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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不得不做的konami的功课----关于钓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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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不得不做的konami的功课----关于钓鱼岛   
tomex






加入时间: 2005/04/06
文章: 260

经验值: 140


文章标题: 提上来,不得不做的konami的功课----关于钓鱼岛 (431 reads)      时间: 2005-6-01 周三, 下午2:31

作者:tomex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你说各种各样把钓鱼岛标注为中国国土的地图,究竟多少种?几千份是出版数还是种类数?

>===地图无关紧要,虽然我觉得几千份的出版数是不可思异和事情,但是还是理解为出版数好一些===<

2. 你说“几十年来....”,其实你也知道中国强调钓鱼岛的主权只有几十年历史吧?(我印象中你能懂日文,是吧?)

>===在我印象里,三方重视和强调钓鱼岛主权都是才几十年的事===<

3. 北京地图出版社1956年发行的地图,钓鱼岛还都是日本领土呢,这在中国,政府可能不留着全收回,可日本有实据。

>===还是这句话:后出版的地图无关紧要, 不是领土归属的决定性依据===<

4. 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管治并非是从现在开始的,从19世纪就开始了,还在岛上办过民间企业。

>===偶听说十六世纪就有中国官方在钓鱼岛存在军事防务行动,日本人一直置之不理;您说的就是捡鸟毛的民间大企业吧?===<


其实我觉得,就算中国大陆、台湾是从1970年前后开始和日本争夺钓鱼岛,也没啥奇怪,人就是这样,见到好东西就想要,只好看各自手段了。我特烦的是,中国这方面老搞得无比义愤填膺、面红耳赤的,来不来说日本人是在“挑衅”...

>===我觉得, 您也快为日本人义愤填膺、面红耳赤了, 我没兴趣住钓鱼岛, 我希望能以平常心,能中性地看待钓鱼岛。我实在没兴趣争辩,只好摘抄些短文(诚挚地向各位视力有明显下降趋势的同志致歉),以便您今后不拿旧地图说教(多谢GOOGLE)===<


顺便提一下,您所说的民间企业的情况:
1884年,古贺辰四郎根据信天翁的行踪,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并捕捞周围海产物。古贺随后向冲绳县的知事提出允许开拓钓鱼岛的申请,但被拒绝,井上清在同一篇文章中写道:“因当时该岛的归属,还不明确是否为帝国的领土之故”。1885年,冲绳县知事上禀日本总理大臣,申请批准将钓鱼岛、黄尾岛和赤尾岛归其管辖。据学者丘宏达在《日本对于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中记述,此事由内务大臣征询外务大臣的意见,外务大臣仔细考虑后,“认为上述三岛屿乃是接近中国国境的蕞尔小岛,且当时中国报纸盛载日本政府占据邻近台湾的中国属岛,催促中国政府注意。基于上述理由,建立国标、开拓这些岛屿之事,须俟后日,伺机行事”。日本内阁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同意冲绳兼并钓鱼岛两个岛屿。该决定与中日甲午战争密切相关。甲午战争发生的时间是1894年7月到1895年3月,但实际上在1894年10月中国海陆军在战争中均告失利,中日战事大势已定。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在就批准兼并钓鱼岛给外务大臣的行文中说,“今昔情况已殊”。“今昔情况已殊”,指的是日本稳操胜算,中国无力反击,日本将钓鱼岛划入版图不必顾虑清廷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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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的立场

日本政府明确声明拥有尖阁群岛的主权。日本政府明确将钓鱼岛列为美国军事保护对象。

1885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钓鱼岛进行了实地调查,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领土版图之内。

自此以后历史上,尖阁群岛/钓鱼岛一贯构成日本领土南西群岛的一部份,并且不包含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日本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钓鱼岛;该群岛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群岛的一部份交由美国管治;并被包括在于1971年6月17日,根据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议(归还冲绳协议),将管治权归还于日本的地域之内。以上的事实,足以明确地显示尖阁群岛/钓鱼岛作为日本领土的地位。

