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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公报私仇”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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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旧作:“公报私仇”种种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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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1
标题:
旧作:“公报私仇”种种
(597 reads)
时间:
2005-2-26 周六, 上午6:33
作者:
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旧作:“公报私仇”种种
芦笛
前段见我那不成材的马师弟写了篇什么《私仇高于公义》,很激起了许多人的反对,当时看了也懒得吭气。最近又想起这事,便来说几句话,只望庶几能教会师弟点起码思维功夫。
如果我记忆不错,老马似乎是从“人权高于主权”这命题,类推出“私仇大于公义”这个命题来的。这种类推是否妥当先不说,我早就说过一万次了:思维之先,得把概念先弄清楚。因此,这里涉及到的“私仇”和“公义”这两个基本概念,在发宏论之先,恐怕得界定一下才行。
无趣的是,不但老马根本没想到这一点,就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篇,驳他的人也同样根本没想到这点,就洋洋洒洒地驳了一气。这结果无非是又一场网上屡见不鲜的浆糊大战。
不过老马有个我反复赞过的好处,便是此公虽然头脑混乱,但却常常发人未发,提出谁也没想到的问题来。这次又是如此。老实说,如果不是他这么一闹,我还从来想不到“其实报私仇也可以是应该的”这上头去。
这也毫不足奇。在咱们那个奉行“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社会里,一切跟“私”字沾边的玩意,都早在潜意识里成了见不得人的肮脏玩意。连“私利”都如此,何况“私仇”?
还是先来界定一下“私仇”吧。
从大家理解的意思上来说,“私仇”似乎应该定义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社会集团之间的仇恨”。
例如性骚扰者因为私欲不逞反而受辱,恼羞成怒,形成深仇大恨,这种私仇当然和公众利益毫无关系。
又如老马和老郑结下的八年私仇,无非就是因为老郑写了篇不到2000字的文章,指责老马“化名批驳自己”,而老马说所指不确。这又算什么big deal?跟公众利益有何相干?
再如法院天天受理的那些私人纠纷,雇员告雇主的,邻居告邻居的(据老马自己说他就吃了人家一告),这些纠纷又与公众有何相干?
如果我们同意这个定义,那么,吴弘达和中共之间的冤仇,显然就不能算成是私仇,因为那虽然是吴私人的仇恨,但它确实与公众利益相关。同理,许多伪民运人士对中共的个人仇恨,似乎也不能算成是私仇。
接下来要回答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私仇是否能报,应该怎样报;第二,吴和其他倒共人士的“公仇”(或“非公非私仇”,待考)能不能报,应该怎样报。
不难看出,这两个问题都没有通解,必须对具体案例作具体分析。无论是否私仇,首先得弄清曲在何方。
例如上举那性骚扰者恼羞成怒报私仇之例,谁都能看出那种私仇不但报不得,连说都不能说出口来,只有天字第一号的13点,才会把那丑事写在复仇的大旗上,到处挥舞装幌子。
又如老马占了隔壁邻居的地皮,被人家呵斥一通,那又怎么样?能去报那私仇么?到头来还不是只有乖乖拆毁违法建筑,赔款了事。
非私仇也是这样,得先看曲在何方。如果说凡对中共报仇都是应该的,则那些刑事犯是否也该报仇雪恨?又如911事件死在世贸双楼的那些阿拉伯死士们,似乎报的也不是私仇,莫非那些人就因此而成为烈士?
