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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给老枭---凡事还得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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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你那份申诉材料,基本对你妹夫的情况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他现在进入的是一个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案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2001年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其目的是为了更强有力的保护耕地.
这里的“非法占用”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地的行为.而这里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农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等. 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从你的申诉材料看,基本表明了这么一个事实:
在2004年1月18日,甲方姚坑村与梅善良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其中明确了甲方负责报批,乙方负责出资建设,道路建成后,乙方的投资,通过机耕路峻工后对出村货物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回收。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合同进行了投资,已基本通路时,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于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
从这里可以看出,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在甲方还没有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前,就已经开始动工了.那么从手续上来讲,这开工本身就是个违法行为.
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的去出资,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收益,而合同中载明的:乙方的投资,通过机耕路峻工后对出村货物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回收.这说明了乙方对建成后的公路有收益权.
申诉材料里对此案提出了这么几点疑义:
一、此案不应作为刑事案处理,理由是:1,机耕路的发起人和实际受益人均是姚坑村和该村的全体村民,林樟旺等人不过是项目的出资人.2,如果将投资人作为罪犯,那么,作为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和手续报批责任人的姚坑村百多名村民势必成了主要的犯罪分子,否则于法于理都完全不通.
二、林樟旺等人的出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即使本案行为构成了犯罪,林樟旺也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因为机耕路的发起人、实际受益人、手续报批人,以及林樟旺等人出资回收办法的同意人,均是姚坑村(及其村民),林樟旺等人仅仅是项目的出资人,根本不可能对该机耕路行使形式上或名义上占有者权益.2,林樟旺等出资人没有非法占用农地的违法犯罪故意,因为办理政策手续也只能由姚坑村办理,林樟旺已恪尽了自己注意义务后姚坑村仍不办理,或者政府没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手续,既非林樟旺等人所愿意,也非林樟旺等人所能控制.
三,本案事实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修机耕路不属于刑法禁止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犯罪行为.2,本案所修机耕路被认定为共占用了山场林地21. 61亩,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姚坑村修建机耕路的数年期间,以及本案出资人修建该机耕路的一年多期间,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从未制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2,在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对林樟旺报捕,但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种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不但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对事件性质尚未确定时就滥用刑事手段惩罚公民,而且也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执法”动机、目的都是可疑的.
上述的这些疑义我个人认为,除了“本案所修机耕路被认定为共占用了山场林地21. 61亩,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一条外,其他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理由是:根据法律,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违反审批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地的公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而林樟旺等人既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建设方,同时又是该项目的受益方,在明知政府批准文件还没有下达前,擅自动工建设,改变原有土地用途,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至于申述材料提到的在修路其间,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从未制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这不能说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的行为违法,因为用地审批是土地部门的职权,在土地部门没有认定这个行为是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时候,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无权介入.他们的职权只针对非法砍伐林木而非违法占地.申诉材料上说的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一行为,可能是根据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和罚款处理.
当然,如果材料上所说:“本案所修机耕路被认定为共占用了山场林地21. 61亩,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条成立的话,那就还有文章可做.关键是如何把所占林地的面积减少( 控制在十亩以内).
我们国家现在耕地资源相当匮乏,而龙泉市由于它的特殊地理位置,人地矛盾尤为突出,基本呈现七山两水一分田的态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不加强土地管理,再不制止非法滥占农地的行为.那后果真的会很严重.过去,我们国家对非法占地的行为一般只采取罚款,或补办手续的方式解决.但这样做其实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地大规模减少这么一个严峻的现实,所以后来对刑法作了修正,将非法占用农地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其目的就是以法的威慑力减少或杜绝此类现象的不断发生.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老枭首先应该是要好好批评教育你妹夫等人不依法行事的行为,而不应该先指责政府的处罚行为,否则会缺乏公信力!
另外给老枭一条建议,在这个案子上,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意见非常重要,看能否采取补办审批手续或罚款等方式来解决!
多有得罪!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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