此外,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钓鱼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就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好,中华民国政府也好,都是到了1970年下半年,开发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的动向表面化之后,才首次提出尖阁群岛/钓鱼岛的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曾经举出过的,作为各类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证据等各项论据,都不能够足以成为在国际法上证实中国对尖阁群岛/钓鱼岛领有权的有效论据。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接管由日本政治团体于1978在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台。并已将该灯台明确记载在由日本政府制作的日本海图上、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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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场
因为美国曾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将此岛作为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而占领,之后美日安保条约也包括了此岛,因此现在美国一直保持谨慎避免自身陷入对此岛主权的争执当中。

2004年3月24日,美国务院发言人埃里利在指出该群岛自1972年后一直在日本管治下的同时,表示华盛顿对这有争议的群岛的最终主权不抱持任何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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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面认为明朝初期钓鱼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880年日本官方向中国提交的有关琉球所属的宫古,八重山群岛地理范围数据中内,没有包括钓鱼岛等。就是说,当时日本官方并未就钓鱼岛主权问题定下结论。而1895年日本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5年《开罗宣言》声称,日本将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20世纪60年代,该地区发现油气资源后,日本开始重申它是自己的领土范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此岛被作为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而被美国占领。美国和在美国占领下的南西诸岛/琉球列岛政府明确的对该岛行使了治权,美国海军视久场岛/黄尾屿和大正岛/赤尾屿为机动区。

一些日本学者指出1945年的中华民国占领该岛并不困难,因为两个月前台湾及其周边岛屿美军已经将占领区扩展到了Yaeyama岛。所以日本学者称中华民国并没有意愿拥有该岛主权。他们也拿出一些当年的中国官方出版物证明该岛是冲绳县的一部分。

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国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中国政府则指出旧金山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只有中华民国参加,不是全面的和约,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方面不承认这个和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议时,1972年该岛被美国以冲绳县的一部分归还给日本政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外交部都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至此,钓鱼岛问题就成为了中日关系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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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中国钓鱼台争论

刘进图

国际法学观点之探讨,旨在和平而理性地解决国际门间的纠纷,钓鱼台问题纠缠着数百年的历史,和中﹑日两个民族之间的恩怨情仇,是极不容易解决的纠纷。

在国际法国家声称拥有某块土地的主权,不在乎基于割让(Cession)﹑先占(Occupation)﹑久占(Prescription)、征服(Conquest)和独立(Independence)等几个模式。中国和日本均声称拥有钓鱼台的主权,到底是基于哪一种模式?谁的法理依据较强?

日本以「先占」原则据钓鱼台

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日本外务省发表统一见解,以为「尖阁列岛」(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称呼)是日本固有的领土,其根据有五点:

(一)明治十八年(公元一八八五年)以后,经现地之再三调查,不只是确认该地为无人岛,并经确认清国之行政权没有达到该地之事实,于明治二十八年(公元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编入冲绳县(即琉球)。

(二)明治二十八年(公元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之下关(马关)条约,清朝割让台湾及澎湖诸岛给日本,其中尖阁列岛不包括在内。

(三)旧金山和平条约(于一九五一年由美﹑日等国签订)之中,尖阁列岛不包括在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与冲绳一起置于美国的行政权之下。

(四)当时各国政府都没有异议,及冲绳归还之日近,周边大陆棚的石油资源之存在的可能性确定以后,才开始骚动。

(五)从来台北及北京政府所指出的历史、地理及地质上的理由,都不能做为国际法上有效的论据。

简言之,日本认为其对钓鱼台之领土主张乃基于钓鱼台于一八九五年前为无主之地(terranullius),日本人因先占而取得主权,并进行了五十年的有效管治,直至二次大战战败,因签订旧金山和约(一九五一年),同意美国以托管形式管辖冲绳岛及钓鱼台,才暂时失去对钓鱼台之治权。一九七二年美国交还冲绳岛及钓鱼台之治权后,日本乃恢复了对钓鱼台之完整主权,北京和台北是因为在六九年得悉钓鱼台一带有石油才起了争夺之意,之前一直持默许态度,其所提出之历史及地理论据并非法律论据,不妨碍日本之主权。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一九七一年前为都于台北的中华民国,之后为都于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的政府多年来均强调钓鱼台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论据综合扼要陈述如下:

