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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徐明等是否有权分享中超的产权?(在关天茶社答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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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明等是否有权分享中超的产权?(在关天茶社答陈永苗)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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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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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徐明等是否有权分享中超的产权?(在关天茶社答陈永苗) (191 reads)      时间: 2004-10-30 周六, 下午11:00

作者:安魂曲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回陈永苗在楼下对本人的回答----

首先你所谓“国内传媒基本支持革命,球迷也没有反对的声音。”
这一点完全与事实迥然相反----根据我最近的追踪观察,不仅新浪等网站留言板上言论超过80%是讥讽甚至大骂徐明等的,而且所有传媒和记者评论中,除了李承鹏(他最新的文章十分肉麻恶心,怪不得有人说他卖力投靠大款)和董路之外,几乎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包括网上的球迷评论)是对“革命”肯定多于否定的。

关于这一点,我想用不着多争,因为这是一个一点也不难网上验证的基本事实----尤其是最近沈阳等市球迷协会决定采取行动,向足协请愿反对暂停中超降级,这也反映了球迷对徐明“革命"主张之一的强烈不满。

其次、你说了半天,还是没解释清楚为什么徐明等可以算中超联赛的“投资人”,而且给我的感觉是你对这方面的商业问题并没有深入思考,也缺乏相关的理论和经验。在这里我可以给你再简要分析几点,以后有空可能形成专文。

1)先重申几个商场的常识:

----“出了钱”不代表“投了资”:比如你租房,即使出的钱被房东供楼还有余,也不等于你参与了这房产的投资;

----“投资”也不一定非要“出钱”:好比你和我合伙做生意,我一分钱不出,只出“安魂曲”这个品牌,这种无形资产投入也属于投资;

----甚至“投资人”也不一定是“股东”:比如你搞一个公司,我同意投资出钱,但我却不入你公司的股,只要求签一份合同,每年从你那里获取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回报----我这样的“投资人”,自然无权声称拥有你公司的股权(其实股份还有一种“优先股”,在分红、破产清算上优先,但却无权表决)。

2)分析徐明等是否有权分享中超的产权,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第一、中超联赛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曾承认各俱乐部或者各俱乐部“投资人”具备同联赛股东相似的商业地位?这方面我建议你多做一些研究;

第二、中超联赛在实际运作上,各俱乐部的事实商业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尤其是俱乐部和足协之间的资金流动是怎样的一个过程?

----根据本人的研究,除了足协每年答应给俱乐部的“联赛收入(并非全部收入,只包括票房转播费等部分,其他经营收入并无提到)返还”,可能给旁观者以“联赛股东分红”印象之外;找不到任何俱乐部曾出资支持联赛经营管理的“联赛投资”迹象,而“投资人”的款项,也都用于各个俱乐部本身强调“自负盈亏”的俱乐部本身经营,没有任何“投资人”在此前操心、过问过联赛整体的商业收支---事实上,十年来足协从没有公布过联赛收支,这也可以从侧面证明俱乐部的非股东事实地位。

唯一需要在这里认真深究一下的是:足协每年给俱乐部的联赛收入返还,究竟是否实际等价于商业实体中的股东分红?---很遗憾,这里的答案却是显而易见的“否”,因为足协给俱乐部的是“收入”返还而不是“利润”返还,而且还一般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旱涝保收,这就很明显说明了各俱乐部并不具备和足协一样需要对整个联赛承担利润风险的股东地位。同时,足协在返还部分收入给俱乐部后,还需要独力支付联赛冠亚军奖金、裁判员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等。。。这些俱乐部都是不用管的。显然,在这里各俱乐部从足协那里“分红”,其实仅属于一种商业合作中的“按合同确定各自收入比例”、或者“按合同支付合作方酬金”性质,决不意味着各俱乐部就真的成了联赛的“分红股东”(其实足协返还给俱乐部的比例也不高,即使都算“股东”,徐明等加起来比例也斗不过足协)。

第三、中超(其实是甲A)联赛的历史沿革尤其是初创过程究竟是怎样的?

搞商业的人都知道:公司、实业的发起人股东,即使后来投入再少,天生也相比后加入的股东具备一定的“原始股”优势,所以中超/甲A的初创时期各方投入就极为关键---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我们会很容易发现一手开创中国足球联赛市场化改革的中国足协,其实才是中国足球联赛货真价实的“发起人”和“出资人”,而它的主要投资,则是市场化改革之前的各级联赛基础、足球管理及裁判队伍、对外联络关系、中国独家品牌、事实垄断市场。。。等等,也很可能包括联赛启动初期的一些实际资金投入(比如管理费公关费等),对于一个足球联赛来说,有了这些,基本上就具备了启动的基础。当然足协当初投入的这些有形和无形资产,归根结底还是公有制下的长期积累、政府拨款和政策上的“专卖”优惠,所以实际上也属于一种“国家资本”。也因此中国的足球联赛非属于“国有资产”不可。

第四、根据国际商业市场尤其是体育市场的常识惯例,一项活动/赛事的参加者是否可以因其花钱“投资”了,就对这项活动/赛事本身提出股东权利要求?

