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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宪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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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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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宪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786 reads)      时间: 2012-5-24 周四, 上午5:59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宪政派和民主派在中国历史上,多次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和合(5/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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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最经常挂在口头的词汇,就是“要宪政民主”。其实,他们根本就没有搞明
白,宪政,和民主,本身就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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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指在法制社会里,掌握和控制政权的集团之间,和全体参与政权的民众集
团之间,通过一种“契约”,制定出国家的制度,以及运行方式。宪政的根本机制
是“契约”。是必须尊重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要求的。因为在契约中,既得
利益集团是作为契约的一方,参与契约的。而契约的确定,是需要每一方都共同同
意,才能建立契约的。
-
而民主,则是指按照人头数决策。以多数人头数作为判断标准。民主的机制,是不
需要尊重既得利益集团的要求的。民主机制中,如果既得利益集团的人数比较少,
那么,民主机制有可能完全否定和剥夺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利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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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的错误是吧民主作为最高原则,或者称为普世价值。他们认为,民主制度
是必须的,唯一可行的,或者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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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或者是片面的。(有点像盲
人摸象,摸到一条腿,就非说整个大象就是那一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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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的根本原理来说,契约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契约才是法制的根本基础和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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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普世,就是说,所有的人都认同。而民主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所有的人
都认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贫农占多数地主占少数。经过民主机制以后,地主阶
级就被剥夺了财产,被枪毙了。当然他们就不认同。所以,民主并不是什么“普世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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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契约,却是要求各方“共同同意”。尊重各方的利益。所以,这才是普世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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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属性来说,几个人之间,通过契约产生的约定,本身就具有法律效果。
但是,几个人之间,如果大多数人的决定,却不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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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五个人决定,每人每次出一元钱,共同购买彩票。赢钱大家平均分。这
个共同同意的契约,就具有法律效果。也体现了法律来源于契约,这个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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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于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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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理上讲,从历史事实上讲,民主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更不是什么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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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要想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经过契约,规定其过程和范围,以及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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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来,一些毕业于同一所高校的毕业生,首先通过契约,大家商量成立一个
“校友会”。然后,商量好,这个组织负责管理一年一度的到餐馆聚会活动。会长负
责通知大家,并且收钱预订餐馆。最后,再决定,这个会长的产生办法。可以是由
一位德高望重的校友终身担任,也可以每年一度地民主选举新会长。
-
这个“民主”,其职责范围,和程序过程,就是由“契约”决定的。而“民主”,
只不过是契约中规定的某一部分过程的一种选择方式。民主的范畴和内容,远远小
于契约所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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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契约的结果,也并不一定就必然采用民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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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欧盟这个组织为例。其产生过程,就是需要所有的国家共同同意,形成契约。且,契约好欧盟这个组织的经营范围和内容以及结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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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确定欧盟主席的时候,通过契约,可以规定,主席的产生是由每个国家一
票民主产生,或者,是各个国家之间轮流坐庄,或者,由经济好的国家推荐出来的
人,再经过民主选举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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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再次说明,民主,或者是不是民主,或者,有所限制的民主,以及选举出
来主席的职权范围,都是由“契约”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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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句话说,民主的合法性,是来源于契约。民主的形式和职责范畴,也是由契约
或者宪政决定。而不是由民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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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并不必然产生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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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主派认为,只有民主,才有宪政。其实,这个观点是根本错误的。他们根本
就没有意识到,即便是美国的宪政,也不是民主建立的。而是全体十三个州的代表,
“共同同意”,而“契约”建立的。所以说,宪政是一个契约的过程。而不是民主的
过程。
-
更不用说,英国的君主立宪,西班牙的君主立宪,其宪政都是“契约”建立的。在
契约中,既得利益和既得权力集团的利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而且,在新宪
法中,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都得到一定的特权。即便是在美国的宪政过程中,富
人和白人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也获得了一定的特权。私人财产权也作为人权的
一部分,受到宪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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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宪政过程,完全允许特权的存在。事实上,只有契约中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和特权,这个社会才能稳定运行。一个不保护既得利益的
社会,必然是充满革命,充满动乱,一天到晚翻天覆地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稳定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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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多次发生宪政派和民主派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大多数情况,中国
的民主派都造成国家更大的动乱和祸国殃民的结果。以满清和袁世凯之间的宪政派,
和国民党民主派的斗争,为第一例(二十世纪初)。以国民党的宪政派和共产党民
主派的斗争为第二例(二十世纪四十年代)。
-
即便是共产党掌权以后,土改民主派,文革民主派,和六四民主派,也都是祸国殃
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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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民主造成的恶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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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或者称,是一种简化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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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论证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是契约。但是,当法律涉及到很多人的情况下,
为了提高契约效率,人们就引进了一种简化程序:多数决。(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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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显,多数决的方式是牺牲了一少部分人的意见和利益的。在特定条件下,甚
至可以造成少数人的生命的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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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简化的契约形式造成恶果,人们在采用它的时候,首先需要给
它规定了使用范围。---只有在不涉及个体的根本利益情况下,在公共领域的管理方
面,才能使用它。而不是无条件地实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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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主派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把这种体制,称为“专制的尾巴”。在他们
眼里,只有完全的全民民主,才是最好的。不是从怎样对国家的发展最有利的角度
出发。而是从是不是最民主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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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眼里,国家是否发展,并不是特别重要。关键是,必须是民主的。因为,这
些人只是迷信民主。只管怎样讨好大多数人。而不是以是否有领导国家的智慧。而
根本不知道,民主只是为了国家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选择。而且并不一定是必然选择。
这样,其实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弱国的民主是废物。)

-
为了防止民主的祸害,从程序上讲,只有首先经过契约程序,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利
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各个集团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合理的确立,然后,才在
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公众领域的管理方面。)引进合理程度的多数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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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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