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浴火凤凰在师涛案的严重造谣说明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浴火凤凰在师涛案的严重造谣说明
洪哲胜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浴火凤凰在师涛案的严重造谣说明
(410 reads)
时间:
2005-6-19 周日, 上午10:4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浴火凤凰严重造谣,在《独立评论》,这个造谣的帖子是经过我的
要求才被取消的。他造谣的事实,我说明如下:
一,我们接到的不是《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办(六)
国办十一号文件)本身,而是它的摘要。
~浴火凤凰说:提供者所发的是文件本身。
二,这个摘要是笔名叫做“198964”的人提供的。发表时也清
楚注明是“198964提供”。
~浴火凤凰说:“洪哲胜……把这份文件在《民主通讯》发表,
还注明是师涛传递的消息。”
三,“198964”提供这个摘要不是要供我们内部参考的,而是
清楚表明要我们尽快发表的。
~浴火凤凰说:“洪哲胜却把这份文件在《民主通讯》发表,”
暗示提供者送此文件给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发表,甚至是不要发表
的。
四,“198964”应该只有发给我们。还没有发现不是转载自
《民主通讯》的其它版本。
~浴火凤凰说:“师涛……就给海外的异议网站都发了一份。”
五,最近在师涛的律师郭国汀所写的《辩护律师获准会见师涛 》一
文中获悉师涛自己承认“198964”就是他,我才写了《请
中共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师涛》,首次把198964假设就是
师涛,给他声援。
~浴火凤凰说:“洪哲胜……把这份文件在《民主通讯》发表,
还注明是师涛传递的消息。”
------------------------------
返回论坛 所属专题: 无专题
作者:~浴火凤凰 标题:洪哲胜,我就把导致我在新海川被封的贴子在这里贴一遍 - 2005-6-18 18:01 (30 reads)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作者: 浴火凤凰 洪哲胜,你还敢腆著个老脸叫屈?看看你自己是怎么招认的 2005-5-2 00:06 [Click:67]
链接
作者: 浴火凤凰 师涛入狱是洪哲胜出卖的,洪哲胜现在却装没事人了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以后大家应该改改口头禅了,不要再说“千万不能相信河南人”,改为:千万不要相信台独分子。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师涛被判刑是说他“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这个“国家机密”就是师涛发给海外网站的《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办(六)国办十一号文件)。师涛认为这个文件内容事关重大,有可能伤及民运人士与法轮功。就给海外的异议网站都发了一份。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洪哲胜却把这份文件在《民主通讯》发表,还注明是师涛传递的消息。这和出卖师涛没什么两样了。这种事情,台独分子李登辉也干过,李登辉是出卖了在大陆部队的台湾间谍(都是国民党党员)。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师涛倒霉之处就在过于相信洪哲胜这样的台独分子。台独分子都是些闭着眼睛说瞎话的骗子,出卖个把大陆异议人士,那是小菜一碟。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另外,杜导斌入狱一事,也与洪哲胜及他的《民主通讯》有关。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难道这些都是巧合吗?大陆的异议人士们,招子一定要放亮点。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洪哲胜:请中共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师涛链接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
------------------------------
洪哲胜:请中共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师涛
(博讯2005年1月29日)
师涛更多文章请看师涛专栏
湖南长沙的中共国安部人员,于2004年11月24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为由,把著名记者、诗人、作家、《民主论坛》作者师涛,从他的家中“带走”。直到今(28)日,他的律师郭国汀在《观察》网刊发表《辩护律师获准会见师涛》(文件二),人们才知道,所谓的“国家机密”,指的是《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办(六)国办十一号文件),其“摘要”发表于2004.4.20的《民主通讯》(文件一)。
(博讯 boxun.com)
根据师涛告诉郭国汀律师的话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请注意到下列几点:
一,师涛意识到这个文件内容事关重大,有可能伤及民运人士与法轮功。但是,他不知道这是“绝密”文件。绝密文件不应该传达到民间报社的主编。这个文件在《民主通讯》发表时也没有明示或暗示它是个“绝密”文件。