中国亦以「先占原则」得钓鱼台

(一)早至明朝嘉靖年间(公元一五三二至三四年),中国官方文献已为钓鱼台列岛名命,官方及民间皆视之为中国属土,划入本国海防区线内。明、清两朝间,尚有大量文献证明此点,民间有关钓鱼岛的文字记载更可上溯至明朝永乐年间(公元一四零三年左右,一说法为该岛由中国人杨载于一三七二年发现。)钓鱼台因此并非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行政上于明朝年间隶属福建省,清朝初年起从属于台湾,数百年来乃台湾渔民捕鱼采药之地。

(二)中国乃因日本发动甲午战争,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才于一八九五年起失去对钓鱼台之管治权。

(三)二次大战后,根据中、美、英三战胜国发布而日本无条件接受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Proclamation),「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洲、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内。」依此规定,琉球群岛在法律上已脱离日本,其归属原应由盟国共商。美国先占据琉球(即冲绳)而后交予日本,本属非法的私相授受行为,后因苏联、中国(北京)及其它国家支持琉球归日才变为合法,唯日本重新取得对琉球之主权并不影响钓鱼台之归属。

(四)根据中日和约(一九五二年),「马关条约」等殖民侵略战争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尽遭废除,中国恢复对台湾及其属岛之主权,自然也包括对钓鱼台之主权。

美日私相授受不损中国主权

(五)美、日于五一年签订旧金山和约,其中第三条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南西群岛」诸岛屿(琉球群岛及其属岛)划归美国托管,因美日后来声称条约用意乃把钓鱼台包括在内,对中国行使对钓鱼台之主权虽构成千扰,但并未令中国失去对该岛之主权,原因为:

1.中华民国政府当时已向美国正式提出外交抗议,反对和约内有关琉球群岛之安排。至于钓鱼台,由于和约条文没有言明属托管范围,而台湾渔民仍可如常自由往该岛作业(直至一九七零年),故此毋须抗议;

2.六九年底,当美日宣布达成协议,美国将于七二年把冲绳岛(琉球)连同钓鱼台一并交还日本时,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提出了抗议。美日之间的协议和其后正式签订之条约(一九七一年)就钓鱼台问题而言,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3.美国政府于交出冲绳岛管治权前在国会及国际上的明确表示,其依旧金山和约取得之一切权利仅为行政权,所交还的也仅能是行政权,不影响中国或日本对钓鱼台之领土主权主张。

日本图以实际控制逆占主权

(六)日本自七零年起断续地对钓鱼台企图建立实际控制,包括容许右翼组织到岛上建灯塔、立国标、及以侮上保安厅舰只驱赶中国渔船,对中国行使对钓鱼台之主权虽构成干扰,但并未令中国失去对该岛的主权,原因为:

1.两岸政府及民间对日本侵犯中国主权行为均一再提出抗议,日本因此不能按照「久占」原则取代中国成为钓鱼台主权拥有国,除非日本能无间断地、在一段极长时间内(例如五十年)对钓鱼台实行有效管治。

2.中日于一九七八年八月签署和平友好条约,中方认为双方已同意暂时搁置钓鱼台主权争论,将来透过和平磋商共同开发该岛一带资源。日方纵或持不同理解,但条约明言双方均须遵守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双边关系上的争论,绝不采取武力或威吓,钓鱼台争拗于签约前已明显属于中日争论,且曾发生武力威吓对峙事件(七八年四月),条约签订后近年间钓鱼台明显再度成为中日双边关系上的争端,日方单方面以海上保安力量,透过武力及威吓手段,营造造有利于日方的优势,已违背了条约的内容。并且,国际法之一项根本原则为不鼓励任何国家以武力解决领土纠纷,日本不应该因违背此原则而在法理争论上获得任何好处,其因此建立之所谓有效管治之事实对其主权主张并无作用。

简言之,中国对钓鱼台之主权主张也是基于先占,且时间上较日本声称「发现」钓鱼台早了至少三百五十年(可多达五百年以上)。中国虽因日本的侵略战争和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一度失去对台湾及钓鱼台之管治权,但二次大战后钓鱼台已因波茨坦宣言在法律上脱离了日本,并随着马关条约之废除而复归中国,美日之间的片面安排对中国毫无约束力,虽对中国行使对钓鱼台之主权构成干扰,但并未令中国失去该岛主权。日本二十六年来侵略及挑衅行为因此乃对中国主权及领土完整之侵犯,但完全无损中国对该岛之主权。

