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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最后十年(九)--先是人,然后是公民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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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迅的最后十年(九)--先是人,然后是公民 zt
CAO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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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3/12
文章: 886
经验值: 920
标题:
鲁迅的最后十年(九)--先是人,然后是公民 zt
(640 reads)
时间:
2005-6-30 周四, 下午4:28
作者:
CAOGEN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鲁迅的最后十年(九)--先是人,然后是公民 zt
摘录自:林贤治
chinatown.coolfreepage.com
在五四时期,人权与民主并提。以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为主体的新文化运动,使人们获得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反对政府的自由,也获得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以及接受平等教育的各种权利,这在一个以几千年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中,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变动。
一些学者认为五四只有“破”而没有“立”,是毫无根据的。只是在建立新的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为了克服强大的传统习惯和压力,付出了太大的勇气和代价用于破坏,致使学者至今只记得旧物坍毁的震荡之声,并为这惊悸不已。
然而,在国民党建立起“一党专政”后,权利观念被缩减为物质经济的要求。权利的最本质的东西,即天赋个人性,却迅速沉没了。人们已获得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再度丧失,甚至连生命权也得不到保障。事实上,执政党本身就是靠清党杀人上台的。不可能期望,这样一个政府会保障人民的权利。要讨论人权问题,就必须使执政党放弃一党的绝对权力和既得利益。这是一个前提。
人权是民主的基础,是自由政治的关键要素,它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自治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西方普遍认为,个人权利是自然的,而不是某一个政府或制度授与的,它先于并高于政府而存在,因此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悬置。
如果说,政府是人民的人表,宪法是人民与其代表的契约,那么,宪法实质上是人民的指令,是人民对政府的诸如任期、人选及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规定。它规定: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并且尊重个人的权利,包括抗拒政府的权利。这是公理性的,不能被颠倒的。
只有在人民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时,政府才具有了所谓的代表性,也即合法性。
美国宪法学家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说:在任何制度中,官僚政府都不可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没有变更政府体制的自由,就不能说政府权力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
任何政府集团或个人,都不可能存在绝对权威,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最高的和最终的所有者,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指导性力量。如果个人或人民的利益一旦遭到政府的侵犯,就可以不再服从它,直至推翻它。这就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的人民的革命权。
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有着明白的宣示:“当一个政府罪恶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把人民压抑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当成终极目标,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有意思的是,鲁迅对人权问题的态度,与这些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有如此的一致。革命这东西,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而是人类自身的基本权利,其实说到底是“生存权”。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就是西方化,那么鲁迅是真正的西方主义者,而胡适一流,倒是带有很浓厚的东方色彩,因为他们只承认政府和权威,而不是人民的权利。
五四运动在历史上所作的一个根本性倒转,是国家、君主的权威地位为个人所取代,而到了1927年之后,情势又颠倒过来,党国和领袖建立起新的权威,迫使个人服从。
鲁迅对人权的阐释,是要回到人权的初始状态,回到五四自由解放的起点上;胡适一流则是要在“新秩序”的基础上加以改善,强调“法治”的意义。但是,我们知道,没有天赋的个人权利做基础的宪法都是可疑的宪法。要确保民主宪政的实质意义,只好结束“一党专政”的绝对状态,不容许任何集团或个人,高出于法律之上。
梭罗说:“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作为一个废奴主义者,梭罗认为,培植对权利的尊敬,比培植对法律的尊敬更要紧。在这一点上,鲁迅与废奴主义者有相同的地方,他们都致力于奴隶的解放,只是鲁迅也把自己看作“奴隶”而已。
鲁迅深感自己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被剥夺的。所以,在党国之下,他始终不把自己看作“公民”;在左联内部,他也不把自己看作“同志”,而一例地自称为“奴隶”。胡适则把自己称为“过河卒子”,政府的“诤友”和“诤臣”,这些语词的对比是黑白鲜明的。
鲁迅是现存秩序的反对者,也称异议者,他们是自动站到荒原之中的人物,因此注定是少数,甚至是单个人。他们的行为固然不为政府所容,但也未必为他们所护卫的社会所容;唯一吸引他们的,惟是正义和真理,以及正义和真理的受难。
作者:
CAOGEN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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