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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四中全会: 假托邓亡灵坚持极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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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中全会: 假托邓亡灵坚持极权统治   
dck






加入时间: 200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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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四中全会: 假托邓亡灵坚持极权统治 (235 reads)      时间: 2004-9-02 周四, 下午2:05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四中全会: 假托邓亡灵坚持极权统治

刘彤

邓小平生前,每年八月二十二日,党、政、军高干齐聚北戴河为邓庆寿,阿谀奉迎,蔚成风气。有一年患中风还未出院的军界老将杨成武,竟不顾老命、费尽周折,拖著残躯,让人搀扶著挤进老邓在北戴河别墅中的寿堂。毛泽东时代,中共明文规定「不祝寿」,但邓小平时代,中共高层不避「祝寿」,并以能挤进邓的寿堂为权势和荣耀的象征,这说明被神化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政治上仍是革的毛的传人,是绝对权力的拥有者。

中共借邓百年亡灵为执政能力招魂,以此作为四中全会议题。

事隔七年,借今年邓小平百岁冥诞,现中共最高权力集团,不惜财力、物力,在全国范围大搞邓小平的造神运动,尤其于八月二十一日晚和二十二日上午连续在人民大会堂为邓小平大规模祝寿,九加一的领导人齐齐出席,天安门广场和人民大会堂周边警戒严密程度,超过两会,也超过十六大。被江泽民「三个代表」架空的「邓小平理论」又被高高举起,人民日报发社论,胡锦涛做大报告,这说明十六大权力交接之后,中共各利益集团,经过两年半的权力较量,面临今年严峻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危机不得不借邓小平亡灵为中共执政能力招魂,实际是重申邓小平的极权政治,和九二年南巡讲话后推进的权贵资本主义路线。这也正是九月下旬召开的四中全会的中心议题。

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两天,江泽民以接见东山岛军事演习官兵为名,到普陀山烧香拜佛之后,匆匆赶回北京,不放过「八一」建军节之机,再度为「三个代表」造势,以巩固自己的「道统」地位。七月二十六日他带著军委副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出席全军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验交流会代表。据新华社当日头条讯,胡锦涛一言未发,整个会见只有江泽民一人喋喋不休,大讲「三个代表」。在党、政、军界引起极坏的反应,一位资深理论家评论「这就好比马克思要人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要人们学习列宁主义。」毛泽东虽然敢于在官方口号中亲自加上「毛主席万岁」,但是「毛泽东思想」在党内还是由刘少奇提出的,但像江泽民这样五年来,赤膊上阵为自己的「三个代表」一再鼓噪,在中共党内也是史无前例的。江泽民争夺理论旗帜的努力虽然屡屡得手,但今年的四中全会之前,他再次巩固理论旗帜的努力却遭挫败。

七月军委扩大会议,达成对台共识最好不打,军队已经腐败,连军演也造假。

江泽民七月还有一次挫败,就是召开军委扩大会议商讨武力收回台湾。据消息人士透露,诺大的一个军事会议,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出武力收复台湾的具体方案,最后会议达成的共识是:「最好别打了」。这既是邓小平南巡讲话推动的「权贵资本主义」或曰「盗窃经济」在军内造成的恶果,也是江泽民主持军务以来腐败治军的恶果。当前中国军队和地方一样,甚么都造假,军事演习造假,连养猪也造假,首长视察猪场,记者参观猪场,肥猪都是向老百姓借来的。正因此赶到今年「八一」建军节「武吓」的调门反而降下来了,升上去的则是「和平统一」「和平崛起」的调门。

曾庆红安排胡锦涛上海考察。曾已控制中共党政军兼公检法大权。

今年七月,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宏观调控受到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带头围攻之后,不得不利用人民日报发表「再干二十年」的评论文章为自己造势,此后胡锦涛到上海视察,一般外电评论胡去上海考察主要是挺温,为宏观调控造声势。但消息人士透露,胡此次去上海,是曾庆红安排的,原来的议程竟然安排长达十天。现在中共虽然高喊「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但在政治局常委中全面控制党、政、军、公检法的人物是曾庆红。

胡锦涛是邓小平隔代为十六大安排的总书记,但邓小平并没有为十七大安排人选,曾庆红不但为江泽民完成了「三个代表」的理论建树,而且「科学发展观」也是他组织人马搞出的。如今胡锦涛已是曲不离口。胡温接班之后,在重大问题上同舟共济,比如萨斯、比如宏观调控、实在是迫不得已,不如此,中国的经济就要玩完。今年世界原油价格总趋势走向直线上升,年初已影响到中国的粮油价格,随后是水荒、电荒。上月北京老百姓的民用水价大幅上调,八月又要调高电价,如果不搞宏观调控,水、电、油,都要被最低档的土木建筑夺去,不但国防保不了,国计民生都要完蛋,胡温口口声声说「宏观调控」是中央的集体决策,一点没有说错。目前的高层在大政方针上并不是剑拔弩张,而是共同性比差别更大。这也是今年八月,江泽民能暂时将自己的「三个代表」放置一旁,胡锦涛根本不提「新三民主义」、「以人为本」,而是重新聚首在「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之下,共同造神的根本原因。

消息人士透露,中央已做出将陈良宇调离上海,到中央重新安排的决定,只是陈本人还在抵制。

邓小平一家对六四学生和市民及知识份子仇恨到不共戴天。下令开枪,审判鲍彤,软禁赵紫阳都是邓亲自决定。

将六四屠杀十五周年和邓小平冥寿一百周年安排在同一个年头,确是老天的著意安排。

据消息人士透露,八九年五月十六日赵紫阳会见戈尔巴乔夫,讲了十三大有关一切重大事件要请示邓小平的中央决定之后,赵紫阳和邓小平都一夜没有睡觉。赵紫阳约邓小平于十七日单独谈话,但十七日他来到邓家,立刻知道自己完了。因为邓家坐了一屋子的人,邓已不愿意与他单谈了。(这条确凿的材料可惜张良先生的书中没有收入)。邓小平对八九学运的痛恨之极,超出常人的想像,就在六月三日晚十点钟,陈毅的女儿去敲邓家的大门,卓琳见到她竟然激动地抱住她大哭起来,说:「你这时候还敢来看我们,我们要死无葬身之地了。」邓小平包括他的家人对广场的学生,对声援学生的知识份子、大学教授和北京市民仇恨到不共戴天的程度,有你无我,有我无你,因此他下令屠杀绝非偶然。六四之后,审判鲍彤,软禁赵紫阳的三条决定都是他亲自作的。直到三年之后,他携全家人南巡,到了广州,他的长子邓朴方的智囊团还对广东省的领导大骂赵紫阳是「卖主求荣」。

