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说法也不准确,因为宪政与民主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平衡
关系。因为宪政的最核心价值不是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法律
当中的“自由”。休谟称之为“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
)。为了保障属于个人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由,宪政制度用了各种方
法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等等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所以有人说
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权力来自于议会的立法
和人民的授予时,宪政同时也意味着对“民主”或者说“民意”的限制。
即那些得到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是任何人(无论君主还是人民)都不能随
意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