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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 “缺乏”到“缺憾”——奥古斯丁“爱的伦理”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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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 “缺乏”到“缺憾”——奥古斯丁“爱的伦理”浅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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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从 “缺乏”到“缺憾”——奥古斯丁“爱的伦理”浅释 (648 reads)      时间: 2003-11-26 周三, 上午4:5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 “缺乏”到“缺憾”——奥古斯丁“爱的伦理”浅释



题记



林思云先生在《中国人要改变思维方式》中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人习惯于“坏人思维”,一是“以恨代爱”。这两个问题都 “富有启发性”(寒树教授语),“坏人思维”大家已经说了不少,我来说说“中国人为什么没有爱”吧。



中国神话系统中没有爱神。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远古时代究竟是否有过爱神已不可考,有文字记载的,不管是官方的“大传统”还是民间的“小传统”里都没有。我想这和掌握“话语权”的人们对人性的看法有很大关系。历史上有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告子的“性无善恶论”和道家的“超善恶论”,但是殊途同归,都没有引申出人的缺憾与不足。爱,说到底起源于缺乏、缺憾、不足,如果人本身完满无缺,自然没有爱的位置。不错,孔子说过“仁者爱人”,但是这里预设的行为“主体”是君王和君子,没有给芸芸众生留下“爱的余地”,充其量是成为帝王将相“爱的对象”,他们硬说 “打是亲,骂是爱”也没辙。上行下效,国人就以爱为软弱无能,以恨为坚强伟大。



古希腊哲人恩培多克勒说过,在浩淼的宇宙之中,连接万事万物的是“爱的纽带”,除此之外还有那处处对称,毁灭性的恨。这两种大小相同作用相反的力量交互消长,轮流坐庄,形成了宇宙万物悠忽生灭,不停流转的总画面。只有恨没有爱,也是一种阴阳失调,所以冒着被仇恨之砖砸死的风险,敲出下面的字。





一、爱的起源



喜剧诗人阿里斯多芬在那著名的“寻找另一半”发言中说,从前人的形体是一个圆团,腰和背部都是圆的,每人有四只手,四只脚,圆颈项上安着一个圆头,头上有两副面孔,朝前后相反的方向,五官和其他器官也都按比例加倍。他们走起路来就像翻跟头一样,把脚伸直向前翻滚,所以很快。这种人的体力和精力都非常强壮,因此自高自大,图谋向神们造反。这下子让神们为难了。要灭绝人种并不难,以前宙斯就用雷电灭绝过造反的巨人,但是消灭了人类也就灭绝了人类对神的崇拜和牺牲祭祀。宙斯绞尽脑汁才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把人都劈成两半,一方面让他们活着,一方面消弱他们的力量,数目加倍了,人献给神的礼物也就加倍了。神的计划当然成功了,人也就变成了我们现在的样子。但是人毕竟保留着对圆满的古老回忆,于是开始了“寻找另一半”的天路历程。这就是爱。(《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会饮篇》)



“爱起源于缺乏”的观念也在后来的基督教传统中得到继承,不过“缺乏”变成了“恶”。既然“恶”是“缺乏”,那么求“善”就是追求“存在的完满”,这个过程可以叫做“爱的事业”(Works of Love)。在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说明,这里说的爱不是一般理解的感性冲动,恰恰相反,是超越感性的理性行为。



至善的上帝在创造世界和人类的时候为什么能容许恶的存在?这是基督教必须回答的问题。早期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 345-430)认为,恶是一种缺乏,“缺乏”不是“虚无”,而是“背离本体,趋向非存在的东西。”“恶”当然是确实存在于世间的东西,不过,如果把“恶”纳入“因果链条”,它的原因不在另外的或其他的事物,而在自身的缺陷。奥古斯丁把“恶”分成“物理的恶”、“认识的恶”、“伦理的恶”三类,这里只谈第三类,即“真正的罪恶”。这里的行为主体既然是人,那么也就预设了人的缺陷和不足。奥古斯丁认为,罪恶是“人的意志的反面,无视责任,沉湎于有害的东西。”所谓“意志的反面”并不是说罪恶与意志无关,而是说罪恶是意志的悖逆,选择了不应该选择的目标,放弃了不应放弃的目标,因此是正当秩序的“缺乏”或“缺陷”。