邓南巡讲话也触动了江泽民和李鹏,当时有人亲自问过软禁中的赵紫阳:老邓会不会第三次换马,干掉江?赵紫阳摇了摇头,说:「江李都是反六四的,这两个人绝对不会为六四翻案。」

邓小平是毛泽东极权政治的继承者,也是中国两极分化、腐败泛滥的权贵资本主义的领路人,如今坐在人民大会堂主席台上的中共新贵们都是由邓直接钦定或卵翼下孵出来的,他们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与极权和腐败血脉相连,因此他们只能共同擎好邓小平这把保护伞,成为维护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凡是派。

蒋彦永医生关押期间,遭到江泽民人马疲劳轰炸审问,获释后仍受软禁。

今年中共政权对六四人士进行了最后的镇压,尤其关押了上书中央要求为六四正名的蒋彦永医生,遭至天怒人怒。据悉蒋彦永失去自由的五十天是被「军队系统的特工」关押在三○五医院一间房内。特工以延安整风的方式,对这位高龄的医生进行「疲劳轰炸」,逼迫他说出「不该说的话」。这批审问者竟有多名「江核心」的前警卫人员,现已提升为上尉、少校。他们日以继夜分批轮番进攻,令蒋医生不得休息。然而,这种中共特色的非人性的方法难得在蒋医生身上奏效,蒋反而向审讯他的人讲了许多道理和真实情况,奉劝他们应该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跟著少数当权者行不义,后果可怕。审讯者对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医生说:「您说的这些,我们原先一点也不知道!」

蒋彦永于七月十九日被释放回家,但人身自由受到严重剥夺,个人活动范围仅限于从医院到住宅,禁止与外界接触,尤其不得接受采访。八月初,他的一位老同学背部患肿瘤住进三○一医院,要求蒋医生为他做手术,经院方向有关方面请示,获得批准。蒋医生成功完成手术。这是他获释后唯一的一次医疗活动。

八月为邓小平造神,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几乎请出了邓小平全部家人和亲属,就在邓小平的豪华的庭院,也就是八九年召开过多次的老人会议,决定拿掉赵紫阳、向学生和市民开枪的地方,让他的家人侃侃而谈。其中竟然还有邓小平的么子邓质方。邓小平病重之时,卓琳为了挽救她这个身价一百五十亿美金的儿子,不惜服安眠药自杀向中央叫板,在三○一医院的抢救室里与江泽民达成协议,邓质方出国,永远不公开露面,邓小平去世时,CCTV也只给了邓质方一个模糊的侧影,此次看来,江泽民与邓家已尽释前嫌,新的总书记胡锦涛已取消对邓质方的禁令,要大放一马了,这当然是博得老邓全家好感和欢心之举。

为雅典奥运投入二○九亿元,每面金牌七亿。俄罗斯只中国五十分之一。

八月中共造神运动,幸会雅典奥运会,中国老百姓们可以从二十四小时播出的奥运频道逃避长篇累牍「小平百年」专题节目话语霸权的淫威,但是如果老百姓了解中共为雅典奥运备战投入高达二百○九亿,超过举办国希腊投资数倍,如果中国军团可赢得金牌三十块,那么一块金牌的代价将高达七个亿,如果俄罗斯也能赢得同样多的金牌,他们金牌的代价只是中国的五十分之一。中共搞得是权贵欣赏的豪华体育,代价超过了世界任何一个体育强国,如果知道这些内情,中国百姓面对电视屏幕,还欢呼得起来吗?

八月十九日上午,距大型文艺晚会《小平你好》,只隔一天。与中南海一步之遥的黄城根一座六层居民楼上六名上访七八年不果的辽宁妇女,穿著写著「冤」字的大背心,要跳楼,因围观者众多,前来封锁军警不得不把拿在手中的冲锋抢放进警车,后来使用高科技手段切断这六位妇女拥有的三部手机信号,阻止她们与媒体联系,强行把这六位妇女带走。

对付要求为六四正名的广大民意,对付庞大的上访潮(河南两个妇女竟然用刀切下被公检法迫致死的亲生儿子的头,提到北京上访),对付三农问题,对付下岗失业问题,对付无省不在、无县不在、无村不在的腐败泛滥,这都属于十六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也是四中全会要解决的党的建设重中之重。这些都是邓小平遗留给中国的严重问题,和重新神话邓小平形成巨大讽刺,四中全会还有甚么希望吗?

下令批判吴敬琏经济著作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薄熙来与上海明星结婚。

据悉,现中共领导全面继承邓小平,也要重新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了。教育部已把吴敬琏的一本经济学专著,从大学教材中拿出来做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表现来批判,虽然中共当前正在进行的宏观调控,正是接受了吴敬琏的建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中共要求全国人民都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老左派邓力群最近对身边的几个人多次反复说:「我过去说过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看来我这句话说错了。」

今年为老邓祝贺冥寿,与邓关系最不寻常的薄一波,也在人大会堂主席台上露脸了,胡耀邦、赵紫阳两任总书记,都是经薄之手,被搞掉的。薄一波最后的政治作用,是一九九五年邓小平把陈希同等人控告江泽民的信交给薄一波,由他去办理,此次薄一波却把陈希同的控告信亲手交给了江泽民。有薄一波这样的活化石存在,中共任何要员包括胡、温都得审慎行事,不能不为自己的政治命运多考虑几步。

中共政权对薄一波这样一批政治老人,厚爱有加,规定了子女中一家要出一部长的待遇,薄家的二公子薄熙来今年从辽宁省入主中央当了贸易部长,当前他的新闻是已和第二任妻子律师开来离婚,新婚的第三任妻子竟然是貌不惊人但是绯闻不断的上海影视明星马晓晴。——《开放》2004年9月号


赵达功:黄金高面临被诬陷治罪的危险

自从投书人民网《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黄金高就一直处于被软禁状态,上级找他一次次谈话,他的行动受到限制,电话被监听,福州市委市政府通过地方媒体对反腐英雄展开猛烈攻击,而此时此刻,全国媒体都一同封杀了黄金高的消息,他处在极度危险之中。

在这样艰难的境况下,还是有许多朋友想方设法得到黄金高的最新消息。几天前,我获悉黄金高发出的短信:

「风大雨大,人民安全为大;风狂雨狂,空穴来风更狂。我处在风口浪尖,境况不顺,福州在酝酿更新的酷招,请关注!」

十八号台风袭击连江,作为县委书记的黄金高正在第一线与连江人民一起抗击台风;但同时,黄金高本人也处在党内「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风口浪尖上。我又收到黄金高转来的信息:

1、我告诉你:据可靠消息透露,福州市委抓住11日发信、12日赴台招商这种巧合,污蔑我叛逃投敌之罪,实际上这次招商已经申请了1年半左右了,审批手续齐全,唉,你说这不是下三烂吗?

