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古今中外通例的刑罚,政府有第一暴力权,强行制裁。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古今中外通例的刑罚,政府有第一暴力权,强行制裁。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古今中外通例的刑罚,政府有第一暴力权,强行制裁。 (312 reads)      时间: 2005-3-31 周四, 下午9:30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因为手头无直接证据,不好说话。但若认真找还是能找到的

马悲鸣

遮莫文革前的拦路抢劫,强奸凶杀就都没有量刑标准了?

那时候叫什么法,我一时记不住了。但类似刑事法的量刑标准肯定存在,而且从未正式废除过。即使砸烂了公检法,也只是砸的衙门,而非砸的量刑条理。文革中的奸夫奸妇谋杀亲夫的案子判得还是很多的嘛。

我曾亲眼见过该刑事犯罪量刑条例。当时引起我注意的是,强奸判三年,鸡奸判五年,兽奸判八年。我当时理解这是把人格尊严规定为量刑依据。强奸虽然不好,但毕竟还属于生理性交。鸡奸就是变态了。兽奸连人类尊严都没了。所以量刑是逐渐加重的。

但强奸有生孩子导致扶养责任的后果,鸡奸和兽奸没有。而且鸡奸基本没有强迫。理应是强奸重判,鸡奸轻判,兽奸基本不判。西方大致就是这样的。

有些刑罚是古今中外通例,比如杀人抵命,强奸重判,政府强行驱逐对政府机关的冲击与非法割据等。即使一个地区尚未形成严格的惩罚条例,政府也有第一暴力权,强行制裁。若说因为没有条例限制这些古今中外通例的禁止行为不犯法的话,那么政府强行制裁也不犯法。

组织冲击政府机关,割据公共场地,武斗杀人与强奸同例,都是古今中外通例的禁止行为,故即使没有严格禁止的条例,政府强行制裁也不违法。

以六四为例。学生说没有政府可以开枪的法律规定,所以政府非法。但政府也同样不非法,因为也没有政府不可以开枪的规定。

反正也无法可依,犯者不非法的同时,制裁也不非法。就看谁的拳头硬了。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马悲鸣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发送电子邮件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449781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