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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曹思源《修改宪法》序.目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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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曹思源《修改宪法》序.目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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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曹思源《修改宪法》序.目录.导论
(239 reads)
时间:
2003-11-24 周一, 下午2:4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修改宪法
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曹思源
封底文字
中国现行宪法已经修改过三次,但都只是将执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新提法写进宪法。二○○四年三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进行第四次修宪,如果仅仅把“三个代表”的新概念写进宪法,却不去面对宪法中那些一次又一次被置于“可修可不修”之列的危险隐患,挖掉那些定时炸弹,而只是把定时炸弹的指针往后拨拨;甚至拨都不拨,还在上面铺满稻草,插上鲜花,那就太可惜了,太危险了!因为历史给予我们防爆的时间与空间都已经不多了!
序
林 千
如果我们问问经历过文革时期的人,对中国今天的政治生活有何感受的话,相信多数人至少会提到“开放”“自由”这两个词,并以此表达不同于“红色恐怖”时代的体验。这就是进步,是具体的、生动的、充满个性经验的进步。因为我们不应该忘记:即使今天看来十分平常的言论和行为,在“红色恐怖”时代也是大逆不道之罪啊。
这个变化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历史的进步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现在,曹思源的这本新书摆在我们面前。它之所以能够面世,写它的人、读它的人、收藏它的人之所以不会因此而获罪,不会因此而掉脑袋,正是历史进步的最好证明。相信当代的中国人,没有谁能把这个已经进步的历史拉向倒退。
曹思源的这本新书其实不“新”,因为其中的好些观点,他已经奔走呼号了许多年。他所提出的种种设想、他所表达的种种看法,早已经是许许多多人思索过的,也是报刊里和讲坛上经常有人表达过、讨论过、争执过的。所不同的是,这一次,曹思源把他的观点全面地、系统地展现在出来,并且仍然充满自信地告诉我们,这是我们自己的历史继续进步的惟一选择。
作为一个民间学者的独立呼声,作为规划未来中国的另番蓝图,曹思源的这本书真的不能不读。我们可以问他:你为什么提出要对现行宪法系统修改?同时,我们也可以问问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同意或是否定他的主张、对他设计的操作方法是赞成还是反对,有没有不同于他的更好的解决方案,等等。这或许就是我们需要认真读一读此书的理由。假如我们坚信中国的共产党人正如毛泽东当年所宣告的那样,绝没有不同于最大多数人利益之外的其它私利,那我们就不能不关心曹思源说了什么;因为,他在这本书中所提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是与最大多数人利益休戚相关的,而执政者也有必要听听来自民间学者的坦诚建议。
在这本书中,曹思源一如他过去的文风,旁征博引,慷慨陈辞。他的讥讽令人哑然失笑,他的痛斥令人不禁汗颜。他把我们政治生活中最常见的那些东西拿在手里,高高地举起,翻过来、复过去地抖搂给我们看,然后寥寥数语,轻松一掷,让人看到那些困扰人们的东西是何等的不堪一击。他的许多观点十分尖锐,针砭人心,心痛如焚。他的许多论述更其激烈,激烈的甚至使人根本无法回避而必须郑重其事地面对。他一阵阵的大声疾呼,他那人们熟悉的、怒目圆睁的模样,一时间似从字里行间跃然纸上。同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他的语重心长和他的苦口婆心,看到那份童心似的率真和坦白;还有,就是那种如同盛夏骄阳一般的巨大的热情。
曹思源是个非暴力主义者,这不仅源于他的睿智,同时源于他的悲悯情怀。他知道,自己的祖国,二十多年来所走过的改革历程,来之不易,弥足珍惜。所以,他的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建立在稳定、和平的基础之上。这与许多政治领导人、知识分子和民间人士不谋而合。这或许就是这个时代的一种社会共识。
纵观世界近代历史,几乎所有大国的崛起无不与战争、强权、奴役等这些充满血腥气息的东西相联系。而中国不是这样。即使是在郑和率领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舰队环球航行访问三十多个国家的时期,也没有像近半个世纪后的哥伦布和达•伽玛那样对其他民族进行征服。中国自近代以来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这就是和平崛起之路。继续沿着和平崛起之路发展,中华民族的未来注定对整个世界充满诱惑。
现在的问题在于,今天的政治文明建设能为这样的和平发展战略提供怎样的制度保证,以切实避免血雨腥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曹思源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最后,我要说:
你可以不同意曹思源的观点,但是你不能不思考他提出的问题。
你可以不给曹思源投票,但是你必须重视你手里的这一票。
因为,这涉及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公仆的命运。
二○○三年九月于北京
目录
009总 论 历史不等人
010修宪频繁 原因何在
012关键在于充分保障人权
014非经全民讨论 修宪无效
016莫待大难临头
019上 篇 修改宪法近期十项目标
020近期目标之一:告别专政 拥抱法制
020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错用于社会主义时期
022第二节 无产阶级专政实践 威胁面百分之九十九
030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无产阶级专政水火不容
031第四节 宪法保留专政条款的四大弊端
032第五节 取消专政 融入世界宪政潮流
033近期目标之二: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与政务公开化
033第一节 共和国至高无上的是什么
034第二节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的涵义
035第三节 公民知情权与政务公开化不可或缺
038第四节 对现行宪法的相关修改意见
039近期目标之三:差额竞选 概莫能外
039第一节 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真选举
040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