2、简直是冤枉路?我压根就没有这个念头!我现在连去北京上访都被控制了。如果有两天你听不到我的消息,请为无挽一朵小花吧。我爱人民:当一个共产党员真难!

3、当政治不是文明,而是一个角力场时,甚么事都会发生。

4、福州市委确实报打报告给省委对我进行了污蔑,省委已经转报中央。这里有个背景:我的信给福州市委抹黑事一说,更重要的是影响代书记转正与何立峰提拔,且欲加之罪何乏无词、无手段?

5、「为何防弹衣伴我6年」,也穿了,也随了。财委的人、我的保卫都知道,最好的证人就是何立峰,他会为我作证吗?天真!反叫人诬陷我。我藏有何给我的亲笔批示!

分析上面黄金高发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福州市委和福建省想置黄金高死地而后快,「莫须有」罪名将强加在黄金高头上。

中国的反腐败面临一个重要关头,贪官利益阶层将极力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强烈呼吁中共党内有良知的高层领袖关注黄金高事态发展!强烈呼吁允许媒体记者采访黄金高!呼吁全国网民行动起来关注黄金高的人身安全! (2004年8月31日)

郭国汀:公、检、党政联合办案与党的领导

年前《人民法院报》刊载了众多法院院长们写的“论司法公正“之类的大作.几乎众口一词地说:要做到司法公正:经验之一是:加强党的领导!

以吾辈之智商真令人大跌眼镜,党对各司法部门的领导难道还不够强吗?全国各法院法官们几乎90%以上,庭长级以上几乎100%为中共党员!如果这还不叫党的领导,实在不知道要怎么样才叫党的领导.

吾诚以为:真正的司法公正,只有在法院不受任何党派左右之时才可能实现.正是党的领导才导致了司法不公!因为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因为党政要人随时可以批条子,法官敢不听从吗?立马叫你靠边站!何时吾国法院法官都成为无党无派的饱学之士,而且应当是已有相当财产的富人,司法公正肯定可以自然而然地到来. 由无产者任法官其实相当危险,因为贫穷的法官同时又权力巨大且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很难保证法官不受金钱左右而牺牲司法公正。穷人当法官很可能是司法不公的又一根源。

公、检、司、党联合办案,司法程序公正不复存在,几乎无一不是办出冤假错案.泉州华侨服装拉链厂诉泉州海关行政诉讼案;亿成时公司亿元“合同诈骗”案,最为典型;前者联合办案专案组以“诈骗、偷税、走私、出卖许可证、内外勾结等五个罪名捕该厂法定代表人;关押两年半,且将该厂从原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变成零,使250名工人失业后,再以“少报到岸价格”一个理由令其补税200万元;另加罚款400万元!天下无理至此的事,莫过于将人整死后,还开棺鞭尸.将人家好好的工厂毫无根据地整跨后还令补税再罚款600万元!

亿成时公司亿元合同诈骗案亦然:福州市亦组织了公、检、党的联合办案组,由市府领导亲任组长,采取先以该公司副总之亲属做人质的方式逼债;未果,再以封杀方式切断该公司在大陆的业务,釜底抽薪。再四处派出众多干警搞了近一年调查取证。最终将该已有29年经营史,技术、实力雄厚的香港公司硬是搞跨,副总经理没有任何证据得到过分文所谓合同诈骗款,却硬判无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案是我的律师生涯中主办过的近千起案件,被当事人于二审解除代理关系的仅有的两案。前者是因为当事人认为我不与法院搞关系,而于二审解除代理;然而上诉法院却采纳了我于一审时提出的代理意见,改判免予追缴补税款200万元,实事上成了中国海关首例败诉的判例(在过去的45个案件中,中国海关保持了45案全胜的纪录);后者则是当事人相信关系才有用,因而请北京律师想利用其与最高法院之关系,而不理会吾之此种案件没有任何官员会为您而不顾丢官风险之忠告。我因此拒绝作二审辩护人。

两案详情请阅吾之代理词。

无极子.取消党的领导不符合国情,但目前党对司法的领导确实问题太多,主要是不遵循司法规律,严重违背司法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如独立审判原则纯属空谈,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疲软等弊端从根子讲则是源于党的所谓领导,最近报纸各级法院院长们写的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虽也有些说到点子上,但大多是空话套话旧话连篇的官样文章,如照此改革想成功,全是扯淡。目前党为法院配备的院长大多是只懂“政治”不懂法律的官僚,有一县的县委书记直言不讳地说只要一个听话的院长就行了。如此听话的院长能公正司法吗?党对司法的领导必须改革完善,传统意义上的领导不是加强而是拚弃,一要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基本原则;二要遵循法治原则,党对司法的领导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受法律的规制;三要坚持走法官队伍职业化道路,特别是各级法院院长要从优秀职业法官中产生,必须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否则即便这个人能当省委书记也不能当基层法院院长,这一点最关键,否则法官职业化只能是法院内部自欺欺人的鬼话。

析党的领导:问题不在于要否党的领导,因为共产党为执政党,它必然要对国家实行领导,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在于怎样领导,在于领导之方法艺术。众多的人认为派几个党员把持一个单位之领导权,就是党的领导。这是无知的表现,党不应是争权夺利者,而应是为国为民服务者。因而不能因为行政领导是非党人士就认为不要党的领导。吾以为党的领导应体现在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方面。
1983年8月10日于吉林大学图书馆

上述仅是我在1983年间的观点。如今我的观点是党应当有退出领导法院的海量,应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是大公无私的是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否则何以服众?
2003-02-01

海关行政处罚、侵权案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福建省华侨服装厂诉泉州海关不服违字第024号处罚决定及要求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今天在这里公开审判。本案争议标的额巨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在海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公正裁判本案,对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无疑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本人仔细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有关法规,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不存在“少报到岸价”之客观事实。

(一)就化纤布而言,原告是按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价格(5——5.5HKY)报关的,而货物的实际到岸价为7.2——9HKY,表面上看“少报到岸价”是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批货之进口报关并不构成海关法意义上的“少报到岸价”,因而谈不上违章。因为:

第一,我国历来对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1984年以前,由于该制度尚不完善,立法并不要求实行审价制。但自1984年元月始,法律便明确要求对进口货物实行审价制。根据1984年《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第8条、1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条、11条、13条4项之规定精神,立法要求对进口货物之单价、总金额实行审价。

第二,实际执行许可证时有审价与估价之分。在实行审价之情况下:对外经贸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已进行严格审查,进口货物实行审价的,不得违背许可证之限价进口,此时许可证之价格实际上也就是计征关税的完税价。而在实行估价之场合:对外经贸部门一般凭申请人根据定货卡片上的价格、国外报价、或合同价填报,因而不能一概而论。

1、 如许可证规定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正常平均到岸价,应按实际到岸价计征关税。

