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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只有真实,才有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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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只有真实,才有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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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只有真实,才有共鸣! (886 reads)      时间: 2005-1-08 周六, 下午9:4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络上剖析中国现状的文章,五花八门,有戏说的,有记实的,有纯学术的。。。

对我们这些看客而言,戏说的大多看过一笑了之,然后留下些许思考,但记实的就不同,它不仅会让人留下许多的反思,还会因这些故事的真实性,让人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产生极大的义愤,形成极大的共鸣。

所以我个人以为,网络上的一些人,当你们想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去剖析一种社会现象的时候,去揭露一种丑恶制度的时候,希望你们的文章不仅要真实,而且要结构严谨,逻辑慎密,千万不要拿戏说当真实,更不要因泻一己私愤,拿杜撰出来的故事去混淆视听。这样做,非但对中共当局产生不了任何影响,反而会被当局作为反面教材,并拿来教育国人。同时又再一次的自损形象,那是多么得不偿失啊!!

楼下幽网的《我与中共国安之交 》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不客气的说,在我看来,这篇文章的可信度为零!

毫无疑问,中国的国家安全部和其下属的各个国安局确实是个情治单位,如同美国的中情局,俄国的KGB。一个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设立这样一个部门本无可厚非,中国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给这个部门相应的职权。但当它违反上述法律,滥用职权的时候,当它随意侵犯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那这个时候它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反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它都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那至于国安部门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先不在这里展开,以后再细细叙述。

再来看幽文,我为什么说他的文章可信度为零,因为他的文章里犯了几个国安局办案的常识性错误。

一,在幽网的文章里,主要写到,当地国安局找他谈话,主要是为了了解下列事实:
(幽网原话)
1,想了解你在国外的状况,你是那年出国的呢?
2,你怎么走的?怎么会到芬兰呢?
3,那你怎么获得的政治避难呢?
4,王炳章你知道吧?

在这些问话中我们不难分析出,幽网在国内居住地的国安局,找幽网问话的主要原因是想了解幽网如何如何出境,如何取得政治避难和是否知道王炳章。

中国的国安只会对涉嫌下列情况的调查感兴趣: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只有当你有可能从事了上述行为后,国安才会关心你如何出入境,而且当国安要找人谈话时,他们已经基本掌握了当事人的所有材料,包括幽网政治避难的原因。

但是,幽网在文中写到:
“那你怎么获得的政治避难呢?”
“我是正宗的反革命呀,这含意你不是不知道,还用问为什么?联合国有专门人权机构拯救全球为政治迫害者,这你不会不知道的吧?”我反唇相讥了。
“当然,你可以那样,但政府并没有在1989年抓捕你啥(重庆人说啥意即呀)?”科长态度温和。
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安连幽网在国内究竟犯过什么事都不清楚,就来问这些连小学生都看得出逻辑错误的问题,那也忒小看我们的国安了吧!

再来谈王炳章,王炳章是被广东法院判的刑(好象是深圳中院一审),他的所有调查都由广东司法机构来执行,不可能由重庆国安调查后再移交广东司法部门。而不属于重庆直辖市管辖的案件,重庆国安是不会介入的,这是个常识性问题。

幽网应该举重庆市的许剑池涉嫌间谍罪案作为国安问话的内容,那样相对破绽会少些。

二,从幽网文章中大段虚拟的对话中,我看到了幽网其实想借此文,来说明以下这些观点:
1,自己因反革命罪曾坐过三年牢。
2,重庆现在搞成废墟了
3,法制?刘少奇不是被法制制的么,邓小平可不在四人帮时候开的坦克呀,中国什么时候没有法制,宪法是什么时候有的?
4,芬兰居住,失业待遇,国家建设,那才是津津有味的“法制”。

要写这些看法,完全可以另起文章,实事求是的去写,但偏偏要通过一个虚构的和国安的谈话来把这些观点写出来,并由此来贬低中国和中国的国安,那在我看来实非高明之举!

三,幽网文章的结尾又再一次的用了更不可信的描述,什么居然有国安化装为私人出租车夫啊,什么国安敲诈你140元啊,等等这些描述,只会让人再次感到,写这类文章,幽网的功力还太嫩了!!

最后,再谈谈幽网文章中所提到的:记得我曾做黄金生意,广东沿海允许出售,内地就算犯法,境内也一国两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黄金是严禁私下交易和走私贩卖的。所有黄金交易都指定通过人民银行操作。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

私下贩卖黄金,没有被刑法处罚,已经是很幸运的事了!

所以我还是要再次重申一下我的观点,不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掌握一些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或行政常识,随意的去抨击我们国家的司法或其他政治制度,是会闹笑话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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