043第三节 在宪法中明确“差额竞选”
044近期目标之四:经济主次 岂可强分
044第一节 国有经济由盛而衰
045第二节 为主为次 规律使然
050第三节 宪法须取消主次经济划分
053近期目标之五:一视同仁保护公私财产权
053第一节 不平等对待公私财产权之隐患
055第二节 保护财产权的世界立宪潮流
057第三节 宪法应当如何保护公私财产权
059第四节 与政协委员喻权域商榷
061第五节 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铁映商榷
063近期目标之六: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064第一节 人权的内涵
065第二节 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067第三节 必须在宪法中全面保障人权
072近期目标之七:无罪推定须入宪
072第一节 “你说你没罪,有什么证据?”
073第二节 无罪推定是人类进步的共同财富
075第三节 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屏障
077第四节 无罪推定早入宪 人间可望少冤狱
079近期目标之八:设立宪法委员会
079第一节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081第二节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083第三节 设立宪法委员会 刻不容缓
085近期目标之九:实行总统制
085第一节 政治改革的要害在于敢不敢“党政分开”
086第二节 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
088第三节 民选总统:政改破题
091近期目标之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091第一节 政法委给司法独立带来的尴尬
092第二节 执政党主张与宪法缺陷
093第三节 经费不独立 司法难独立
095第四节 从制度上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098下 篇 修改宪法中期目标
099中期目标之一:删除宪法序言
099第一节 中国宪法为序言所累
100第二节 大多数国家宪法无序言
104第三节 忍痛割爱 删掉序言吧
106中期目标之二:普遍实行直接选举
106第一节 “选举”的本义就是直接选举
107第二节 是什么在阻碍中国实行直接选举
110第三节 直接选举 中国公民有资格
113中期目标之三:公民有权投资经营新闻出版业
113第一节 新闻出版业是谁的“喉舌”
114第二节 官办新闻出版 实为一大公害
116第三节 还舆论权于民间 公仆不必害怕
119中期目标之四:自由无须审批
119第一节 公民权利本身不可限制
120第二节 违宪的《出版管理条例》
122第三节 请记住李大钊的话:禁止思想自由,断断没有效果
125中期目标之五:确认宗教自由
125第一节 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
126第二节 政府不能做宗教裁判
128第三节 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
130中期目标之六:承认双重国籍 尊重公民选择
130第一节 不承认双重国籍,弊多利少
132第二节 炎黄子孙 情系中华
133第三节 修宪确认双重国籍
136中期目标之七: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36第一节 人民代表应减少人数且专职专薪做常务
138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工作方式
140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42第四节 现职政府官员和现役军人不宜担任人民代表
144中期目标之八:改革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144第一节 将政协转换为“两院制”中的参议院
146第二节 中国为什么需要参议院
148第三节 新政协的组成及职责
151中期目标之九: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151第一节 实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
152第二节 地方自治思想在中国有渊源
154第三节 国外地方自治的经验
155第四节 地方自治的几个重要问题
157第五节 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
158中期目标之十:确立宪法修改与停止生效的特别程序
158第一节 谁有权修改宪法
160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
162第三节 宪法停止生效的特别程序
163第四节 什么是不得修改不得停止的
165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资料
16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
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五四年)
1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一九七○年)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七五年)
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七八年)
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八二年)
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九八三年)
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九九三年)
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
230附录二:曹思源修改宪法研究资料
231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一九八一年)
231一、以三十年经验教训为基础,以各国宪法为借鉴
231二、宪法的内容要充实,条款要严密
232三、宪法的修改和停止生效的程序应当特别严格
233四、应当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234五、党的领导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35六、宪法中不应载入任何个人的名字
235七、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地位
235八、设立国家主席
236九、全国人大应掌握全国工作的战略决策权
237十、人大常委会要搞常务
239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二○○一年)
239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241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243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法
