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霹雳
加入时间: 2005/02/23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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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晴天霹雳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民主正义党国家主权关系十二条(讨论稿)
目前退居台湾的“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说:
“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2,300万台湾人民;台湾前途任何的改变,只有2,300万台湾人民才有权决定。”
陈水扁的讲话,充分说明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陷入了法理上的困境。中国民主正义党认为:
(1)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中华民国政权没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建立而灭亡。
(2)中华民国的主权不仅仅属于2,300万台湾人民,也属于13亿大陆人民。
(3)中华民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其国家性质和领土范围仅仅由台湾人民或代表台湾人民的任何机构来改变是不正当、不合法的。
(4)“台湾”,作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台湾今后前途的任何改变,台湾2,300万人民有权参与决定,“中华民国”其他部分的人民也有权参与决定。两岸人民如何同时参与台湾今后前途改变的问题有待确定。
(5)当前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与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都是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政权,都是在中国领土上正当建立起来的政权。在暴力革命结束、和平稳定的条件下,当前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的民主政权是正当的、合法的。在暴力革命结束、和平稳定的条件下,当前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裁政权是不正当、不合法的。
(6)当前,在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制定(或改变)台湾地区的法律,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均属无效。
(7)当前,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制定(或改变)大陆地区的法律,包括制定(或改变)国家性质、主权领土范围等的法律,亦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亦属无效。
(8)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有权以和平方式阻止台湾人民为建立独立国家的正当的、和平合法的努力,有权以非和平方式阻止台湾人民为建立独立国家的非正当、非法和非和平的行为。
(9)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以和平的方式阻止台湾人民为建立独立国家的正当的、和平合法的努力。只有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的请求之下,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有权以非和平方式阻止台湾人民为建立独立国家的非正当、非法和非和平的行为。
(10)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无权参与和帮助台湾人民建立独立国家的努力。当民主的中华民国政权因其内部或外部原因,其在台湾的政权因非正当、非法的运作而失去控制的时候,凡是承认并认同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人民,无论居住在世界的哪一个地区,都有权通过和平或非和平的方式保卫民主的中华民国政权。
(11)只有在台湾已经另外建立独立国家之后的情况下,所建之独立国家,不仅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所建之独立国家的主权才仅仅属于2,300万台湾人民。
(12)只有在台湾已经另外建立独立国家之后的情况下,台湾今后前途的任何改变,台湾2,300万人民,也只有台湾2,300万人民,才有权参与决定。
(起草人王燕玲原属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http://www.cdjp.org/gb/article.php/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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