细心比较中日两方的论据,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一八九五年时,钓鱼台列岛是否无主之地,若是,日本凭先占取得该岛主权,并因成功逼使中国割让台湾,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对钓鱼台行使了长达五十年的有效管治﹐日本确可声称钓鱼台列岛乃日本固有领士﹐二战后之种种事情及中国之争逐主张恐怕不足使其失去对该岛之主权。

若果钓鱼台一个世纪前并非无主之地﹐而是中国领土﹐则日本在一八九五年后管治的钓鱼台只能够是因为殖民侵略的缘故﹐与以武力窃据他国领土无异。随着殖民地时代的终结﹐国际法庭绝不会承认此类领土主张﹐中日之间的和约(一九五二年)也已明确地废除了一切日本因战争和不平等条约而得之权利﹐钓鱼台重属中国所有乃必然和唯一的结论。美日既不对钓鱼台拥有主权﹐两国之间一切私相授受的协议书皆不可能在国际法上获得承认﹐也
不可能影响中国之主权﹐除非中国承认或默许日本对钓鱼台行使管治权﹐否则﹐中国之主权主张必立于不败之地。

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学者在七十年代曾作过大量的考证和争辩﹐日本的学者一般承认钓鱼台之名见于中国历史文献确较「尖阁列岛」见于日本文献为早(据日本历史学家考证﹐尖阁列岛一名乃日本人黑岩恒于一九零零首次使用﹐大概乃概英国海军地图对该岛之尖头而得名)﹐但日本的国际法学者质疑说﹐中国的许多文献仅提及钓鱼岛之名字﹑航标方位及用途﹐并没有明确显示明朝或清朝政府有意对该岛行使主权﹐认定及宣称该岛为帝国之属土,因此,钓鱼岛纵或为中国人发现及使用在先,法律上仍属无主之地,日本将其收编冲绳悬八重山郡石垣村之政府行为仍足以构成先占。

中国学者提出的反驳论据具说服力的很多,但论震撼力,却要数京都大学的历史学教授井上清先生的考证和著作。这位纯粹本于学术良知为中国发言,在本国内受到无尽排挤和冷眼的日本学者,在对日﹑中两地的历史文献原材料作了深入研究后,得到的结论是:

日本学者支持中国先占论

(一)由钓鱼岛到赤尾屿一连串的岛屿,至迟在十六世纪中叶起,中国方面知道其位置,用中国称呼,明确地自知其为中国的领土。

(二)琉球的王府、人民还有日本人,不认为这些岛屿是琉球领土。相反地,其为中国领土的情形却为琉球人所皆知,日本有识人士也都承认。

(三)明治维新以后到甲午战争日本战胜时,日本政府对于这些岛屿的领有权从不曾主张过,该地明里暗里都被认为中国的领土。

(四)这个列岛的一部分命以日本名之尖阁群岛,是由于英国海军所取之名字,而且黑岩恒氏所命名的尖阁列岛,不包括赤尾屿,但该屿与钓鱼岛等在历史上属同一岛群,同被视为中国领土,及中国使臣出使琉球的必经之途。

(五)所谓的尖阁列岛之成为日本领土,是由于甲午战争日本的胜利,从中国夺得台湾、澎湖列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一环,而开始发生的。

中国官方行为构成先占

井上清教授还对日本政府声称于一八九五年一月经内阁议决收编尖阁群岛,于翌年四月经天皇敕令第十三号对外公布,这些日人深信不疑的「史实」,提出了许多质疑。好些中国学者,也提出了同样的质疑,甚至指日本政府刻意把收编钓鱼台之时间提早至马关条约签订前,以示取得该岛与马关条约无关。看过这些中﹑日学者引述的史科和论据后,我相信中国于明朝年间,官方和民间不但已发现及使用钓鱼台群岛﹐政府的行为和官方的文献更已清楚显示该列岛为中国领土,原因有五:

(一)明朝多位曾奉派任琉球之使臣所着「使琉球录」中,对中国领土和琉球领土之记述明显不同,且用上了「中外之界」等字眼以资区别,当时中国及硫球之地图亦足左证,日本学者说这些中国使者「并不关心所经之处是否中国领土,要为后世所确认」,显然不符合文献之字眼。