二、爱与自由意志



既然“缺乏”与“完满”是一个选择的问题,那么人的意志就是自由的。这就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自由意志”观念,是康德道德体系“整个建筑的拱顶石”,也是近现代西方价值的基石,值得花些篇幅。



奥古斯丁认为,伦理的恶起源于人的自由意志,根据不完善的事物服从较完善事物的原则,上帝、灵魂、肉体三者的秩序应该是肉体服从灵魂,灵魂服从上帝。然而,由于意志自由是灵魂的禀性,灵魂可以作出服从或违背这一秩序的选择。伦理的恶在于秩序的颠倒,“当意志背离了不变的和共同的善,追求个人的善,即外在于自身、低于自身的善,他便是在犯罪。”(《论意志自由》,转引自《基督教哲学1500年》,下同)和后世将灵肉截然对立起来的观念不同,奥古斯丁认为人的肉体本身不是罪恶,它具有自身的完善性;和后世将一切寄托于“永恒福乐”的观念不同,奥古斯丁认为灵魂——至少伦理的灵魂——是与生命共在的。灵魂具有自由意志,应该追求比自身更高级的完善,如果反其道而行之,趋向较低的身体完善性,那就是恶。



正如可以质问,至善的上帝为什么要在世间留下恶,也可以追问:既然人的自由意志包含着犯罪的可能性,上帝为什么要赋予人自由意志,而不创造更完美的人,不赋予人只会行善,不会作恶的意志呢?对此,奥古斯丁的回答是,如果是这样,那么行善或作恶就不再是人的自由选择,而是上帝代替人所作的选择。“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则将不会有公正的惩罚和奖赏。然而,赏罚的公正来自上帝的善,它必然存在。因此,上帝必然赋予人自由的意志。”(同上)正因为在自由意志中包含了行善和作恶的两种可能,人才是不完美的,有所缺的;而全知全能全在的上帝在伦理领域内作为至善,并不干预人进行的选择,而只对选择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奖惩。换句话说,法官的位置要留给上帝,公正属于上帝。



三、爱的秩序



假定个人运用自由,有意识地抛弃恶,选择善,就可以得到上帝的嘉奖;众多个人有意识地抛弃恶,选择善,就可以在这个人群内建立“爱的秩序”。这就从个人道德伦理进入社会政治领域了。奥古斯丁说:“就我而言,美德最简单、最真实的定义是爱的秩序。”(《上帝之城》)根据人的灵肉二分,价值也可以分为“有用”(utile)和“正当”(honestum)两种,二者的区别是,“正当是为自身缘故而欲求的东西,有用是为其他事物的缘故而欲求的东西。”(《论意志自由》)对待“有用”的东西的正确态度是“使用”(utimur),对待“正当”东西的正确态度是“享用”(frui)。“享用”的对象同样是可欲的对象,但这欲望不是肉体的官能需要,而是心灵的渴望与追求。顺便说一句,将心灵的自由与“享用正当的东西”联系起来,在席勒的“游戏说”里也可以听到奥古斯丁的回声。



正当与有用,享受与使用是伦理生活的两个高低不同的层次,不能混淆或颠倒,否则就是恶。“所有被称之为恶的人类背逆都在于使用理应被享用的东西,享用被使用的东西。所有被称之为美德秩序在于享用理应被享用的东西,使用理应被使用的东西。”(同上)美德秩序遵守同一律,逻辑严密,七颠八倒的恶还需要解释一下。利用人们的迷信骗钱属于刑事犯罪,姑且不论,为了混文凭上神学院,抱着混饭吃的态度当牧师,大概是“使用理应被享用的东西”吧。而沉迷于声色犬马,流连秦楼楚馆,乐不思蜀,则属于“享用理应被使用的东西”。上面说了,奥古斯丁认为肉体本身不是罪恶,有自身的完满性,因此满足肉体的基本需要属于“使用理应使用的东西”,不必在“饿死”与“守节”之间运用自由意志,他所反对的是过分与沉迷,即中国古人所说的“淫”,尤其反对置精神享受于不顾。