二,师涛反感于中共的“6.4”屠杀和对于法轮功的镇压,吐露这个消息让这两方面的人当心受害,是基于人道,基于爱国(只有爱人民才能爱国嘛!)。客观上也让中共少犯一次错误。
三,师涛明知《民主通讯》不发稿费,而事实上也没有因此得到任何收益,可见,提供此件绝对没有利益的动机。
作为《民主通讯》主编,对于中共国安部们无理“带走”师涛、并且试图对他提出控诉的举止,感到非常遗憾、非常愤怒。希望中共在“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今日,别再给自己增加一桩罪行,立即无条件释放师涛,把他“送回”太原的家,让他一家恢复团圆。
(2005.1.28)@
《民主网》
大五码:http://asiademo.org/
国标码:http://asiademo.org/gb/
【文件一】
中共中办(六)国办十一号文件摘要
198964提供
4月20日,中国的宣传部们紧急向各新闻单位传达中办和国办的11号文件,内容是《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一、关于当前形势的分析:
(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运分子比较活跃,他们准备在“6.4”纪念日期间采取闯关行动,准备强行闯关;
(二)关于自由化的问题,主要是否定共产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所谓的“民间学习”,还有一些敌对势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
(三)“法轮功”邪教分子搞破坏活动;
(四)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群体事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拆迁、上访等方面;
(六)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等渠道(印刷品、互联网),拉拢青少年,或在学校里开展学术活动、助学等等,搞非法活动;
(七)香港问题。
重点是关于“6.4”、关于“法轮功”、关于群体事件”。
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防范措施:
(一)坚决制止民运分子闯关入境;
(二)严密防范各种活动;
(三)严密防范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搞活动;
(四)严密防范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严密防范“法轮功”邪教组织搞破坏;
(六)严密防范重点部门和人员的安全;
(七)严密防范一些影响安定团结的因素。
三、当前要狠抓的五项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和责任意识;
(二)切实加强情报工作,掌握各种活动情况;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效地防范境外敌对分子的破坏,坚决不发任何和中央政策不一致的任何言论;
(四)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控制工作;
(五)减少群体性上访。
(同时要注意境外民运分子与境内媒体个别编辑、记者的联系,一旦发现,立即报告。)
〔原载《民主通讯》2004.4.20〕
【文件二】
辩护律师获准会见师涛
郭国汀
日前,辩护律师郭国汀接长沙市检察院经办苏检察官电话通知:师涛案已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安排会见师涛,但需前来检察院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1月25日下午两点郭律师前往长沙市检察院,向苏检察官递交了会见师涛的相关手续,同时再次申请取保候审。苏检察官说还要院里领导审批,要我次日上午8点再来检察院办理手续会见师涛。郭律师了解了起诉意见书,及一份作为鉴定结论的有关密级的复函。
为免再次被以种种不成其理由的理由拒绝会见,郭律师特意聘请了一位长沙当地的律师一道前往长沙市检察院办好会见手续后即赴长沙市看守所会见师涛,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长沙市看守所最终拒绝了该当地律师参与会见,因为检察院未在该律师所的介绍函加盖允许会见章,此外,由于检察院允许会见章盖错地方,起初看守所不让会见,要辩护律师返回检察院重新盖章才行.还好经交涉一个半小时后最终看守所同意让郭律师一人会见了师涛。
会见室由铁栏和玻璃幕墙隔离,玻璃上有数10个小孔,因此,虽然无需电话通话但无法握手致意。过了一会,师涛被带入会见室,同时一只手被手铐紧紧地锁在椅子上,若非有特异功能,是绝对无法挣脱的。江苏南京和常州及长沙看守所,对嫌疑人及被告的防范实在过于严厉。比较而言,上海市看守所相对较文明,嫌疑人或被告虽然也被双手带铐,但不与律师隔离。
师涛被指控的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据指称他将口头传达的一份11号文件内容摘要(内容涉及社情民意:“6.4”学运15周年等),传达给了在美国的《民主论坛》及《民主通讯》。国家保秘局事后函复证明:“泄露的11号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师涛是出于“6.4”情结旨在于提醒64学生领袖,不要冒险闯关以免受失去自由。
以下是郭律师2005年1月26日上午10:30分至11:30分会见师涛笔录:
郭:郭国汀
师:师涛
郭:我是郭国汀律师,受你妻子和母亲的委_,出任你的辩护律师。我是第2次来长沙会见你,海内外许多朋友很关心你,他们让我代为转达对你的问候;你妻子特别交待让我转达:她很爱你,也知道你很爱她,并要你不要担心外面,她会处理好一切。
师:非常荣幸,能请到郭律师作我的辩护律师。请代我向所有的朋友们问好!请转告我妻子,我很爱她,很对不起她,让她受苦了。
郭:请你将事情的前后经过细节详述告知?
