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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LLC的芦笛”案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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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在LLC的芦笛”案的声明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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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经验值: 519217
标题:
关于“在LLC的芦笛”案的声明
(319 reads)
时间:
2005-6-27 周一, 上午4:55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在LLC的芦笛”案的声明
芦笛
今天朋友来探病时告诉我,有人曾在共舞台上贴,引用了我在旧帖中的话,那儿的LL们疑心生暗鬼,认定那人乃是我乔装改扮而去。只是朋友忘记告诉我那是何时发生的事,我也忘记问他了。
我早就说过无数次了,芦某顶天立地,磊落昂藏,不会干化名攻击他人的脏事丑事烂事,遑论是去那种脏地方上贴。我的确偶尔去共舞台潜水,但那完全是为学术好奇心驱使,想看看人类可以堕落到什么地步而已,绝对不会自渎到上那种脏地方去发言,请活跃在LLC的LL们不要过分恭维自己,务必认清我和你们之间的天壤之别。
芦某乃是臭名昭著的“万人敌”(双关意),被一众LL恨之入骨,对此我至感得意,因此,LL们吃了苦头,难免要疑心病发作,认定对方是芦笛。这种事已经多次发生过了,当年在《说道》搅席的“搞笑”就被认为是我,现在又有人替我顶缸,当真是好笑得紧。
在此再次敬告LL们:正如“矛盾江湖”掌柜朱贵英明指出的,芦笛是文化名人,比不得尔等low life pieces,盛名之下,自然人人争相冒充,以沾仙气,因此,他断然拒绝承认上那儿去的信天翁就是芦笛。的确,几乎每个网站都有冒充的“芦笛”,害得我过去在博讯、天坛上贴都必须使用“by芦笛”,就连本网站的老2那网络名人也有多种版本,有“博讯大写版”与“共舞台小写版”,何况是老芦?诸位因为太low,只会冒充他人而无人冒充,自然难免以为芦某也会干这种化名攻击他人的事。
我这里明确告诉诸位,那位先生跟我毫无关系,人家也不是成心冒充我,是尔等自作聪明,制造冤案。其实,我这文化名人的打架帖在网上广为传颂。广成子就曾在本坛表示,他要响应高寒号召,注意收集我的帖子作为日后整肃我的罪证。我骂的那些事,早已传遍遐迩,家喻户晓,何况热血汉奸还开设了博物馆作永久陈列?因为别人引用上面的事实就认定是我,只有弱智如尔等才会闹出这种笑话来。我早就有言在先,要我和我这文化名人打架,必然会让网上万众嘱目,提携尔等也成了“武化名人”。谁让你们听不进去,非要来捋虎须?要打架也罢了,千万别半道吓跑了,自行证实我的指控,如此虎头蛇尾,前倨后恭,要人家不相信我的指控是再也休提。
再说一遍:我不会化名攻击网人,更不会堕落到去共舞台那种脏地方下脚,希望这是最后一次声明。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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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也是,那群LL就好像是为芦笛而活着上网的,一大景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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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老百姓(真)
- (0 Byte) 2005-6-28 周二, 上午4:56
(7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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