那么这种精神享受是不是能够等同于《圣经》上的戒律,“爱你的邻人”呢?不尽然。奥古斯丁所说的爱主要指个人对神圣的精神境界的热忱追求,神学家和隐居的修士们所体验到的享受,而非一般基督徒所说的兄弟情谊(brotherhood,现在还有sisterhood)。神学家奥古斯丁当然熟悉“爱你的邻人”这条戒律,他的回答是,“他人”既不是供享用的精神对象,也不是被使用的工具,而是“在上帝之中”被享用的对象。也就是说,“同类相聚,同气相求”,个人与他人通过上帝这个“中介”(Mediator)而彼此相爱,而不信仰上帝的人之间则没有爱的可能。这是Kierkegaard的基本思想,有Works of Love专著来说明。



如果将国家社会的模式寄托在这样一种神乎其神的“爱”之上,或者号召“让我们来不分年龄性别一齐来接吻吧”,马克思主义者将其斥之为“呓语” 就是对的。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奥古斯丁在其名著《上帝之城》中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进行了划分。所谓“城”(civitate)就是“社会”的意思,西方历史上的社会政治学说永远是和“城市”、“社会”联系在一起的。那么什么是“社会”呢?社会自然是人的群体,但不是无序的集合。在奥古斯丁看来,“一个人的群体是一群有理性的存在者就他们所爱的事物(着重号引者加,下同)达成共同协议而结合在一起。因此,为了知道一个群体的性格,我们只需了解什么是他们所爱。”(《上帝之城》)根据这一标准,“两种爱组建了两座城,爱自己、甚至藐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或“世俗之城”),爱上帝、甚至藐视自己者组成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己,后者荣耀上帝。”(同上)这实际上也就是《圣经》上说的“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马太福音,22章,21节)。



上面说的“爱的事业”显然是属于“上帝之城”的。但是,根据“较低者服从较高者”的原理,“地上之城”也要——借用朱熹的话来说——“分有”某些“天上之城”的光辉。奥古斯丁认为,国家(the state)的目的是“提供现世生活所需要的利益,即使得我们能够在现世生活中享受健康、安全与人类友谊的世间和平。为了维持与恢复这一和平,我们的外部器官需要适宜的东西:光亮、夜晚、空气和水以及保持、遮盖、治疗、美化身体所需要的一切。”(《上帝之城》)



奥古斯丁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功能的思想中值得提请中文读者加以注意的是“和平”的观念,有助于纠正“东方讲和谐,西方讲斗争”的偏见。他认为,“一切事物的和平都是秩序的平衡。”例如,身体的平衡是各部分之间合比例的排列,非理性灵魂的和平是欲望的平静与和谐,理性灵魂的和平是知与行的和谐,身体与灵魂的和平是有序的生活和健康,人与上帝的和平是信仰服从永恒律的秩序,人与人的和谐是有序的合作,家庭和平是当权者与从属者的有序合作,社会和平是公民间类似的合作……



在这些有序的合作中也包括当权者与从属者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作,那么奥古斯丁的爱的伦理是否最终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的指令从属关系(“朋友”除外)殊途同归呢?也不尽然。奥古斯丁认为,在秩序的阶梯上,人处在野兽与上帝之间,人的本性适合于统治野兽,服从上帝,奴役或屈从他人都不属于人的自然本性。因此,奴隶制作为人统治人的制度是由罪产生的,是违背上帝意志的产物,人类必须为滥用自由意志而承担后果。但是,根据“天上之城”和“地上之城”的划分,基督徒对世俗法律的服从也包括对当时合法存在的奴隶制度的服从,处于奴隶地位的基督徒应该以爱心服从他的主人。不过,基督徒作为“天上之城”的成员不能在内心对奴隶制持赞成态度,不能在现世生活中奴役他人,更不能试图用暴力推翻奴隶制度。



这种知与行,道德与法律,动机与效果,内心与外在行动之间的分离,也许可以算是“伪善亦善”之滥觞。不过,爱既然是起源于“缺乏”,经历了“恶”和“自由意志”,达到“缺憾”而不是“虚无”,也就可以算是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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