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不然那些自己“出资”辛辛苦苦准备、参加了奥运会的运动队,也可以理直气壮要求在奥运组委会中拥有“投资人”的发言权了!----当然奥运组委会要自己提供比赛场地,而联赛场地问题往往由各俱乐部自己解决。。。但这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因为世界杯足球赛的预选赛不也是让各成员国自己解决场地问题的么?甚至世界杯还给决赛阶段的参加队伍“分红”呢----但哪个世界杯参赛国能因为自己此前的巨大投资,就胆敢挑战国际足联至高无上的世界杯这一赛事所有者地位呢?

第五、徐明等各俱乐部老板们,长期以来对各俱乐部的“投资”本身,究竟是“白白投入”,还是实际换得了某种中超整体所无法分享的实际利益?

商业上和民法上都有一条通则,这就是权利义务应该基本对等----因此如果徐明等真的入自己所声称的一样,数年投资完全“白白奉献”“打了水漂”,那么虽然我们也可以说这属于他们自己应该承担的俱乐部投资风险。。。但毕竟从公平角度看,我们多少有理由希望他们能通过联赛的股份折算来换得一些对联赛“无私贡献”后的补偿。可是事实却全非如此----徐明等俱乐部“投资人”们,虽然每年都投入俱乐部数千万运作资金,但却同样可以从中获得相当大的回报:

首先冠名权广告费就对他们自身企业有很大的宣传意义,联赛给他们形成的全国知名度尤其是政府关注度,实际恐怕千万广告也难以换来(陈永苗你暗示说徐明等被传媒关注并非商业交换,这只能说你实在不懂得商人的心理,你以为徐明等投资足球前,会不把这种附加宣传效应考虑在内并作为自己投资收益的一种么?); 其次,除了广告效应之外,俱乐部的投资很大一部分在购买球员上面,这部分投资将来是可能收回甚至增值的,这部分投资显然要风险自负,但却绝非对商人没有吸引力----徐明几年前不就策划过挑选非洲“足球儿童”准备培养成材赚大价钱的白日梦么?徐明不也靠出卖孙继海赚了一大笔么?这部分投资收益他徐明算给联赛了么? 第三、俱乐部的球队冠名权、球衣广告权、代理球员广告费、俱乐部附加商品销售。。。等等,都可以给俱乐部本身带来独立于联赛之外的不少收入,这部分经营的不成功,并不能说明投资商的投资就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回报; 第四、同前两条相似,俱乐部的日常球队管理、球员工资和训练、热身费用,其实根本也是一种针对球员和球队的投资(你不训练、不发工资,球员都跑光,没有联赛你也不会干),却完全可以和联赛本身分开(就是说你平时训练了,不踢联赛踢友谊赛、国际比赛也是可以的),这部分投资占了俱乐部日常投资的大半,怎么能全算“白白贡献给联赛”呢? 第四、归根结底徐明等对俱乐部的投资还是可以在将来通过转让俱乐部股权大半收回甚至赚一笔的,这项“收回投资”的行动,联赛和足协恐怕都无权过问,那么既然徐明等“投资”可以随时自愿收回(收不回也是市场价格的原因)或选择中止,足协和联赛根本管不着,他们怎么又可能大言不惭地自称“联赛投资人”呢?

总之徐明等投资足球俱乐部本身,就不仅有着相当的回报,而且还有切切实实的成本回收甚至获利机会----我们万不可把因为中国足球市场不景气造成的“投资人”正常生意亏本(考虑广告知名度社会关系等收益,其实还未必真“赔”了呢),就想当然理解成是“投资人”的钱都投向了中国的足球联赛本身并血本无归。

以上若干问题,我想已经比较清楚地回答了“徐明等究竟是否可以声称自己理所应当拥有中超产权”这个关键问题。


(附陈永苗原文如下)

