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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私人通讯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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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私人通讯之我见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私人通讯之我见 (275 reads)      时间: 2004-10-16 周六, 下午10:57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常有这样的情形,从T1到T2 (T2 > T1),两人是
朋友,进行了私人通讯。但是从T2到T3,关系
变坏了,于是一人便上网,把以前的私人通讯
内容公之于众,以打击对方。

个人看法这是错误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
今天为敌,并不能证明以前不是友。敌固然是敌,
友却仍然是友。T1到T2的事情,应该按朋友关系
处理,T2到T3的事情,按敌人关系处理。这才是
尊重历史,尊重自己。

这是从自尊的和哲学的角度讲。

从法律上,未经对方批准泄露私人通讯内容,给
对方造成伤害的,有可能犯故意伤害罪。到那时
候,事情就不好控制了。

有些网友泄露私人通讯,已经在敲法庭的大门,
故提醒一下,到时候别说俺没尽过法律工作者的
责任。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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