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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用人格问题来决定小孩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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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我的声明, 我对美国的法律制度并不了解。也愿意听到各位在美国的网友的意见。我只是从我认为合理的思考方式来讨论问题。
即便贺氏夫妇的人格真有问题,也不能简单的作为贺梅归属的依据。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贺氏夫妇是否qualify 作为父母的条件。如果是,他们就有理由要回贺梅,否则,他们连现在的两个孩子都不应该抚养。因为同理,如果贺氏无法给予贺梅一个好的生活条件,他也同样无法给予现在的两个孩子好的生活条件。
无论是判决文本,还是各大中文论坛上,都充满了太多的道德说教。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否则此先例一开,岂不是任何“道德高尚”的人都可以随意抚养“道德低下”的人的子女?如果贝氏希望抚养贺氏的其他两个孩子,同样的理由,贺氏是不是也应该将子女送出?
有人可能会说,贝氏之所以可以抚养贺梅,是因为贺氏签署了转移抚养权的合同。可是我下面转了一篇文章,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转移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其实,如果有永久转移抚养权的文件,白纸黑字,这个官司也就不用打了。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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