其次是报仇的途径,而这就涉及到“公义”问题。
世上大概再没有比这“公义”更人言言殊的概念了。如果要下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大概只能是:“所谓公义,就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为正确的道德和法律原则”。正因为如此,便有了“我们的正义和他们的正义”一说──文明社会的“公义”,不一定能为第三世界接受。
当然,文明程度不同的社会之间,仍然有许多最起码的共识,无论在什么社会中,刑事犯罪都是不允许的。但除此之外还要讲“公义”的话,就恐怕只能限在同一社会或同一文明中讲,以社会共识为依归。
从文明社会的公义出发,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是“君子报仇,报之有道”。无论是私仇和非私仇都可以报,但不能自己报,得诉诸法律,由人家代你报。这就是文明世界的“公报私仇”──公家代私人报仇。如果你不尊重这条文明规矩,要自行当大侠,那就是“把法律抓在自己手上”,弄不好自己反而要成罪犯。
所以,老马对老郑的私仇,当然可以报,但如果他是个文明人,就该按文明国家的规矩行事,去法院解决,让老郑赔他个80万。这才是文明人的复仇方式。
从这点上看,所谓文明世界的“公义”,其实就是指导公民报私仇或非私仇的法律。一个理想社会,应该能为公民提供合理的途径,由法院代公民“公报私仇”,让所有的人都能依靠法律武器,有冤报冤,有仇报仇,有气出气。
能做到这点的,就是比较理想比较健康的文明社会。做不到这点的,就是中国那种乌烟瘴气的黑暗野蛮社会。毛共时代那种冤狱遍于国中的恐怖状况不必说,哪怕进步到了江共胡共时代,国内仍然还在奉行“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那一套。我有个朋友是位名律师,据他说,哪怕是判了死刑的,只要交够钱,他也就有本事弄个刀下留人,让我听了毛骨悚然。
当然,天网恢恢,疏而且漏,即使在西方文明世界,法律也并不能覆盖一切。例如您和上级吵架,人家给您小鞋穿,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公报私仇”。这在国内是最常见的私仇来源,在许多国人已经成了一种本能。正因为此,才会闹出某网站个别斑竹以领导自居、拿个鸡毛当令箭、公报私仇的网上第一笑话来。
这种私仇,无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恐怕都无法报。好在资本主义国家出路很多,此处不养爷,自有养爷处,惹不起,躲得起,拍拍屁股走人就是了。
考虑到这一点,全面地说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对于较大的冤屈,公家能代公民公正地报私仇,而对于法律无法覆盖的较小冤屈,社会能为弱者提供充分的逃避机会。
从这点上来看,凡是真有良心的人,恐怕都不能不承认,现代中国社会比起毛共时代来,应该说是有了天翻地覆的进步。
以上说的是文明世界的复仇之道,一句话便可总结,便是“程序正义高于私人正义”。以此对照,老马的“私仇高于公义”论便只能是胡说八道。他甚至发挥到为了报私仇可以迁怒到他人头上去,乱伤无辜,那就更是错之极矣了。
不过好在此子报仇还没到不择手段的地步,无非是在网上写点文章,痛诋一切和老郑稍微沾点边的人事罢了。这毕竟还是行使他神圣的言论自由,除了构成一种nuisance之外,倒没对公众利益构成什么危害。
比起来,伪民运人士那种复仇方式,则是潜在危害极大的典型的中国式“公报私仇”的野蛮传统。
凡是大陆人都知道,中共反对报私仇,提倡“报阶级仇”,也就是说,您不能单看见自己的私仇,得大家团结起来,集体去报那“阶级仇”。把阶级敌人推翻了,您才能真正报仇雪恨,扬眉吐气。这其实也是“公报私仇”的一种。表面上,它似乎也是主张由集体为私人报仇,但和西方文明世界相反,它依靠的不是社会共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而是集团暴力。
这种反动宣传在中共当年发家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煽动蛊惑作用。在其执政后,它成了中共残暴镇压“阶级敌人”的思想根源,更成了各级党官员们大肆公报私仇、迫害私敌、权力斗争对手甚至情敌的借口。毫不夸张地说,中共统治下之所以出现那种“冤埋城阙暗,血染党旗红”的惨境,完全是这种“报阶级仇”反动思想的恶果。
不幸的是,这一套现在似乎成了伪民运人士的法宝。我敢说一句,凡是主张以暴力革命推翻中共统治者,无不信奉这一套。如果这些人得逞,则中国永远只会重复冤冤相报的历史悲剧,在黑暗中兜圈子兜到发昏章第十一,永远也无法迈步进入文明世界。
问题是,文明世界那套规矩并不适用于今日中国那种非文明世界。伪民运人士又应该怎样去对中共报“非私仇”?
我的看法是,要报仇可以,就像吴弘达、法轮功那样去报好了,别连累无辜。不要因为你对中共的仇恨,就视亿万生灵的性命如草芥,丧心病狂地去发动什么暴力革命,也不要因为你想发泄对中共的血海深仇,就不顾他人死活,抓住某个案子大作文章,用尽一切手段羞辱中共,竟然不怕绑匪恼羞成怒之下“撕票”!
作不到这一点,无论您的仇是私是公,曲在贵方还是共方,统统都是丧尽天良、祸国殃民的丑类!
2003-10-22
作者:
芦笛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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