2、 如果许可证规定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正常平均到岸价,仍应按实际到岸价作为完
税价格。

3、 假如许可证规定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平均到岸价,从理论上讲,此时许可证规定的
价格应视为完税价格。因为,此种估价实际上起到了审价之作用。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许可证规定的价格为每码布5——5.5HKY,而当时同类布的正常平均到岸价为每码3.5——4HKY(证据20)。而原告进口之实际到岸价为每码7.2——9HKY,并按许可证价5——5.5HKY。
原则上,海关应以货物到岸价作为完税价,但是此种到岸价应当是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加上出口税、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并经海关审查确定。对此1951《暂行海关法》第115条;1951年《海关进出口税暂行实施条例》第5条;1985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均有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海关法》第38条、1987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1991年《关于进出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第2条重申了上述原则。质言之,海关不应以不正常的到岸价作为完税价。
本案许可证价格既然符合正常平均到岸价,理应作为完税价,依此征税国家并未少收一分关税;反之,若按原告实际到岸价计征关税,则必然是按不正常的偏高的到岸价征税,实际上也就征收了本来就不应征收的税。

第三,原告当时按许可证规定的价格报关并无任何过错。

1、我国法律明定要求对许可证实行审价制,原告对实践中实行估价制并无法把握,事实上原告始终认为许可证价格就是报关的到岸价。

2、原告作为新建立的企业,并非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公司,当时不知道,也非理应知道不能按许可证价格报关,更不知道本批许可证实行的是估价制,因而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

3、事实上作为执行海关法的专业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当时对许可证价格与完税价之间的确切法律含义亦不清楚。因为泉州海关1980年代初刚成立,有关业务尚不十分精通。例如:(1)被告曾于1984年9月至85年7月间先后六次查帐,早已发现原告制作了两张发票,未按真实到岸价报关,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泉州海关直到1986年4月才咨询对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价格问题(证据21);(3)而海关总署直到1989年3月对许可证价格问题尚无定论(证据22)。

4、既然法律明定要求许可证实行审价制,而当事人无法把握实践中的估价制,既然作为理应精通海关法和进出口有关法规的被告,当时对有关法规的理解,对许可证价与完税价之间的确切法律含义并不明了,那么,事后苛求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未免有失公允,事后进行重罚更不近情理,亦有悖于法律之公正、正义原则。

综上,立法要求对许可证实行实行审价,当事人无法把握实践中的估价制,而本批货之许可证规定价客观上不存在少报到岸价,漏缴关税之事实。海关应当,而且只能按正常合理的,而不应按不正常、不合理的到岸价计征关税。鉴于被告是新设立的企业,本身对海关法当时也不熟悉,由此造成的漏税(如果有的话)也只应向当事人追征漏税,而不应罚款。

(二)就短扎布、拉链及油光尼龙布、西装布而论,根本不存在“少报到岸价”之事实,因而更谈不上违章。而造成该部分货物进口关税少征,被告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第一,泉州海关作为专业执行海关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本应精通海关法才是,但证据表明当时被告未能正确适用海关法,从而导致了部分进出口货关税的少征。例如:

(1)1984年11月24日进口之涤纶布;(2)1984年9月25日进口之尼龙布;(3)1984年11月5日进口之短扎布;(4)1984年4月3日进口之短扎布;(5)1985年5月31日进口之涤纶布;(6)1985年5月18日进口之碎布;(7)1985年5月31日进口之短扎布;(8)1985年6月20日进口之短扎布(见卷P212、203、260、228-231、234、237、238)。

上述八批货物进口报关时都是申报为离岸价,然而被告却均依此离岸价作为完税价计征关税。这些证据足以证实直至1985年6月,被告本身尚不了解FOB与CIF之区别,这正是被告经六次查帐不提任何异议的根本原因。因此而造成的关税少征责任在被告,事后反过来追究原告“少报到岸价”,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第二,原告为符合进口许可证规定确实制作了两张发票,一张按许可证规定之价填制,另一张则包括运杂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其它一切费用,同时将两张发票公开列入帐本,并无任何隐瞒。而海关依法随时有权查帐,事实上,被告亦先后三次封仓验货、六次查帐,对原告制作两张发票,未按真实到岸价而按许可证规定价格报关的做法,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于1985年9月退还多征的关税50000余元。这一事实表明,当时被告经审查认可了原告的报关做法,如果被告查帐时即指出不能按许可证价而应按实际到岸价报关,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少征。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海关有义务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根据1951年《暂行海关法》第115条;195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第6条;1985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10条之规定:海关首先应审查确定货物在采购地址正常批发价,该价未能确定则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正常批发价,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如此价仍未能确定则货物的完税价由海关估价。此外,1987年《海关法》第38条;1987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0条;1991年《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第2条均有类似规定。

就本案而论,被告不是未依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西装布、尼龙布、短扎布、拉链),就是已依当时的申报经审查确认符合正常的到岸价(如化纤布)。若属前者,造成少征、漏税责任在海关;如属后者,则根本不存在少征漏税之事实。

第四,依海关法之有关规定,海关有权决定承认或拒绝承认申报人的申报;对于收货人提交的发票等单证有权决定采用与否;对收货人未缴验发票,保险费等有关单证的,海关应按固定的完税价完税。对此195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实施条例》第11、12条;1985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6、17条,1987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7条,均有明确规定。

本案有关涤纶布、短扎布、西装布、拉链等报关单上申报的是离岸价,被告完全可以不采纳或自行估价,但被告由于业务不熟而将离岸价当作到岸价征税。反过来指责原告少报到岸价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有关涤纶布、短扎布、西装布、拉链等货之进口报关,根本不存在“少报到岸价”之事实,原告申报的是离岸价,被告错当成到岸价计征关税价,有权对当事人的申报决定采纳与否,而被告未按法律要求行事,造成部分关税少征责亦在被告;对此部分货根本不适用罚款。

二、 本案已过追缴税款时效,依法不应再令原告补税,更不应进行罚款。

第一, 1951年《暂行海关法》第141条“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
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此,凡是1985年1月9日以缴纳税款或已放行之进口货,由于被告之责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依法不能再令原告补税,更不能进行罚款。

化纤布大部分是1984年12月24日以前放行的,西装布、尼龙布及拉链也是1984年12月以前进口放行的。例如,(1)1984年9月26日进口之珠斜布(P262);(2)1984年10月12日进口之珠斜布(P166);(3)1984年10月22日进口之珠斜布(P172);(4)1984年11月7日进口之涤纶布(P177);(5)1984年11月21日进口之化纤布(P172);(6)1984年12月24日进口之涤纶布(P190);(7)1984年9月20日进口之尼龙布(P172);(8)1984年12月24日进口之西装布(P212);(9)1984年11月5日进口之拉链(P260)。