就《有一种新政万万搞不得》对安魂曲的回应

10月27日我在《体坛周报》发文《有一种新政万万搞不得》,当日引起海外的安魂曲兄的批评。安魂曲兄在《海纳百川》发表了《批判一篇陈永苗谈近期中国足球“革命”的文章》一文,以一种比较熟练的左派方法对我提出批评。和具有左派思维方式的人进行讨论时非常辛苦的事情,很多事时候让你哭笑不得。
我越来越接近于认为,大凡批评文章,只有上纲上线才能吸引眼球,但上纲上线就远离了真理,失去讨论的余地,而且是一个非常容易伤害感情。所以我的讨论一般不给人盖帽子,减少形容词。我希望自己用一种心平气和的方式进行讨论,杀伤力和嚎头我愿意距离远一点。
言归正传,回到安魂曲批评我的问题。
《批判一篇陈永苗谈近期中国足球“革命”的文章》我认为值得讨论的有以下几点:
一、权贵资本主义和宪政,也就是道德败坏的商人,能不能搞革命,或者宪政。
二、我是不是走全市场化道路,“全市场化道路”能不能兼顾公平正义。
三、足球革命中,商人与球迷的利益是否一致?
我下面一一展开回应:
第一、权贵资本主义能参加立宪吗?
那天看中央电视台采访重庆力帆董事长评论徐明的足球革命说,他们没有资格搞革命,他们自己都搞假球、默契球,欺行霸市,自己屁股不干净,如何指责他人,所以没有获得普遍支持。长期以来,认为革命是无比高尚的事业,既是高尚的事业,就不容道德败坏的人染指。
可是权贵资本主义就不能搞革命了吗?我谈论过权利和道德的关系,认为不能因为不道德就取消了权利。搞革命是一种经济权利或政治权利,不能因为这个人的道德的高低而取消。
郑也夫教授写了《恶人与秩序--三评罢赛及中国足球形势》,认为恶人也能达到秩序。我非常赞成。我想起了吴思说的《血酬定律》中有一个故事,四川古商道有很多占地为王的土匪,争着抢夺过路商旅,结果造成这条商道的没落,后来土匪们达成一致,划分各自的领域,然后规定好应该收的保护费,结果这商道繁荣起来。这是霍布斯从人对人是狼到形成国家和秩序的故事的翻版。
如果你读《利益与欲望》一书,就知道从近代以来,人们不再把政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 而是建立在恶的基础上,相信恶也能形成秩序。就像黑社会也是有序的。
对于徐明他们来说,原来可能利用腐败盈利,但这对于他们是双刃剑,同时也伤害了他们,而且很严重。从徐明他们干对中国足协下手来看,他们觉得他们走的路已经入不敷出了,已经超出他们的心理临界点了。这时候,就像四川的土匪一样,他们就有可能形成秩序,例如他们已经搞起了公约。他们认识到这是他们的长期利益所在。
如果他们有罪。我也不赞同赦免原罪,但是他们的努力是有助于建立宪政。在一个非宪政的国家对原罪进行司法清算是很难得。既是他们因为革命成了国家元首或者掌握了很高的政治权力,在一个宪政国家中,他们照样还是会受到审判的。
可以说道德评判拿到政治领域惨白无力。政治的逻辑更多是出于意料之外的。 我在《我的政论写作——这2年的自由观察》中说到,从马基雅维里那里,哲人们已经知道道德批判与现实之间是有着巨大鸿沟的,而道德绝非提升现实的办法,而实际上只有利益才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要力量,所以应用审慎的应用政治力量和筹划理性才有可能推动历史。不管初衷如何崇高,道德批判能做到仅仅是用圣坛的火纵火,熊熊大火过后,剩下废墟和残骸,几千万的头颅并不能换来进步,相反是落后。

二、全市场化之争。
我写《有一种新政万万搞不得》是学军宁把宪政放在财产权的基础上,但是“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如何就是了“全市场化”。
我也不赞同“全市场化”,但中国很多地方是该市场化的还没市场化,例如足球等有财源的行政色彩还是很浓的领域,有的是不该市场化的却变为市场化了,例如教育和医疗。就像很多人说中国法律太多了,但是管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却太少,应该要增加。一概说中国立法太多了,不要立法了,这就违背了法治原则。
说道市场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我认为导致不公正的领域,除了政治上的腐败,法律上的漏洞,经济领域主要是不该市场化的市场化了造成的。具体如何处理市场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我的看法参见《自由主义如何关心社会公正》http://www.xianzheng9.com/bbsxp/ShowPost.asp?id=1446一文。看完此文,安魂曲兄就知自己如何在歪曲我了。

三、足球革命中,商人与球迷的利益是否一致?
联赛产权是一个复合的产权体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享有”进行分析并没有错。可以将中超联赛视为合伙,此前退出的老板是退出合伙,从法律上可以用合伙法来规范之。安魂曲兄说中超联赛产权是国有资产,不知道依据何在?既是其中有国有资产,也是可以用“谁投资、谁受益、谁享有”进行分析界定。至于安魂曲兄说中超是租用大商场的租户,更不知道如何说起。至于安魂曲兄在这场革命中传媒和球迷都反对徐明,这恐怕是安魂曲兄在海外的原因罢了。
安魂曲兄或许认为中超有球迷的支持,但是在法律上球迷不是投资人。球迷和秋市是交换关系没有投资,他对足球利益的关系是非法律的,我这里没有必要关心。这是一种交易,至于平等不平等,不在于我思考的法律关系之内。
应该说,徐明他们确实如重庆力帆董事长说的,获得一致的赞同,但是这一点,与改革能不能让球迷受益是两码事。而根据我的观察,国内传媒基本支持革命,球迷也没有反对的声音。 从这个引申开来,如果商人参与立宪,在这方面,它的利益与民众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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