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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林近作: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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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丁林近作: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 (494 reads)      时间: 2002-2-21 周四, 下午10:5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



丁林



 2002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华芙屋公司

(EEOC v. WAFFLE HOUSE, INC)一案,是一个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这个裁决有一点特

殊的地方,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华芙屋是一家联锁饭店。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一个以公路交通为主的国家。在这

里,坐过火车是一件可以吹吹牛的事情,因为很少有人坐火车,南来北往的,靠的是汽

车。公路周围有一套配合的服务业,主要是加油站、旅馆和饭店。华芙屋是其中一个非

常有特色、无所不在的连锁店。



  华芙屋简化了饭店的菜谱和繁文缛节,使得烹调的时间相应一般的饭店大为缩短,

几乎就是一顿快餐。可是,它又不像快餐店的供应那么简陋。它像模像样地提供正经的

杯盘刀叉和一道道的简化大餐和服务,可以像饭店里一样吩咐把牛排煎得生一点还是老

一点,让你拥有享受了一顿的感觉。它的店堂以最科学的方式安排,厨房就在店堂里,

很像美国住宅里普遍的厨房和餐厅的关系。坐在那里,你可以看着厨师在你面前烹调,

让长途劳顿、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旅行者,一走进来就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这种安排也

大大缩短了送菜距离。这些简化措施使得费用降低,所以,那里的就餐价格虽比快餐店

略贵一点,还是远低于一般的饭店。 最绝的是,美国的公路是24小时连轴转,在同一个

时间,可能有人刚刚起床,想的是一杯咖啡和清淡的早餐,而有人则刚刚歇下来,想饱

享一顿晚餐后好好睡一觉。所以,华芙屋也是连轴转,它所有的分店都一旦开门就不再

关门,在任何时候,都同时供应从早餐到晚餐的不同食谱。这连麦当劳都做不到。半夜

三更,开车开得半死不活,常常又因为赶路耽误了晚餐时间的我们,看到华芙屋泛出黄

色光亮的广告牌,就会像看到自己家厨房的灯光一样感到温暖。



  这样聪明的经营方针,当然使它很快就发展壮大起来,第一家华芙屋开在1955年9月

的美国劳动节,而现在,华芙屋已经是一家资金雄厚、遍布20个州,拥有1,200家分店

的大公司,是一个庞然大物了。



  华芙屋这样的企业和它的雇员之间的关系,像美国绝大多数的公司一样,是一种自

由雇佣自由就业的关系,双方都受经济状况和市场规律的约束。经济繁荣的年头,劳动

力紧张,那就轮到公司求着雇员,雇员跳槽另谋高就也没人拦得住。经济不好的年头,

就业机会紧张,雇员就提心吊胆小心翼翼,公司要解雇人减轻负担,谁也没办法,铁饭

碗是没有的。这种"雇了再解雇,解雇了再雇"(Hire and Fire)的做法,前些年很受一些管

理理论的批评,说这样一来雇员怎么会爱公司如家。美国人却想不通,公司本来就不是

雇员的,为什么雇员要爱公司如家?雇员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自愿契约的关系,愿打

愿挨,谁也不妨碍谁的自由。



  美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美国的这种雇佣和解雇制度,使得美国的企业,从而美国

的经济,比较经得起经济景气的波动。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状况,需要解雇就解雇,迅