前六笔申报之到岸价虽比实际到岸价低,但符合许可证之规定,且第20号证据证实:当时实际的正常到岸价还低于原告的申报之价。因此,客观上不存在少报正常到岸价之事实,因而谈不上违章;后三笔原告申报的是离岸价并非到岸价,因此也不存在“少报到岸价”之事实,当然亦不构成违章。依法上述九笔货根本不能再令原告补税,更不能对其进行罚款。

第二,查1951年《暂行海关法》第141条:“对于违章短交的税款,得于三年内追征之”。1987年《海关法》44条,1987年《进出口关税条例》23条重申了该原则,即便是违章短交,追征时效也仅三年。本案被告直至1990年8月23日才做出补税和罚款之决定,早已超过应自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时效。因此,即令能认定原告之申报行为全部构成违章,依法同样不能再追征关税,更不能进行罚款。因为:

1、因海关责任造成之少征或漏征之补征时效仅一年,因当事人违章之追征时效仅三年,此系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看,此规定之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本案被告虽于1986年元月9日便冻结了原告银行存款,查封仓库,扣留账册,但当时被告是以原告“走私、诈骗、出卖许可证、内外勾结、偷税等”罪名指控原告的。直到1990年8月23日才改按“少报到岸价,漏缴进口税”定性,也即违章之定性直到货物放行五年之后才做出。

3、法律条文看,三年之追征时效应指在三年内作出处分决定,决非可以任意拖延时日,这是因为时间的拖延,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 对原告处罚415万元罚款显失公正

1951年《暂行海关法》第205条规定:对违章行为得科货主以所漏税额三倍以下或货物等值以下的罚金。

抛开时效不谈,假定原告的行为全部可认定为属违章,假如造成少征、漏征之主要责任在原告,或海关毫无责任,假设被告没有采用一系列不法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造成原告巨额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那么,对原告进行罚款还情有可言。

然而本案原告之报关是基于一个特定事实,进口许可证;部分货客观上不存在少征关税之事实,部分货关税少征之责任在被告,因而不能认定原告的行为属违章;由于被告之具体行政行为已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再对原告罚巨款,这种处罚不公正至为明显。

四、 被告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行政侵权

被告于1986年元月9日发文冻结了原告银行存款203万元((86)泉关查字第02号),元月9日又建议收审原告之法定代表人((86)泉关查便字第04号),元月10日查封原告仓库,并在公安配合下搜查、扣押了原告全部账册、文件,造成原告停工停产,1987年7月又扣押拍卖原告460万元财产,上述行为共造成原告1300万元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是非法的,如前所述,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章,退一万步言,即便构成违章,按1951年《暂行海关法》对于违章行为海关也无权任意采取冻结银行帐户、查封仓库、扣留财务帐册、收审厂长、扣押拍卖纳税义务人之财产等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停工停产。即便有违章行为,海关即使做出处分决定,追征关税,只有在义务人拒缴或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提供担保之情况下,海关才有权依法律程序追缴。

第二,被告之上述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生产经营权是企业赖以生存之基础,由于被告之一系列不当行政强制行为,实际上非法剥夺了原告这一基本权利。

第三,原告蒙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之非法行政行为造成的。

根据《宪法》第41条、《民法通则》121条、《行政诉讼法》67条之规定。被告理应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原告之经济损失。

原告诉讼代理人:

郭国汀 律师

一九九二年元月二十日

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消(86)X关查字第02号决定中关于追缴200万元税款部分的决定。


军事分析家评两岸取消军演

(VOA海涛 香港报导)中国没有举行原定在夏秋之季举行的福建东山岛演习,而台湾正式宣布取消了计划中的“汉光”军事演习。军事观察人士认为,海峡双方没有举行计划中的军事演习,是全盘和统筹考虑的结果。

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每年都要在福建沿海一带举行规模不等的军事演习。而台湾的“国军”,每年也要在台湾海峡或附近海域举行相应的军事演习。今年早些时候,海外媒体曾大量报导,中国今年会在东山岛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但是,到八月底,台湾媒体援引台湾国防部发言人黄穗生的话说:原来在东山岛的3000解放军将士,已经陆续撤出了东山岛。

另外,密切观察大陆军情的海外情报机构,也没有发现中国在东南沿海有大规模的军事集结或者调动行动。台湾方面认定,中国已经取消了今年的东山岛军事演习。紧接着,台湾国防部长李杰宣布,由总统陈水扁批准,台湾取消今年的汉光军事演习。

*中国决策机制合理化*

军事观察分析人士平可夫认为,从中国没有举行东山岛军事演习中,可以看出“北京的内部决策运作机制进一步合理化,兼顾到各派利益集团的一种协调,必须考虑到台湾岛内部的反应。这样的军事演习,会有利陈水扁,对鼓动台湾的民粹主义有帮助,这是过去十年来的军事演习所看到的一个结局。”

英国简氏军事评论杂志亚洲记者平可夫认为,从北京暂不举行军事演习的动作可以看出,中国的政策,比如对美政策、对日政策、对台政策、内部政策和总体政策同过去相比,能比较顺利地谐调一致了。

*演习是心理战一部份*

香港军事评论员郭坚认为,双方的演习并没有取消,只不过时间地点不同罢了。他说:“这很难说。因为演习其实没有政治背景。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么多军队,非演习不可。关键是看是高调还是低调,是否趁演习做出一些动作而已。海陆空二炮部队有这么多装备,每年不打打实弹,练练兵,是不可能的。”

郭坚说,演习也是心理战的一个部份,双方也要看此消彼长。台湾也取消了军事演习。虽然大陆方面并没有公开证实这次东山岛演习已经取消,不过,郭坚说,台湾媒体对解放军演习情况的报导和解读,基本准确,“相信它收到的资料,基本是准确的,因为现代化的侦讯手段,就看这个电波的频率,基本上是心中有数。解读是否准确,是一回事,它是否把它的解读都公开出来,又是另外一回事。心理战都是错综复杂的,不能它说什么,你就信什么。”

两次海湾战争中都到中东地区进行实地采访和观察的平可夫认为,明年台湾海峡肯定会有演习,因为明年台湾方面肯定会有大的动作,而台海危机就是一种“慢性”危机,现在双方都在造势。

他说:“战略威摄,有的时候是造势,做假,有时是虚虚实实,给你达到一种境地。一个中华思想里一贯有的叫举而不发、引而不发这样的说法。但这种造势的威力可能会更大。”

*中国可能将演习分散*

平可夫认为,中国可能很早就决定要把演习分散化。避免集中。他说,中国军队人数很多,地域辽阔,可以通过很多办法,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进行演习,没有必要非要在这个时间和地点进行演习。所以,目前中国没有举行东山岛军事演习,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军事评论员郭坚也说,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战争,不是“集中兵力”,而是“兵力集中”。所谓“兵力集中”,就是展开战争之前,不用先把兵力集结在一个地方,而是开战时从四面八方向战场投送。