师:我会如实陈述一切我知道的情况。
郭:控方指控你的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并指称你将“绝密”级的11号文件内容摘要传送给《民主论坛》和《民主通讯》。
师:除了我不知道该文件是所谓绝密文件之外,上述事实基本属实。记得是在每日下午5点“编前会”上,负责业务版面与宣传部联系的副总传达一份文件,说是省委宣传部、中宣部要求传达的。当时我未太多在意,因为报社三天两头传达文件,均说是非常重要,都说是秘密,其实大多为社情民意的内容,故未与保密联系起来。
郭:文件传达对象和范围?
师:在编前会上传达,传达到报社中层干部,所有的编辑(我所在的报社是一家民间的报社并非党报)。
郭:你有没有看过该文件?
师:没有,仅是听口头传达,从未看过该文件。
郭:你还记得有些什么内容?
师:记得文件标题是:《关于稳定工作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有关社情民意,传达是用湖南话讲的,我听得不太清楚,故仅作了内容摘要。主要有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前形势:“6.4”分子15周年闯关回国等;二是相应措施。诸如加强思想教育等;因我认为此种内容仅是社情民意,是意识形态,既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不是有关国家军事技术商业情报,应当与国家秘密无关。出于记者的职业敏感与道德责任感,我认为属民众的知情权问题。故我让他用“198964”名义发表。
郭:你为何要将该内容摘要发往国外?
师:我有“6.4”情结,1986~1991年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上学,89“6.4”我曾积极参与,当时差点赴北京参加绝食,如果真去了,很可能也没命了。 2000年在互联网上看到了“6.4”大量文章图片,坦克压死学生及枪杀北京学生和市民的血淋淋的历史画面,令我震惊万分,也愤怒不已,故有很深的 “6.4”情结。当时本能的也是唯一的想法就是,“6.4”15周年纪念活动,不希望这些“6.4”幸存者闯关再度受迫害,失去自由。
郭:你这样做的动机与目的?
师:我是新闻记者,记者的天职就是报导社情民意,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我做此事未颠倒黑白,也未违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要求我对此种社情民意不能保持沉默。我当时对中共这些与人民为敌的做法非常反感。而披露社情民意真相,是称职的新闻记者理所当然的职责。当时真的没有考虑这么多,一股激情令我愤然而起。虽然现在想来我这样做确实对不起家庭、妻子,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也对得起记者的职业良知;同时,我是诗人,在写作的同时,应承担社会道义,我自认为是有正义感的诗人;我还是天主教徒,1998年接受天主教洗礼,教名叫保罗。我是有同情心的教徒,当时我感觉到有一群“6.4”幸存者有闯关受迫害失去自由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想帮助他们;我即便作为普通人,国家倡导公民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而我的行为实质上正是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一种英雄行为。我完全是出于良心良知,唯一的目的是让“6.4”幸存者珍惜自由,继续为“6.4”平反努力。至于动机纯属出于对“6.4”学运的同情、支持,不愿意看到当年的 “6.4”幸存者闯关再遇不幸。我的行为实质上多少有点英雄主义的精神在支配。
郭:你将该内容摘要发往海外,有没有意识到可能触犯刑律?
