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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高寒:【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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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贴高寒:【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290 reads)      时间: 2004-5-31 周一, 下午11:4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转贴按语:

此文是高寒近两年前写的一份委婉地批评坛方选择性执法的一个“法学名词解释”。那以后,该坛的选择性执法越演越烈,以至于发生了坛政危机。但从最近坛方的表现来看,似乎并未从自己这致命伤中稍微清醒过来。一个浅近的例子是:芦笛骂人“尤物”,被反复解释为赞美词或中性词,而本人学习芦笛好榜样,说随便是尤物的帖子就被立即删除了。

呵呵,选择性执法好,选择性执法高,选择性执法妙极了!

我知道,聪明的“执法人”又要狡辩了:俺删你那帖可不是因为“尤物”,而是因为你的其他违规词。那好吧,请版主指出,哪些词违规,俺再一一比照本坛特护的芦笛、随便这两个特级保护对象的受保护词汇、语汇,修改之后再于贴出,如何?



作者:高寒 标题:法学名词解释:选择性执法 - 2002-10-11 18:28 (192 reads)

选择性执法,是指既定法律贯彻中的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它与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区别在于:前者无法从立法处找到依据,而后者则可从法律条文中获得支持。

如果说,“刑不上大夫”具有鲜明的人治社会特征,那么“选择性执法”则是法制社会中的人治社会残余。它在一个系统中的活跃度,甚至可以作为该系统离人治社会有多远、其法制社会成熟度有多高的一个指标。

法制社会中的选择性执法,对法律的准则性、权威性、道义性和神圣性,都构成严重的挑战。它是执法者自己在轻薄法律,是执法者自己在践踏法律。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

即使是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成熟度较高的国度,对选择性执法的指控也时有所闻。这种“选择性”包括肤色、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等,等等。但在美国。“选择性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毕竟属一种很严重过失、一个欲力求洗脱的污点乃至罪过。对选择性执法者,一旦被认定,其制裁,轻者可以被炒鱿鱼,重者则有刑/民官司伺候。更重要的是,“选择性执法”,即歧视性/优惠性执法,已被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视为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种可耻的、不名誉的操守犯规。

对选择性执法的判定,当然需有一定的统计学上的量的支持,并在个案与个案的比较中求得认定。若是刑事指控,则一定得有对犯罪之“六合要素”――时间、地点、前因、后果,主体、客体――之一的“主体动机”的研判。

对选择性执法的避免,需要从立法、释法、执法、司法、乃至政治伦理、行政伦理、社会伦理等诸方面同时着手,对此,我们中国人还有着一大段长路程要走。

原帖请看链接: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8993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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