行无罪推定,在草庵自己的辩护未能证伪时认同他的主张,云云。

这完全说反了。现在的问题是,已经有多人多次举出铁证,证明草庵大段抄袭他人文字。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草庵成了有罪一方,需要证伪他人的指控是他的责任而不是斑竹的责任。可惜他从未给出有力证据证伪他人的指控,只弄了个根本无从证实的“内部BBS”的笑话出来,还留下了作弊痕迹,立刻被网友美容大王喝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同草庵的声称,就是无视他人给出的铁证,无异于视举报者为诬告。那才是真正的有罪推定。

以上所说,纯属个人发言,并不代表坛方。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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