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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台湾集会游行法与民进党的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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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湾集会游行法与民进党的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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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台湾集会游行法与民进党的变脸 (1026 reads)      时间: 2004-5-03 周一, 上午12: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台湾320总统大选之后,全台许多县市,包括台北、桃园、新竹、台中、
彰化、嘉义、高雄等地,都发生了群众集会抗议事件。民进党大员和政
府高官纷纷谴责,指控这些集会未事先申请,都是违法的。据中央社3月
23日高雄报道,民进党的内政部长余政宪,亲自下令各县市警方,以违反
集会游行法的罪名,彻底究办320抗争者。他说,“这些抗争事件事先都
没有经过申请程序,明显违犯集会游行法,并经警方三次举牌警告及搜
证,警方将依违反集会游行法,究办到底。”

在民进党控制的南台湾一些县市,警方抓了不少人。但是在台北,市长
马英九顶住了内政部的压力,不仅没有象余政宪要求的那样采取强硬措
施,反而于事后批准了这个未预先申请的集会。一些民进党人士就大批
马英九,说他将非法集会就地合法化,公然违背了集会游行法的法定程
序。

马英九反驳说,他批准国亲阵营的示威,依据的正是集会游行法:“集
会游行法第九条规定,集会游行必须在6天前提申请,但是如果碰到紧急
事故,则不在此限。同时处理集会游行,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要符合比
例原则,提出申请只要是合理的,我们都会准。”

显而易见,余政宪与马英九对320集会游行不同说法和不同处置,不可能
同时合法。假如马英九的说法正确,则余政宪以未预先申请为由,下令
警方究办示威者,就公然践踏了法律明文规定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假如
余政宪的处置正确,则马英九就是将非法集会就地合法化,明显违法了。

究竟谁是谁非?查查台湾的《集会游行法》,它的第9条原文如下:

“第9条,室外集会、游行,应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载明
左列事项,於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因不可预见
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不受
六日前申请之限制”

可见,这一条虽然规定“室外集会、游行,应……于六日前向主管机关申
请许可”,但它同时也明确载示:遇到“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公
民需要即刻举行集会示威时,不在此限。

国亲阵营320后的示威活动,在程序上可以视为在“重大紧急事故”下,
“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示威行动。这种临时起意的偶发性示威,
依法完全可以即刻举行,不受提前申请的限制。衡诸法律,余政宪下令究
办示威者,显然违背了台湾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说是民进党政府违法践
踏公民自由权利的一个举措。

那么,余政宪是不是不清楚台湾集会游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了“偶发
性集会游行可以不预先申请”?

非也。对这一条,余政宪心知肚明,清楚得很。因为,这项条文的修正案,
根本就是快两年前由余政宪所主控的内政部向立法院提交的,而“偶发性
集会游行可不预先申请”这一点,就是余政宪本人向立法院解释条文时亲
自说明过的。

却说这个第9条中,原来的文字是:“但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
事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于二日前提出申请。”---它明确要求偶发性集会
游行也必须提前申请。

但是1998年大法官第445号释宪,认为这项规定有问题:“对于偶发性集会
游行,不及于2日前申请者不予许可,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自由之意旨有违,
亟待检讨改进。” 大法官明确指出,需要事先申请的许可制,“于偶发性
集会、游行殊无适用之余地”。

于是,1999年起国民党的内政部就开始检讨改进,历时三年,到了2002年,
由民进党的内政部正式向立法院提出《集会游行法》修正案。余政宪向立院
说明修正条文时表示,第9条改成目前这个样子,就是配合大法官解释,删除
了偶发性集会游行须于2日前申请的限制,改为可不经申请即刻举行,以符合
实务需要。

这一条的关键是“重大紧急事故”如何认定。警政署长王进旺向立委解释时
举出一个例子,这就是台湾九二一地震之后,灾民的的游行集会。当年他们
听到公布灾后赔偿办法,感到不满,不仅未及申请就举行游行集会,甚至还
有夜宿总统府外的。这是民进党官员所认定的偶发性集会游行之例,320后
的民众示威显然也属于同一类。

当时还有立委问,群众对医院不满,常有抬棺游行,是否都经过申请?余政
宪回答,都没有申请,但是警方都不予限制。

此说言犹在耳。然而320以后,当群众抗议的对象不是医院,而是民进党政
府的时候,余政宪就突然翻脸了,不仅要求各地警察强行制止,而且下令对
抗议者究办到底!究办的理由居然是,---没有经过申请程序!

民进党政府对待民众示威,象这样子采用双重标准,亲疏有别的,不止一件。
比如绝食静坐,同样是没有经过申请,2004年3月,民进党大佬林义雄在立法
院门口绝食静坐,抗议的对象是在野党主控的国会,于是总统陈水扁就亲自
前往慰问;一个月后,学生们在中正纪念堂前绝食静坐,抗议的对象变成了
民进党政府,于是内政部就下令强行驱离。

依我观察,320以后台湾的政治人物,真正尊重法治的,其实只有马英九一人
而已。他可以说是以法律为依据,在充分保护人民自由和强力维护社会秩序
之间,比较能够保持恰当平衡的。如果要按尊重法治的程度打分,马英九可
以拿90分,余政宪和许多民进党大佬都只能拿个大鸭蛋。

2004年4月29日


后记:

此贴评论的是一个月前的事情,算是马后炮了。因为一个月前,我虽然反感
余政宪和民进党政府之所为,却不知道台湾的法律沿革,没法评论。这些天
慢慢阅读台湾立法院有关《国安法》、《集会游行法》和《人民团体法》的
立法记录,直到昨天,才读到余政宪在立法院的说明,大吃一惊,原来余政
宪明明知道偶发性集会游行无须申请,却依旧在3月21日以未经申请为由,
下令严办320当晚的集会抗议者。所以就忍不住写了这个东西,尽管余政宪
现在已不是内政部长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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