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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与香港人与大陆人讨论的不同方法:兼与“随便”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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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与香港人与大陆人讨论的不同方法:兼与“随便”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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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与香港人与大陆人讨论的不同方法:兼与“随便”商榷 (304 reads)      时间: 2002-4-04 周四, 下午11:1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我不同意“随便老”以香港为例解释大陆其他地区政策后,“随便老”提出

以下的辩驳理由:



香港是大陆管辖,这是一个事实,因此举香港并无不妥。

事实就是法律明文规定县级人民代表直选。



这里有两点值得讨论:第一,香港虽然由大陆管辖,但“五十年不变”尚未改

变,所以目前那里仍然施行“不同”的制度,至少在行文上是如此。此其所谓

“一国两制”。我理解,“随便老”也明白那是谎言,所以他才下意识地用“

法律明文”这样的词句。对他来说,香港的“法律明文”,应该是由大陆政府

“审核”过的,所以多少反映了中共在此事上的一种态度。但是,正如我说的

,这种类比是不能盲目推广的。香港人可以“祭奠”六四,并不表明大陆就可

以。韩东方能在香港自由地活着。但如回北京的话,可能与家人只好在监狱的

探望室见面。这不,最近两天,一批大陆人还在香港闹居留问题吗?为什么?

就是人人都知道不一样吗!因此用香港的例子来说明大陆的“进步”,是没有

很大说服力的。



第二,“随便老”似乎是要证明“法律明文”和事实是一回事,这里的逻辑错

误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共产党自四九年以来,严格按“法律”办事,“随便老

”与我等怕不会落到今天的“寄人篱下”的田地。至少,历史上死上千万的人

悲剧,可以避免吧?至少,上万的贪官污吏,应该离开他们的办公室吧?至少

,工人们不至于被掠夺了三十年之后,眼见原来指望的“养老金”不翼而飞吧

?至少,农民们不要象奴隶一样一辈子生活在块巴掌大的村落里吧?至少,大

批的法轮功功员仍然在被迫害,可以停止吧?至少,象王若望这样的脊梁,可

以瞑目故乡吧?这些至少的事都没有发生,为什么?不是因为没有宪法保障,

而是宪法本身,即便是一部不甚合理的宪法,得不到保障。如果“随便老”同

意我这种“宪法形同虚设”的说法的话,再去咬文嚼字,除了让人觉得与官方

报纸谈论宪法无异以外,又使人相信多少呢?



这儿我为“随便老”顺便提供一点根据:



中共宪法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大家在此争论的“直选”,其实不是字面上的“直选”。从大陆的现行宪法,

甚至从形式上看,不算太糟糕。例如,从来没有人告诉选民,他们不能选法轮

功成员,但是,法轮功成员的名字能到选民手中吗?十个人签名的事是有,下

一步是什么?广大选民们如何知道被提名者呢?能否有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有

没有保障呢?



我可以说一段我自己投票的故事。可能有点过时了,但是,我相信,只要选民

们不能真正地无恐惧地选举,这样是不可避免的。当年在北京,我和我们部门

的主任同去,投区人大代表的票。在投票现场,我看了选票,问主任,我不认

识上面这些人怎么办?主任说我也不认识,你就老老实实划勾吧。我于是决定

划掉两人名,将主任和我的名字写上。交票(注意不是投票)时,收票的人指

着主任的名字问你了解这人吗?我指着主任说这不是?主任立马脸铁青,哆嗦

着叫我不要乱来。那人于是说人家自己都不愿意,你起什么哄?最后我决定弃

权不投。这就是选举。我想“随便老”不是想说的这样的“直接选举”吧?



顺便举例说明“宪法是一纸空文”。中共宪法第六十四条说: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

过。



但是99年三月的“宪法修正案”却是由中共中央于同年的一月“提议”的。这

是根据的哪条哪款?任何其他的组织或个人可不可以“提议”,向何处提交?

中国老百姓被强奸到这种程度,我们这些“独知”们还能去帮助罪犯进一步“

扶正”吗?



回答“随便老”的问题:我问他是从哪出来的,是为了决定我说些什么。他若

是从香港出来的呢,我还有点信心,试图通过说一些大陆的情况来说服他。要

是他从大陆出来的呢,那我就不知道我能说什么了。我从来不相信,一个人听

几句话可以改变自己多年生活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但我相信,一个人在美

国时间长了,是会对共产党的欺骗宣传产生愈来愈深刻地认识的。现在看来,

“随便老”多半是从大陆出来的。这样的话,恐怕只有建议他多读读老芦的着

作,被启蒙启蒙了。



另外,吴声网友谈到的文章是关于“政府领导人选举”。之所以被说成“创举

”,是因为在宪法中“政府领导”,只能由人大代表选举:见中共宪法第一百

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

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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