244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246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制度的改革
248修宪言论及相关报道目录(一九八一年至二○○三年)
总 论: 历史不等人
二十世纪风云际会,人类社会发生了许多令人惊喜的变化,但也留下了不少遗憾。二十一世纪作为人类的又一个新千年,进步必是不可阻挡,文明必是不可遏制,我们中国的发展也必将如此。
二○○三年三月,新世纪新一届“两会”——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两会”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新老交替,因此事先已有明示,本次会议不考虑修改宪法的问题。然而,从十届人大代表和十届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来看,关于修改宪法和各类法律的议案仍然占了相当大的部分。这反映出我国民间推动国家变革的力量正在增强。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交的议案一千零五十件。据新华社北京三月十一日报道,人民代表围绕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各类议案,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如“三农”问题,保障下岗职工、民工、妇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与高新技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
以北京代表团为例。北京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三十件议案,有十三件被立案,分别是“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房地产物业管理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关于制定风险投资促进法的议案”“关于制定科技资源保护共享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农民职业教育法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
显然,这些部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不少内容都涉及现行宪法的修改。
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收到委员提交的议案共有三千六百六十八件,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继一九九八年、二○○○年之后,第三次提交的“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案”。这份建议案指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涉及的就是宪法修改。现行宪法虽然已经修改了好几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有经济发展,但是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条文仍不完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各项法律的母法,而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保护,才可能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进一步细化,才可能在相关的行政和司法中得以落实,才可能在整个社会最终澄清人们的一些胡涂观念和模糊认识。
由此可见,修改宪法已经成为新世纪中国不可回避的国家大事,不可回避的民间大事。
在二○○三年的“两会”结束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据香港凤凰卫视六月八日报道,中共中央修改宪法领导小组近期成立,这意味着国家明年对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也是在六月份,由民间机构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宪政论坛二○○三——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修改宪法”研讨会在青岛召开;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的修改宪法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
看来,在二○○四年,在未来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中国修改宪法,将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
修宪频繁 原因何在
就在修改宪法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另一种声音也出来了——批评修改宪法过于频繁,从而导致宪法缺乏权威性;主张重在实施宪法,不在修改宪法,能不修就不修,能迟修就迟修。
诚然,中国修改宪法的确频繁。
自一九五四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执政党对原宪法全盘推翻修改过四次,分别是一九七○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二年,后三部宪法均颁布实施。一九七○年宪法修改草案于当年九月六日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基本通过,并发到了各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要求人人表态,坚决拥护;其内容包括“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等,后因林彪出逃而胎死腹中。一九八二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实施以后,又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九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过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从一九七○年第一次修改到一九九九年的修正案,在二十九年中一共修改了七次,平均大约四年修改一次。我们可以看看美国修改宪法的情况。美国宪法是一七八九年正式实施的,一七九一年第一次修改,到目前为止的最后一次修改是一九九二年,在二百零一年中一共修改了十八次,而且采用的都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平均十一年多修改一次。
两相对比,中国修改宪法就不仅是频繁,简直是过分频繁,这在世界史上都是罕见的。但是问题在于: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修改宪法过分频繁的呢?
