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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师爷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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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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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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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绍兴师爷的遗嘱
芦笛
昨天已经说过,老芦本周告假,但今早起来突然想起一件至为重要的事,趁我现在还没死,赶快来立个公开遗嘱。
请诸位客官注意:如果老芦假满后还迟迟未归,则多半是遭了国安部的毒手,不是像李志绥大夫一样死于离奇的“心肌梗塞”,便是在车祸中送了命。这也倒罢了,问题是和名满天下的李大夫不同:本人在网下籍籍无名,所以如果惨遭横死,哪怕有同志从地方小报上看到消息,也决不会想到那陌生人其实就是网上的芦笛。
因此,如果共特要下我的毒手,跟捻死个蚂蚁一般轻易,甚至不会引来愤青13点吕加平引起的舆论喧嚣。怪只怪老芦没听洪老的劝告,及时披露真身,使中共反而有所忌惮,不敢轻易下手。
这或许就是草庵居士先生罔顾我的恳求,执意不肯披露我的真名的缘故吧----对我党来说,让公众知道芦笛的真名反而不利,是不是阿,草先生?
不过这样一来,您可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如果老芦假满未归,从此离奇失踪,您不就是最大的嫌疑人么?请问在中文网上活跃的同志,除您之外又还有谁,不但在公共论坛上公开承认自己是臭名昭著的共匪大特务熊某的亲信和心腹,而且贴出照片作为铁证?更糟糕的是,谁都知道你在此坛挟匪谍自重,公开威胁恐吓不赞同你的观点、揭示你的常识错误的“别有用心”之辈,吓得网友穿墙屁一个劲跟你磕头作揖,求您开恩放过了他,因为他不过是一个P。即使如此,您还意犹未尽,竟然在昨天上贴指责本网站、扬言要贴出什么“堕落的芦笛”来暴露我的“本质”,云云。
这一切可都是天下人有目共睹的,您不但是老芦失踪前与之争吵的最后一个人,而且手眼通天,无论在黑白两道都能呼风唤雨,曾亲口承认自己与FBI和共特的渊源都不是一般的深,无论对芦笛还是对樊弓的底细都了如指掌,您敢否认自己当众说出来的话么?
根据您自己提供的这些线索,恐怕是白痴也能得出这颠扑不破的结论:如果老芦真的被共特暗害了,则草先生就算不是幕后推手,也一定会知道底细。不敢动问草先生,对此idiot-proof的结论,您敢否认,能否认么?
您如果否认,则无异于否认三天前自己亲口在此坛说的话,等於向公众宣布自己是个犯了失心风的弱智骗子,居然热昏到高智商分子云集之处来出丑。是不是阿?所以,为先生的面子计,您以后如果还想在网上混,就不能不承认您知道我的下落如何,您说我这逻辑的钢铁力量滋味如何?
所以,如果老芦真的就此失踪,草先生一定知道我的下场如何。请关心我的网友向他打听便是。鉴于我未透露真名,此后如果诸位在地方小报上看到50岁左右的男性中国人死亡,请人权保障组织立刻向草先生询问。类此,如果以后有此年龄段的男性中国人回国被抓,则草先生也一定知道那是不是我,请大家向他咨询,并苦苦哀求他施大法力,显大神通,让他的部下把我放出来。老芦在此团团一揖,拜托诸位一定上心,我此后的生命安全就全靠诸位的关心了。至嘱!至托!再拜!
此外还想向“民运”组织建议,您们与其搞什么华而不实、劳而无功的签名运动,莫如在草庵居士身上多下功夫。以他之共特大头目心腹之背景,有什么人他放不出来?不管什么杨建利也好,王炳章也好,杜导斌也好,只要他愿意营救,那还不是手到擒来?其实,这些人之所以被捕,是怎么给抓起来的,他就算没有参与其事,也必然知道详情,是不是阿,草先生?否则您那天披露绝密情报岂不是在无耻招摇撞骗?
类似地,如果有谁像李文和那样让FBI弄进去了,有如去花大钱请名律师,莫如来请黑白两道通吃的双面间谍草先生施大法力。看在同胞面上,我坚信草先生决不会见死不救,是不是阿,草居士?
就这样罢,请诸位牢记我上面的遗嘱。如果我就此离奇失踪,请错爱芦文的网友千万要盯紧草先生,区区一身安危,就全系于诸位的关心之上也。
但愿此遗嘱能因当众点破草先生的心事,使得他不得不忍痛放弃原定计划,则老芦还有希望活到假期结束,和诸位包括草先生在内欢然重逢。不过这又出来个问题:如果老芦活下来了,那是不是证明了我这个遗嘱因为暴露了密谋,从而起到了威慑作用呢?老芦不懂逻辑,想了半天也没想明白,还得请草先生指教,好伐?
如此看来,无论我是否活下来,您都将在天下人眼中脱不了干系,正跟您不懂的中国经济一样,随便走哪条路都是死,唉,连我这受害人都忍不住要起恻隐之心。
我为草先生想来想去,唯一冲出这困境的办法,便是当众公布我的真名。如此一来,则世人自然知道芦笛是否给抓起来或是被谋杀了,当然也就免去了先生以后为八百竿子打不着的张三李四酒后驾车死亡而背黑锅。我已经反复说过,是我自己请先生这么做的,根本不存在老断木指控的诱人犯规的问题。这道理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刀客骂我老驴绝对是犯规,而老非老东西、淑女、甚至小偷(这小家伙甚至管我叫“公驴”,呀呀呸)叫我“老驴”我只觉得亲切。让草先生公布我的真名不但是我自己的请求,而且现在已经成了保护我人身安全和维护草先生名誉的绝对必要措施,请问有何犯规可言?!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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