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说不清的“恐怖主义” |
 |
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gif)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1
|
|
|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不清的“恐怖主义”
芦笛
刚才那帖子贴出去,不旋踵南京老右就跟贴认同我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也就是“滥杀无辜平民”。我见了只能苦笑:死猫三阿,这定义根本就只能在特定的个别例子下成立,例如911那种烂事就是比较没有争议的,起码在文明世界中如此,哪怕就是在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国家也谴责过那种丧尽天良的兽行。
问题是,天下的事有许多是这样:你越想得多,自己就变得越糊涂。这恐怖主义问题就是如此。我要是给出这个定义来便撒手不管,大家都会非常happy,觉得这问题算是一劳永逸地说清楚了,也就是进入了孔子所说的“不惑”的境界,如同当年学了毛著心明眼亮、斗志倍增的小芦以及至今以为掌握了终极真理、立志解放全人类的马克思主义分子高寒一样。可我偏偏不撒手,还要来饶舌几句,让大家变得和我一样糊涂。
照那个定义,恐怖分子一是不按公认的游戏规则玩游戏,二是滥杀无辜平民。这么说,暗杀当然不按游戏规则来,可人家也不滥杀无辜平民,似乎跟游击战也差不多,请问到底算不算恐怖主义阿?
国民党可是专干暗杀的祖师爷,当初汪精卫刺杀摄政王就是一例。汪如果让我大清正法了,恐怕到现在还是伟大的革命烈士,就跟秋瑾似的。此外还有朝鲜志士暗杀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都是为后人至今传诵的光辉范例。
就连西方也如此。戴高乐领导下的自由法国壮士曾暗杀了维西政府在北非的总督,人家虽没当英雄歌颂,可也不曾当成恐怖主义行为加以谴责。
如果暗杀不算,那么,为何至今的历史书上还在谴责袁世凯暗杀宋教仁?(其实我很怀疑那是栽赃,到现在没有什么过硬证据证明袁真是幕后操纵者。有空时另写篇文章专门请教一下林奸思云吧。)所以,看来暗杀不可一概而论,得根据暗杀的对象来确定性质,不可笼统地将其归为恐怖主义行为。换言之,暗杀这种行为无可非议,关键是要看杀的是谁,所以有“好暗杀”与“坏暗杀”之分。这大概就是为何以色列80年代(?)派出特工到北非暗杀巴解二号人物、最近又暗杀了巴勒斯坦领袖萨达尔不算恐怖主义行为,侵伊美军使用“斩首战术”多次试图暗杀萨达姆也不算暗杀行为,而以色列首相和瑞典首相被暗杀就该被谴责的缘故吧?
So far so good,但请问有谁能否给个标准,让大众能确定什么人是可以而且必须暗杀的坏人,什么人是绝对不能暗杀的好人?只怕全世界也没谁给得出这个标准来。其实这样更好:真要由联合国颁布一个“合理暗杀对象判断标准”出来,这世上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国家、什么社会能留下来也。
所以,为了文明社会能存在下去,必须把暗杀当成恐怖主义行为予以谴责。这就是说,不滥杀无辜平民,照样可以是恐怖活动。
还不光暗杀如此。向电脑施放病毒,同样不会滥杀无辜平民,您说那算不算一种恐怖主义活动?大概同志们都会同意吧,可见“滥杀无辜平民”并不是“恐怖主义”罪名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反过来,“滥杀无辜平民”也不是该罪名成立的充分条件。例如六四就是人类现代史上最突出的滥杀无辜平民的犯罪行为,您说那算不算恐怖主义活动?如果要算,恐怕太牵强了些吧?
这样看来,“不按公认的游戏规则玩”是判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最主要标准。但把标准退到这一条来还是不行,首当其冲的就是游击战争,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按强者的游戏规则来,而规则总是强者制定的。所以,采用这个标准,势必要把游击战划入恐怖主义活动。
至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单独使用这两条标准,如果某种行为同时符合“不按游戏规则”和“滥杀无辜”的两条标准,则必然是恐怖主义,但该两条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恐怖主义行为。换言之:这两条标准界定的行为的外延比“恐怖主义”这个概念的外延小,但依然包含在“恐怖主义”的概念之中,因此,满足这两个标准其实是该罪名成立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可惜连这都不能成立。六四就是个反例。该事件既是滥杀无辜平民,又是最典型、最不要脸的不按文明规则办事,因为它的借口完全是政府捏造出来的“反革命暴乱”,是在无耻欺骗之下进行的蓄意谋杀,但这种行为不管怎样无耻,如果称为恐怖主义,未免与人们心目中的模糊观念相去太远。
还不止此。就连游戏规则其实也不是个硬标准,而是与时俱进的,有时也不是毫无弹性。众所周知,无庸置疑,日内瓦公约禁止使用化学武器,但该公约是一战之后才签定的。在此之前,德国人发明毒气并首先在一战中使用,你说那算不算违反规则?彼时连那条约都没定出来,世人连可以将化学药品用于战争都不知道,还有什么违反规则可言?
潜艇战更是这样。一开头,大家都觉得那种躲在水下暗算人的勾当非常不体面,可德国因为海军不如人,不得不去水下打主意暗算自己造不出来的大军舰,率先在一战中大规模使用,最后也就成了常规武器之一,使“违反规则本身变成了新规则”。
到二战时就更是这样了。其时德国海军潜艇部队使用所谓“狼群战术”,在大西洋上神出鬼没,专门袭击到美国运送战争物资的英国商船,几乎使英国因后勤中断而输了战争。英国人对此恨之入骨,在纽伦堡国际法庭上准备以此为罪名审判德国海军上将老雷同志(雷锋同志的德国本家),不料老美却暗中劝阻了他们,因为他们正是从老雷同志的光辉榜样中受到启发,使用类似战术截断了日本本土对南洋的补给线。
结论:想到头皮发炸,还是想不出个合理的“恐怖主义”的定义来,还是那句话,世上所谓“是”、“非”之分,在许多情况下实在是模糊至极。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