据我看来,原因就在于中国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着片面性和历史局限性。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修宪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之前,第二个阶段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后。
第一阶段修改了三次,即一九七○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这三次修改宪法都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就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直到现在都公认是比较好比较科学的。遗憾的是,一九五四年宪法墨迹未干,一九五七年中国就开始了“反右派”斗争,主要在共产党外以言治罪;一九五九年开始“反右倾”,又在共产党内大搞以言治罪,把国防部长彭德怀等人打成所谓反党集团;到了文化大革命,“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全国上下,党内党外,全面以言治罪。结果是,一九五四年宪法在现实中变为了一张废纸。
按照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决不可马放南山,刀枪入库,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一九七○年和一九七五年修改宪法,毛泽东要把他这个“创造性地”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新思想反映到宪法中去。所以一九七○年宪法修改草案和一九七五年宪法不能不具有典型的文革特色,前者因林彪事件而自我夭折,后者当然也寿命难长。
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惨绝人寰,把整个中国拖进了深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崩溃。一九七六年毛泽东升天,四人帮下狱,华国锋上台。可惜的是华国锋没有超越文革的局限,无法走出历史的怪圈,在他主持修改的一九七八年宪法中,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写进了序言。这自然又是一个短命的宪法。
直到一九七九年,中国才基本上告别了文革,一些被严重扭曲的政治理念、宪法思想有所矫正,因而一九八二年修改制定的新宪法,也才基本稳定下来。
我们现在回过头,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的前半段,看到的是这几十年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一股逆流:政治风云突变,政治格局动荡,从而导致修宪不断,新宪频出。毛泽东妄言:“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过七八年又来一次。”(转引自一九七三年九月二日《人民日报》)结果是越治越乱,越乱越治,中国始终乱象环生。我看,在这股历史逆流面前,也很难简单地怪哪一个人,制度使然,神仙都没有办法。因此,今天我们必须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从制度变革入手来根本改变这种局面。
何为根本呢?根本就是以民主与法治的精神来指导修改宪法,依照优良的宪法来建设国家制度。
中国修改宪法的第二阶段,是自一九八二年现行宪法实施到现在。其间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九年对宪法共修改了三次,都是小修,是以宪法修正案形式修改的,没有像过去那样全盘推翻。
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肯定了“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并把私营经济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提出了农村“要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逐步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这就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了。
根据中共十三大的新认识和新提法,一九八八年对现行宪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了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九九三年根据一九九二年中共十四大的新提法,再次修改宪法,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共提出了九条宪法修正案。
一九九九年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共十五大的精神,再一次修改宪法,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共提出了六条宪法修正案。
应当承认,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执政党每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有很大的进步,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中国的发展功不可没。但是,并非执政党每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进步都有必要写进宪法。因为,执政党的文件跟国家宪法毕竟性质不同,作用不同。如果毫不顾忌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勉强地在它们之间建立一种亦步亦趋、同进同退的呼应关系,反倒使本来美好的东西显得有所不美,乃至遭人笑话,授人以柄。“围绕党代会,五年一修宪”,就是常常挂在人们嘴边的一个笑柄。
执政党的有些指导思想、有些提法,在党内会议说清楚,在党的文件写明白,就完全可以起到指导执政党工作的作用。宪法则不同,它并非执政党的章程,而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三一九页,中华书局一九八五年版)所以,它既不是革命历史的教科书,也不是政治纲领,更不是政策布告栏——这是由宪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只承担保护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功能。
而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该修改之处,却长期不修,不闻不问,不予理睬,对民间的强烈呼声从不给予通盘考虑,一概归之为“可修可不修的,不修;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这样下去,怎么能不落得个频繁修改宪法的尴尬局面呢——因为永远打造不出一部符合宪政民主原则的稳定宪法,所以也就难逃“频繁修宪,小修不断”的怪圈。
现行宪法是二十多年前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制定的,当时有很多问题都还没有真正澄清,在那样一个基础上产生的宪法,现在看来就不可能不存在非常严重的隐患。所以,我们今天修改宪法,必须具有战略的眼光和宏观的胸怀,需要对现行宪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综合考虑,全面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系统的修改,尽快地造就一部符合世界文明发展潮流的宪法,从而彻底改变中国频繁修宪的尴尬局面。
关键在于充分保障人权
中国近代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世界潮流,由神权流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到了民权,便没有办法可以反抗。”(《孙中山选集》七○六页,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一年版)当今立宪的世界潮流是什么呢?是实现宪政民主。宪政民主的本质是什么?就是通过宪法越来越完备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充分保障人权。人权即孙中山所说的民权。由于国家权力随时随地都存在着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所以宪法必须十分明确地把国家权力限制在公民授权的范围之内,并确保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比如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
于是,充分保障人权,明确国家机构权力来源和限制权力范围,就成了优良宪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核心。
世界宪政史肇始于英国,英国是对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运动可以说是宪政之母。
中国立宪的历史很短,即使从一九○六年清政府在社会压力下提出预备立宪开始算起,也还不到一百年。而更为重要的是,并非有了宪法就有了宪政。如果宪法不是优良宪法,不是宪政民主制度的载体,不是老百姓的依靠,而只是掌权者手中的玩物,那就犹如天地之差别,善恶之悬殊!
