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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雳 今晚免费开法律课吧,对大家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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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雳 今晚免费开法律课吧,对大家都有好处
红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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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晴天霹雳 今晚免费开法律课吧,对大家都有好处
(645 reads)
时间:
2004-3-11 周四, 下午1:30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晴天霹雳 今晚免费开法律课吧,对大家都有好处。 2004-3-10 21:17 [Click:31]
[狼协]当初俱乐部在美国注册的时候,需要至少有一个人出头以自己的真实姓名、社会安全号等去注册。结果老狼在俱乐部内坛问了数遍,没有一个人愿意站出来担当这个责任,于是老狼只好勉为其难,豁出去出这个头。现在抢夺资产时,这些人倒纷纷出来主张权利了!他们以什么主张权利?以虚拟的笔名竟可以主张权利?笑话!请那位“专家”给解释解释。
[晴天]俱乐部无论一开始谁发起的,谁筹备的,谁注册的,是否向政府注册了,也无论章程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的约定(注意:美国有些州承认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如纽约州。)当这个俱乐部组成之后,只要这个俱乐部不是私人公司,那么这个俱乐部有了成员之后,成员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而且成员的权利不受贡献、捐献或者能够获得其他途径是俱乐部得到资助的影响。
如果这个俱乐部选举“代表”,无论什么职务,这个“代表”的义务和责任是向俱乐部成员提供服务,当服务不能让俱乐部的成员满意的时候,俱乐部的成员就有权利依据章程更换这样的“代表”,同时,俱乐部的成员有有当然的权利离开这个俱乐部,并且带走非有形资产和非流动资金的任何属于俱乐部的“贡献”。
俱乐部的“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享有必其他任何成员更高的“权利”。由于“代表”提供服务的性质,在俱乐部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他可以获得某种补偿,但这种补偿不应该是这个“代表”不需要经过俱乐部成员“同意”而把随意占有某些“利益”。
晴天霹雳 “虚拟的笔名可以主张权利”的问题 2004-3-10 21:39 [Click:29]
[狼协]我们这边,我们有法人,有自然人。新海川呢?我追问了这么久,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为什么都没有一个敢站出来的?专家先生,你竟认为虚拟的笔名可以主张权利,甚至去抢夺别人的资产?
[晴天]只能简单点了。
(1)排除了有形资产和流动资产,还有什么其他可以被认定的资产可以划分归属的呢?在海川的纠纷中,我已经说了,没有。因此“轰抢”不存在。
(2)虚拟的笔名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在海川的纠纷中,如果追究虚拟笔名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存在你这里的“法人”和“自然人”与你说的这些“虚拟的笔名”之间的约定。因此,是你们这些“法人”和“自然人”首先承认并且赋予了“虚拟的笔名”的权利。因此,你在承认并且赋予了“虚拟的笔名”的权利之后,“虚拟的笔名”对俱乐部作出了贡献之后,不能用不承认“虚拟的笔名”的权利的办法,对“虚拟的笔名”的权利实行剥夺。
(3)是你们这些“法人”和“自然人”承认并且赋予了“虚拟的笔名”的权利,并且与这些“虚拟的笔名”之间产生了某种有约束性的关系,订定了某些约定,因此,你要控告的话,搞清楚这些“虚拟的笔名”到底是谁(否则你无法告)的责任,不在法庭,不在政府,在你自己。对方不告诉你这些人是谁,你要告,你只能告你已经知道的人,当你告了你已经知道的人之后,也许法庭可以裁决要求被告把那些“虚拟的笔名”背后的人的真实身份说出来--但是,被告完全可能和你狼协一样,不知道这些人到底是谁,结果呢?责任还是在你控告的一方,在你这个曾经承认并且赋予了“虚拟的笔名”的权利的人的一方。这样,你怎么办呢?法庭会怎么办呢?你要不要试试呢?
狼协 放心,我当然会试的 2004-3-10 21:48 [Click:21]
你的胆子真大。能不能跟大家说说你怎么知道我们这些法人和自然人赋予了那些虚拟的笔名的什么权利?证据?说说,不要客气,您是专家嘛。
晴天霹雳 : 很简单:只要这些笔名在纠纷发生之前在“俱乐部”出现而没有出现异议。 2004-3-10 2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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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狼协 出现什么异议? 2004-3-10 21:57 [Click:21]
你的意思是说随便什么人用笔名在这论坛上发发贴,“只要这些笔名在纠纷发生之前在“俱乐部”出现而没有出现异议”,那么不必以法律身份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就可以开始抢劫他人资产?
真的很佩服你法律专家先生,您可以叫抢劫专家算了。
作者: 晴天霹雳 我还能答你什么呢?我会出现在法庭。你不会吓的发抖,但是。。。 2004-3-10 22:00 [Click:23]
你一定会对结果“气得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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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吗?那不必等待,现在就请亮出大律师的姓名如何?这可是你作广告招客的好机会 -狼协- [0 bytes] -2004-3-10 22:15 [Click:1]
问“余大朗”,他一定知道。 -东北虎- [0 bytes] -2004-3-10 22:27 [Click:0]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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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海川删去贴子:现在请就法律诉讼的第一要件明确法律责任人吧,专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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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173 Byte) 2004-3-11 周四, 下午6:33
(321 reads)
狼协 专家先生,请问按你的意思,任何俱乐部成员都可以对俱乐部资产开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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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烧肉
- (309 Byte) 2004-3-11 周四, 下午1:31
(32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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