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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昨日删帖事向大法官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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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昨日删帖事向大法官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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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昨日删帖事向大法官提出告诉 (462 reads)      时间: 2005-7-16 周六, 下午9:43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昨日删帖事向大法官提出告诉



尊敬的大法官阁下:


告状人信天翁,原名芦笛,为昨日在《众议院》帖子被删事,向阁下提出告诉。


一、事由


昨日我在众议院贴出《笑看昭昭若昏评新川编辑苏菲》一文(现在《清水论坛》导读上),被人举报,说是该文违反了隔离令,要求斑竹删帖封名并实行了威胁。斑竹02据此删去了该帖,理由是隔离方已经承认她就是那位编辑,则他判断该文是在隔离范围。我上贴抗辩,指出:

第一,文中涉及的对方是新川编辑苏菲,并非本网站网友,请用文章搜索查找本网站是否有此网友。

第二,我的隔离对象中并无新川人员,举报方曾专门发过声明,说她脱离了新川,是自由网人,足证此次举报完全是招摇撞骗,陷害好人。

第三,举报方有胡乱举报的前科,上次竟然举报老狼违反隔离令。

对此,斑竹02回答:

“新川编辑不是本坛网友没错,但你在文章中无可掩饰的把那位编辑和本地网友(你的隔离对象)联系在一起,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那不能成为不违反隔离令的理由。先别管打官司的事,你扪心自问一下,你没有认为那位编辑就是你的隔离对象吗?如果答案是no,那就正式向邋遢法官申请开庭好了。”

此后我和斑竹又辩论了一番,那些帖子都留在众议院。

根据斑竹02的劝告,我扪心自问了一番,非常钦服斑竹02的正直。如果考虑到争执双方对本网站贡献、态度与犯罪前科有无的天壤之别,他这种不咎既往、不念旧恶、一视同仁、秉公执法的作风不能不令人五体投地。但我觉得他在此陷入了一个误区,便是以朴素的良心取代了法律条文,未能严格按照坛规办事。这个问题或许在海外华人中有普遍教育意义,为此,我决定将向法官阁下提出告诉,目的是通过这一实例演示,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使广大网民包括我自己在内获得一些对现代法治的初步认识。


二、理由


查坛规对隔离令的规定如下:


“隔离:

为维持政坛和文化论坛的理性讨论,防止网友间不明显犯规的非理性互攻升级,防止与观点无涉的长时间激烈争论,斑竹可酌情发布隔离令,被隔离网友在隔离期间不得相互提及对方网名和议论对方观点,不得相互跟贴,违者将导致删贴以致封名。 ”

这里将隔离的禁止内容说得清清楚楚:

“被隔离网友在隔离期间不得相互提及对方网名和议论对方观点,不得相互跟贴,违者将导致删贴以致封名。”

可见隔离的禁条就3条:1、相互提及对方网名。2、议论对方观点。3、相互跟贴。

不难看出,我那个帖子根本没有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第一,我没有提及隔离对象的网名。第二,我议论的是别的网站某编辑的观点而不是本坛隔离对象的观点。第三,我没有和隔离对象互相跟贴,那个帖子本身就是主贴。

斑竹02已经承认,新川编辑不是本坛网友,既然如此,那岂不是承认本网站发布的隔离令有权制约本坛网友和新川编辑的关系?我认为,斑竹02在此混淆了“法人”与“生物人”的区别,也就是“社会存在”与“生物存在”的区别。

须知“新川编辑苏菲”和本坛与我隔离的本坛网友,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网络存在,不能把网络存在和生物实体混为一谈。前者是社会存在,后者乃是生物人。假定举报方所言属实,她回归时声称脱离新海川乃是别有用心蓄意欺骗公众,自己真是新海川编辑苏菲,那又怎么样?那不过双重身份重合于同一个生物存在而已。她从未在本网站使用过“苏菲”的网名,苏菲从来不是本网站的网友,不能因为我和本网站网友XXX处于隔离态,就剥夺我自由批评其他网站编辑的权利。

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请允许我举狼协为例。他有两重身份:普通网友和网站董事长。作为普通网友,他和其他网民一样,受到坛规约束,因而也可能被隔离。假定他与我隔离了,难道我就不能写文字公开批评海纳百川网站的董事长不成?那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网络存在。同理,隔离令隔离的是我和本网站的网友XXX,不是新川编辑苏菲。

坛方之所以设置隔离令,是“为维持政坛和文化论坛的理性讨论,防止网友间不明显犯规的非理性互攻升级,防止与观点无涉的长时间激烈争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网站内部的秩序,并不是为了、也无权去干预网友和其他网站的网人的纠葛。本人被新海川永久封杀,贴到该网站下属《矛盾江湖》的文字不旋踵就给删去,不得已只能在众议院批驳评论那儿某些网人的可笑言行,根本就不会破坏本网站政治和文化的理性讨论气氛,由此可见,斑竹02作出的裁决不但违反了坛规的有关条文,而且不符合制定该坛规的初衷。

请允许我再重复一遍:问题的症结,不在于隔离对象是不是苏菲,网站无权利也无能力查明这一点,也不是我写那文字时是否已经猜出了隔离对象就是苏菲。这些都不是执法依据,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严格根据法律条文行事。如上所述,唯一的执法依据就是我是否提及了隔离方的网名,是否议论了隔离方的观点。而该帖没有提及隔离方的网名,嘲笑的是新川编辑的观点,隔离对象从未在此坛提出过类似观点。因此,我认为斑竹02判决违规。

最后想说明一下,对于是否该打这官司,我非常犹豫。理由很简单,许多别有用心的低素质网人一直在造谣诬蔑诋毁本网站。如果我胜诉,则那更要被这些人当成网站包庇我的口实。但我经过考虑,觉得这其实不是解决网人与斑竹的纠纷问题,而是澄清若干法治常识的问题。而且,如果我放弃行使坛规赋予我的民主权利,则无异于自动放弃日后在本网站抨击新海川编辑苏菲的权利,那对我来说很不公平。有鉴于此,本人特地向法官阁下告诉,请求推翻斑竹02的判决,让我重新贴出被删文字,并继续猛烈抨击新海川编辑苏菲。谢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告诉人

信天翁(芦笛)

2005年7月16日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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