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历史,始终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宪政民主的观念十分淡漠,宪法也因此一直很薄弱。直到现在,就整体而言,就大多数官员而言,公民与公仆的关系都还没有彻底搞清楚。人们从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常常可以看到听到“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父母官”“感谢党和政府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一类的提法、说法、想法,颠倒了社会的主人与仆人之间关系的观念还深厚得很。
现代宪政民主的基本理念是“官权民授”——公民授权给官干什么?就是要官为老百姓办事,而且必须办好,办不好那就请官下台。在这里,不存在丝毫的官恩赐于民之说。而且,民授多大范围的权力给官,官就只能使用多大的权力,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否则同样请官开路。这里所说的官,就是国家主人公民的公仆。
之所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能够行使行政权力,之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权,之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这都是公民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授权的缘故——既不是君授,也不是党授,而是“民授”!
同样的,公民有些权利并不授予公仆。例如,公民从来没有把对公仆的评论权授予出去,所以任何以公仆的名义开办媒体,控制公民对公仆的评论,乃至代替公民,由公仆自我评价,都缺乏正当性,都不符合宪政精神,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既然宪政民主的本质在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宪法就应当而且必须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完整地记载下来。例如,公民应当有知情权。公民既然是国家的主人,什么都不知道,怎么当主人?再例如,公民应当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现行宪法也没有记载,结果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自己祖国的领土上居住,还要向政府申请办理“暂住证”的荒唐之事不时发生,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们在二十一世纪修改宪法,如果都还不能融入世界宪政民主的潮流,还不能认真地借鉴宪政成熟国家的经验,那岂不是逆时而退,愧对时代,愧对亿万老百姓吗!
非经全民讨论 修宪无效
列宁也曾经明确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全集》第九卷四四八页,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但是,“人民”往往是个容易被利用的概念,我认为使用“公民”一词比“人民”一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更为合适、更为准确。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公民分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社会群体,他们除了共同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外,还有各自不同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文化诉求等等,这种多元化的格局是完全正当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因此,修改宪法的正当程序中的前提,就是要全民参与,充分反映老百姓的各种诉求。
宪法既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修改时却不主动请老百姓参与,甚至不让老百姓知情,堵塞老百姓的声音,例如公仆擅自规定“只能小修,不能大修”“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所有意见不得见报,不准上电视、上广播”,这不是岂有此理吗!
一九一九年八月四日,二十六岁的青年毛泽东在论民众大联合的文章中,喊出了十分响亮的口号:“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民众的大联合》,《毛泽东早期文稿》三九○页,湖南出版社一九九○年版)今天我还要加上一句:“宪法者老百姓的宪法,修宪之事,我们不问,谁问?我们不争,谁争?”
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我们要敢于对自己的公仆大声疾呼,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依法努力争取。锣不敲不响,话不说不明!如果你不诉、我不求,或者争取不力,表达不充分,国家机构及公仆怎么能有所重视、有所思考、有所遵循呢?
修改宪法本为公民之事,民间推动当然天经地义。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在进步,民间推动修改宪法的作用也在逐步凸显。
就以我个人的经验为例吧。文化大革命在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同时,把国家主席这个职位也取消了。一九七五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中都不设国家主席。而我认为一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是不健全的,我在一九八一年二月上海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月刊发表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在宪法中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的建议,并阐明了理由一二三。当时担任国家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著名法学权威张友渔先生,到处作报告阐述不设国家主席的意义,理由有一二三四五。最后国家采纳了我的建议,在一九八二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职位。尔后依次担任国家主席的是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我相信当时赞成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的不只我一个,但是公开发表文章提出建议的只有我一人。如果没有我这个老百姓提出这项建议,或者我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也许至今都还没有国家主席的职位哩。连国家主席的职位都根本不存在,不管是谁,本领再大,也无国家主席可当啊。
自那以后,二十多年来我一直没有停止研究修改宪法的问题,并积极组织民间力量研究推动修改宪法的工作。
一九八九年三月,我以民间研究机构老板的身份在北京图书馆多功能厅主持召开了修改宪法理论研讨会——这是中国大陆自一九四九年以来第一次由民间发起并主办的修宪会议,来自民间和官方机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各界的官员、学者及企业家,共两百多人到会,会议开得很成功。在会议召开之前,中共中央统战部曾派人找我谈话,劝阻召开这样的会议。可是我坚持认为,修改宪法跟我们每个公民的身家性命休戚相关,这样的大事老百姓自己怎么能不研讨研讨呢!
