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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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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的一些看法 (645 reads)      时间: 2005-4-02 周六, 下午3:54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感谢邋遢道士提出一系列讨论,本人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欢迎各方理性批评。

首先,我以为,海纳百川虚拟法庭的设立,是为了实现权利的制约,但分权仅为实现此目的的部分方式,其根本核心是引入“陪审团”制度,使得最终判决权,归审判团。

我愿意指出其中几个关键要点:

1)整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一个公平理性的讨论环境,并非为了保护写手的劳动成果,本制度只有一个唯一的原则,任何与此唯一原则不同的原则,都不存在。所以我反对非文人网友的原则解释。

2)坛方具有立法权。唯有坛方具有这一权力,坛方也只有这一权力。

3)班主具有执法权。唯有斑竹具有这一权力,斑竹也只有这一权力。斑竹依据《论坛规则》执法,斑竹的判断权利来源后述。

4)法官具有《法庭规则》的解释权。唯有法官具有这一权力,法官只具有这一权力。注意,法官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权利。

5)陪审团具有对某种言行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判断权。唯有陪审团具有这一权力,陪审团只具有这一权力。

6)陪审团临时赋予斑竹代理行使陪审团之判断权利的资格,但在发生纠纷时,陪审团亲自行使这一权力。

7)陪审团行使权力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法官立案在法庭内部行使。

8)法官在法庭内外,没有判断是否违规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庭规则》判断是否应该立案。

9)没有引入陪审团的分权,不是民主制度。因为,斑竹是靠坛方“物色与任命”,法官是靠前法官“推荐”和坛方“任命”,只有陪审团的产生是不受坛方影响的来源于“民”的代表,所以,没有陪审团参与的过程,是不民主的过程,海纳百川是民主管理,所以最终必须由陪审团进行判断纠纷。

10)以上所提到的权利均为虚拟权利。

11)但考虑到法庭的虚拟性,根据实际法律,坛方具有拒绝执行陪审团判决权利的现实权利。斑竹有出于个人理由拒绝执行的现实权利。网友也有不执行的现实权利。

12)在纠纷不涉及实际法律和《法庭规则》明文规定不属于法庭审判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不立案的权利。但法官拥有申诉是否符合《法庭规则》立案的判断权利,但宜从宽,而非从严,这是符合民主分权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前述唯一原则的,相反,则不符合这一精神和原则。

13)本人不认为有所谓“鲁肃方案”的存在。鲁肃的申诉是在现有框架下本着前述唯一原则提出的。

14)鲁肃申诉请求的是“陪审团”的判断和呼吁,没有涉及执法,所以不存在对斑竹的执法干涉嫌疑。

15)鲁肃的申诉,没有涉及对斑竹或帖主的言行是非判断,只是帖子是否违反《坛规》的判断,不存在对任何一方的行为命令和表扬或谴责。只是在判断确实违规的前提下,呼吁对有关人员致歉,符合坛规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16)鲁肃的申诉,具有明确的法庭实际可行性,没有涉及任何人为因素导致的可能困难,不涉及任何一方的“判决执行问题”,只涉及陪审团队对帖子是否违规的判断。所谓方案,是鲁肃的申诉方案,所谓“多赢”是客观达到“多赢”,并非主观追求。本人不认为应该设立一个以达到多赢为主观目的的机构。

17)本人认为法官的角色是主持法庭,并非以维护秩序为己任。法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制约执法即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利行使错误,并非帮助斑竹维护论坛秩序。法官唯一要维护的秩序是法庭秩序,斑竹没有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和权利。

以上是鲁肃的个人观点。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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