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寒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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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东北工潮给中共中央的一封信
北京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我们是一批留学在海外的高干子弟.在此以受父兄余荫和受第三波民主
潮耳濡目染的双重资格,为了祖国的前途人民的福祗,特给执政党中央写这
封公开信,直述时弊.敞述对目前时局的忧虑和给政府的建议.
最近,东北工潮引起了海外各社会阶层的广泛关注,如处理不当,可能诱
发超过六四或法轮功式的全面社会震荡.考虑到各独分裂势力的与日俱增及
美国围堵思潮在阿战胜利后的重新抬头,考虑到进入WTO后国企和三农问题
所面临的极为严峻的考验,我们呼吁中央弃江泽民的既定高压方针改采怀柔
妥协政策.因为”稳定压倒一切”,只有以毛主席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的理论为指导,以建立法治社会为目标,才真正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使体制
转轨社会转型在和平宁静最小社会代价下实现.
首先,中国国企面临全面破产的责任,在体制在执政党,在管理的经理阶
层.现在要工人来承担其后果,是不公正的.改革追求生产效率,必须兼顾社
会公正,否则社会不可能长期保持稳定,效率会化为泡沫,何况,社会公正是
人类进入文明以来永远闪烁不熄光炎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不应抛弃和背叛
她.
其次,在社会保障体系未建立健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各系统各部门各
地区所推行的政策不尽科学合理,也缺乏权威稳定性,何况毁约提价的是”
官方”(就党政不分政企合一的现状而言),因而对闹工潮的工人以让步为上.
假如工人真是主人,则”国企”当为社会所有制,那么工人就是股东老板,要
以买断工龄方式来收回股权,必须合理.假如经理公仆实为主人,则今日中国
即为官僚资本所有制,工会既不为工人代言,工人自己起来争取宪法赋予的
生存权就无可厚非.但无论前者或后者,政府只有作为劳资双方的中立仲裁
者才是最妥善的,在官方工会被视作工贼的情况下,应当欢迎来自民间第三
方的利益协调机构发挥其缓冲功能,地方官一味打压激化矛盾,即为制造动
乱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最后,就建立法治而言,当然不能鼓励违法的行动.但是,第一,我国有特
殊国情,党的几朝领袖以一言代法以政策代法甚至鼓吹”无法无天”者屡见
不鲜例子俯拾皆是.江泽民同志自己在对待本应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法轮功问
题就是如此,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要立法治,首先要带头搞人治者下”罪己
诏”,不能先追究群众,何况”法不责众”,靠孙武子杀女兵的办法来建立”
法的权威”是舍本图末.第二,我们一些行政乃至司法部门所订的法规往往
是口惠实不至的,甚至是违宪的,这是最危险的违法,是违背母法.就以”游
行法”为例,事实上任何申请都可以有理由不批准.中央既认定地方官腐败
官僚极为普遍(请参考朱总理有关讲话),党的”一元化领导”又让地方官(
第一书记)控制了公检法(兼任政法委主任)和一切传媒,群众上访甚至”串
连”也弭罪,那么群众当然只有选择不经批准先行示威游行以此向中央击鼓
鸣冤的一途了!换言之,国家没有正常的下情上达及利益协调机构,更无公共
空间民间社会的渲泄渠道,所以才有八九风波的闹大.六四由来已十三年,
难道还没总结出教训,还要重蹈复辙不成?!由此可见,对大庆辽阳的工潮组
织者,应当网开一面,放一马为妥.须知,把一切公民权在实际上加以剥夺,也
即在实践中为一切”违法”行动打开绿灯—因为不受法制保护的被统治者
的行动就此被打上了合乎自然法也即合理的印记.
为此我们建议:一,释放工潮领袖并组织工人代表团及当地企业代表对
话谈判,政府只当仲裁者;二,任何单方毁约都是错误的,修约要诉诸谈判而
非动用运动式压力.舆论媒介要公正报导形成健康的社会舆论道德压力,以
期改革的利益调整有妥善的全方位考量;三,健全法制,以宪法审查各法规以
期全面修订.此后,游行示威按法办事.执政党及领导人首先要服法,以此建
立法治的权威.四,或者放手让已有的政协民主党派,报刊,工青妇组织代表
各自的利益集团(如同自立教会),或者放手让民间出现自立的利益协调机构
并加以适当扶助及管理,舍此别无他途.
各位中央领导:物换星移,时代已变.面对着中国社会关系的全面变更,
政改不配套是注定要受历史惩罚的了.即以反贪为例,年年反贪贪愈烈,至于
今,国有资产流失知多少!这一切都是没有权力平衡制约之过,难道还不清楚
吗?是中央闭门思过变革图新以求救国也救党的最后的一搏了.愿你们以妥
善处理东北工潮为先声,带来十六大政治改革的春风!
致礼
海归 起草
二OO二年阳春三月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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