(二)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领土观念,甚至琉球王国也是臣服于中国的藩国,认为从中国本土至琉球岛之间,被中国官方及民间广泛使用的各岛为无主之地,显然不符合文献的精神。

(三)日本学者是以现代国际法的领土主张表达标准来论释中国十六世纪中叶的文献,认为只要没有明文说及「此乃中国领土」文字即为未作有效之主权主张,在国际法学上显然是错误的。国际法上一普遍被接受之观点为衡量取得土地之行为有效与否应按占取时之法律或国际行为标准厘定,按照十六﹑七世纪时欧洲国家扩充版图之简约程序而言,中国因发现、使用而拥有了钓鱼台之行为当无可否定。

(四)一五五六年,为抗击抢掠中国和朝鲜沿海地区的日本海盗集团,安徽人胡宗宪被任命为讨伐总督,负责守卫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在内的中国海上防区,此一官方行为显示中国视钓鱼台为属土,并实行了防卫与管治。

(五)到了一八九三年,慈禧太后颁发诏谕,将钓鱼台、黄屋屿﹑赤屿三小岛赏给后来出任邮传部尚书之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此事发生在日本吞并琉球后,马关条约签订前,足证中国在日本声称〔先占」钓鱼台这「无主地」之前,中国之政府行为已再次彰示中国视钓鱼台为领土,即使按现代国际法之标准,中国早于日本占有钓鱼台亦属不可推翻。(此诏谕由盛宣怀传予孙女盛毓真(又名徐逸),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列入了美国国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之纪录内)。

结论:应以和平理性磋商解决纷争

当然﹐笔者非历史家﹐只是按曾经修习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历史学者的研究成果﹐意图整理出一个脉络来,供读者参考,这样短的篇幅里,也不可能陈述过多典故或案例,只能力求深入浅出。如果要全面地讨论上述问题,恐怕非写一本书不可。香港或海外的国际法学者大可以考虑一下。

说到底,国际法学观点之探讨,旨在和平而理性地解决国际间的纠纷,钓鱼台问题纠缠着数百年的历史,和中、日两个民族之间的恩怨情仇,是极不容易解决的纠纷。

刻下两方都坚称拥有钓鱼台主权,并为此磨擦不断,两国的民间保钓运动已渐渐发展至可能危及两国人民感情及正常交往的阶段,这是两国大部分人民和政府所极不愿见到发生的事情。

摆在双方眼前的路只有两条,其一是诉诸实力,任由官方或民间的力量对拚,最终力强势蛮者胜,为此中国一方有人建议出兵,在钓鱼岛作导弹演习,或组织民间敢死队到岛上炸毁灯塔,日本的右翼团体也誓言以生命保卫灯塔。另一途径是诉诸理性和平的讨论,只要中日两国政府同意就钓鱼台纠纷问题展开外交磋商(不一定要马上触及主权问题或称之为主权谈判,只须视为中日争端谈判即可),两国民间的风波应不难平息,必要时两国政府可宣布钓鱼台为军事禁区,民间团体不得前往,从而为谈判解决纷争铺路。

中国看来是有意愿进行磋商的,所虑者是日本方面舍不得放下其以武力手段取得之有效霸占钓鱼台成果,不愿意走上理性磋商以解决纷争的路,若由此而引发冲突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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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火凤凰:http://people.freenet.de/chinatow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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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节摘: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 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1893 年,慈禧太后曾下诏将钓鱼岛等3 个岛屿赏给臣民盛宣怀作采药之用等;四是从国际条约(国际法) 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是: (1) 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 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 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且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 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 (2) 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的,而不是包含在基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 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 基于第2 条的理由,钓鱼岛群岛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 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 年6 月17 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该群岛包括在归还区域之内; (4) 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3〕

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有三,即: (1) 中国所举的事实能否从法理上证明在1895 年以前钓鱼岛属于中国; (2) 日本的“无主地先占”结论是否成立;3) 战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要解决这些纷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澄清以下几点:

1 、从时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 世纪即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权。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关系发展的产物,以西方的国际法原则来检验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领土的合法性本身是不够合适的。即便如此,中国也并非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这里,我们可以导入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Intetemporal Law) 概念。

时际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1928 年,仲裁员休伯尔(Max Huber)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思想,并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于该案。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权利在时间上的效力区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从而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 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 的法律予以确定。〔4〕这一引申使时际法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上更加完善和严密。