速地脱负,变形,摆脱自己在市场上的疲弱状态,改善盈利水平,从而扩大能力,再回

头雇人。所以,美国的公司会说,我们不是要保住自己解雇的权力,而是为了将来有能

力雇佣而解雇(Fire for Hire)。而雇员在这样的周期里也被迫更新自己的技术能力,或改

行,或再上学,或培训,以适应变化了的技术和市场的要求,争取被雇的机会。从罗斯

福时代开始,美国逐渐出台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系以后,经济不景气时期的

大量解雇,虽然会在社会上出现一些苦恼的现象,却不至于造成社会动荡。美国人相

信,这样的自由雇佣和解雇制度,对保持企业活力和经济的健康是有益的,也有利于劳

动力的流动和劳资之间的互动。反过来说,也使劳资纠纷成为美国经济中一个永远不会

消失的话题。



  劳资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假如过度偏向资方一端,作为弱者的雇员

将会处境悲惨;假如过度偏向劳方一端,动辄索以巨额赔偿,企业将无法正常运作,甚

至难以为继,最终仍然要损害包括雇员在内的全社会的利益。可是,在现实中,单个的

工人面对公司,事实上是处于弱势。劳资关系中这种劳方弱、资方强的倾斜如果过分,

会积累严重的社会问题。保持劳资互动的平衡,有两个重要的途径,一是工人有自己的

工会组织,可以组织起来向公司争取自己的福利和保障,二是法律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

候,对双方作出有所倾斜的约束,简单地说,就是在单个工人和公司的关系上,打破传

统的不加干预的做法,更多地约束公司一方,保护弱势人群。



  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

案。根据这一法案,联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这是一个名义上在

行政分支之下的独立联邦机构。几十年来,这个机构的职责就是保障民权法的下述内容

得到执行:



  * 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

性别、出生地的歧视;* 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歧视年

龄高于四十岁的就业者;* 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 根据1973

年康复法和1990年残疾美国人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能力差异的歧视 ;* 根

据1991年民权法,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



  EEOC的任务,首先是教育和培训公司的管理层,同时向工人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

识,鼓励工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己起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EEOC的

工作人员走访公司企业,发放有关法律的招贴广告,上面介绍了工人们在权益受到伤害

时候可以采取的步骤,包括EEOC接受投诉的电话,要求公司必须保持在工作场所张贴这

些知识,并且实施突击检查,违者予以罚款。在接受投诉以后,根据具体案情安排劳资

调解,或者协助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资争议。



  过去几十年里,有不少涉及种族、性别和残疾人歧视的案件走上了法庭。由于一系

列法律对公司企业的限制,这些案件在法庭上经过陪审团裁定,常常让公司一方输得惨

不忍睹,特别是法律所允许的对歧视的惩罚性赔款,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陪审团

榨富济贫的狮子口开得也越大,让一些大公司想起来就不寒而栗战战兢兢。



  为了避免官司的纠缠,雇主也开始寻找"对策"。于是,一些大公司开始在雇佣工人的

时候,要求雇员签订"仲裁协议",就是雇员签字同意,万一将来发生劳资纠纷,自愿放弃

上法庭打官司,只通过法庭之外的仲裁机构寻求公道。



  外界往往以为,美国人很喜欢上法庭打官司,其实这是一个错觉。我们只能说,上

法庭打官司是所有美国人永远可以走的寻求公正的一条路,而在日常生活中,其实谁都

不愿意上法庭,道理很简单,打官司很费时很花钱。为了鼓励民众通过调解解决民事争

议,联邦政府在1925年通过了联邦仲裁法案,以便实行法庭之外仲裁程序标准化规范

化。根据这一法案,当事双方可以预先签下"仲裁协议",规定在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只

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而放弃部分法定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走仲裁程序,避免上法庭

走费钱费时费力的司法程序,对双方都有好处,也减轻了法庭的负担。事实上,大量民

事纠纷是通过仲裁法案规定的仲裁过程得以解决的。



  这样,就有一些公司在雇佣工人的时候,要求和工人签下"仲裁协议",规定在以后发

生上面所述的涉及禁止歧视的民权法争议的时候,放弃在法庭上寻求民权法保护的权

利,有了争议只能走仲裁程序。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肯定了,根据联邦仲裁法案,

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合法的,它对签字的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雇佣的时候,雇

