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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最后十年(八)--自由,人的第二生命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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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最后十年(八)--自由,人的第二生命 zt
CAO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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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3/12
文章: 886
经验值: 920
标题:
鲁迅的最后十年(八)--自由,人的第二生命 zt
(675 reads)
时间:
2005-6-30 周四, 下午4:25
作者:
CAOGEN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鲁迅的最后十年(八)--自由,人的第二生命 zt
摘录自:林贤治
chinatown.coolfreepage.com
1930年开始,鲁迅先后加入三个团体;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左翼作家联盟,中国民权保障同盟。鲁迅曾对许广平说过:"我明知道几个人做事,真出于'为天下'是很少的。但人于现状,总该有点不平,反抗,改良的意思。只这一点共同目的,便可以合作。"鲁迅加入团体,正是实践了反抗和改革社会的这一初衷。
这三个团体在争取人权的问题上,是先后一贯的。左联提倡左翼文学,其实是在文化专制下争取言论出版自由,也即"话语权"。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确乎经过冯雪峰等共产党人的策动。它的成立宣言,虽然是集体的产物,却同鲁迅的自由反抗的思想相一致,总之与新月派的人权论调大两样的:
自由是人类的第二生命,不自由,毋宁死!
我们处在现在统治之下,竟无丝毫自由之可言!查禁书报,思想不能自由。检查新闻,言语不能自由。封闭学校,教育读书不能自由。一切群众组织,未经委派整理,便遭封禁,集合结社不能自由。……不自由之痛苦,真达于极点!我们组织自由运动大同盟,坚决为自由而斗争。感受不自由痛苦的人们团结起来,团结到自由运动大同盟的旗帜之下来共同奋斗!
自由运动大同盟成立后,鲁迅立即招致一批“文探”的攻击。除了《民国日报》等官方传媒外,一些党刊如《江苏党务周刊》,也强烈谴责鲁迅等人的自由演讲,说是“反对党的专政”,宣称“一切非党员国民,也只有在党的自由之下才有自由”。浙江省党部呈请中央通缉“堕落文人鲁迅等”,而鲁迅,也确曾因为通缉的消息而一度离家避难。
为了争取自由而遭到政府的迫害,并没有使鲁迅屈服。1930年3月21日,他写信给章廷谦,说:"半生以来,所负的全是挨骂的命运,一切听之而已,即使反将残剩的自由失去,也天下之常事也。"当具有师生之谊的李秉中向他表示,可以通过高层关系为他解除通缉令时,他竟与之断交了。
左联集合的是进步的文学青年,也可以说是反叛的青年知识分子。鲁迅与集体的关系并不密切,仍一如既往地作着他的“散兵战”。然而,左联盟员柔石等人的被杀害,把他推向极度的悲愤之中。有诗为证:
惯于长夜过春时,挈妇将雏鬓有丝。
梦里依稀慈母泪,城头变幻大王旗。
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
吟罢低眉无写处,月光如水照缁衣。
他再度避难。此间,他为地下刊物《前哨》和美国《新群众》杂志分别写了《中国无产阶级文学和前驱的血》和《黑暗中国的文艺界的现状》,抗议国民党政府。青年朋友的血是他一直铭记着的,“暗暗的死”成了他此后一再表现的主题。他是决心与专制政府周旋到底的。
这样,于是1932年12月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对鲁迅来说是当然的事。同盟首倡者是宋庆龄和蔡元培,鲁迅胡适林语堂等也都加盟其中。同盟宣称,它不是政党,只是一个争民权的组织,不针对一党一派,对已被政府定罪的人,不加歧视,努力保障他们的人权。其成立,使人权问题在中国第一次具有了西方人权观念。
民权保障同盟成立后,营救过陈独秀等政治犯,丁玲、潘梓年等共产党人,还有其他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调查南京监狱状况,抗议希特勒派的暴行等,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平时,鲁迅不出席集会,也不参加会议,包括左联的会议,但在抗议政府和争取人权问题上,他变得愈来愈激进了。由于政府的压迫,总盟和分会的十多个执委或者转向,或者敷衍应付,后来骨干分子只剩下四五人,这中间就有鲁迅。
1933年6月18日,同盟总干事杨铨突遭暗杀。不久,同盟活动便告中止。经过大半年的挣扎,一个民间团体也就在白色恐怖中被扼死了。在杨铨入殓的当天,鲁迅不顾朋友的劝阻,前往万国殡仪馆,出门不带钥匙,以示决绝。
继上海民权保障同盟成立之后,北平成立了分会,胡适被推举为分会的执委主席。后来,在释放政治犯,以及监狱的考察等问题上,他与总盟的意见发生了分歧。反对关于释放政治犯的主张。他说,”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和反抗政府的行动。”政府“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胡适这些言论,哪里像“英美派”的自由主义呢?在英美,反对政府并不构成犯罪的。胡适如此为反动政府张目,法西斯言论庶几近之。为此,同盟开除了胡适。
比较胡适,鲁迅没有那类论人权的堂而皇哉的论文,但是,他的文章,几乎都在说人权主题:压迫和反抗。关于人权问题,鲁迅形成了一套理论。
第一,中国的人权问题其实是奴隶权问题,中国是一个随意诛戮的死地。“人固然应该生存,但为的是进化。”他决不会在奴隶未曾摆脱生命威胁的境况下,奢谈诸如保护财产权之类的问题。
第二,鲁迅肯定的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法律。在鲁迅那里,人权其实是“天赋”的部分,不是统治者赋予的部分。这里包含着一种最原初、也是最根本的博爱。他认为“王道”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对政府的政治运作充满不信任感,不相信在一个暴力、说谎的政府统治之下,会有所谓的“法治”。既然政府和法律不堪信任,身为奴隶的唯一办法就是反抗。所以,
第三,“被压迫者对于压迫者,不是奴隶就是敌人,决不能成为朋友,所以彼此的道德,并不相同。”鲁迅的道德哲学,说到底是对压迫的反抗。这一点固然为专制政府所反对,但也为一般宝爱秩序的学者所不容。
对于革命的看法也是这样。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旨在颠覆专制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法律的恩许,现实里也根本不可能获得恩许。
鲁迅要捍卫的,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而是为奴隶者本来拥有的、神圣不能剥夺而实际上已经被剥夺的权利,或者写上宪法而得不到保护的权利。承认还是不承认现存的政府和法律,承认还是不承认奴隶——政府称之为“公民”——反抗专制压迫的合理合法性,是鲁迅和胡适们的分歧根本所在。
作者:
CAO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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