师:当时确实没有考虑太多,只是感到中共对“6.4”包括上访法轮功等采取这种与人民为敌的态度很反感,也从不认为这种事关“6.4”的内容是国家秘密,如果我知道是真的国家秘密,当然不会故意违法。加上报社经常传达上面指令、禁令、文件,我对此非常反感,这次传达的面又这么广,我当时所在的报社是一家民间的报社,根本无密可保。迄今我仍不认为那个文件是国家秘密。既然是绝密文件,为何在我们非党报社传达,为何又传达到中层干部、全体编辑?我没有想过会否触犯刑律。再说,我不是为我个人的任何利益,也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窃取该文件,也未看过原文;口头传达的仅是内容摘要,我也未记全,因为副总是用湖南口音很重的方言讲的,故我也记不完整。只是记得概要。而我最关心是就是“6.4”流亡学生的命运。
郭:你在这里生活待遇、身体情况、精神状态如何?
师:目前我的身体很好,每天坚持洗冷水浴,睡眠很好,心态也较坦然。如果我真的被判刑,请为我上诉申诉。要是上诉仍判有罪,而刑期较长,请转告我的妻子,让她不要等我,我对不起她。请转告我妻子,我不是故意伤害她,其实我很爱她。只是担心她不理解,也不想让她为我担忧,我未料到是这种结局。我这次意外被捕,对她的打击非常大,我内心感到真很对不起她。
郭:这事以后再论,先不要这么悲观,罪名是否成立,是否判刑远无定论。你在里面要注意加强身体锻炼,多读书多看英语,应当继续写作,有空可给我来信,现在开始你有权与辩护律师通信;你还年轻来日方长,将来还有许多机会。本案的关键有两点:该内容摘要到底是否构成保密法意义上的秘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绝秘文件?绝密文件是否可以任意传达这么广的范围?你是否明知或理应知道该内容摘要是国家秘密?我现在未看到本案任何实质证据,还无法做出最终判断,如果内容仅涉及“6.4”及法轮功或其他有关社情民意问题,应可作出推论不构成国家秘密,更与绝密相差太远。要构成国家秘密,必须符合保密法的明文法定要件,不能任意将什么东西都定为秘密,更不能将一党意志任意上升为绝秘国家秘密。至于党内秘密,党外人士或记者是否有保密义务,或党内秘密能否等同于国家秘密结论应当很清楚。还有什么事需要交待?
师:我全权委_你(郭国汀律师)为我办理一切本案有关的辩护,申诉或控告事宜;同时委_你(郭国汀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处理欠独立作家中文笔会会费及有关我的相关事宜。烦请转告我妻子和母亲,不要为我担忧,我会照顾好自己,让她们多自保重。也代我向所有海内的朋友们转达谢意,谢谢他们对我的关心和鼓励。
郭:本案可能很快就会移送法院正式起诉,届时我会来阅卷,再来看你。
因无法握手相别,师涛只得做了个V字型手势微笑着挥手告别。
【注】
师涛是我认识的众多记者中最富于激情、勇气,深具同情心、正义感和具有英雄主义情怀的优秀记者。他的命运与“6.4”紧密相联。他在“6.4”活动中心之一的大上海亲身感受了那场历史决不会忘记的伟大学运,在作为记者、诗人、作家,编辑的大量社会实践中成长为一名正直诚实富有正义感同情心责任感的好记者。这么优秀的人决不会故意犯罪,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为记者队伍中有象师涛这样的杰出人士感到高兴,也为他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中国法律中恶法实在太多。保密法的不严密,国家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如此宽泛,很容易被当权者当局滥用来打击报复任何敢说真话的志士仁人。郑恩宠案、赵岩案、马翔案、师涛案即是明证。
(2005年1月26日)
(作者为中国律师)
〔转载自《观察》2005.1.28;http://guancha.org〕 (博讯 boxun.com)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434398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