郭坚说,现在,中国大陆、台湾,更不要说美国,如果开战,都是一种“全球到达”,不仅投送兵力,更包括火力。

郭坚认为,兵力多少,在战场不起决定性作用。他说,普通老百姓看演习,不要被所谓几万人“规模”的说法所蒙蔽,而要看它所动用的兵器以及电子战设备的质量。郭坚认为,这些东西,有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往往会给对手造成心理压力,因此,又不能不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把这些东西摆出来。


刘晓波:私产权才是公正的基础

一、上访洪峰与公正奇缺

近年来,强制拆迁和征地所引发官民、官商冲突频繁爆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也成舆论热点,腐败的大案要案接连出现,各类人为灾难不断地震动全国,弱势
群体的上访潮一浪高过一浪,采取自焚等极端反抗方式的个案不断发生。大陆的著
名周刊《了望东方》2003年12月8发表文章《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
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说:“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大军,在首都北京汇成一道道
强劲的“寒流”,每天流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中纪委
、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部门之间,刺激着
出没这些高墙大院的人们的眼睛。对于各大机关的卫兵来说,一些上访者凄惨的形
象和无助的面孔,已不新鲜。”

为了把底层上访对政权稳定的威胁降至最低,一方面,胡锦涛、温家宝、曾庆
红等人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各地政府认真对待上访,就地消化上访者的问题。接着
,一些上访者比较集中的省市也陆续做出相关表态。另一方面,中共治安系统又要
求对上访者进行严防,北京公安局率先出台了对上访者进行严格限制的条例,上海
、四川、深圳等各地方公安机关也纷纷效仿。比如,北京市出台《关于维护群众上
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对在上访中打横幅、呼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
机关和单位等方式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
劝阻的依法处罚;对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救
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京华时报》2004年4月3日报
道《北京维护群众上访秩序上访时自焚将被追究责任》)。上海市政府也发出指
示,要求加大对上访的整治力度,严厉惩处“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游行”、
“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铁路”等扰乱社会秩序者(中央社台北十七日报道
)。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规定信访中被
禁止的七种行为: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
、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2,围堵、冲击国家机
关,拦截公务车辆;3,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
接待、办公场所;4,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在
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6,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7,其他扰乱社
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香港《星岛日报》7月25日报道)

于是,在“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的口号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一个更为骇人听闻
的词汇“截访”,也就是基层政权想尽办法堵截企图上级上访的人,特别要堵截前
往北京上访的人。于是,在当地的路口和车站,在北京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都有
截访者时刻警惕着。在北京的国务院、人大、高法、高检等权力机关的信访接待地
点,大批截访者长年组成人墙,严阵以待。截访者大都是各省市派到北京来的的警
察,他们秉承地方政府的指令,赴京堵截当地来京上访者便成为他们的“公务”。
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当地政府的腐败、侵权、占地、暴力拆迁、各类冤案的爆光。正
是在这种蛮横的“截访”中,许多上访者被非法监控、软禁、关押、乃至送劳教。

中共政权遭遇弱势群体的上访高峰,凸现了目前中国的社会公正奇缺的现状,
中共民政部信访机构负责人也公开承认:上访者的要求起码有80%以上是合法合
理的。这说明官民对立和底层不满的主要责任者是制度法规及其执行者。

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歧途

跛足改革所导致的公正奇缺,引起官府、媒体与学界的共同关注,但在如何消
除社会不公、抑制腐败和缓解底层不满等问题上,却存在着重大分歧。

1,御用智囊提出“国家主义”或“威权主义”。他们充分肯定二十多年跛足
改革的合理性和成就,仍然将“稳定第一”和“经济优先”置于统治策略的中心,
主张一党独裁下的仁政统治或开明专制——“有克制的剥夺”。他们认为,社会公
正的奇缺,不是源于现存政治制度下的基本人权的空白,而仅仅是源于强势集团的
过于短视和贪婪,他们对社会财富的无节制掠夺,官僚阶层的愈演愈烈的腐败,败
坏了现政权的合法性、削弱了政府的统治能力。所以,从维持政权稳定和权贵们的
既得利益出发,就必须实行同时兼顾两方面的仁政统治,一方面要明确维护政权稳
定和权贵利益的优先性,肯定市场化和私有化,甚至把两级分化和普遍腐败视为改
革的必要代价,以必然的“代价论”来误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告诫权贵们要逐渐
减少竭泽而渔的敛财方式,为的是尽力避免把底层逼上造反的绝路。换言之,在权
贵们已经成为财富暴发户之后,应该变肆无忌惮的掠夺为有节制的剥夺,通过政府
对分配的调节和强势集团的自我克制,让弱势群体也得到一些残羹败叶,以缓和日
益加深的底层不满和公正危机。所以,在避免逼出底层造反的意义上,关注弱势群
体和社会公正问题的“亲民路线”乃明智的策略转换,表现出胡温体制高于江朱体
制之处,这是走向施仁政的开明专制或王道统治的开端。

2,“新左派”提出了毛泽东式的民粹主义解决方案:他们把两极分化加剧和
腐败横行归结为经济的市场化、私有化和全球化,而主张回到毛泽东时代的平等政
策。“新左派”对毛泽东遗产做了后现代的理论包装,所谓“人民公社”为村民自
治和乡镇企业提供制度基础,“鞍钢宪法”等于“后福特主义”的经济民主,“文
革”是大众民主对抗官僚特权,三个世界的划分是反霸权反全球化的民族主义和国
际民主等等,一方面,他们提出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口号,主张通过自上而下的
政府强制干预,扶持国有经济和消弱私有经济,为近乎疯狂的权贵私有化进程减速
;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大众化经济民主,最大限度地发动底层百姓参与经济
管理,削弱上层权贵对底层百姓的强势地位。只有这样的上、下结合,才能达到抑
富济贫的财富再分配。尽管,“新左派”并未公开号召进行第二次“打土豪、分田
地”式的革命,但如果照此思路行事,那么在现行制度的前提下,政府的强制干预
和大众化民主的结合,很可能导致“经济文革”,回到由专制强权主导的绝对平均
主义时代。

