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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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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没有! (326 reads)      时间: 2002-2-05 周二, 上午12:1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101 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侨吕柏林著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一、论文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我的答案一分为二:



依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依近代国家主权学说,它没有主权。也就是

说,依主权本义,它无主权;依国际法设定,它有主权。对内,它无主权;对

外,它有主权。也就是说,没有国际法,它根本没有主权。



五千年的中华民族,至今未出现拥有近代主权学说意义的国家,没有出现拥有近

代国家学说意义的主权。



道理很简单,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

(《国际法》第67页,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律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

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所谓最高权力,就是有权管治一国的所有公

民,包括总统在内。所谓独立权力,就是有权独立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不屈从

于任何外国主权和势力的干预、威胁、蛮横,也不干预、威胁、称霸他国,平等

对待所有外国主权,与外国主权平起平坐,地位平等地处理国际事务。因而,主

权不可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一套法律制度。主权也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而是集

中一国全民共同意志形成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也就只能形成于民主政治,

形成于每个公民拥有平等选举权的制度中。它形成于全民共同意志,又管治全

民。它必定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派生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也必定根据本国

全民的共同意志增加本国特有的人权规定。它有效地保护着每一寸领土,更有效

地保护着每一个人的每一项人权。主权保护着的人权,并不保证每个人和每项人

权的安全,但能够在某个人的人权受害之后,给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

济,哪怕是死囚的人权。主权也不可能被任何一个自然人所改变,哪怕总统的威

权。当本国公民人身、公私财产、国家领土资源等权利受到境外的外国公民、组

织、政府等侵犯时,或者受到境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侵犯时,等于主权受到侵

犯,主权代理人必定以独立自主的主权人格依照国际法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谴

责和处理,从而维护一国主权的利益和尊严。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且总是随着

全民共同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操作上由代表绝大多数选民意志的议会进行修改、

补充、调整、完善。修改、补充、调整、完善的主权部分在未生效时,只能按原

规定执行,不得因为执行原规定必定伤害到某些特殊人的利益而法外开恩,来个

例外,或来个下不为例,哪怕他是总统或国王。因为主权是一套全民意志形成的

法律体系,也就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与全民同寿,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

预,所以它拥有辖区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存在这种管治全国公民于千秋万代的最高权力?没有,从来

没有,绝对没有。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史上,从未出现过拥有这种权力的

朝代。



比如:



当秦始皇决定强迫万民修建浩大的军事工事工程长城时,是否存在修长城必要性

的辩论并拒绝批准他犯害民罪的权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权

力机构?没有。



当毛泽东决定强制全民毁林炼铁时,是否存在毁林炼铁必要性的辩论并拒绝批准

他犯害民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的权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权

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对饿死几千万农奴的罪恶进行追究的法律和权力机构?

没有。是否存在对发动文化大革命浩劫罪恶进行追究的法律和权力机构?没有。



当邓小平决定救红色高棉政权而发动对越战争时,当他决定用军队镇压天安门广

场的民众时,是否存在辩论其决定并拒绝批准他犯战争罪和镇压罪的权力机构?

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法律和权力机构?同样没有。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可谓相当健全,又有震天动地的以法治国的“法

治环境”,在决不让同胞不受专政地过自由日子而非要征服人口密度大大高于大

陆、土地只有3.6万平方公里的台湾的统战声轰动全球的时候,是否存在辩论并

拒绝批准江核心只要960万平方公里领土而拱手谢绝列宁政权声明要退还沙皇侵

占的相当于100多个台湾的中国领土,而秘密签订《中俄全面勘分边界条约》的

赠地大罪?没有,连批评声音也不准发出。



因此,中国历朝历代的最高权力是帝王,不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

是中国共产党,不是法律。何况不论是封建帝王主持制定的法律制度还是中国共

产党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均无人民的丝毫意志,均无权管治制

定者本身:帝王或中国共产党,更不用说中共核心人物。



又如,谁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是总统?是众议院院长?是参议院院长?是联邦最

高法院院长?是司法部长?都不是,谁都管不了美国全民,乃至暂留美国的他国

公民、无国籍人。难道美国没有最高权力?不对。美国的最高权力是美国的法

律。是它,公平而公正地管治美国每个公民和所有暂留美国的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是它,让总统克林顿丢尽了脸,让小妞莱温斯基出尽了风头、赚足了名利,

