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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师涛究竟泄的什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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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师涛究竟泄的什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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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师涛究竟泄的什么密? (453 reads)      时间: 2005-5-23 周一, 上午11: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个问题我问了英子两遍,看来她还没有弄清楚,既然弄不清楚,最好不要急着发言,观点可以创新,事实还是不能捏造的。

这是师涛上诉书的章节,供英子学习。


1、《国家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1号)的文件内容只是执政党的关于稳定、宣传工作的政策规定,没有具体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只限于某一级别、某一范围的党员、官员知晓,并且也不符合该法第8条中列举的涉及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外交外事、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追查犯罪以及经国家保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范围。并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许多文件、通知均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而该11号文件从内容上看,是关于“稳定工作”的事务性文件而非国防机密、科技情报、商业秘密或国家资源数据,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内容,是全天下众所周知的事实,毫无“秘密”可言。将此内容的文件列为“绝密”,本身就与“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政务公开”的执政纲领相违背,有规避公众“知情权”之嫌。

2、这份文件甚至不能认定是政党机密,因为从逻辑上讲,政党是个封闭团体,政党机密不能扩散到非政党人员。假若传达到非政党人员,等于事实上文件已解密。本案上诉人是非党人士,没有在中共党旗下宣誓保守政党秘密,政党将自己的文件扩散到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为政党保密的义务。

3、国家保密局在事后为这份中共中央文件确定密级,违背《国家保密法》第8条的规定,是为安全部门罗织罪名制造证据。这样制造出来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这份事后炮制的证据正好说明对这份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使国家安全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都没有把握,怎么能要求上诉人知道是国家秘密呢?

4、这份文件虽然有声称国务院办公厅联署,但是从文件的内容和文件发布程序看,仍然是一份政党文件,不是涉及政府事务的文件。因此,不能由此视为国家秘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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