3,自由民主主义提出优先关注分配正义的方案。他们的理论资源是西方当代
的“新自由主义”或各类左派思潮(如分配正义理论、第三条道路、社群主义、全
球化中的依附理论、赛义德的东方主义等等),自以为站在了最前沿的自由主义立
场上,义正辞严地谴责古典自由主义的权贵化倾向——只关注自由市场、私有产权
和经济效率,而完全忽略了政府调节、底层利益和分配公正。在他们看来,古典自
由主义在当下中国的实际作用,很容易沦为权贵私有化、腐败、两极分化的辩护士
。虽然,他们在政治上持有自由主义的立场,在谈论公正问题时,也能够在字面上
兼顾自由、效率与平等,力图平衡市场的自发逻辑和政府的人为干预、先富起来的
极少数与日益贫困的大多数。然而,在面对转型中的权钱勾结、公正饥渴和贫富对
立等日益严重的公正问题时,他们的方案便越来越偏离自由主义立场而向新左派倾
斜:以人民代言人自居,站在社会底层的一边,首先关注财富分配的正义,强调政
府干预对平衡效率与平等的关键作用,甚至反对私产权的宪法保护。

中国存在的以上三种思潮,可以依其与现存秩序的关系而分为真保守、伪激进
、中庸态度:“威权主义”是真正的保守派,他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关心,主要不
是基于对现行秩序的质疑或对底层民众的关心,而是基于腐败对政权的内部瓦解和
底层造反对政权的外部挑战的担心,所以,与其说他们关注如何反腐败、如何使财
富再分配变得相对公正,不如说他们关注如何维持独裁秩序的稳定。“新左派”是
“伪激进”的代表,经常陷入言行背离的尴尬处境。他们认同毛泽东主义而不认同
市场化和私有化,甚至号召“格瓦拉式的革命”,但他们经营自己生活的方式,恰
恰在利用毛泽东的合法性和跛足改革提供的方便:一边热衷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
化,一边又激烈反对资本主义;一面高举毛泽东的民粹主义大旗,一面又完全按照
资本主义的方式牟取私利。所以,与其说他们真的关心社会底层和社会公正,不如
说他们仅仅是利用人们对腐败和社会不公的严重不满,来大肆炒作“社会公正”和
“革命秀”。“自由民主主义”采取一种中庸态度,既肯定改革又批判现实,既在
政治上坚持自由主义又在分配方式倡导社会主义,而关键的问题是,他们对现存秩
序的批判,大都采取避重就轻的取巧策略——刻意避开公正奇缺的制度根源,回避
了中国人仍然生活在无自由的恐怖秩序之下,也就必然在言说中回避最醒目的制度
常识和现实格局,或者说,在无自由的中国,强调分配平等而省略自由权利,实在
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太远。

概言之,三者中,一为现实秩序的维护者,一为大作革命秀的机会主义者,一
为谈论社会公正而不直面其根源的取巧者。在我的常识中,凡是不坚守个人自由、
不针对独裁制度却大谈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无论何派何论,皆与自由主义和社会
公正无关,至多是玩弄文字游戏而已。

也就是说,当自由仍然遥远之时,社会公正也同样遥远。我珍视自由价值,厌
恶奴役,自然也厌恶威权主义、鄙视新左派,而对自由民主主义,我虽有同情却无
法认同。

三、重申古典自由主义的公正原则

在中国给定的制度环境下认同和争取自由,我在理论上只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
忠实信徒,追随洛克、斯密、托克维尔、哈耶克,坚持伸张:1、反抗暴政侵犯基
本人权的权利(洛克语);2、争取法治下的个人自由——从私产权到言论权;3
、推动走向自由宪政的渐进改革,即“在民权不断扩张和官权不断萎缩的基础上争
取民主宪政”。在看重自由优先的意义上,我甚至主张大陆的现代化之路,不妨借
鉴香港的“先保障个人自由而后进行全民普选的民主”的成功经验;也不妨汲取台
湾民主化的经验:在保障私产权的基础上,先实施有限的地方自治和言论自由,再
循序渐进地开放党禁报禁和制定自由主义宪法,最后走向普选式民主。

但是,这条渐进道路的基本前提,取决于在民间社会对自由主义价值是否有基
本共识,取决于政府对民间诉求能否给予善意的回应。因为,港英政府是自由英国
的产物,保有港人的基本人权是港英政府的施政底线;台湾的两蒋政权是兵败大陆
且在美国压力下的产物,是背靠自由世界来对抗独裁大陆。遗憾的是,直到改革开
放二十五年后的今天,走向自由民主的世界大势已经相当明朗,而中共政权仍然是
完全不同于港、台的政府,仍然是一线单传的一党独裁,就连港人要求民主都不被
允许,就连公认的台湾民主都加以刻意抹黑,遑论大陆的所谓“政治改革”!

当下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首先是自由之有无的问题,而非财富分配是否平等
的问题,分配不公源于自由匮乏。自由问题在中国就是民权之有无的问题,两极分
化恰是民权奇缺的后果。如果要谈论再分配中的正义问题,首要的也要致力于民权
的争取和官权的削弱,即首先争取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其次才是财富的再分配。
或者说,如果自由之有无问题得到解决,财富分配中的公正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所以,我服膺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平等和公正之间的关系的厘定:

1,平等的自由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是社会公正的基础。个人自由(洛克所
言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实践上,皆优先于财富分配的平等,
也就是自由之有无优先于平等之存亡。自由,不仅在价值排序上处于优先地位,而
且在工具意义上也具有促进社会公正的意义,正是自由的优先地位才是公正而多元
的社会得以存续的前提。所以,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已经成熟的
西方,无论是保守的右派还是激进的左派,也无论是社会民主主义还是社群主义,
更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接受和尊重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早就作为一种普遍共识。
在西方社会,不仅多元化本身就是自由主义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其分歧也不是在对
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认定问题上,而是在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些价值的技术问
题上的歧途。在这点上,就连最著名的左派如英国的韦伯夫妇、法国的萨特、美国
的乔姆斯基、德国的哈贝马斯、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也决不会对古典自由主
义的核心价值有所动摇。

2,由于每个人和每一国家的先天的自然差别,更由于历史进程在不同地区的
非均衡特征,征诸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在自由宪政确立之前,人类从无任何
意义上的平等,恰恰相反,不平等才是现代化在西方获得成功之前的历史真相。文
人笔下的黄金时代的平等,不过是为批判现实而臆造的想象而已。在自由宪政确立
之后,人类才在西方获得了自由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对于人性而言,在所有关于平
等的诉求中,也只有一种平等才是公正的,即每个人平等地拥有诸项自由权利,由
此产生的不平等乃天经地义。在西方各国——即便实施福利制度的国家——也都存
在着贫富差异,但这些国家并不缺乏社会公正,那里的财富占有不平等,是在权利
平等规则的约束下通过自由竞争实现的,所以不会引发穷人的革命或造反。也就是
说,遵守权利平等规则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异,非但无碍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反而恰恰是社会公正的结果。豪富最多的美国,也是中产阶级最庞大的国家,更
是社会公正程度很高的国家。自由国家的大多数人(包括穷人)很难想象:比尔•
盖茨等富豪的巨额私人财富是社会不公的结果,更无法容忍政府利用强制权力将私
人的巨额财富平均分配给穷人。即便是特定时期的“凯恩斯主义”,也不能僭越个
人自由的底线;即便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也要以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为
第一正义原则;即便是那些通过提高国有经济的比例和高税收来保证高福利的福利
国家,也要有个限度,不能过于劫富济贫,更不能侵犯私有产权。而从经济效率的
角度讲,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的超强经济体,主要在于其崇尚权利平等、个人奋
斗和自由竞争的传统。

