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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為配合楊老娶少妻的需要,公安新規定逾70歲賣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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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為配合楊老娶少妻的需要,公安新規定逾70歲賣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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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為配合楊老娶少妻的需要,公安新規定逾70歲賣淫從輕處罰 (239 reads)      时间: 2004-12-25 周六, 下午9:4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江蘇逾70歲賣淫從輕處罰[18:19]

2004/12/25

江蘇公安廳制定賣淫嫖娼罰則,已滿14歲未成年人或年逾70歲被生活所迫而賣淫者,從輕處罰。

日前,江蘇省公安廳制定了《關於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指導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規格、量罰基準和工作規範等作了具體規定。

《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賣淫、嫖娼2次的,以及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賣淫、嫖娼人員患有性病的,除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根據寬嚴相濟的原則,區分不同情節,提出了從輕和從重處罰的意見。如,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歲以上人員初次賣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的,以及初次賣淫、嫖娼未遂,賣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從輕處罰;對公開招嫖和利用網絡賣淫的人員,以及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而賣淫、嫖娼的,從重處罰;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人員,必須進行強制治療。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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