员签下这样的"弃权"保证,放弃联邦民权法规中的部分合法权利,既没有违反"自愿契

约,契约自由"的传统,也是现有法律认可的。雇员明知这是公司一方出于解除后顾之忧

的自私目的而提出的要求,但是自己很想要这个工作,为了就业,往往不得不签下这样

的"自愿的"弃权协议。美国现在大约有10%的工人在被雇佣的时候,签下自愿弃权的仲裁

协议。



  华芙屋也是其中之一。于是,1994年8月10日,华芙屋位于北卡罗兰那州的一个分

店,一个叫做艾利克.贝克的厨师被雇佣的时候,也签署了一份"仲裁协议"。在协议中,

他签名同意今后万一和雇主发生有关禁止歧视的民权法纠纷,只寻求法庭外仲裁解决,

而不上法庭。贝克当上了华芙屋饭店的烤炉操作工人。



  艾利克.贝克在华芙屋受雇之前曾经遭遇车祸。这场车祸给他带来了后遗症。他会突

然产生痉挛,自己却无法控制。贝克受雇后仅仅16天,他就在工作中发病。这家华芙屋

分店的经理在不久后解雇了他。雇主的理由不能说不充分:贝克是一名厨师,这个突发

的疾病可能导致贝克本身的安全问题。雇主说,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对饭店对他自己都

好。



  美国的工人一般都比较清楚自己所拥有的由法律保障的权利。贝克当然知道1990年

的保护残疾人法,因此,他认为,根据该法律的条文规定,雇主有义务为他这样的残障

者,重新安排适合于他的工作环境,例如改换工种,而不是将他解雇了事。既然贝克对

解雇有异议,他和雇主之间就形成了劳资纠纷。可是按照事先签下的协议,他已经不能

到法庭去控告华芙屋歧视残疾人,寻求法庭的保护了。贝克向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投诉。



  EEOC 在2000年收到了大约八万宗有关雇主歧视的投诉,其中至少有八千多宗投诉是

有理由的。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EEOC不可能代表这八千多个投诉案的雇员去打

官司,通常它只能在有限的职权内对雇主施以必要的压力,促使雇主纠正过错,只对其

中的一小部分提出诉讼。在审查了贝克的申诉之后,EEOC认为华芙屋作为雇主侵犯了贝

克受法律保护的残疾人权利、并且打算为他打官司。在这个时候,他们发现,在为贝克

讨法律公道之前,还必须跨过一道法律障碍,那就是贝克签署的"仲裁协议"。在这个文件

里,贝克已经代表自己签字宣布,放弃法庭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所以,EEOC诉华芙屋一案的特殊之处是,这儿有一个诉讼权问题:在一个雇员签署

有效法律文件,自愿放弃了法定权利之后,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公平就业委员会,

是否仍然拥有独立于这个雇员的权力,去替他打官司,争取他自己无法取得的权益。更

广泛地说是,贝克和华芙屋签下的协议是一种自愿契约,出于尊重契约的传统,这样的

契约是否排除了旁人为弱者讨还权益的机会。这样一个问题,显然比解决贝克一个人是

否受到工作歧视的问题,影响要大得多。以前的一系列的民权法,把雇员的权利置于法

律保护之下,而这个案例是再进一步探究,在雇员个人放弃了这样的保护之后,社会是

否仍然可以出面为他寻求保护。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独立诉讼权利,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也

就比贝克案本身更为复杂。因此,这个发生在1994年、由贝克案引发的有关独立诉讼权

的案子,整整走了七年半,一直走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六比三作出判决,判定公平

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贝克案拥有诉讼权。



  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文斯所写的裁决书说,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本身,并没有签

署"仲裁协议",所以它不受贝克签署的协议的约束。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法律明确授权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以自行诉讼的权利,他们决定是否兴讼的依据,是公众利益是否受

到威胁。他们有权为受歧视的雇员追讨薪金、寻求复职以及惩罚性赔款等等。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在贝克案获得了诉讼权,贝克案因此得以进入联邦法院审理过

程。而人们普遍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有关诉讼权的案件的裁决,其意义远远超过

了贝克歧视案本身。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办公室,本来就是这个社

会设定的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的监督机制。最高法院的判决等于在告诉大家,即使当弱

者弱到了要自动放弃自己权利的地步,即使在尊重自愿契约的传统得到充分保障的要求

下,政府的监督机制仍应以整个社会的名义坚持维护这名弱者的权利。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2月20日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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