自1928 年帕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根据休伯尔的著名论述,在判断钓鱼岛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 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本世纪70 年代初的国际法; 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推导出的时际法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 所包含的第一个要素,即“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则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对于领土的取得,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承认“发现”或象征性占有为有效方式。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physicaldiscovery or simple visual apprehension) 而言。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5〕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15 —16 世纪,通过发现取得的领土或在海外开拓殖民地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从中国方面所举的史料来看,中国至晚于1403 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已有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 年发现该岛早480 年。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等岛屿至少从15 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至于在明清时期,这些处于边远地方的小岛上是否有中国人定居,并不影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根据休伯尔公式的第二个要素,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时还必须确定有关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时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6〕例如,在帕岛案中,法官休伯尔确定1898 年12 月10 日是“关键日期”,因为这一天西班牙同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殖民地,并将帕岛割让归美国所有,而美、荷帕岛之争也正是由此而起。类此,我们可以断定,1895 年1 月14 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为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争端的关键日期。

现在的问题是在1895 年1 月14 日以前中国是否继续维持了钓鱼岛主权上的“权利存在”。如果没有,日本就有凭藉“有效先占”法理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可能。

史实表明,在1895 年1 月14 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 年之久,这些显示已如前述。另外,在中国大陆学者吴天颖所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一书中还证实,中国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 确立行使军事管辖。〔7〕因此,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

综上所述,在1895 年以前,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这一点在国际法上是经得起检验的。

2 、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真正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

在15 —16 世纪,在国际法上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但到了18 世纪后半期后,由于“无主地”已被帝国主义掠夺殆尽,因而仅仅发现已难作为取得土地的足够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主地先占”原则就取代了原先的“发现”原则而成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在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无主地先占”必须是“有效先占”,它要满足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 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8〕

为了证明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日本一再声称它是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占”原则行事的。这里姑且不论中国的主张,单从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来验证其主张是否成立。从日本方面的资料来看,它确曾有过领有的企图。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 ,日本内务省地理局在其编纂出版的《大日本府县管辖图》中,首次将钓鱼岛等岛列入琉球管辖;明治十九年(1886) ,日本海军省水路局出版《寰瀛水路志》,将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划入日本洲南诸岛。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领有企图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这种企图的主体并非日本中央政府或内阁决议,因而并不代表国家行为;二是当时中日琉球之争并未解决,中国清政府从未承认琉球归属日本; 三是这些企图具有片面性和不公开性。因而,这种领有企图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实质意义。

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也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 年9 月22 日冲绳县令西村扌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关于使无人岛归属冲绳县下之事,虽不敢有所异议,然其地势与日前所呈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 相异,且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之钓鱼台、赤尾屿、黄尾屿为同一之物,也无可怀疑。果为同一之物,则其不但既为清朝册封旧中山王的使船所熟悉,而且也各别附有岛名,成为航行琉球的目标,此事甚为明显。因此,对于此次与大东岛建立国标同样,一经勘查就马上建立国标之事,不胜担心之至。”〔9〕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10 年,日本政府即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关于占领的宣告,由于日本内、外务两卿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

关于占领的行动,日本是以1895 年1 月14 日的内阁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事先既没作占领宣告,事后也没有通知中国或明文写入条约,因而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

至于实效管辖,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足够证据。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群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而现存于钓鱼岛上的“国标”,也只是在1969 年5 月15 日为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争端发生之前曾对钓鱼岛群岛进行过实效管辖。

总之,就“无主地先占”的五个要素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有过程的比较来看,日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重大缺失,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之说完全不能成立。换言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3 、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这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 首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其次,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在1945 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的地位。根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在战后理应将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而根本不存在战后美日所谓的日本对钓鱼岛群岛享有“剩余主权”的说法。至于1951 年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苏等国的参加,因而是非法的,这一点,周恩来外长在同年9 月8 日的声明中早已指出过,而与此相关的1971 年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自然不能产生决定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法律后果。最后,美国也承认日美之间的条约和协定并不表示美国承认日本对这些岛屿享有主权。美国很早就声明, “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它要求者的权利。”直到1996 年9 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10〕可见,美国政府也并没有因条约和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群岛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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