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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所理解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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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所理解的“利益冲突”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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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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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所理解的“利益冲突” (727 reads)      时间: 2005-5-19 周四, 下午6:03

作者:根源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所理解的“利益冲突”


这几天,“利益冲突”忽然间成了独立评论和罕见奇谈等海外中文论坛使用频率最高的非常用词组之一,可说达到了炙手可热的程度。热闹是够热闹了,但纵观各方的说法,我觉得好象都没太说到点子之上。

我回溯了一下,发现引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争议的焦点,主要也就集中在两处,一处在程晓农、何清涟夫妇身上,一处在茉莉女士身上。前一处主要是何女士前几年曾接受过“中国人权”这个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而今年其夫程晓农先生受邀担任该组织的新理事。后一处主要是茉莉女士前几年可能向“中国人权”这个组织申请过资金但未果,而在今年“中国人权”的风波中茉莉女士对该组织及其领导者批评比较多。


按我的理解,一个人的社会行为是否存在“构成利益冲突”的嫌疑,至少应该看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所涉及的人是否拥有公共权力(包括较为广义的公共权力,如经济层面上的公共权力);二、所涉及的人是否存在一个及以上相关的利益关系链条。

第一点很好理解,要是一个人根本没有涉及任何包括广义在内的相关公共权力的话,他的行为再怎么“利益冲突”,对公共权力架构的公信力也是构不成什么实质性伤害的。第二点也不难理解,因为既然存在着“冲突”,那么作为“冲突”的主语,至少应该有一个或以上的事物是实际存在着的,往深一点说,其中至少还有一个或以上的事物是以显性的方式存在着的;反之,如果什么事物都不存在,那谁跟谁“冲突”,什么跟什么“冲突”,就难以自圆其说了。所谓“孤掌难鸣”表达的就是类似的道理,而要是连一个“掌”都没有,那又不知如何“鸣”呢?


我们先来看对茉莉女士“利益冲突”的质疑。我想,根据我上面提出的两条判断准则,茉莉女士是根本不存在什么“利益冲突”之嫌疑的。其一,茉莉女士并未正在担任或曾经担任过任何与“中国人权”这个组织的公职(包括“名誉公职”,有名无实的花瓶公职),所以谈不上存在什么与“中国人权”公共权力架构有关的“利益冲突”的嫌疑。其二,茉莉女士即使数年前曾经向“中国人权”申请过经费资助,但是由于这项申请并未取得成功,她与“中国人权”有关的利益链条从来就没有成功建立起来过。也就是说,迄今为止,茉莉女士与“中国人权”这个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绝对数量仍然恒等于零。“利益”都没有,又何来“冲突”可言?

这种情形,其实有点儿象另一种情况:如果在中国大陆,普通老百姓曾经向实权部门(如公安局、工商局、海关、税务部门等等)申请办理某个牌照、执照,各种证件、手续都按规定提供得非常齐全了,但就由于没向实权部门提供贿赂或者回扣,导致牌照、执照等迟迟不能办下来。有一天这个实权部门被媒体或反腐部门盯上了,成了公众广泛关注的反腐焦点,这个老百姓于是站出来对这个权力部门提出尖锐的批评。但是,能因为这个老百姓曾经有过向该部门申请办理牌照、执照被拒的记录,就认定他对该部门的批评行为存在“利益冲突”吗?显然不能吧。

进而,不仅不能因此认定这个老百姓对这个实权部门的批评存在“利益冲突”,将来如果他继续申请办理该牌照、执照,或办理其他正当的事情,都应该是理直气壮的;而且,只要他的办事手续齐备,并且是按正当办事流程进行的,该实权部门仍然予以拒绝却又提不出什么经得起推敲的拒绝理由的话,那倒可以认定该部门有“公报私仇”之嫌疑。

总而言之,不当之处该批评的就继续批评,正事该办的还得继续去办,两者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不必因为曾经严厉批评过该部门,就觉得不好意思再去这个部门办事;也不必因为曾经去这个部门办过事没办成,在需要严厉批评该部门的时候就觉得有“落井下石”之嫌而有所顾忌。


至于何清涟女士和程晓农先生,两位都是我比较敬重的人士,而且在此之前我从来不知道他们的夫妻关系。我最早注意上程先生,是在前几年他在湖南的《书屋》杂志发表一篇长文之后。当年有一段时间《书屋》杂志曾经遭到过无端的封杀,为此我还特地联系过该杂志的主编,在给予声援之余,还顺带打听过程先生是何方神圣。

他们与“中国人权”存在“利益冲突”之说法传出以来,我也看了有关的质疑、他们的辩解及质疑一方的回应,我觉得这个“利益冲突”也是不存在的。其实,他们的所谓“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在是否存在“角色冲突”之上。而根据他们提供的作为受经费资助对象及担任理事的时间表来看,两段时间并无重合之处,因此这种“角色冲突”的指控也不成立。

这就象法治社会的官员只要在担任公职之前,确保有可能存在“角色冲突”的其他“角色”已经停止,公众一般就不会产生类似质疑一样。


我觉得海外中文论坛能够进行诸如“利益冲突”、“角色冲突”这类的相互检视和监督,其实是一个进步的表现;如果能够形成一种习惯、一种程序,那就更好不过了。至少,总不会比互相“抓特务”、泼脏水还要坏吧。

从自身做起,自觉地把自己纳入法治社会的轨道,不将别人对自己存在“利益冲突”的指控当作一种敌视行为看待,也不将对他人“利益冲突”的质疑当作一种攻击、诋毁他人的手段,无论是质疑的一方还是被质疑的一方都能够以平常心待之,那么海外异议圈子才有可能真正融入文明社会,才有可能成为非民主社会中渴望走向法治的人们的一个榜样和楷模,才有可能在引领非民主国家真正走向民主的过程中起到一些积极、正面的作用。

作者:根源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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