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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关于林樟旺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质疑有关部门的办案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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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关于林樟旺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质疑有关部门的办案动机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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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标题:
st关于林樟旺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质疑有关部门的办案动机
(234 reads)
时间:
2005-5-25 周三, 下午10:20
作者:
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为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斗争。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2003年以来未查结的毁林开垦、超额采伐、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非法收购经营加工和非法运输木材、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政府和民众有责,对此利国利民的英明决策,我十分赞同。
但是在本案中,地方有关部门以“非法侵占农地罪”拘捕林樟旺等公民,是在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情况下的冒险蛮干,属于明显的借题发挥,上纲上线,甚至让人怀疑其真实的办案动机究竟何为,是否有借“专项整治”之名,行变相牟利之实的意图呢?本案中,林樟旺等公民既非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手续报批责任人,又非林木采伐者,纵因失于督察而有小过,却绝够不上刑罪标准。对此,我的同仁高智晟先生已有详细分析,多位法学专家将会有深入阐述。唐荆陵律师也认为:1、林樟旺等投资者是依据协议投资村里自建的机耕路,主观上不具有占用林地的违法故意;2、办理占地手续的义务按照协议由村集体承担;未办手续的瑕疵的存在并不能转移该责任主体;3、未办理手续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4、建设机耕路不属于《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列明的范畴。按照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不应该在条文文意外进行扩充解释。
这里再重申一点:本案事实并不构成犯罪。修机耕路不属于刑法禁止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犯罪行为。机耕路本身就是合理使用土地,有效实现土地农用价值的附属设施,绝非刑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改变土地用途的侵占农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并不包括修筑机耕路的情形和内容。
如果说作为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和手续报批责任人的龙泉市姚坑村百多名村民“毁坏林地”,在法律上倒也并非毫无道理和依据。问题是,他们置身大山深处,世世代代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贫穷闭塞生活,政府所一再强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丝毫保障。
当村民们一次次向当地政府求助、要求政府部门帮助开一条致富路(列入康庄工程)的时候,不知道政府做了什么;当村民们好不容易筹到10余万资金开路打洞100余米、又因资金不足半途而废时,不知道政府在哪里。在姚坑村民好不容易引进“外资”成功修造了一条由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内田的机耕路时,有关部门却于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五个(一人在逃)“项目的出资人”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对公民林樟旺实施逮捕。
对于作为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手续报批责任人、林木采伐者的姚坑村,有关部门不闻不问。显而易见,这也许是因为姚坑村民太穷,没有什么油水。但是,修成的路因无人管理多处塌方而不通,姚坑村村民通过“外资”修路发展和致富的希望已经破灭,由于难以忍受生活的闭塞和贫困,更由于害怕遭到有关部门的追究处罚,据说,姚坑村已有大批村民外逃和外出打工了。
更为不解的是,有关部门一边追着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万元票据原件(在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又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并曾承诺见了原件就退款和放人,一边却重新去龙泉姚坑村取证,可以想象得出这些穿着制服的人会如何威慑姚坑村村民,从而取得有利他们的证词。除了外逃和外出打工者外,剩下的一些村民可能已被吓出了毛病。
从人权的层面而言,遂昌的黄塔村、龙泉姚坑村广大村民都是受害者。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社会秩序的。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有关部门滥用职权,使一部好的法律却变成了阻碍当地农民生存发展、剥夺当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的拦路虎。
正如《汉语文学》站长黎正光先生所说:一个中国贫穷的小山村,村民们为摆脱贫困现状,想了无数的办法(本应政府设法解决的),然而,勒紧裤带的中国农民,好不容易在自己的路快修通时,却遭遇一场意想不到的横祸——地方有关部门抓人了!很想提一个问题,如果姚坑村民和修路者有错的话,他们为什么不在修路动工之初就来调查和制止呢?对他们所抓之人,在处罚时为什么又是“行政”又是“刑事”一起派上用场呢?试问,我们的“法律”和一些执法者是在维护公民的利益和人权,还是受利益驱动而用“权”去整肃那些弱势群体呢? 我想,在偌大的中国,那些敢于坚持道义、搁守良知的善良人们,是会用法律与舆论来声援姚坑村民与林樟旺们的冤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慎行,尽快释放这些无辜的公民,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05、5
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
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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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_pecker
- (2 Byte) 2005-5-25 周三, 下午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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