今年六月我在青岛主持举行的“中国宪政论坛二○○三——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修改宪法”研讨会,又一次激发了民间推动修改宪法的热情。国外媒体和香港、台湾的媒体对此给予了广泛的报道。我提出的修改宪法“双十建议”,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迅速传播开来。至今,仍然不时有记者和学者专程赶到北京,或采访或交流,共同研讨修改宪法。令人遗憾是,内地媒体记者的采访热情很高,可实际的报道却很少。据说这是莫名其妙的“禁令”所致。
全民参与修改宪法,指的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社会各个群体,都有机会、有条件来讨论修改宪法,提出自己对宪法的诉求。至于修改宪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当然只能由某一部分公仆组成的国家修宪机构来执行。
我这里要强调的是,国家修宪机构只是修改宪法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
所以,第一,非经全国公民讨论,不得修改宪法,或曰修宪无效;第二,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讨论表决,不得通过宪法修正案。而且,无论是全民讨论还是人民代表讨论,都必须给出充足的时间,不能是今天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几天后就要一字不改地通过,那就只能是走走过场而已。
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国家修宪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并整理、归纳、消化,然后通过各种媒体公布,具体说明哪些可以采纳,道理何在,哪些不能采纳,原因为何;最后,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制定一九五四年宪法时,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当局信心十足。一九五三年三月宪法初稿一出来,就动员了各界八千多人讨论了两个多月,提出意见近六千条。宪法起草委员会据此修改补充形成草案并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后,再次交付全民讨论了近三个月。全国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与了这部宪法草案的讨论——要知道当时全国总人口只有五亿人。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各省、市报送参加宪法讨论的人数统计的准确数字是一亿五千二百三十八万七千九百八十七人,而且全国各省、市、县的人大代表五百六十六万多人还没有算进去哩。当时连毛泽东都十分感慨:这么多人讨论宪法真不容易!老百姓在讨论中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经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后共有一百三十八万多条,编辑成册达二十五大本,其中许多重要意见还单册装订。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举行的第三十四次会议和九月十四日举行的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才送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开幕第二天,代表们开始讨论宪法草案和刘少奇所作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有八十九位代表发言,九月二十日大会通过了这部新宪法。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经过广泛吸收全国各方面意见之后才产生的宪法,也是到目前为止比较完善的一部宪法。
今天无论从修改宪法的正当程序来看,还是从中国一九五四年宪法制定的实践来看,修改宪法仅仅由执政党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是远远不够的。“领导”一词的本来含义是领导者领着你走,给你做向导,为你帮忙,为你服务。可是现在“领导”一词变了味,甚至变成了包办代替,一切由领导说了算。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这样做本身就违背了宪政的基本精神。
虽然,执政党可以成立自己的修改宪法领导小组,但是修改宪法是关系十三亿人的事,不仅仅是执政党的事,所以国家应该由立法机关专门组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主持这项工作,并且主动地大张旗鼓地发动和鼓励民众参与修改宪法的讨论,积极地推动宪法的修改。
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从实施宪法普及宪政精神的角度来看,全民讨论修改宪法是件一举两得的事情。一是可以集思广益,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把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得更好,更合理,更富有效力。二是全民通过修改宪法的讨论可以受到生动的宪政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公民观念和公仆观念,减少法盲、宪政盲,使许多不应有的悲剧消灭于萌芽状态,更加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莫待大难临头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宪法与宪政民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同时,人们提高宪政民主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因而修改宪法的工作也就不可能一次完成,只能根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步骤推进。
分为几个步骤比较合适呢?我的意见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争取实现一年近期修宪目标,第二步是争取实现五年中期修宪目标——这也就是我提出的修宪“双十建议”,远期修宪目标这里暂时不提。
