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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牛乐吼 台湾的地位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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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乐吼 台湾的地位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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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牛乐吼 台湾的地位定了吗? (297 reads)      时间: 2004-6-17 周四, 上午3:0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牛乐吼 台湾的地位定了吗? 从马关条约到旧金山和约 2004-6-16 11:35 [Click:12]


台湾的地位定了吗? 从马关条约到旧金山和约


简单介绍一下“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起因和本人的一些理解。

大清在甲午战败后,派出李鸿章父子赴日本马关求和谈判,签署了“马关条约”,其中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 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 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 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以鸭绿江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划成折线以南地方。 所有前开 各城市,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及顺流至海口止,彼此 以河中心为界。 辽东湾南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 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 纬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尽管现在的人认为是不平等的,被强迫的,中国忠实地遵守履行了条约,割让台湾和其他地区,交付赔款换取日本在中国境内停战及逐步撤军。

毫无疑问,马关条约是具有法律约束的国际条约。即使按照一九六九年的维也那条约法公约来看(尽管该公约到一九八零年才生效,且不追溯以往),也是符合现代国际条约的法律要求,首先它有明确的缔约方:中国和日本,有书面的文件,有缔约双方的签字并交换文本;缔约双方明确地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条约对缔约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具体的时间上的规定;在条约生效和所有款项得到实施以前,双方没有对条约内容产生任何异议和需要修正补充的企图;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维也那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条约没有对任何第三国强加要求和条件。

一九四三年,二战结束前,美,英和中华民国的元首在开罗聚会,会后发表了一个新闻公告,后称"开罗宣言“,全文如下:

”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元帅和丘吉尔首相及他们的军事,外交助手在北非某地集会,兹发表如下声明: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对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三大盟国决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 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基于以上各项目的,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开罗宣言"才寥寥数语,既没有与会者签名,也全然不在通常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的格式之内,对所宣言的内容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和方法上的规定。这个宣言表达了与会者对如何推进和结束对日战争的意图,共识和决心,是二战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和军事文件,却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最多类似商业活动中的备忘录和意向书,没有国际法意义上的不可质疑的约束力。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再次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出了日本投降的详细条件,其中提及"开罗宣言之要求必将实施"。这个宣言虽然有三国元首签字,但仍然是交战一方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立场,而不是交战双方缔结的条约,如同”开罗宣言“一样, 没有国际条约应有的Implementability 和enforceability。

一九四五年九月,日本和盟军签署了投降协定(Instrument of Surrender),其中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同时日本天王命令在中国境内,台湾,澎湖历岛和北纬十六度以北的法属印度支那地区日军向国民党蒋介石政府投降。反对"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坚信,至此,日本已经正式向中华民国归还了台湾历岛,其实不然,投降并不等同转让主权,之所以向蒋介石政府投降是因为他是盟军远东战区最高统帅,同样德军向美军投降并没有把欧洲占领区归并到美国版图。

日本政府在这份投降协定里表示无条件接受盟军投降条件,包括”波茨坦公告“的内容,但是盟军没有在投降协定里具体,细致地规定如何满足这些条件,所以同"马关条约"相比,不是一个国际间的正式条约,而是停止交火结束战争的原则,象领土归还,主权转交等这些具体的要求必须条约化。就象甲午战争以后,日本没有
通过停战协议和单方面的公告从大清那里取得台湾的主权。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九五一年,美国等国在旧金山和日本签定了正式和约,在条约第二条(乙)款“日本宣布“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这是日本的正式的也是唯一的一次宣布放弃对台湾等地的主权.令人无法忽略的是,日本没有明确将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交还给任何国家,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他们没有从日本手里得到,接受或收回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

一九五二年,日本和中华民国签署了台日和平条约,日本重申了"旧金山和约"里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但仍然没有明确归还中华民国。 一九七八年,日本和中共又签署了中日友好和平条约,里面同样没有关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归还和转交内容。

有人说,中日双方都同意废除双方在一九四一年前所缔结之所有条约、协约及协定,包括马关条约,废除了马关条约,是不是意味着台湾自动归还中国? 这个大有商榷, 废除一个条约或合同,自然废除了尚未实行的条款,但不能逆转已经实行的条款,不然朝鲜还要恢复对中国的进贡,日本还要归还所有的赔款?

如果从法律上看,日本从未将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交还中国(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没有从日本手里收回主权,意味着什么呢? 那就是自"旧金山和约"以来,台湾从日本的统治下分离出来,成了一个独立自治,主权归住民的地区,这是一个无法不去面对的结论。

本人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论“在法理上比较薄弱,本文旨在介绍,故不作驳斥。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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