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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鲁肃网友认错道歉,并请鲁先生不要把自己的话塞在他人嘴里当成网战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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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鲁肃网友认错道歉,并请鲁先生不要把自己的话塞在他人嘴里当成网战利器
信天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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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鲁肃网友认错道歉,并请鲁先生不要把自己的话塞在他人嘴里当成网战利器
(340 reads)
时间:
2005-5-07 周六, 上午9:20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向鲁肃网友认错道歉,并请鲁先生不要把自己的话塞在他人嘴里当成网战利器
信天翁
我在楼下帖子里指责你把暮雪女士离开归咎于我,这并非事实,你的原话是:
“除此以外,你也有不少问题,比如你喜欢给别人加很多人家没有
的东西,还都是顺带说,遣词造句弄成那些似乎都已经是认定的东
西,旁人不辨,当事人却十分清楚,辩驳还十分费力。慕雪君就几
次抗议你的做法。你为了自己有东西可批,不顾起码的公正,文风
极端不正,这不是战风车的问题。争论很好,吵架也不要紧,但不
要夹带太多东西。 ”
确实不是我说的那个意思。这是我错了,在此向你郑重认错道歉。
之所以出这个错,倒不是你的阴暗思维方式以为是我夹带自己的东西。其实撇开道德不谈,我身经百战,早知这种拙劣伎俩立刻就会被对方戳穿,反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这就是我过去逐段引用你的原文加以批驳之故。但此次尊帖涉及的问题太多,那样做篇幅必然太长,又要引来你的攻击,说我动辄写上万拜“纠缠”你,所以只凭匆匆看过后的模糊记忆回答,让你钻了空子,趁机赖掉其他责任。看来以后还是不能偷懒。
这里跪求你别攻其一点,赖掉其余,这就向大家证明楼下拙帖举出的你的六点“堂堂正正”的作法有哪一条是我夹带进去的私货,我立刻就亮出你的原话来,如何?
不仅如此,你还一贯强加于人,把自己的话硬塞到无关网友口中去,最恶劣的例子就是硬要说加人指控老狼和老非是我的死党级朋友,由此证明“芦笛和网站关系不正常”。这次上面的引文中你又造谣说“慕雪君就几次抗议你的做法。”刚才的尊帖中更进一步说明:
“我说暮雪抗议你强加于人别人没有的意思,暮雪昨天(或前天)有
没有这样专门针对你的抗议帖子?我提她离开或撤销文集了吗?我说
她是被你打走的吗?再说一遍,我只说人家抗议你把人家没有说的意
思加给人家,是不是有这回事?你回避这个,却生出其他干什么? ”
我可以明确地回答你,没有这回事!
暮雪女士这次一共给我写了三个帖子,全附在下面,你看看到底人家是否反复抗议我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她。她第一次劝告我不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指控高寒就是新抗联,引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告诫我,第二次却改口说那是她自勉。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不会把那理解为抗议我“喜欢给别人加很多人家没有的东西,还都是顺带说,遣词造句弄成那些似乎都已经是认定的东西,旁人不辨,当事人却十分清楚,辩驳还十分费力。”
所以,鲁肃君,我确实在前帖里就“暮雪离去”事强加于你,但此外从未有过这种事。而且,我有错就认,毫不含糊,乃顶天立地大丈夫。而你不但一贯把自己的话塞到无关网友的嘴里,用人家来作你的网战利器,眼下曲解暮雪的话就是最新证据,而且毫无敢做敢当的男子汉气魄,抓住别人的一点失误就趁机逃脱规避其他实质性指责,是不是?
如果你不同意,坚持认为你真是个男子汉,这就请你当众向我学习,为你把自己的意思强加到暮雪女士身上,利用她来作你打人的腐尸毒的卑劣行为,对她、对我本人认错道歉,如何?
顺便再次提醒你一声,反复使用“吐痰”来侮辱对方,似有违反坛规禁用排泄物词汇之嫌。我过去已经一再指出,但你至今怙恶不悛。以前代理法官之身干这种下作事,实在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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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暮雪女士的有关帖子
作者:暮雪 标题:芦先生,我想仅凭您所认为的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 - 2005-5-4 10:55 (34 reads)
或称之为情况证据,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
我个人非常愿意相信您的说法,但我无法说服自己也不敢去告诫别人,您们对这位“高寒”的指控是完全无误的。如果我去转告长者,有关这位“高寒”的恶行,那我必须要有确凿无误的证据,我必须为自己的话负责,否则也只能是什么都不说为好。
不要轻易给人扣上“莫须有”的罪名,那样很伤人的,“己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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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暮雪 标题:谢谢芦先生的回复! - 2005-5-5 01:14 (59 reads)
我想我与芦先生对此事的出发点不同,芦先生对此事的处理仅立足于网上,而我有可能涉及到网下的实际问题(如果我要将此事告知其他长辈),那么我必须要对自己的话负责任,所以文中最后一段“不要轻易给人扣上‘莫须有’的罪名,那样很伤人的,‘己不欲,勿施于人。’”是对我自己说得,而我又岂敢“批评”芦先生半点不是。
芦先生“一触即跳”的风格,我想我还是退避三舍比较明智。
您也不用挖苦我,说什么“请女士前去苦口婆心地说服感化他”,我不是菩萨,没有度人的能力。
我是搞技术的,我就说说从技术角度看证据的有效性,在网上,如果能够有证据显示“新抗联”和“高寒”的IP地址是同一的;如果更进一步有数据显示两者的网卡地址、所使用的计算机名称等相关属性是同一的,那么可以确定这两者使用的是同一台计算机;如果可以进一步证明这台计算机是私人拥有而非公共的,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这“新抗联”和“高寒”是同一个人。
再次感谢芦先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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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暮雪 标题:芦先生,我不知道该如何解释, - 2005-5-5 12:47 (92 reads)
您说:“我深信世上没有哪个长辈听说过此人,哪怕是介绍了也不知道,更不可能对他本人构成什么伤害。”
但事实并非如此,否则我根本不必如此认真地想知道,这种指控是否有确凿无误的证据。我记得,有难属曾在一份倡议书上签过名,一位长辈曾对我说过,很感谢一些义工的热心。在网上,我只能对您说这么多了。我不希望那些难属遭受到伤害。
但是,我也不能不负责任地给人扣上“莫须有”的罪名,我要说服的是那些难以上网,无法了解这么曲折的网上事实的长辈。我不想伤害无辜的人,所以,我说“己不欲,勿施于人。”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我应该离开这个论坛,这里缺乏平和理性的氛围。我不过仅仅对证据的说服力,提出疑问,就遭人如此漫骂和构陷,居然说我是在“帮高寒说话”,甚至构陷我是高寒认识的一个“蠢货”。我与这位叫“高寒”的,素昧平生,从无一字的交谈。
再讨论下去,我不知道还会有什么更无耻、更匪疑所思的构陷。这里不是我这种弱女子能生存的地方,我选择离开。
不管怎样,谢谢芦先生的善意,或许我自己说话也不够平和,如果有什么不当之处,请您原谅。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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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份薄礼也一并笑纳了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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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天翁
- (70 Byte) 2005-5-07 周六, 上午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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