修宪“双十建议”的一年近期目标(十项建议)
一、告别专政 拥抱法治;
二、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与政务公开化;
三、差额选举 概莫能外;
四、经济主次 岂可强分;
五、一视同仁保护公私财产权;
六、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七、无罪推定须入宪;
八、设立宪法委员会;
九、实行总统制
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修宪“双十建议”的五年中期目标(十项建议):
一、删除宪法序言;
二、普遍实行直接选举;
三、公民有权投资经营新闻出版业;
四、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无须审批;
五、确认宗教自由;
六、承认双重国籍 尊重公民选择;
七、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八、改革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九、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十、确立宪法修改与停止生效的特别程序。
一年近期修宪目标可以争取在二○○四年实现,而中期目标则需要在二○○四年之后继续努力。不过,这两个步骤的修宪目标分类,也不是绝对的,可能一年目标中的某些修改要求,在二○○四年没有实现,要在二○○四年之后再接再厉;也可能五年目标中的某些修改要求由于大家反映更为强烈,认识更为一致,在二○○四年就提前实现。这并没有什么关系,提前实现更好,没有实现的则继续努力。大体上分成几个步骤,这样可以使修宪目标明确,工作有条不紊。
随着时代的变迁,二十多年来,现行宪法本身存在的许多严重缺陷,暴露得越来越明显,诸如滋生社会动乱的专政条款、私有财产权不能与公有财产权受到同样的保护、公民无居住和迁徙自由、没有违宪审查和惩治机制等等。这些缺陷,犹如埋藏在共和国机体中的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炸弹。小的天天在爆炸,引发许多离奇案件;大的则将定时爆炸,到时可能引发灭顶之灾。我们今天修改宪法,就是要及时排除这些危险的炸弹。
一九八二年以来对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都只是将执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新提法、新认识写进宪法,而那些“危险的炸弹”则一次又一次地被置于“暂不考虑”之列。二○○四年三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完成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如果在第四次修改宪法中,仅仅把“三个代表”的新概念写进宪法,而不能真正站在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上,消除那些危险的“隐患”,挖掉那些定时炸弹,而只是把定时炸弹的指针往后拨拨,甚至拨都懒得拨,还在上面铺满稻草,插上鲜花,那就太可惜了,太危险了!因为历史给予我们防爆的时间与空间都已经不多了!
历史是有大限的,时机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虽然无法预测,哪年哪月哪日是大限,但是我们却可以预知,大限一到,面目全非。
回顾历史,颇有借鉴。晚清时期,康梁变法失败以后,面对内外压力,清政府根据出洋考察列国宪政的五大臣报告,于一九○六年下诏预备立宪,然而立宪日期却一拖再拖,直到一九○八年才终于宣布要在九年后即一九一七年正式立宪。可是上帝却不再宽限了,时间不等人,历史不等人。在改革措施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社会矛盾的激化是任何人都难以阻挡的。就在一九一一年,出乎清廷的意料之外,辛亥革命爆发,历史在武昌起义的枪炮声中发生了巨变。
种种迹象表明,中华民族目前正处在巨变前夕。纵观人类历史,巨变之路无非两种可能性:要么是暴力革命,要么是和平改革。两相比较,代价之悬殊,一目了然。中国人谁也不希望发生暴力革命,只有努力争取和平渐进的政治改革才是正途。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载体。所以,认真地全面地修改宪法,排除其中潜藏的致乱因素,是今天中国改革开放与全面实现小康的当务之急。
在中国修改宪法谈何容易。既要考虑坚持宪政民主的科学性,又要顾及实施之中的策略性;既要研究修改的必要性,更要研究修改的可行性;既要理解无权者的焦虑,还得注意既得利益者的承受力;既要克服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者的麻木,还要尽量避免刺痛某些人的脆弱神经,更要防止某些人有意无意地歪曲事实、上纲上线。于是乎,提出修宪建议就不能不左顾右盼,反复考虑表达的艺术性。但是,我认为首先要考虑的还是时间的紧迫性、历史的紧迫性——这是目前研究修改宪法和推动修改宪法工作的基本前提。
我相信,会有一类人不着急,他们害怕修改宪法与政治改革的刺激性,主张尽量地拖,能拖到什么时候就拖到什么时候,反正来日无多,得过且过——“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
但是,我更相信,亿万民众要为自己和自己子孙的前程操心,因而迫切要求把宪法缺陷所必然导致的政治灾难消灭于萌芽之中,迫切期望在历史大限到来之前,修改出一部符合宪政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历史要求我们每个人应当有所作为,时代呼唤我们每个人必须有所作为。
作者:
Anonymous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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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为中国民主化出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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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Byte) 2003-11-25 周二, 上午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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