3,除自由意义上的平等之外,其他意义上的平等诉求,要么是伪善的乌托邦
,要么是强权下的平等。首先,财富分配的平等有违于人类的天性和自然生态,是
不可能的,正如要求人的智力分配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一样;或者说,要求财富的平
等分配已经超出了人类能力的范围,正如在所有人中间平等地分配智力已经超出人
类的能力一样。其次,既然追求财富的平等分配有违人性和不可能,那么任何旨在
达到财富平等的制度安排,只能是违反人性和践踏人权的暴力强制。

4,如果平等的自由权利之外的其他平等能够实现,就必然导致对社会公正的
损害,轻则是社会公正的扭曲,重则是社会公正的消亡。所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
中,自由权利之外的平等决不会持之久远,而大都昙花一现。征诸于历史上的各类
平等主义的社会试验,无一例外地造就极端不平等的人间地狱。只有那些不尊重基
本人权的极权制度,才可能通过强制性暴力剥夺所有个人的合法财产,并通过公有
制来完成虚幻的财富分配的平等。对于经历过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样的教
训尤为惨烈。毛泽东时代的“打土豪、分田地”、“工商业改造”和“人民公社运
动”,正是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暴力掠夺来完成所有社会财富的党有化,所谓“三面
驾机枪,只准走一方”,但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平等社会,反而在政治上、经
济上造成了赤裸裸的阶级灭绝和身份歧视的极端不平等。正因为如此,类似的平等
主义才会被称为“乌托邦”,意在实现这类乌托邦的政权才是“邪恶政权”,它为
此所进行的社会试验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失败。

自由优先的平等之所以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就在于保障平等的自由权利的
公正,包含着对基于平等权利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贫富差异或不平等的道德承认。
比如,古典自由主义必然要求所有人的“平等受教育权”,但又必然反对人为地拉
平所有人的成绩及毕业后的个人收入。

古典自由主义所建立的权利、平等和公正之间的关系,绝非理论家拍着脑袋想
出来的,而仅仅是对人类活动的经验事实的发现和总结,最简单易懂的例证莫过于
人类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需要制定一套世所公认的比赛规则,方可被视为公正的比赛。比赛规
则相当于运动场的法律,比赛按照规则进行并比出结果,相当于竞技体育中的法治
。衡量竞赛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整个比赛是否按公认的规则进行。具体而言
,规则的第一程序是关于参赛权利平等的规定,第二程序是关于冠军、亚军、季军
的名次规定,第三程序是根据名次给予不同奖励的规定。在比赛中,只要没有违反
规则,每个运动员都有站在起跑线前的权利,这是平等;发令枪一响,冠军就只能
属于跑得最快的一位运动员,他所得到的奖励也必定高于其他运动员,这是公正。
这里的关键在于,按照规则,参赛权必须是平等的,这是比赛能否公正的起点;比
赛过程中没有违规现象,这是过程公正;结果必定要分出胜负、排出名次,也就是
竞赛结果必定是不平等的,这是比赛是否公正的终点。起点平等、过程合法、终点
不平等合成了竞技场上的公正。没有起点上的权利平等,就没有过程和终点的公正
;没有终点的不平等,也就等于使比赛丧失意义。所以,要求比赛结果的平等,既
不公正也不现实。如果某位按实力可以夺冠的运动员,出于某种规则之外的原因,
而故意把冠军让给另一位实力不济的运动员,无疑是破坏公平竞争的不公正。

虽然,竞技体育中的权利、平等与公正的关系,无法涵盖其他领域的竞争的复
杂性,局部的或细节的微调不可或缺,但其基本原则是普适性的。

四、个人自由与制度安排

在已经完成制度现代化的国家,个人自由,无论其来源是上帝赐予(美国的《
独立宣言》)还是天赋人权(法国的《人权宣言》),皆是不可剥夺、不可替代的
神圣权利。古典自由主义只有一条不可移动的底线——法治下的个人自由;自由主
义偏好的制度安排,也只有一个原则——法治下的有限政府或宪政政府。人的自由
权利得到道德的尊重和制度的保障是目的,有限政府和民主选举都是手段。因为,
只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受到承认和尊重,公权力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器而不沦
为统治者的私具:在被制衡防范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最大的公共产品—
—社会公正。如若个人的自由权利得不到承认、尊重和保障,即,如果人与人在权
利分配上得不到平等对待,那么所谓的公平问题——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权利正义
,便无从谈起。换言之,只有在个人自由底线被坚实地奠定之后,一个社会的制度
大厦才有了地基,建基于其上的制度才能以制约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为保障和扩展自
由的手段。

社会民主主义也好,新自由主义也罢,抑或第三条道路和社群主义,他们优先
关注平等或分配正义的正当性,绝非在谈论古典自由主义本身的致命缺陷,而是在
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精雕细刻的补充,也是在谈论古典自由主义落实为现实制度时
的不圆满:要么是在政府施政过程中、要么是在强势集团逐利过程中,都可能出现
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底线和原则的偏离问题。因为,任何好的政治理论落实为现实制
度的运行,皆不会百分之百地兑现,古典自由主义如此,各种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替
代方案或修正方案亦如此。相信百分之百的完满兑现,并意欲将其落实到人的生活
,就是人类的最大原罪——狂妄——的极端发作,人间必将变成地狱。

古典自由主义相对其他主义的优势,还在于它具有足够清醒的谦卑,并不企图
以建立“伪善”的制度为目标,而仅仅追求能够最大限度“防恶”的制度。古典自
由主义所要防止的首恶便是“狂妄”,也就是基督教的原罪理论中的最大原罪——
企图僭越上帝的狂妄。如果能够大致守住个人自由这个底线,能够基本践行有限政
府这条原则,而不出现过大的僭越和偏离,一个社会决不会出现太离谱的公正问题
,即便由于制度局部失灵而出现不公正,也能得到及时的制度救济。西方各国的自
由制度运行就是最好证明。

在理论的精致和逻辑的严谨上,西方各类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显
然高于古典自由主义,但就自由主义的精髓而言,古典自由主义原创的底线和原则
,绝非任何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所能移动。起码到目前为止,各类新自由主义中,还
没有哪人哪派不承认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因此,从西方借来的任何理论,在不承
认古典自由主义底线的前提下,直接采信新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无论他们将自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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