让一个小小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名扬全球。



所有民主国家的最高权力都是本国的法律体系。它给每个公民以管理国家的平等

权力,又公平公正地管治着每个公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却拥有与任何国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国家干预

的权力。这叫独立主权,也称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设定,并授予每个国家。



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主权概念。却存在国际法设定的主权与民主国家的主权。一

个词汇,同样定义,却性质迥异,存在天壤之别的权责。由于民主法治国家无需

区分,非民主法治国家不予区分,国际法又借民主国家的主权授予各国享有平等

的独立主权,却不加独立两字,故一般人都以为每国都拥有同性同质的主权,以

为主权是每国的固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将国际法授予的独立主权当作主

权,并在所有有机会提到的地方都毫不客气地宣称,主权是一国的固有权利,即

天然权利。故从1949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毫不脸红地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个主权国家;故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理直气壮地甩出“和平共处五项原

则”并千方百计地塞入国际法,借以保护毫无主权的专政政权。



本文的目的在于揭发主权的本义并证明:



(一)主权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国公民、组织、政党不可能有危害的故

   意,也无危害的能力。只发生修改、调整完善主权的行为,不存在危害行

   为。内国刑法无须鞭及。



(二)独立主权的潜在危害人,是国际法主体。对此类危害的处理是:或警告,

   或控诉于国际舆论、联合国、国际法庭,或诉诸武力。内国刑法无力鞭

   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不是国家,内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罪、主权

   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国家是领土、人民、主权三者缺一不可的组织。缺少任何一项就不是国

   家。其中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主权便无国魂。主权的有无决定它是否

   为国家。没有主权又冒充国家的组织,是政权,不是国家,或称残疾型国

   家,它可能是专制政权、专政政权,也可能是民主政权。如中华民国在台

   湾,南朝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只是一个专政政权。



(五)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权罪名刑罚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依

   据,竟是既无法理根据又无事实根据的莫须有,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刑罚莫

   须有的罪行。



(六)社会主义制度是地道的奴隶制度,是古今中外最高级也最残酷的奴隶制

   度;相反,马列主义所谓的奴隶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华史上从

   未出现过,秦朝以前的中国不是奴隶社会,恰恰是中华史上最有人权、最

   自由的封建社会。中华史上唯一的奴隶社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以追求中华民族人权和主权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颠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热爱

   中国的最高表现。



(八)以帮助中华民族获得人权和主权为目的,以《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派生的

   联合国人权公约为武器,积极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否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权,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社会主义制度,解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奴,建设中华民族的主权和国家,不构成侵犯中国主权行为,恰恰相

   反,是对中华民族的真正关心和爱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立即删除《刑法》中政治犯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

   (破坏领土完整、卖国卖民罪行不以政治犯看待,而是最大的害国罪),

   平反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的政治犯,并修正国家与主权的定义。否则,

   是对爱国人士的继续犯罪,更是对中华民族的继续犯罪。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想获得主权,成为国家,唯一的道路是解除党禁,放弃

   专政,还权于全民,将专政政权改造成全民主权制度和国家。



(十一)《世界人权宣言》是解放全人类的最高宪法,是所有专制和专政政权下

   的人民追求人权、建设主权和国家的最神圣的法律武器。人权与主权存在

   于同一体,相互依存: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不

   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十二)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的“主权原则”及其帮凶“互不干涉内

   政”原则,严重违背《世界人权宣言》。要实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联

   合国人权公约,必须修正以国家为联合对象的成员国资格,取消无主权的

   会员国资格,明确主权和独立主权定义及其适用范围,否则,设定主权原

   则的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国际法就是继续保护奴隶制度的犯罪法,神圣的人

   权就永远无法突破错误实行了五十多年的“主权原则”去解放各国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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